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YXSJ20200700201
宜兴市邮芳线改造工程施工招标
编号:YXSJ20200700201
项 目 名 称:宜兴市邮芳线改造工程
招 标 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2020 年 8 月 21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宜兴市邮芳线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第二次) (资格后审,网上电子投标)
标段编号:YXSJ20200700201
本招标项目宜兴市邮芳线改造工程已由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宜 发改投资许[2020]57 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招标人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资金来自市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私有资金:0.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0%,境外私人投资: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宜兴市邮芳线改造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xxx,xxxxxx,xxX308(老 104 国道);
2.2 工程规模:全长约 7.5 千米。道路等级:三级公路,设计车速 30km/h。
2.3 招标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增设各类标志标线、护栏、减速带、 警示桩、太阳能黄闪灯设施,车行道两侧土方填筑等;
2.4工期要求:1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09月10日,竣工日期:2021年3月9日;
2.5 合同估算价:x 400 万元;
2.6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7 质量要求:合格;
2.8 其他: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贰级及以 上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公路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
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3.2.1 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指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或将本人执
(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2.2拟派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2.3拟派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2.4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6个月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清单(原件扫描录入诚信库,编制投标文件时从诚信库获取相关信息),如有人员已调出仍用于本工程的,视为弄虚作假并查处;本工程 不接受 退休续聘的项目负责人投标。
3.3投标人持有《宜兴市交通行业施工企业备案书》。
3.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4.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4.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4.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3.4.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4.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4.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3.4.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4.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4.9 投标人正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详见苏信用办 [2018]23 号)。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个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21 日至 2020 年 9 月 1 日;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宜兴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会员系统;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 年 9 月 2 日 8 时 40 分。
5.2 本工程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无需提交任何原件资料,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投标人通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观看开标现场操作、互动交流等活动。
5.3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
x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支付
工程预付款为中标价的 10%,按付款周期支付已完且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50%进度款(含预付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 60%
(含预付款);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工程款支付至竣工结算审计价款的 80%,余款按市相关规定执行。若该项目列入抽复审,按抽复审结果进行调整, 并按规定给付工程款。
8. 评标办法
x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细则详见本公告附件。
9. 其他
9.1 本公告所称的“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作为在建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交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证明文件。
9.2 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其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为拟中标人的,企业经招标人同意可放弃某项目中标,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放弃的,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9.3 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被锁定并进入整改期的,自锁定之日起不得以不合格资质参加本工程投标(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为准)。
9.4 请各投标单位仔细阅读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的《“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和演示视频》,并准时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不见面开标会。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参加不见面开标会的,责任自负。
10.发布公告的媒介
10.1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10.2 本公告发布日期从 2020 年 8 月 21 日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本公告为第 2 次发布。
11.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 址: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60号联 系 人:214200 电 话:xx 传 真: 0510-87910883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宜兴市xxxx000xxxxxxxxxxx(xx)产教融合 园E 楼401室
邮 编:214200 联 系 人:xx 电 话:0510-85116338
2020 年 8 月 21 日
注:本招标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招标(不见面开标),相关操作要求详见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通知”区“企业诚信库操作须知”及“下载中心”区相关内容。
附件:评标细则
x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总分 100 分,由评标委员会按以下规则
计算汇总评审结果,按照评标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 1 至 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如评标总分相同,评标价低的优先;评标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具体如下:
一、投标报价(100 分)
(一)确定评标基准价
1、若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即为废标,且不参与投标报价的评
审: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改变不可竞争费—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 1.5%的。
2、在以下二种方法中,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
的评审标准:
方法一:
评标基准价=A×K
A=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
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 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
K为下浮系数,取值范围 96%、97%、98%。方法二:
评标基准价=(A×35%+B×45%+C×20%)×K
A=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Δ)。下浮率Δ的抽取范围为:6%,7%,8%。
B=在规定范围内的本次投标除C 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本次开标最低评标价。
K为下浮系数,取值范围 96%、97%、98%。
规定范围内是指:
(1)评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Δ)。
(2)评标价≥所有通过第⑴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 90%。
(3)特殊情况处理: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只有一家时,B 值和C 值均取该评标价;没有符合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时,本工程流标。
3、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100 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高 1%扣 0.9 分,每低 1%扣 0.6 分,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分值按四舍五入取二位小数。
评标细则说明:
1、有效投标文件是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错误的投标报价。
2、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文件均不影响其评标及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相关数值及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如有,先抽计算方法)的抽取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评标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后进行。抽取人为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4、相关数值抽取后,在抽取现场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确定后
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地址:宜兴市宜城解放东路 60 号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宜兴市xxxx 000 xxxxxxxxxxx (xx)产教融合园 E 楼 401 室联系人:xx 电话: 0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宜兴市邮芳线改造工程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xxx,xxxxxx,xxX308(老 104 国道)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市财政;国有资金:100%,私有资金:0%,外国政府及 组织投资:0.00%,境外私人投资:0.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增设各类标志标线、护栏、减速带、 警示桩、太阳能黄闪灯设施,车行道两侧土方填筑等;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8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9 月 10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 年 3 月 9 日 误期违约金:工期每拖延一天的赔偿金额是以合同总 价的 0.02%来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 2%。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资质条件: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 | ||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 | ||
