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PVC 地面购置及安装;
南开大学实验室修缮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
发 包 人: 南开大学
承 包 人:
签订地点: 天津市南开大学
………………………………………装………………………………………………订……………………………………………线……………………………………
发包人( 全称) : 南开大学 承包人( 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签署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资金来源: 。
1.4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甲方委托项目的全部施工( 含设备供应及安装) 工作。( 根据修缮工程具体内容选填下列选项, 其他不涉及的可删除。)
(1)净化空调及通风系统制作及安装;
(2)恒温恒湿系统制作及安装;
(3)彩钢板围护结构制作及安装;
(4)动力及照明系统制作及安装;
(5)PVC 地面购置及安装;
(6)工艺管路系统制作及安装;
(7)部分土建拆除及清运;
(8)招标文件及附件、设计图纸、工程量单约定的内容;
(9)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2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3 工期总天数: 天。工期总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 以工期总天数为准。
第三条 质量标准
3.1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第四条 合同价格及形式
4.1合同价( 人民币) : ( 小写) ¥ 元, ( 大写)
元整。
4.2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或可调价格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均为招标项目, 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 已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
单进行核对, 发现项目内容及数量有遗漏或不一致的地方, 已在投标答疑或投标预备会时提出, 否则视为承包人已认同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所发施工图、合同条款、招标要求一致, 除现场签证及重大设计变更外, 结算不予调整; 可调价格合同: 均为非招标项目, 工程最终造价以南开大学审计结果为准, 审计结算价格参照天津市相关定额计价标准进行审核。
第五条 工程造价结算
5.1 工程最终造价以南开大学审计结果为准。
5.2 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的误差率应控制在5%以内。如果误差率超过5%, 超出5%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审计费用。审计费用按照工程审减额的6%计取, 审计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六条 付款方式 6.1预付款支付
x合同生效且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队伍进入现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合同价低于 200万元时适用】
本合同生效且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队伍进入现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合同价高于等于200万元时适用】
6.2 进度款支付
x合同约定的全部设备及施工、安装、调试完毕, 并经用户及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交齐竣工结算资料及图纸, 在审计结算前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进度款支付原则为: 招标工程的进度款( 含预付款) 累计支付总额不高于合同价款的80%(不含), 非招标工程进度款( 含预付款)累计支付总额不高于合同价款的60%(不含)。
6.3 结算款支付
工程经南开大学工程结算审计后, 支付至审计价款的100%, 同时承包人须交付审计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 待工程交付使用至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
6.4支付方式: 按承包人提供的有效账户转账支付。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发包人在收到发票后14天内完成付款。承包人迟延提供发票导致发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七条 发包人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及监理人
7.1 发包人代表
7.1.1姓名: ; 联系电话: ;
7.1.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设 计、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进行全面管理。全权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 负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资金控制的监督检查和对工程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洽商的确认工作。但涉及费用增减的变更、签证, 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审批程序进行变更。
7.2 承包人项目经理
7.2.1 姓名: ; 身份证号:
;
注册执业证书编号: ;
职称: ;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7.2.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全权代表承包人负责履
行合同, 负责对工程技术、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xx施工等进行 全面管理。
7.2.3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7.2.4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 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每发生一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违约金。
7.2.5承包人不得在合同期内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每发生一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违约金;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星期内予以更换,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7.3 监理人( 选填, 有监理人的项目填写)
7.3.1监理人名称: ; 委派监理工程师:
; 职务: 。
7.3.2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xx施 工进行管理, 负责资金控制, 负责对工程施工中变更、洽商的签证工作但涉及费用增减的变更, 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审批程序进行变更。按照
国家和本市政策法规及监理合同约定行使总监职能。
7.3.3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 复工令、整改通知及施工材料的选用。
7.3.4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监理人无权解除或减轻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7.4 未聘请监理人的工程, 由发包人代表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
人的责任和职权。
第八条 双方的一般权利与义务 8.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8.1.1发包人应于开工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有关基础资料,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由承包人自行接通后挂表计量缴费。发包人应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1.2发包人应在开工后3日内向承包人提供3套施工图设计文件,
并在10日内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1.3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办理法律规定应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
备案, 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计审核( 备案) 等。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8.1.4发包人指派发包人代表处理施工过程中相关事宜, 监督承包人的施工工艺、质量、安全、进度及材料设备的使用, 若发现其不能达到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返工。
8.1.5发包人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变更洽商、验收申请等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8.1.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8.1.7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2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8.2.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并履行以下义务:
( 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 并将办理结果
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 2)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 3)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办理工伤保险, 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 5)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 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 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6) 按照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 7) 按第十四条〔安全xx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 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8)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 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纸质版竣工资料和纸质版竣工图2套( 有电子版竣工图的, 应当免费向发包人移交电子版竣工图) ;
