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名称:Shandong Heavy Industry Group Finance Co., Ltd.
附件
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立大会暨二零一二年第一次股东会通过;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第二次股东会、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第二次股东会、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第三次股东会、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第三次股东会修订;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
总 则
为维护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本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以加强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公司名称: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Heavy Industry Group Finance Co., Ltd.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奥路777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一、二层,邮编250101。
公司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各项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履行金融企业法人的各项义务。
本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经营宗旨和范围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托集团、服务集团,以助力集团高质量发展为战略目标,为成员单位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助推集团成为全球领先、受人尊敬、可持续发展的工业装备跨国集团。
公司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
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的业务。
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陆亿元(含壹仟万美元),均为实缴出资,已于2017年10月10日之前缴足。
公司注册资本由下列股东以现金出资构成:
(一)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6亿元人民币,占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37.5%;
(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亿元人民币(含1000万美元),占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31.25%;
(三)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亿元人民币,占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12.5%;
(四)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亿元人民币,占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12.5%;
(五)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亿元人民币,占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6.25%。
公司核准登记后,股东不得抽逃其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须经股东会同意,并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公司新增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出资。
股东转让出资,受让方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并报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自取得公司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党的基层组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中国共产党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条例(试行)》等规定,公司党支部正式党员达到7人以上时,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1名副书记。设纪检委员1名,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
公司应当为党支部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配齐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党支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公司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公司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正风肃纪、防范风险。
公司党支部为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公司党支部要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党支部研究把关是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支部研究讨论把关后,再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公司党支部应结合实际,健全完善相关议事决策机制,研究制定集体研究把关事项清单,厘清党支部与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建立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党支部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公司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委员会。
股东和股东会
股东按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三)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监督公司的经营;
(六)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七)依法分取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二)按时依照所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得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四)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承诺不将所持有的财务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六)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公司股权;
(七)集团母公司应当承担公司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通过财务公司外溢;
(八)集团母公司及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财务公司主要股东作出书面承诺: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
(九)公司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支持董事会提出的合理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十)财务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一)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提供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十二)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或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或股东所持财务公司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十三)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财务公司股权或与财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财务公司利益;
(十四)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维护财务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十五)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六)不得将股东所享有的管理权,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各项权利委托他人行使;
(十七)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财务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财务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财务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八)股东在公司的授信逾期时,不能行使表决权,其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公司有权将其应获得的股利优先用于偿还其在公司的借款,在本公司清算时其所分配的财产应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公司的借款。
(十九)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八)股东对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的,股东会有权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公司的负债;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对聘用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三分之一时;
(二)任意一家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董事长临时指定或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会议议案;
(三)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股东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向股东会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就第二十七条第(二)、(六)、(七)、(八)、(九)、(十)款作出决议时,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股东会会议就第二十七条其它款项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董事、董事长与董事会
董事由股东提名,以议案形式提交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由工会提名,以议案形式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职前需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的任职资格许可。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新的董事就任前,提出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正在进行重大风险处置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不得辞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因董事被股东会罢免、死亡,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依法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一)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三)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四)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五)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六)在履行职责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七)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八)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公司设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职工董事。
董事会中两名董事由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名的人选担任;一名董事由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名的人选担任;一名董事由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提名的人选担任;一名董事由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名的人选担任;一名董事由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提名的人选担任;职工董事由职工通过工会或其他形式提名的人选担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按照监管规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听取公司高级管理层的工作汇报,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等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十四)制定公司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六)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
(十七)制订章程修改方案,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八)提请股东会聘用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建立公司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二十一)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任职前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提出报告;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会议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三)会议投票(授权委托书)的时间和地点。
董事会会议应由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
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公司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
(二)出席会议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公司应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现场会议情况。
董事会根据需要,单独或合并设立战略、风险管理、审计、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担任,人数不少于三人。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
监事和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其中非职工监事两人,由山东重工集团提名,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监事一人,由工会提名,以议案形式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公司监事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一)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四)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六)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七)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公司情况的发展战略;
(二)对公司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检查公司财务;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提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或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九)依照《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三)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四)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进行履职评价;
(十五)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或书面传签表决方式作出。监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高级管理层
公司高级管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若干,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依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各项业务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奖励或处罚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从业人员;
(七)定期向董事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汇报公司经营状况、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八)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应当按照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高级管理层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职责,积极执行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层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股东和董事会不当干预。
高级管理层根据需要可设立相关专门委员会,建立各项会议制度,并制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营与管理
公司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公司以“依托集团、服务集团”为宗旨,以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为核心,以资金经营为主要盈利模式,根据集团发展需要,积极拓展中间业务,满足集团成员单位对金融服务的不同需求,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确保国家的法规、监管部门的规章及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要求,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订公司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制订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及风险防范制度;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审计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监控机制。建立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以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为支撑手段,科学预警、防范和化解风险;发挥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审计部门的检查职能,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坚持内控优先和执业准入制度,在开展业务、创新业务品种前,制订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执业准入条件,择优录取业务人员。
公司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对所开办的业务进行电子化管理。
公司遵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等指标的规定,规范业务经营活动。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核销损失。
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支付结算等管理规定;经营外汇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缴纳监管费。
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百分之五十或者该股东对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自身及集团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集团及公司董事会对所提供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送山东重工集团成员单位名录。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山东重工集团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应当及时将监管机构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整改情况向董事、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通报。
财务与会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并依法纳税。
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公司的业务经营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司实行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的记账方法采用分账制,但编报的汇总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下列顺序分配税后利润:
(一)弥补亏损;
(二)按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红利。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之前,不得分配股息或以红利形式进行其他分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现金分红政策应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本需求等因素,兼顾股东的合理回报与公司的长期发展。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劳动工资制度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适合公司具体情况的劳动人事制度。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管理人员聘用制,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金,交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和社会福利待遇。
与山东重工集团(母公司)风险隔离
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实行商业化运营,合规有序地开展工作。
公司对母公司的授信、资产转移、金融服务等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允原则,不优于对其他客户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公司与母公司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处理好风险隔离与金融服务的关系。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依法对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重组。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公司不能正常经营;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依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予以撤销。
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履行职责。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公司如破产重整,重整后的企业集团应符合设立财务公司的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如需解散,由山东重工集团或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清算过程。公司被撤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清算办法、清算原则和清算程序;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的清算费用从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一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清算。
第一百零六条 清算结束,清算组将制作的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及各种财务账册报送公司股东会确认。经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清算组须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送清算报告,缴销《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其全部账薄及文件资料由山东重工集团保存。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章程由股东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章程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后生效,修改、终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