不作要求的除外)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 | ||
相应的施工能力。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财务要求:近三年财务无资不抵债状况业绩要求:无 信誉要求:无不良行为在公示期内等情况 项目经理资格:公路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 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
其他要求:网上招投标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材料均从诚 |
信库中获取,电子投标文件以外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一概不作为评标依据。各投标人必须提前完善好诚信库中的投标信息和相关投标资料,否则无法完成投 标文件,造成无效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口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 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 资质;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 |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实行网上提疑和答疑。 |
1.11.1 | 分 包 | √不允许 口允许,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2.2.1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时间:2020 年 8 月 26 日 23 时 30 分截止形式:通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点击该工程招标公 告后,在“疑问留言”区以不署名的形式提出。 |
2.2.2 |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 时间:2020 年 8 月 27 日 23 时 30 分 注:(1)招标人将在上述时限前在网上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将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公示区发布。 (2)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答疑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也以答疑形式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公示区发布。 (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答疑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答疑中明确。 (4)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标时间前随时查看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否则,由 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不需要确认,招标人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公示区中发布后即视为投标人已收到。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投标人不需要确认,招标人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公示区中发布后即视为投标人已收到。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口双信封 √单信封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增值税 9%,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取费用。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 量清单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口是 √否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口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预算价; 注:预算价和最高投标限价指 100 章—700 章清单(具体章节以实际为准)小计部分和安全xx生产费用合 计。 最高投标限价公示时间:2020 年 8 月 21 日 公示地点: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栏,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等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xxx整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将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至会员系统相应标段的保证金子账户中。 投标人从会员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后从“保证金缴纳查询”中获取“保证金子账号”。 接收单位: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号:会员系统中相应标段的保证金子账户即保证金账号 开户行:江苏银行宜兴支行 (1)在开标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投标 人保证金到账情况,未通过核验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2)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以 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 帐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3)投标保证金划出账号必须与企业诚信库中的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账号一致,否则无法进行网上保证金的缴纳,请投标人保证企业诚信库中账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保证金网上缴纳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栏目中的“保证金网上缴纳须知”。 (5)异地、跨行转账可能会出现延迟到账的情况,电 子缴纳保证金系统以开标时间为截止,请投标人注意 汇款时间及到账情况,否则造成无效投标的责任自负。 (6)若因系统问题,电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显示保证金到账情况,以实际到账为准。 (7)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咨询电话:00000000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查实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投标人有违约违规行为或被投诉、举报的,在调 查处理期间,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口无 口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叁 年,指 2016 年至 2018 年或 2017 年至 2019 年。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上述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情况的时间要求 |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叁 年,指 2017 年 9 月 2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2 日止。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口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投标文件编制时应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后生成有JSTF,JSTF 后缀形式的文件是加密的的文件,用于网上递交。 2、投标报价文件采用 Excel 格式,按要求编制好后转 换成PDF、Word 等格式后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
3.7.4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1)本项目为网上招投标,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或)盖章的地方均采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2)对委托代理人、造价人员签字盖章不做要求,但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处应盖法人代表电子章; (3)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提供从电子化招投标系统打印出的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 文件,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
3.7.5 | 装订的其他要求 | 网上投标无装订要求。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宜 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口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 件地点,开标当天,投标人不得到开标现场,仅需在场外任意地点通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 |
5.2.1 | 开标程序 | 网上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组织并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开评标: (1) 宣布网上开标注意事项; (2) 公布投标人名单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3) 公布投标人综合信用分并进行排序,确定一定 |
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开评标程序;(如采用信用排名入围法) (4) 投标人收到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投标文件的远程解密; (5) 招标人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 (6) 公布各投标人投标报价、 质量目标、 项目负责人、 工期等内容,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其他内容; (7) 网上开标会议结束; (8) 招标人进行评标准备(即清标) 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如有) (9) 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 (10) 由招标人代表在网上开标系统中随机抽取评标办法中的相关数值及确定评标基准价; (如有) (11) 评标委员会进行后续评审, 完成评标报告。注: 1、 投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指投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 30 分钟内)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解密的, 如为投标人自身原因,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 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 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 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 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 评标时间。 2、 网上开评标全过程中, 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应当为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 且应当始终为同一个人, 中途不得随意更换。在废标、 澄清、 提疑(提异)、 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 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 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3、 投标人须仔细阅读《“不见面” 开标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简称《手册》 )和演示视频, 并按照《手册》 要求准时参加网上开标会议, 未按《手册》 要求操作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4、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平稳有序开展,根据相关规定,进出宜兴市公共资交易场所的所有人员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 接受“锡康码”检验并提交《宜兴市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现场人员承诺书》, 全程佩戴口罩, 接受身份基本信息核查登记, 测量记录体温等防控措施, 具体规定详见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定》 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违者将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甲方、监察人员依法从相应评 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3 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公告媒介: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栏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口是 √否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 | 同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7.7.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投标总价的 10%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地 址:宜兴市陶都路 125 号 电 话:87956050 传 真:87956060 邮 编:214206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口否 √是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施工组织设计 | ||
