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医奖会”)的主要职能是募集社会资金,对医学及健康领域内项目提供经费资助。为了维护捐助人、受益人和医奖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医奖会项目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实现更大社会效益。根据《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医奖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奖会所有项目的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医奖会项目的类型和种类,依照《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医奖会按照项目不同类型和种类,对项目经费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项目经费,是指直接或者间接资助受益人款项支出,或者为受益人提供无偿受益服务而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第四条、直接资助受益人款项支出,是指医奖会资助受益人并直接向受益人拨付经费的支上接资助受益人款项支出,是指医奖会资助受益人但不向其拨付款项而是向其委托的服务商结算并支付经费的款项支出。
第五条、直接资助受益人款项支出,包括:
(一)直接向项目受益人拨付的经费性款项、补助性款项;
(二)捐赠给项目受益人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设备,以及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设备采购成本
(三)受益人参与公益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及其他专用工具等购买或者租赁费用等
(四)直接用于项目受益人的其他款物。
第六条、间接资助受益人款项支出,包括因受受益人参与项目而发生的注册费、培训费、资料费、讲课费、场租、设备租赁费、会场布置费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费用及购买服务费(服务费与税费)等。
第七条、为受益人无偿受益而由医奖会主办或者联合主办的项目经费支出包括
(一)因受益人参与项目而发生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费用,以及上述服务的服务费与增值税税费等
(二)项目的场租及会场布置费用,项目必需的物料设计、制作费用,设备、器材、及其他专用工具等购买或者租赁费用,软件或软件平台开发或者使用费用等,以及上述服务的服务费与增值税税费等;
(三)劳务者劳务费及因劳务服务所发生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费用,以及上述服务的服务与增值税税费等;
(四)医奖会为提供项目股务和实施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包括医奖会办理劳务支付而专设的资料、收集、整理人员以及办理支付人员等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
(五)医奖会为管理项目(包括立项、执行、管理、监督和评估项
目)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物流费、培训费、会议费、审计费、评估费、购买服务费等。
(六) 为宣传、推广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七)因项目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八)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项目经费支出的种类、标准和数额,可以捐助协议约定,医奖会按照约定支出;捐助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医奖会按照项目必需的项目经费支出的种类和医奖会规定标准支出。
第九条、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发挥项目经费更大社会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采用项目经费预算制和结算制,重大项目经费预算由医奖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医奖会项目部和财务部是项目经费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经费的公允使用原则;
(二)审核项目经费预算,拨付项目经费;
(三)检查、评估、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结算。
第十三条、项目依托单位以及非医奖会主办但由医奖会给予资助的项目主办单位,可受医奖会委托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向医奖会报告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二、接收或者代收代付项目经费,并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医奖会根据项目类别和种类确定项目具体承担者。一、医学科研类项目:项目承担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项目承担单
位为有承担项目资质与条件的独立法人主体(如医院);项目承担个人为一个人,多人或者以非独立法人(如科室)。项目承担个人为多人的,需确定项目负责人。医奖会可以以邀请方式邀请项目承担者。
二、医学会议类项目及国际交流项目:项目承担者为有承担项目相应资质的法人组织,法人组织的内设组织不能作为项目承担者。 项目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和结算 (二)按规定开支范围使用项目经费
(三)及时报告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四)接受医奖会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五条、科研类项目的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支岀应当根据项目硏究任务的合理、公允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第十六条、科研类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费用,一般包
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硏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由于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
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医奖会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硏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按照医奖会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硏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比照国家外事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及医奖会规定执行。
