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托管会员管理细则
(暂行)
二○一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托管会员的作用,规范托管会员行为,服务管控单位,增强市场流动性,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托管会员,是指根据《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暂行)》的规定,接受管控单位委托代为持有管控单位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并以自身名义对托管的配额进行集中管理和交易的会员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所全体托管会员。
第四条 托管会员可以在本所开展以下业务:
(一)开展配额托管交易,即接受管控单位委托,代为持有管控单位配额,以自身名义对托管的配额进行集中管理和交易;
(二)开展自营业务;
(三)本所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托管会员在开展配额托管时,应当承诺在约定日期到期后向管控单位返还一定数量的配额,并按照事先约定对收益或者损失进行处理。
第六条 约定日期到期后,托管会员应当根据配额托管交易合同的约定和托管交易的结果确定其应当交付给管控单位的配额数量。
第七条 托管会员应当与管控单位签署《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托管协议》,并确定以下内容:
(一)托管交易的配额数量;
(二)约定的到期日;
(三)约定的收益承诺及分成方式,或者损失共担及比例;
(四)约定的收益承诺无法兑现时的补偿方式。
本所为托管会员提供《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托
管协议》(范本),但协议具体内容由托管会员与管控单位双方确定。
第八条 托管会员应当将与管控单位签署的《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托管协议》正本一份交本所备案。本所认为托管会员与管控单位的协议可能损害市场公平、稳定运行或者规避管理的,可以不予备案。
第九条 托管会员与管控单位对已经签署的《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托管协议》有任何修改、变更或者补充的,均应当将修改、变更或者补充内容的正本交本所备案。本所认为托管会员与管控单位的修改、变更或者补充可能损害市场公平、稳定运行或者规避管理的,可以不予备案。
第十条 托管会员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应当交付给管控单位的配额数量后,应当将结果交本所审核。
第十一条 在约定日期到期前,托管会员不得将配额托管交易产生的资金从本所在存管银行设立的第三方存管账户中转出。
约定日期到期后,托管会员从本所在存管银行设立的第三方存管账户中转出资金时,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认为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一)托管会员已经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将相应数量的配额交付管控单位;
(二)托管会员兑现除交付的配额以外的其他承诺,或
者虽然未兑现其他承诺,但已就相应的补偿和管控单位达成一致。
第十二条 托管会员应当根据其配额托管的数量向本所缴纳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是指由托管会员按照规定向本所缴纳的,在托管会员无法兑现其对管控单位的承诺时,由本所根据双方约定的补偿条款直接用于补偿管控单位的资金。
第十三条 托管会员应当在本所备案托管会员与管控单位签署的《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托管交易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缴纳风险保证金。
第十四条 托管会员可以按照以下标准之一缴纳风险保证金:
(一)一次性以现金方式缴纳 300 万元风险保证金。
(二)按照托管的配额数量乘以 5 元/吨。
按照第二项标准缴纳风险保证金的,因配额托管数量发生变化而导致风险保证金数量发生变化的,可以追加风险保证金。
托管会员对风险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一经选定,在同一年份的托管协议期限内不能变更。
第十五条 托管会员同意在其无法兑现对管控单位的承诺时,授权本所根据托管会员和管控单位约定的补偿条款直接将相应风险保证金划拨给管控单位。
托管会员同意此授权不可撤销。
第十六条 风险保证金足以补偿管控单位的,剩余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风险保证金留存。托管会员申请下一年度注销会员资格的,剩余部分的风险保证金在托管会员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后全额退还托管会员。
第十七条 风险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管控单位的,未补偿部分由管控单位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继续向托管会员追偿。
第十八条 托管会员已经兑现其对管控单位的收益承诺的,风险保证金可作为下一年度的风险保证金留存。托管会员申请下一年度注销会员资格的,风险保证金在托管会员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后全额退还托管会员。托管会员下一年度风险保证金数量小于留存的风险保证金的,托管会员可以向本所申请退还多余部分的风险保证金。
第十九条 托管会员应当在缴纳风险保证金的同时,向本所缴纳五十万元违约保证金,以保证其遵守与管控单位签署的托管协议。
托管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本所没收托管会员缴纳的违约保证金,划入本所风险处置基金,按照风险处置基金的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一)托管会员未按照托管协议的规定将约定数量的配额返还给管控单位,且未给予相应补偿或未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
(二)托管会员未按照托管协议的规定兑现除返还配额 以还的承诺,且未给予相应补偿或未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
托管会员在托管协议到期后满足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违约保证金由本所在托管会员提出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第二十条 本所实行托管会员席位限额制度。2014 年至 2016 年内托管会员数量不超过十席。