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是☑否,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 “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采用,施工组织设计中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人员姓名,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特征或其它提示性的标记或标识。 其他要求: | |
10.2 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光盘 | ||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光盘 | ☑不要求□要求, 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光盘内容: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光盘份数: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光盘形式: 注: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评标的,对电子标书光盘不作强制要 求。 | |
10.3 计算机辅助评标 |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否☑是,编制及报送要求: 投标人须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生成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加密文件:jstf 格式),加密文件用于上传。 | |
10.4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
x工程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无需提交任何原件资料。投标人通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左侧“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 程解密、观看开标现场操作、互动交流等活动。 | ||
10.5 中标公示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有形 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
10.6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0.7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1)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
10.8 同义词语 |
(1)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 |
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 |
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2)本招标文件中涉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为同一概念。 |
(3)本招标文件中涉及“最高投标限价”和“招标控制价”为同一概念。 |
10.9 监 督 |
x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 实施的监督。 |
10.10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 |
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 |
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 |
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 |
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
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前附表的规定为准。 |
(3)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正文中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前附表的规定为准。 |
10.11 不可竞争费项目及费率 |
1、安全生产费用:1.5%(投标价的 100 章—700 章清单(具体章节以实际为准)小计的 1.5%),2、 建筑工程一切险 11067 元,第三者责任险 3689 元。 |
10.12 投标保证金管理要约 |
(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xxx字〔2014〕2 号文列举的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其投 |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2)投标人有违约违规行为或被投诉、举报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 |
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
10.13 投标保证金退还 |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余中标候选人的 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退还。 |
10.14 合同订立和备案 |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 天内应与招标人订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7 日内, 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
10.15 中标项目经理变更 | |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者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的,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 6 个月的,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 6 个月。中标项目负责人变更未备案的,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将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经理变 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在网上予以公布。 | |
10.16 材料设备品牌承诺表 | |
☑否□是,表式及相关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 |
10.17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7.1 | 资格证明材料在年检期间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证明内容必须明确其有效性,如“同意延期至*年*月*日有效”,“同意继续有效,本证明有效期 10 天”等。未标 明有效期的,统一按出具证明之日起 10 天内有效。标明有效期的,不得超过 30 天, 标明的有效期如超过 30 天的,在出具证明之日起 30 天内有效,超出 30 天时不予认可。如证明内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如“正在办理中”等,不予认可。 |
10.17.2 | 1、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第 10.17.2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标人对预算价或招标控制价有疑问或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不答复或对招标人答复不 满意时,投标人可按规定程序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投诉。 |
10.17.3 | 中标人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证书原件和项目总工职称证书原件需在签订合同前提交给招标人,由招标人代管,项目交工验收后退回。 |
10.17.4 | 1、新增《投标人联系方式》表式见附件,请投标人填写后上传至投标文件相应位置。 2、删除本工程关于投标文件备份光盘的相关条款。本工程不接受投标文件备份光盘,但中标人公告结束后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光盘(nJSTF 后缀形式的未加密文件和Excel 格式的投标报价文件)。 |
1.总则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l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次招标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l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己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
(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己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己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填写完毕投标工程量清单。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 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二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 “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己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己建业绩或分包己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 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 “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应附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
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
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调价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土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编制时应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后生成有 JSTF 后缀形式的文件,其中,JSTF 后缀形式的文件是加密的的文件,用于网上递交。
3.7.5 投标报价文件采用 Excel 格式,按要求编制好后转换成 PDF、Word 等格式后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3.7.6 删除本工程关于投标文件备份光盘的相关条款。本工程不接受投标文件备份光盘,但中标人公告结束后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光盘(nJSTF 后缀形式的未加密文件和 Excel 格式的投标报价文件)。
4.1.1 网上投标无装订要求,中标人另行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
4.2.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3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己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开标,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的,投标人代表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无需提交任何原件资料。投标人通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左侧“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观看开标现场操作、互动交流等活动。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网上开标注意事项;
(2)公布投标人名单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3)公布投标人综合信用分并进行排序,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开评标程序;
(如采用信用排名入围法)
(4)投标人收到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投标文件的远程解密;
(5)招标人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6)公布各投标人投标报价、质量目标、项目负责人、工期等内容,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其他内容;
(7)网上开标会议结束;
(8)招标人进行评标准备(即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如有)
(9)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
(10)由招标人代表在网上开标系统中随机抽取评标办法中的相关数值及确定评标基准价;(如有)
(11)评标委员会进行后续评审,完成评标报告。
按照《手册》要求准时参加网上开标会议,未按《手册》要求操作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5.2.2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二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1.1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