8.2.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 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交通条件、场地条件以及其他基础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 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
8.2.3承包人应当在开工前向监理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等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 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8.2.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及时予以确认。变更按照发包人审批流程确认
8.2.5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必须认真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力量、机具设备进场, 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特殊岗位要求持证上岗的, 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
8.2.6承包人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 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措施等。提交的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方可进行实施。
8.2.7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施工工序及材料要求严格施工, 不得偷工减料。
8.2.8承包人在施工期间, 应服从发包人的现场管理, 对发包人的
设施等造成损坏的, 应照价赔偿。
8.2.9承包人使用的工程设备和材料, 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材料进场后, 应抽样复验。
8.2.10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 如果发现有危及安全的因素, 应及时
报告发包人, 并在能力范围内采取防范措施。
8.2.11承包人应及时落实发包人提出的整改项目,可以就施工过程有关问题向发包人提出建议, 发生紧急情况应服从发包人现场指挥。
8.2.12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的, 工期不顺延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工程质量 9.1质量要求
9.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满足本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发包人的要求。
9.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整改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 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
9.1.3承包人所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及装饰材料等均须选用市场中优质产品, 其质量水平不得低于发包人目前所使用的设备、材料水平承包人所选用的设备、材料须满足国家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且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使用。
9.2隐蔽部位检查和验收
9.2.1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 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 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9.2.2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 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 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9.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 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 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 不予验收, 不予结算。
9.4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 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 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
10.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0.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0.1.2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 承包人
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 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0.2竣工验收
10.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 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 1)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 并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设施、设备可以正常运转;
( 2)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工程技术资料整
理齐全, 装订成册。 10.2.2工程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可根据具体工程项目制定,但应符合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单和国家规范要求。
洁净度: 级;照度:≥ Lx;噪声:≤ db;
温度: ~ ℃± ℃;湿度: ;压差: Pa。 10.2.3竣工验收程序
( 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3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 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 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日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 3) 验收合格后, 由发包人签发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
由承包人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10.2.4已向天津市相关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 工程竣工后须向申报部门申请验收, 工程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不予签发竣工验收报告。
10.2.5竣工退场
10.2.5.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 2) 临时工程已拆除, 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 4) 施工现场xx及其附近道路的施工堆积物, 已全部清理;
( 5) 施工结束后, 承包人应对破坏的道路和绿化进行恢复。
上述相关退场、清理和恢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2.5.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 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2.6 竣工结算
10.2.6.1验收合格后, 承包人应在30日内上报竣工结算, 发包人根据学校审计处的审计结果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
11.1施工过程中, 发生的工程变更项目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 如发生合同和设计变更之外的洽商内容, 应填写工程洽商记录, 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洽商内容予以确认后方可施工。设计变更或洽商工程完成后, 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对工程量进行核实, 填写工程量签证单后方可列入工程结算。
如承包人超出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则无论本工程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 均不能认为发包人同意支付该等超出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采用或更改任何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施工措施、施工工艺的, 均不构成签证变更, 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即便发包人对前述方案、工序、措施和工艺进行了签证, 也只是对技术的确认, 发包人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11.2变更或洽商工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结算: ( 1) 合同已有适用
的综合单价, 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已有类似的综合单价, 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或调整确定。( 3) 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天津市预算定额等相关造价资料计算综合单价后, 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计算标准( 优惠比例) 计算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待工程结算时据实调整, 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 4) 如双方对变更内容的价格选用不一致, 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直接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法进行解决。
11.3由于变更和洽商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 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缺陷责任期工程保修 12.1 保修范围
x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均包含在保修范围内。 12.2 保修期限
12.2.1双方须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 并严格执行,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 缺陷责任期为 月