(八)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妻、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 因素,合理公允确定。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医奖会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
屋,水、电、气暧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等。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硏
间接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
定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合规合理使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
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自办会议类项目经费是项目准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讲授费用、场租、会场布置费、设备租赁费、会议物料费用、资料费用、保险费用、志愿者保险与补贴、其他会议费用、服务人员费用、服务费及税费等会议类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捐助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会议费用,按照公允原则处理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十八条、境内交通费用。包括讲者、受益人的往返交通表、接送表用以及市内交通费。
(一)往返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选择依照往返路程远近、时间长短、时间要求等因素确定。
除国际讲者外,境内讲者、参会者一般选择经济舱。年龄超过 55岁的可选择商务舱,不得选择头等舱;可选择普通火车的软座/软卧或
高铁的二等座/—等座,不得选择高铁的特等座/商务座。交通工具的费用标准按订购时的市价确定。
乘坐出租车/地铁/公交车/自驾车参加会议而产生本地交通费,每位参会人员应按单程不超过 200 元人民币、往返双程的标准计算,实报实销。
(二)往返接送用车一般为中档车辆,不得使用豪华车辆接送,接送标准按照租赁时的市价确定。
第十九条、境内住宿费用。境内住宿费用按照下列条件、标准支出:
(一)住宿一般不高xxx级标准,应以标准间安排住宿为主,一般不得安排普通套房。
(二)住宿费用按照订购时市价确定。
(三)住宿时间一般不得多于活动期限、会前一天、会后一天之和。第二十条、境内餐费,一股为午餐和晚餐,餐费标准一般不高于每
餐每人 500 元。
第二十—条、讲授费用。讲课费用包括讲者劳务费和/或劳务费税费、劳务费支付服务费。
(一)按照讲者备课时间、讲授时长并考虑讲者职称、讲授方式、讲授内容难度等因素,公允确定确定讲者劳务费标准。
讲者劳务费(税后)一般标准为以 30 分钟为 1 课时计,主治医师、
讲师每课时不超过 1000 元,副主任医师、副教授毎课时不超过 2000
元,主任医师、教授毎课时不超过 3000 元,全囯知名专家每课时不超
过 5000 元。
根据讲者劳务费的一般标准,综合下列要素,确定不同公益项目的讲者讲课费标准:1、公益项目所涉及的专科领域中公认、合理的标准;2、讲者职称;3、同一职称讲者专业影响力、讲授能力;4、场次举办地区差异;5、公益项目每课时时长等。
(二)讲者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境内外讲者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三)讲者劳务费支付包括了劳务费支付证据、凭单和材料的制作,劳务费支付银行账户信息核对,劳务支付审查、审核和审批,劳务费转账支付,劳务支付通知,劳务费财务管理、记账和凭证处理,劳务费税费纳税申报等系列流程。
境外讲者劳务者还涉及实地办理外汇付款、税务备案、实地办理外汇购汇与结汇、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等众多项目所发生的大量劳务费支付和税费管理。
讲者劳务费支付服务费,一般不超过单笔次所支付的讲者劳务费和或税费总额的 10%,不低于单笔次 50 元;境外讲者劳务费支付服务费不低于单笔次 200 元。
第二十二条、场租。一般按照会议目的、会议人数和讲授方式等因素,确定会场位置及场地大小,且会场一般不选择在高xxx级地点举办,不得在高档会所、知名娱乐或观光场所举办,场租按照订购时市价确定。
第二十三条、会场布置费。按照会议方式以必需、匹配、朴素、实用的原则布置会场。会场布置费按照布置费用种类以订购时市价确定。
第二十四条、设备租赁费。租赁的会议用设备应是会议必需的设备。租赁价格以租赁时市价确定
第二十五条、会议物料费用。会议物料应是会议必需的物料,按照物料种类以采购时市价确定。
第二十六条、资料费用。会议用资料是必需资料,资料费用按照物料种类以采购时市价确定。
第二十七条、茶歇费用。一般每半天茶歇 1 次,茶歇费用每次每
人不得高于 100 元。
第二十八条、服务人员服务费。包括服务人员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餐费及服务报酬等费用。服务人员费用应当按照下列条件、标准支出:
(一)确有必要专人服务、确有必要住宿;
(二)服务人员人数不得高于每20 名受益人配备1 名服务人员的标准。如需两名以上的服务人员的,应当选派双数相同性别的服务人员;
(三)服务人员确有必要安排乘坐飞机的,必须选择经济舱;乘坐火车的,必须选择普通火车的硬卧或高铁的二等座。交通工具的费用标准按订购时的市价确定。
(四)住宿酒店为受益人所住宿的酒店,必须选择标准间,如有两名以上的服务人员,必须选择双床间。住宿费价格按照订购时市价确定。
(五)餐费为午餐和/或晚餐一般不得超过每人每餐 150 元。用餐次数根据为受益人提供服务必需为原则确定。
(六)服务人员服务报酬,一般按照乙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行业的中等工资标准确定,一般不得超过每人每天(含双休日或者节假
日)800 元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服务费及税费。服务费为服务单位收取的费用,一般按照服务服务总费用(不包括服务供应商选派的工作人员费用)不高于 10%的标准收取,税费一般按照服务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率计算。
第三十条、境内参会资助类项目的受益人参加会议一般费用为:往返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餐饮费用、注册费用、保险费用和其他费用,以及乙方应提供服务发生的服务人员费用、服务费用及增值税税额上述费用按照会议类项目相关费用标准执行,同时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住宿:1、活动主办者指定或推荐酒店的,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医奖会批准。2、活动主办者指定或推荐的酒店已无法安排的,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安排,但不得超过活动主办者指定或推荐的酒店的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二)受益人用餐以及服务人员用餐:活动主办者安排用餐的,从其安排;未安排用餐的,应当在住宿酒店用餐,用餐应当勤俭节约。