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甫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己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 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6 项要求。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 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10)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附件中“评标办法” |
本次评标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本工程招标公告附件。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技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己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至第 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计算出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的偏离值,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技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宣;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 、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 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 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技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
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
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
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6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
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7 评标结果
3.7.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7.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 废标条件
4.1.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采用电子招标的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下同);
4.1.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4.1.3 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1.4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4.1.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4.1.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4.1.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1.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4.1.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4.1.10 投标报价与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合理价不一致的;
4.1.11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4.1.12 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4.1.13 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4.1.14 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相同的;
4.1.1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4.1.16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4.1.17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4.1.18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材料品牌的选择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4.1.19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4.1.20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或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不成功的;
4.1.2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4.1.22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4.1.23 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的;
4.1.24 招标文件要求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开标会议或未带招标文件规定的证书、证明原件的;
4.1.25 参加符合性检查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的;
4.1.26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1.27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4.1.28 投标报价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4.1.29 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项目,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导入应急开评标系统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4.1.3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4.1.31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4.1.32 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4.1.34 改变不可竞争费—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 1.5%的。
4.1.35 改变建筑工程一切险 11067 元,第三者责任险 3689 元。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 1.1.1.8 目细化为: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己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如有)且承包人己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5)。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己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 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1.3.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 其他
x项补充第 1.1.6.2 目~第 1.1.6.8 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 “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 :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
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
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必要的计算
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
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
x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于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己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3 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于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
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于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 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二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教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
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 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竣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
4.3 分包
第 4.3.2 项~第 4.3.4 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二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
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
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 4.3.6 项、4.3.7 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3.7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 联合体
x款补充第 4.4.4 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 4.6.5 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己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 :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2 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 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己预见其影响,并己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己经指示承包人
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补充第 4.12 、4.13 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己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己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技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承包人为非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 5.2.3 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 6.1.2 项约定为 :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 。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己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 :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于续。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 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土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 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 、混凝土浇筑 、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 、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 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9.2.5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的 100 章—700 章清单(具体章节以 实际为准)小计的 1.5%计(结算时按投标时中标价的安全生产费用结算)。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9.2.8 项~第 9.2.11 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x款补充第 9.4.7 项~第 9.4.11 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士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xx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1 合同进度计划