12.2.2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3保修责任
12.3.1在工程保修期内, 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12.3.2在保修期内, 如发生任何质量问题, 承包人必须在接发包人电话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维修并于7日内维修完毕。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 所发生的费用(费用金额无须承包人同意, 以发包人确认或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不足部分可向承包人追索。
12.4质量保证金
12.4.1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审计价格的3%, 在工程款结清时由承包人
按照发包人要求缴纳。
12.4.2缺陷责任期满, 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经发包人核实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后, 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保险及劳动保障
13.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为其履行合同的所有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险伤害保险等一切险种并支付保险费用。
13.2承包人应为其承包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施工设备财产保险等。
13.3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承包人注册地、本合同履行地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合法用工。承包人要为其履行合同的所有员工提供合理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 如发生劳务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 全部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 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14.1合同履行期间, 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14.2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 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14.2承包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做足一切安全措施, 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相应的赔偿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4.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 物料堆放整齐。
14.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杜绝刑事犯罪, 若有违法行为发包人将配合执法部门予以严惩,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14.5双方同时签订《安全xx施工协议》, 并严格执行。对承包人违反安全xx施工协议的行为,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 并按照《安全xx施工协议》进行处罚。
14.6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 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保护校园环境。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4.7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天津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 如因承
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受政府部门罚款等处罚, 罚款和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要求承包人退回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由此引发的一切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5.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全部退货、返工, 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 还应按照该批次材料、工程设备价值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5.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两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发包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 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 1) 合同解除后, 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 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 2) 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工程造价的50%支付违约金;
( 3) 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承担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4) 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 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 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 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十七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4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 造成工期延误的, 较计划节点工期迟延完工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天、较计划竣工日期迟延完工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天。
15.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 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 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
15.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15.3的约定处理。
15.7施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给发包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
响的, 承包人应当承担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 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主管部门罚款、第三人索赔、工期延误等) 。
15.8本工程竣工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的, 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若整改后仍未符合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违约金;
15.9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结算, 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解除合同时所发生的施工费用。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6.2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
碍时, 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 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6.3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履行中断, 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16.4不可抗力结束后, 双方应立即恢复工作。
16.5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 依据国家标准, 由天津市质检部门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双方对鉴定结论应当接受, 质量鉴定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7.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8.1以下文件为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下列各项文件互相
解释, 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 1) 本合同书;
( 2) 中标通知书( 如果有) ;
( 3) 图纸( 如果有) ;
( 4) 工程量清单( 如果有) ;
(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 6) 投标文件( 如果有) ;
( 7)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如果有) ;
(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第十九条 补充条款
19.1未经甲方( 发包人) 书面同意, 本合同约定的工程不得进行分包或转包。
19.2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到发包人所在单位的保卫处签订《治安保证协议》, 办理《动火证》和《交通通行证》; 开工需要接水、接电、挖路破道、占用绿地以及建材堆放要通过后勤保障部审批, 办好相关押金等手续后方可进场开工。
19.3承包人要严格执行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 处理
好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 居民) 的关系。
19.4承包人要做好现场地下原有的电气、水暖、通讯、排水、燃气等管线以及树木等设施的保护工作, 由施工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19.5因停水、停电、恶劣天气、国家及天津市政策以及其它外部环境因素致使工程停工的, 承包人的窝工工时费和生活费、机械停置费和租赁费、材料占用资金损失等由上述原因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支出, 发包人一概不予补偿。若停工时间可能相对较长, 经双方协商, 确定再次复工的时间后, 承包人可采取人员、机械退场的措施, 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此间产生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条 其他