第二十一条 本所托管会员席位按照“先申请、先获得”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2016 年后托管会员的席位限额由本所根据市场规模、交易情况等市场发展情况、结合托管会员绩效考核结果另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所为托管会员颁发“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托管会员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所对托管会员席位的转让实行审批制管理。经本所批准,托管会员可以转让其会员席位;未经本所批准的,托管会员不得转让其会员席位。
第二十五条 托管会员转让席位的,转让方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本所提交《托管会员席位转让申请表》,受让方应当向本所提交《托管会员席位申请表》。本所按照托管会员条件对受让方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托管会员席位转让协议书》。经本所批准后,由本所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托管会员席位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签订《托管会员席位转让协议书》之前,
转让方应完成如下事项:
(一)交还本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二)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三)交还本所的各种设施;
(四)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托管会员可以主动申请注销托管会员席位。申请注销托管会员席位应向本所提交《托管会员席位注销申 请表》。本所审核批准后注销其托管会员席位。
第二十八条 托管会员在接到本所《托管会员席位注销通知》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下列手续:
(一)结清与本所相关的所有费用;
(二)交还本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三)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四)交还本所的各种设施;
(五)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托管会员注销席位,其交纳的会籍费和年费不予退还。
托管会员席位转让的,转让方交纳的会籍费和年费不予退还。受让方免交会籍费,但应当从转让当年开始交纳年费。
第三十条 本所实行托管会员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对托管会员的经营业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指标为年度配额交易数量。
托管会员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一条 单个托管会员年度托管配额数量在 100 万吨以下的,其年度配额交易数量不得低于 20 万吨;年度托
管配额数量在 100 万吨以上的,其年度配额交易数量不得低于配额托管数量的 20%。
第三十二条 本所实行托管会员年度绩效评比制度。托管会员年度配额交易数量进行评比排名,本所根据排名结果对业绩优秀的托管会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所根据评比结果对托管会员奖励如下:
(一)对年度配额交易数量排名最高且不低于 40 万吨的托管会员免除下一年度 80%年费,并按照该托管会员考核年度的交易佣金 20%的标准给予佣金奖励;
(二)对年度配额交易数量排名第二且不低于 30 万吨的托管会员免除下一年度 50%年费,并按照该托管会员考核年度的交易佣金 10%的标准给予佣金奖励。
年度配额交易数量排名最高但低于 40 万吨、大于 30 万
吨的托管会员,按照前款第二项标准予以奖励。
托管会员年度配额交易表现突出的,可以向本所申请特别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年度配额交易数量低于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托管会员,本所有权收回托管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在年度绩效评比中排名最末的托管会员,本所将约谈托管会员的会员代表,要求托管会员采取措施,加强工作效果和力度,给予半年宽限期。宽限期后另行考核,考核未达到预期指标的,本所有权收回托管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托管会员应当严格遵守本所各项业务规则和制度,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单独或者串通操纵市场;
(二)向本所或者管控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泄露管控单位信息;
(三)将管控单位托管的配额用于质押;
(四)私自转让、出借托管会员资格或转包托管会员工作;
(五)其他违反本所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托管会员的对外推广和宣传工作应当遵守本所规定,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本所审核的任何有关本所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本所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三十八条 托管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本所同意。
第三十九条 托管会员应当按照《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暂行)》第四十四条规定,接受本所的会员年检。
第四十条 托管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所有权注销其托管会员席位:
(一)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二)未按时交纳本所规定的相关费用且经合理催告后仍拒不缴纳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
(四)因经营不善而被接管或者停业整顿的;
(五)企业自身解散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托管会员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保证兑现对管控单位的相关承诺,并自行承担所有因为违反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托管交易协议》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管控单位应当审慎选择托管会员,防范托管过程中的违约风险,并按照与托管会员签署的《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托管交易协议》中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所督促托管会员严格遵守《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托管交易协议》的规定,监督托管会员切实履行相关义务,不承担其他责任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