x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补充第 10.3 款、第 10.4 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己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1 开工
第 11.1.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己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日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己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己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己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本款补充 :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 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补充第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 13.1.4 项和第 13.1.5 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 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 13.2.1 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 13.2.3 项~第 13.2.10 项:
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
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2.9 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 :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 13.5.1 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第 13.6.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己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 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x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15.4.4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 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 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 15.5.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 ,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己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2)在合同在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 A=1- (B1+B2+B3+ +Bn)。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土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己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x项约定为: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己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设备己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 3 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 17.2.1 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田,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己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园,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己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 (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
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本款补充第 17.3.5 项: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17.4.2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5.2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00.6.1 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 (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 18.3.2 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8.9 款: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x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己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1 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己运至施工工地用于
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 7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第 20.4.2 项补充 :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x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
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
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 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 22.2.1 (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
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
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
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
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 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 24.4 、第 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说明: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 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 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 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 “通用合同条款” 进行修改的内容(在 “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技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包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 址:宜兴市xxxx 00 x xxxx:000000 |
2 | 1.1.2.6 | 监理人:通过招标确定 地 址: 邮政编码: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3 日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具体详见宜兴市交通运输局相关管理办法。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14天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7 天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工期每拖延一天的赔偿金额是以合同总价的 0.02%来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 2%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11 | 16.1 | 按照调差公式进行调差 |
12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10 %签约合同价 |
13 | 17.2.2 | 不适用 |
14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 数: 6 份 |
15 | 17.3.3(1) | 进度付款单证书最低限额: 50 万元 |
16 | 17.3.3(2) | 不适用 |
17 | 17.4.1 | 保留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50%: |
18 | 17.4.1 | 保留金限额:最终合同价 50% |
19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 份数: 6 份 |
20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1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 4 份 |
22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3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24 | 19.7 | 保修期:至缺陷责任期末 |
25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无锡仲裁委员会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x款增加以下内容:
采用初步设计或招标用图纸(临时图纸)招标的规定
(1)采用临时图纸进行招标时,在施工单位中标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印发前,临时图纸将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一旦施工图设计文件印发,临时图纸立即停止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将替换临时图纸文件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印发后,业主将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按照承包人中标单价重新计算确定合同价格,但不执行 15.3.2 款规定,除非涉及施工方案必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外,对承包人的中标单价将不作任何调整,承包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整单价的要求。
1.6.4 图纸的错误
x款进一步细化为:如果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能够及时发现的,而承包人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则承包人承担由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所造成的有关费用和损失。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1) 鉴于本工程有部分为在已通车道路上改建施工,工程建成后交通往往自然开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除因交通事故损坏工程外,不因此改变承包人按 4.1.9(2)目约定承担的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工程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事宜,费用由交警部门根据事故认定结果协调解决。若工程具备封道条件或承包人相关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未尽责造成意外事故的,承包人承担责任。
4.1.10 其他义务
(1)本款增加如下内容:
业主仅负责工程修建过程中xx红线范围内发生的土地征用、拆迁及外部矛盾的协调和解决,对于工程施工过程的临时用地、承包人驻地建设等其它相关事宜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 避免施工损害公众与他人的利益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均应以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干扰为条件:
①公众生产、生活和通行的便利(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
②临近建筑物、构造物、公共设施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③河流、航道、铁路、道路以及通往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小道的使用;
④发包人与他人使用水源、空中或地下的市政管线等公共设施的权利。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的干扰事件,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的,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设计所引起的必然影响除外。
(5)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①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报发包人和造价咨询机构批准。
②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他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协调。
