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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甲方:华南农业大学
乙方: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及要求及时供应货物,确保食堂设备正常运转,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参与甲方在2022年 月 日组织的华南农业大学食堂炉灶、煤气材料配件竞争性报价活动,被确定为 的中标单位。
二、合同期限:自2022年 月 日起至2023年 月 日止。
三、供货方式
1、供货方式为乙方送货上门。
2、每批货物采购时,甲方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乙方下订单,订单内容包括名称、品牌、种类、规格、数量、运送时间、送达地点、订单联系人等具体要求。
3、乙方接到甲方订单后3个工作日内将货物保质、保量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卸货。甲方收货的时间为早上7:30-11:20、下午3:00-6:00超过此时间段来货食堂可拒收货物。
4、乙方提供《销售验收单》(或《送货单》)一式三份,乙方加盖公章,甲乙双方现场验收签名,作结算凭据。
四、供货品种及价格
供货品种以及价格见本合同后附报价表。货物报价包括乙方生产、采购、仓储、运输装卸、运输保险、验收、售后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在合同供货期内,供货价格为固定价,不随市场价格波动或者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
五、货物验收标准及退货要求
1、乙方供应的货物不能出现假冒伪劣等质量问题,必须达到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国家以及行业认可的质量标准,并以此作为是否退货的依据之一。
2、双方如对货物验收存在任何异议,由甲方后勤处派代表现场决定。如甲方后勤处代表经审核认定属于乙方货物存在数量或质量问题,则乙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更换货物直至符合约定为止,超出合同约定时间仍未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的,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1点处理。
3、在合同期内,甲方可以委托有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对乙方提供的物资实行随机抽查送检。抽检时,双方代表同时在场对抽检样品予以认可,如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席抽检,则视为乙方对甲方组织的质量抽检程序和抽检结果完全承认。如抽检结果合格,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抽检结果不合格,则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承担合同xx质量问题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六、供货量的保证
1、乙方认真按照本合同报价表上的“参考用量”标准进行备货,以保证各个品种都有充足货源供给甲方。
2、每个品种的质量及数量以双方核准的为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作为结算凭据。
3、货品名称、参数、来货数量验收人员一一核对进行验收。
七、履约保证金
1、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2000元的履约保证金。
2、合同期满且无出现质量问题及其它违约问题的,保证金即无息退还。
3、乙方出现违约责任时,甲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如因乙方违约责任导致合同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主张其他违约责任。
八、送货出入证
1、甲方按乙方实际需求发放出入证,并收取50元/证的押金,当合同期满乙方须将出入证如数返还甲方,并凭押金收据办理退款手续。如有遗失,不补证不退款。
2、送货时,乙方凭证进出甲方食堂送货通道,严禁进入甲方加工场所。
九、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为月结。
2、乙方应于每月27日前(即第一个供货月结束的次日,如逢节假日或周六、周日往后顺延),与仓库管理员对账并开具与当月货款合法正式等额有效的发票。
3、如乙方不能按期提供有效发票而影响到甲方财务结算,对迟提供发票的当批货款,甲方有权延迟2个月支付。
4、甲方接到乙方报账并收到发票后应于七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或汇款(手续费由乙方支付)形式给乙方支付全部货款。
5、若乙方提供的发票经查实为假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开票单位、开票金额、开票日期不符等情况),则在当月货款中扣除假发票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应重新出具发票,当月货款延迟至下月给付,并永久取消乙方参加甲方以后组织的投标活动的资格。
6、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唯一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向上述账户汇出款项后,即视为已履行付款义务,在汇款过程中,因乙方账户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被注销、被冻结等)导致其无法收取款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等等。
7、甲方最终支付给乙方的价款以相关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并且,因财政拨款等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付款延迟或出现其他不符合约定的情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若到货时间因乙方原因延误,迟到 2 小时以内的,甲方按当批货款的 10 %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迟到超过 2 小时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货物,并按当批货物订单金额的 50 %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超过24小时仍不能配送到指定地点的,视为乙方放弃下一次投标资格;合同期内出现2次类似情形的,视为放弃本年度投标资格,并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如因某品种停产或市场客观原因造成缺货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替代品供甲方选择,甲方调查证实后,可向乙方采购替代品,价格另洽。如乙方因市场价格上涨等相关不可避免的原因故意不供货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取消乙方参与甲方以后组织的招标资格和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
3、送货数量:对送货数量进行约束扣罚,来货超出下单数量,甲方有权退货,少于下单数量的,要求24小时内补足,若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足货物的,甲方按当批下单货物总额的5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合同期内出现2次此类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取消乙方参与甲方组织的投标的资格。
4、质量问题:乙方所送货物中某品种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劣等不符合本合同验收标准质量的问题,甲方有权拒收,并按当批货款的5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除此之外,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品种,乙方应保证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增补送到。合同期内出现2次此类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参与甲方以后组织的招标资格。
5、品质问题:乙方所送货物中品质不符合本合同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保证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增补送到。退货后乙方不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增补货物的,甲方按该品种当天货款的5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合同期内由于品质不符合要求而被甲方退货累计超过2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参与甲方组织的投标的资格。
6、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货物的,每次甲方向乙方偿付当批货款50%的违约金。
7、由于乙方所供货物的质量问题导致出现甲方生产事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取消乙方参与甲方以后组织的投标的资格,乙方应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名誉损失、维护权益的成本等。
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之任何其他承诺、保证、确认的,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名誉损失、维护权益的成本、鉴定费、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等)。
9、以下情况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故终止合同;
(2)乙方因发生上述违约情况被甲方终止合同。
十一、争端的解决
1、本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若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本协议其它事项和条款仍继续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协议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者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协议,并视情况免于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十三、本协议执行期内,各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有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将合同内的货物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取消乙方参与甲方以后组织的投标的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00元的违约金。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义务部分或全部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取消乙方参与甲方以后组织的投标的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00元的违约金。
十七、乙方保证其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xxxx因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名誉损失、维护权益的成本等。
十八、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发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
甲方单位(盖章): |
乙方单位(盖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
联系人:xxx |
联系人: |
联系地址: xxxxxxxxx000x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联系电话: |
传真: 000-00000000 |
传真: |
电子邮件: 00000000@xx.xxx |
电子邮件: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