(三)会议注册要、培训费用,按照主办者的会议通知文件中确定的数额执行。
第三十一条、资助境外参会类项目的经费,是指资助境内受益人到境外參加多边或者单边的交流项目的经费,包括境内往返费用,境外旅费,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旅行社服务费及境内往返费用。是指境内往返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境内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境外旅费。是指出境、入境往返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应当优先选择由境内航空公司运营的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
原因确需选择境外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医奖会同意。不得乘坐民航或私人、企业和境外航空公司的包机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恵票价,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并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
(三)受益人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经济舱、轮船二等舱/三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等座/二等座;服务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三、境外城市间交通要。需要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城市间往来的,可以发生城市间交通费,比照境外旅费的规定执行。
四、境外住宿费。住宿要是指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应当以标准间安排住宿,一般不得安排普通套房。
(二)主办者指定或推荐酒店的,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医奖会批准。
(三)主办者指定或推荐的酒店已无法安排的住宿,按照就近、方
便原则安排,但不得超过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的酒店的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五、境外伙食费、公杂费。境外伙食费是指在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主办者安排用餐的,从其安排;安排用餐的,应当在住宿酒店用餐,用餐应当勤俭节约。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境外接送接待费用、注册费用或者培训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额执行。
七、服务费及税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为了境内受益人了解、学习国际先进技术新迸展和新经验,境外讲者来境内讲学的经费主要包括:课程开发费用、讲课费、签证费用及保险费、本地差旅费、境内外往返机票款、境内住宿费、境内餐费、内交通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服务费及税费。费用标准比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公允价格执行。
第四章项目经费预算
第三十三条、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制根据项目具体活动内容和实际情况,确定经费支出范围,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充分遵从项目经费捐助人的意愿,并遵照公允原则。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因项目计划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在征得捐助人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五章经费拨付
第三十五条、项目经费以转账拨付方式支付。根据项目经费类别和项目情况,分别拨付到项目受益人、项目实施者或者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经费按照协议或者协议性文件规定的预算数额和批次拨付。
第三十六条、项目经费拨付对象属法人组织的,需向医奖会出具本单位开具的合法有效票据,包括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相关财政票据,或者本单位发票专用章的合格科目、合法的税务发票。
第三十七条、项目经费拨付对象属个人的,需提交《支出凭单》和/或相关合法有效票据。《支出凭单》中应当写明用途、数额,由收款人在领款人处签字。
第三十八条、收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票据均应为合法有效票据需要填写付款单位的票据,付款单位名称必须填写为“北京医奖会”。
第六章项目经费结算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者或者依托单位、项目受益人必须在项目实施完结后,对项目经费进行结算。
第四十条、对末按规定实施的项目,医奖会有权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项目经费。
第四十一条、项目因故终止的,项目经费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退回。
第七章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项目实施者或者依托单位、项目受益人要严格
按照国家、医奖会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医奖会的约定,使用项目经费,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四十三条、项目实施者或者依托单位、项目受益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医奖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六条、项目实施者或者依托单位、项目受益人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行为的,医奖会将采用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项目经费等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医奖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