③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行沉降观测、监控和科研试验等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得对因此而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凡是工程范围内与已建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管线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航道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工程范围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工程范围内地形复杂、xx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凡是工程范围内含有跨航道桥梁工程的,承包人应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确保施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
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包括现场隔离、防护措施、临时标志标牌等交通管理设施)以及相关的施工方案审查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应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
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因本项目施工需要,拆除、迁移和恢复(如需要)现有交通管理设施,以及新增临时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和拆除(如需要),均由本项目承包人负责。
(7) 施工条件和环境
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需要的施工用水、用电等,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执行有关部门的用电、用水等管理,为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应计入投标价格中。
②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考虑到施工过程中会发生的由于施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和阻碍施工问题,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生一切费
用。业主协助做好协调工作。业主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任。
4.3 分包
4.3.1 依据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1】685 号文《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工程分包管理实施细则》(2015)和宜兴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公路工程分包管理规定》等要求执行,否则将按 22.1 条承包人违约处理。若需分包,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4.3.2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以及相应安全生产能力;否则发包人有权取消分包人的分包资格。
4.3.3 承包人应先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分包方案,获得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分包;分包合同必须上报发包人备案。
4.3.4 承包人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已批准的分包人,否则可视为违规分包和承包人严重违约,处以相应分包合同金额 10%作为罚款,在计量支付款中予以扣除。
4.3.5 分包队伍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无故擅自离场,若撤场承包人必须 7 天内按相关规定上报招标人,同时在满足相应质量、安全、进度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负责完成分包单位分包的项目或及时按相关规定变更分包人,必要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按相关规定直接确
定该分包工程的分包人。
4.4 联合体删除本条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增加 4.5.5
4.5.5 项目经理的规定
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成立项目经理部,派出原投标书承诺的项目经理。业主将对项目经理实行考勤制度,必须保证在工地现场。未事先征得业主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以及项目部其他主要人员),若确实需要更换必须获得业主的同意并保证调整后不得低于原有的水平。但业主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项目经理,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
在合同签订前,施工单位应将其承诺并经发包人认可的相关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试验室主任)的证书原件统一交由发包人保管,直到该项目交工。在发包人代管期间,若部分人员因故确需短期使用证书原件,应由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申请,可暂时取回证书原件,并在使用完成后及时交还发包人代管。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承包人因故对项目部主要人员进行更换,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方可更换,更换人员必须满足同等资历。
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满足条件的合格的项目经理,若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被业主认定不合格,承包人必须立即无条件更换合格并经业主同意的项目经理并处罚金 15 万元。.
根据以上规定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业主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并在当期工程款支付中扣除。其标准是:
项目经理:15 万元/人*次项目总工:12 万元/人*次
主要技术人员(含专职安全员):10 万元/人*次
4.6 承包人员的管理
4.6.5.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试验室主任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日期到位进场,或进场后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离开工地;其他主要人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日期到位进场,或进场后未监理经批准不得离开工地。
发包人对承包人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勤,若发现相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离场,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并在当期工程款支付中扣除。其标准是:
项目经理:2000 元/人*次项目总工:1500 元/人*次
主要技术人员(含专职安全员):1000 元/人*次
相应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若擅自离场 5 次及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
件更换相应人员,并降低承包人履约考核等级。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xxx管【2016】707 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民工工资的要求,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向发包人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0 万元。承包人还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合同实施中,发包人将对此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承包人信用等级评价;合同实施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而造成的农民工上访等一切风险因素及后果承包人自行承担。
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 20%的资金。
4.10 承包人现场踏勘
4.10.3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永久占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的资料,并组织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产权单位给予承包人必要的交底。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与安排,积极配合及协助有关部门迁移或保护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相关配合、协助费用视为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增加或支付。因承包人失误而造成的事故,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并根据宜兴市干线办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费用。
4.10.4 承包人应查勘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充分考虑临时通道、临时排水、临时路灯及居民、村民和沿线企事业单位出入的临时通道,可能来自周围居民、村民的干扰,因自身施工或因配合规划管线施工或因维护交通或因安排夜间施工使公交受到影响等因素,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并列入报价及其他相关细目报价中。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3 可预见不利物质条件:
(1)工程过冬覆盖及保护措施。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增加如下内容:
5.1.4 由于施工原材料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对工程无条件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处以 1000-2000 元/次的罚款。
5.1.5 由于不依据规范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工程返工处理,处 10-20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及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增加如下内容:
6.1.3 对照施工投标书(中标的),未配齐机械设备和试验设备,处以 10-20 万元罚款,确需更换的需征得业主同意并依据施工招标文件进行处罚。
6.1.4 施工机械设备未按要求进场,每拖后一天处以 1000-10000 元罚款。增加 6.4 条临时道路便桥
6.4.1 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应负责将便道便桥所用临时用地恢复至原来状况,复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其余项目承包人计划继续使用本工程承包人修建的便道便桥,应提前自行协商保留,其余项目承包人一旦要求保留便道便桥,应承担相应使用期内临时用地租用费、便道便桥的修缮、日常维护等工作,但这部分便道便桥临时用地的复耕工作和费用仍由原承包人负责承担。
6.4.2 原有地方道路、桥涵等的保护
承包人出入现场、业主联系指定的取土坑和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并免除为业主带来赔偿和诉讼。
6.4.3 施工范围内的老路养护和维修
对施工范围内的老路出现因承包人或社会车辆通行而造成的坑塘等病害,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并在施工期间加强养护和维修。承包人应将以上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
8.1 施工控制网
增加 8.1.3 条内容如下:
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遭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
8.2 施工测量
增加 8.2.3 条内容: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施工前 2 天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测。
增加 8.2.4 条内容
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增加 8.2.5 条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工程师核查。
9.5 事故处理
增加 9.5.2 条内容如下:
9.5.2 如果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本条上述各款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导致或发生的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并足额补偿发包人因此而引起或导致的任何费用开支或责任承担。
增加 9.5.3 条内容如下:
9.5.3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扣除安全质保金外,还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处罚。
10.1 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如下内容:
(1)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完成月生产计划的,在月计划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合同金额处以 2000-5000 元罚款。同时,承包人应调整下一月生产计划,以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2)由于承包人原因连续两月未完成月生产计划的,根据业主相关规定处 1-2 万元罚款。