20.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生效日为本合同签订时间。
20.2合同一式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 承包人执 份。
20.3本合同未尽事宜, 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通用条款执行。双方均认为有必要签订补充协议的, 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4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 无特殊声明的, 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20.5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时间
20.6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称 | 名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 ( 元) | 开工日 期 | 竣工日 期 |
汇总 |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全称) :
承包人( 全称) :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 ( 工程全称)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维护结构, 净化系统恒温恒湿系统, 工艺管路系统, 供热与供冷系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 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
3. 装修工程为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 净 化 系 统 、 恒 温 恒 湿 系 统 、 工 艺 管 路 系 统 工 程 为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
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 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 发包人可
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 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 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 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
保修方案, 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 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 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xx施工管理, 避免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自觉遵守国家、天津市法律、法规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xx施工管理规定,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安全xx施工协议书》。
一、施工过程中, 甲方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查乙方施工人员的到位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度符合性等情况。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便利与配合包括提供内业等相关资料。
二、乙方应根据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本协议书履行安全施工、xx施工管理职责。
三、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安全差错及不安全事件的,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具体认定标准和违约金标准如下:
1、“ 事故” 的定义,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规定确定。乙方造成事故,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40万元。
2、“ 严重安全差错”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 损坏甲方或公共的设施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含) 以上; 发生交通、火灾、施工、工伤造成人员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含) 以上的。乙方造成严重安全差错,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40万元。
3、“ 一般安全差错”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 损坏甲方或公共设施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 含) 以上至2万元以下; 发生交通、火灾、施工、工伤造成人员轻微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 含) 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乙方造成一般安全差错,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5万元。
4、“ 不安全事件”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 其程度未构成安全一般差错的, 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2000元( 含)以上的。乙方造成不安全事件,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1万元
5、乙方发生不安全事件、一般安全差错累计3次以上, 或发生严重安全差错或事故的, 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工程施工合同》。
四、除甲方和乙方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外, 乙方还应承担下列安全施工责任:
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乙方如果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 甲方按本协议追究乙方责任。
2、乙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xx施工措施, 特别注意进场即落实承包工程范围的安全防护、防高空坠落, 防物体打击, 安全用电防火、防爆等措施。
3、合同期内, 甲方认为需在工程安全方面采取紧急措施, 乙方无力承担或拒绝承担的, 甲方有权雇用第三方完成该工作, 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理人在安全、xx施工方面的管理要求。
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乙方应对其承包施工范围内的所有现场操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并且应对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充分重视, 保持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井然有序, 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6、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安装标准安全警示牌, 合理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施工过程配备专人管理, 保证这些警示牌放置规范和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 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7、乙方在施工期间中遇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 应设置防毒设施。由于乙方防护措施不力, 导致施工现场人员、相关管理人员、xx居民等人的生命安全受伤害,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8、为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 在必要的时间和地点, 或在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主管单位提出要求时, 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9、应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 教育施工人员遵章守纪,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规范和规章制度, 杜绝违章行为发生, 对施工人员和作业面所发生的安全事故, 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五、除甲方和乙方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外, 乙方还应承担下列xx施工责任:
1、乙方在物料堆放、建筑垃圾、高空废弃物处理、控制扬尘、噪
音、有毒有害污染、工地环境卫生等方面, 应当遵守国家规范, 如有违反, 乙方应根据甲方按情节和后果确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 3 0 0 - 5000元。
2、施工期间,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施工管理的规定, 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占道、施工场地交通等应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自行承担建筑垃圾处理清运费、渣土受纳费、环保噪音费、排污费、人行道和绿化带的临时占用费等。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申请手续由乙方办理。
3、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并实施防止污染方案。采取一切合理措施, 保护工地及其周围环境, 避免污水、噪音、粉尘排放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4、乙方必须按天津市安全xx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被甲方查到未达标, 乙方应按每次1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xx施工管理三次未达标, 乙方应返还全部的xx施工措施费。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甲方( 公章) : 乙方(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
x章) :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
x章) :
附件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