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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產物承租人責任附加條款商品簡介
(給付項目:承租人責任保險給付)
要保人可透過免費申訴電話 0000-000-000 及本公司網站:http://xxx.xxxx.xxx.xx 或總公司、分公司及通訊處所提供之電腦查閱或索取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一、商品特色
104.05.21 產企字第 1040001151 號函備查
面臨通貨膨脹及房價大漲的經濟環境,國人「以租代購」的情況日趨增加,許多家庭放棄購屋,成為長期租屋的族群,但由於不是房屋所有權人,無法為租屋處所投保住宅火險,當危險事故發生時,除了自己財產的損失外,有時還得面臨屋主處所的損失賠償責任請求。本商品針對租屋者所承租擺放財產的處所提供貼心的保障,當危險事故發生時,依法承租人須負擔房屋處所的損失責任可藉由本保險轉嫁,減輕災害所帶來的損失。
二、承保對象
x附加條款以投保臺灣產物住宅火災保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或住宅火災保險所屬綜合保險之保戶為承保對象。
三、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臺灣產物住宅火災保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或住宅火災保險所屬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臺灣產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承租保險單所載置存保險標的物之處所發生下列危險事故而致該處所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負賠償之責,保險期間累計最高賠償金額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三、爆炸
四、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七、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四、除外責任
x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二、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於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對出租人以契約或協議所允諾或承認增加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六、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意外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七、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保險期間
x附加條款之保險期間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