(3)由于承包人原因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月生产计划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总部,要求承包人总部主管领导进驻现场,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以满足合同工期要求,并根据合同金额处以 2-10 万元罚款。同时,业主有权切割工程量,另派施工队伍进场,直至将原有施工队伍清场,以违约处理。
增加 10.5 条内容如下:
10.5 分阶段计划的调整:在合同总工期未变的前提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他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它理由而对工程分阶段工期所进行的调整,承包人一般应无条件地服从。由此而可能引起工程费用投入的变化将不另考虑。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x款补充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工程而言,指发生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等引起的延误的情况。
11.6 工程提前删除本款
12.1 承包人暂定施工的责任
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定施工:无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增加 14.1.4 条内容如下:
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业主可能在本 工程工地进行有关试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也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业主提出补偿
要求。
15.3 变更程序
x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宜交发〔2012〕
54 号《政府投资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操作程序及要求》及宜兴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增加 15.4.6 条内容如下:所有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和局相关科室确认,施工单位应该无条件执行。所有工程的变更工作量需经建设单位(包括局相关科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跟踪审计(或造价咨询)的审核签字认可,变更工作量的结算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各类变更(含工程量变化超过规定幅度范围)及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按宜政发(2017) 13 号文件规定执行,需重新组价的项目综合单价的让利率按中标价相对于招标预算价同比例下浮结算,但涉及到如下内容以下列规定为准:
由于变更或工程量清单计算错误造成的工程量增减的子目的造价按以下原则进行结算: a、单个子目工程量增加幅度在 15%幅度以内(含 15%)时,其综合单价执行原投标报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 15%时,其 (1+15%)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执行原投标单价, 其(1+15%)以外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预算综合单价的 90%。 b、单个子目工程量减少后其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执行原投标报价,未做部分按其相应的投标报价进行扣减,请各投标单位合理报价。
重新组价的材料参照《工程造价信息》指《无锡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宜兴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宜兴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中没有的,采用《无锡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无锡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采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质量监督局《材料信息价》等,所有材料均不计算超运距费用。
块石(片石)填筑按 1.968t/m3(包括嵌挤、损耗等)计量,毛片,按 2.2t/m3(包
括嵌挤、损耗等)计量。
请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慎重、合理报价。增加 15.7 条内容如下:
15.7 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造成工程变更项目虚假、费用超额的,按照宜兴市交通运输局变更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项目建设期内发生的主要材料价格(仅指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商品)、水泥、沥青、砂石材料、石灰、块石)涨跌在±10%(含 10%)内和钢材(钢板、钢筋、钢绞线)涨跌在±5%(含 5%)内时,材料价格不作调整;当涨跌幅超出±10%(钢材为±5%),超出±10%(钢材为±5%)的部分作调整。碎石土和片石混合料不作调整。每期调差时间长度为月度,并以监理确认的中间计量表数量为依据,将调整月《工程造价信息》与开标当月所能查到的最新《工程造价信息》比较确定。
调差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1、商品混凝土、水泥、沥青混凝土(商品)、砂石材料、石灰、块石调差公式:当 Pi>1.10P0 时,调整差价=Q×[Pi-1.10P0] ×(1+9%)
当 Pi<0.90P0 时,调整差价=Q×[Pi-0.90P0] ×(1+9%)
2、钢材调差公式:
当 Pi>1.05P0 时,调整差价=Q×[Pi-1.05P0] ×(1+9%)当 Pi<0.95P0 时,调整差价=Q×[Pi-0.95P0] ×(1+9%)式中:
Q 是使用量,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核定的每个月的清单量(商品混凝土(包括沥青混凝土(商品))按计量数量,砌筑块石按 1.85t/m3 砌体计算,浆砌块石砌体砂浆按 0.3m3/m3砌体计算,块石含量 20%的夹石砼中块石按 0.37t/m3 结构体积计算,块石含量 20%的夹石砼中砼按 0.8m3/m3 结构体积计算,AC-20 等类型中粒式沥青砼按 2.4t/m3,AC-13 等类型细粒式按 2.45t/m3 计算,只考虑钢筋、钢绞线、钢管、钢板的损耗损耗,钢筋、钢管、钢板考虑 2.5%损耗,钢绞线考虑 4%损耗);
Pi 是当月信息价(调整当月的《工程造价信息》,譬如调整月为 12 月,《工程造价信息》采用 第 12 期);
P0 是基期信息价(2020 年第 6 期《工程造价信息 》);
10%是税金;
注:以上 Pi、P0 是指除税价格(指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价格)。
《工程造价信息》指《无锡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宜兴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宜兴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中没有的,采用《无锡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无锡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采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质量监督局《材料信息价》等。
17.2.1 预付款本款末增加:工程初期必须进场的关键设备必须达到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例如:
(1)xx工程: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自卸汽车、重型缺口圆盘耙等; (2)桥梁工程:钻机、砼拌和楼等;
(3)地基处理工程:特定处理方法相应的专业施工机械。
⑷预付款的计取需提供预付款保函,格式见范本。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工程预付款为中标价的 10%,按付款周期支付已完且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50%进度款
(含预付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 60%(含预付款);经审计机关审计后,工程款支付至竣工结算审计价款的 80%,余款按市相关规定执行。若该项目列入抽复审,按抽复审结果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给付工程款。
20 保险
调整 20.1 条内容如下:
删除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整节内容改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如果承包人决定投保,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总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如果承包人决定不投保,一旦发生建筑工程一切险可以投保的事件,若为承包人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否则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调整 20.4 条内容如下:
删除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三者责任险……,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改为“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如果承包人决定投保,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总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如果承包人决定不投保,一旦发生第三者责任险可以投保的事件,若为承包人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否则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x款补充:
(1)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进度严重不符合业主要求,并经两次书面警告仍无明显改观;
(2)承包人不服从业主对交叉施工的协调及统一安排。
(3)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
(4)承包人违反第 4.5 和 4.6 款规定,在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末能在监理工程师指定时间内进场。
(5)承包人违规分包或与投标文件中分包计划表不符。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款补充: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业主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业主可按签约时合同价格的 1%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通知履约保函开具银行支付或在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2)业主可雇佣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或全部剩余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作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业主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并由业主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3)业主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业主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业主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第 22.1.3 、22.1.4 和 22.1.5 款的规定办理。
(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安全管理工作及标准化施工工作不到位及安全考核不合格进行处罚,相应处罚金额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相应罚金额在
相应计量支付款中予以扣除,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降低承包人信用等级。
25.安全
增加 25.安全内容如下:
25.1 安全事故处罚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处罚。
25.2 施工机械安全
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25.3 从业人员安全证书及培训
(1)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5.4 施工安全责任
(1)承包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如有分包,承包人需明确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安全责任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25.5 专职安全员
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 5000 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 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25.7 专项方案
按《无锡市公路水运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锡交规发
【2012】1号)执行
项目经理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技术保障措施或方案,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对于有较大安全风险的施工,其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还须征得建设、监理单位的同意,方可实施。
26. 标准化建设
26.1 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建立满足工程要求的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按《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执行。
26.2 承包人必须按省、市相关要求进行承包人驻地标准化建设。
27.标后履约管理行为参照“宜招管发(2017)7 号文”及相关其它部颁、省交通厅的规定执行。
28 其它:
1、本工程所用土方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在施工中应按甲方要求优先使用现场土(利用方)。对于借土土源由承包人提供的xx、路肩、路面底基层等借土填方单价中,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中需考虑土资源费及运到现场的所有费用(包括材料费用、挖、卸及全部运距的运费等),不得计超运费用。
2、现行增值税税率是 9%,在工程合同期间,国家相关税金(税率)的变化风险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3、本项目要求安装电子考勤系统,在投标报价中预以综合考虑。
4、项目部上报工程计量必须由交通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该造价工程师资格条件在开工前必须至业主处备案认可。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己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第 标段由K + 至 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 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5)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井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上述人员的具体入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 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b.本表不适用于己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a.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招标入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b.本表不适用于己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 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 (监理人)
附件七: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发包人名称):
履约保证金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①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xx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①本条内容可修改为 :“本担保自-一一一一(生效日期) 之日起生效,至-一一一一(失效日期)之 日失效。” 如发包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承包人在履约保函失效 日前向发 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 证金之日为止 。
附件八: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 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 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 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 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x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 、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x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 送丙方备案 :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 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 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 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 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xx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 上级单位 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
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 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 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 设备及xx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 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 面报送 甲方:乙方复印备案 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白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 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直,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 15.4 款的规定,按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 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工程量清单说明”、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到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己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己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己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己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3 计日工说明
x款不适用本工程,删除
4 其他说明
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错误和遗漏均不应导致合同的废除,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义务和其应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有关的遗漏、错误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1 工程量清单表
见招标人提供的固化清单格式
5.2 计日工表
删除 5.2 计日工表
5.3 暂估价表
除 5.2 暂估删价表
5.4 工程清单单价分析表
《工程清单单价分析表》,投标人应按该表格式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个工程细目详细列出其单价构成。
工程清单单价分析表
清单细目号 | 项目说明 | 工序 1 | 工序 2 | 工序 3 | 工序N | ||
综合单价 (1+(2)+…(N) | |||||||
注:1、工序是指综合项目所含的子目及摊销在综合单价中的所有其它附属项目;
2、分项单价是上述工序的价格;
3、细目号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号一致;
4、每一项分两栏填写,其中上栏填项目组成,下栏填单价组成;
5、工程量清单中所有项目均应填报此表,有调价函的应按调价后的内容填写或说明本表如何相应调整。
5.5 税金
现行增值税税率是 9%,在工程合同期间,国家相关税金(税率)的变化风险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一、本技术规范参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结合使用
技术规范调整内容
第 100 章 总则
第 101 节 通则
101.01 范围
增加 101.01.5 款内容如下:
凡本规范中有关技术标准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吻合之处,以两者较高标准执行。
101.04 标准与规范
增加 101.04.5 款内容如下:
业主为更好地实施本工程,根据本地区以往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制订了《施工指导意见》(见另册),应视为本工程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在本工程实施期间还将对其作进一步修订和增补。施工指导意见对部分工程质量要求比交通部招标文件范本及项目专用本中技术规范标准高,在工程竣工质量要求较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即使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工艺提出了特别要求,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业主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合同价格中。
101.11 计量与支付
x款内容修改为:
属履行第 101 节中各项要求的工作内容均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其所涉及费用应包括在其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或费率中。
第 102 节 工程管理
102.05 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102.05.2:末增加承包人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自
检体系,严格执行“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增加 102.05.6 根据《关于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并执行“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系统”。
第 103 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03 临时道路、桥涵
增加 103.03.1(3)内容如下:
为便于施工车辆畅通行驶,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承包人在xx工程开始施工前必须在本项目永久性征地范围外修筑贯通的主线施工便道、便桥,满足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便道应保证 70%以上路段xx宽度不小于 4.0 米,其余路段xx宽度不小于 4.5 米,并在施工期间加强养护和维修,保持路况良好。
增加 103.03.1(4)内容如下:
便道应有专人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晴天行车无扬尘,雨天畅通无积水。便桥宜采用群桩基础,桥面板平整牢固无空洞,并设置防滑条,承载能力必须满足施工需要,一般情况下应满足 35T 以上重载车辆的安全通行。通航河流上的便桥桥下净空必须满足通航要求,应设置防撞墩或采取其他防撞措施。
103.05 计量与支付
103.05.1(1)款内容修改为:
临时道路、桥梁的修建、维修及拆除、临时供电设施等,根据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的经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合格分别以总额计量。其它临时设施不单独计量,其所涉及费用应包括在其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或费率中。
临时工程用地由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项目施工所必需的用地数量(不含取土坑),以亩计量。合同期间实施将以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报数量进行总量包干,超出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3.05.3 款内容修改为: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103-1 | 临时道路修建、养护及拆除 | |
-a | 便道 | 总额 |
-b | 便桥 | 总额 |
103-2 | 临时工程用地 | 总额 |
103-3 | 临时供电设施 | 总额 |
103-4 | 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 | 总额 |
第 104 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01 一般要求
104.02 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
增加 104.02.5 款如下:
项目经理部应具备与业主、驻地监理组联网办公,以及相关信息化管理的条件。
第 105 节 施工标准化
105.01 一般要求
105.02 工地标准化
增加 105.05.1 施工标准化费用是除“承包人驻地建设”要求以外需达到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的费用,施工标准化所列清单分别按“总额”计量,其它没有单列的内容不单独计量,其所涉及费用应包括在其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或费率中。
第 200 章 xx
201.01 范围
增加 202.01.4:交通部于 2014 年颁布实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xx压实度要求按此标准实施。
202.03 施工要求
增加 202.03.2(6)款内容如下:
拓宽改造仍需利用的旧桥梁拆除,其拆除范围和要求应符合设计图纸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要求。
202.04 计量与支付
202.04.1(3)款内容修改为:
挖除旧路面应按各种不同结构类型的路面分别以立方米计量;拆除原有公路结构物
(除旧桥梁)应分别按结构物的类型,用监理工程师现场指示范围和量测方法量测,以立方米计量;xx用地范围内的旧桥梁拆除和因拓宽改造仍需利用的旧桥梁拆除以“座”计量。
第 203 节 挖方xx
203.03 施工要求
增加 203.03.7 款内容如下:
7.深挖路堑的施工
(1)深挖路堑的边坡应严格按照图纸坡度施工。若实际地质与勘探的地质资料不符,
应提供修改意见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2)承包人应根据路堑深度、长度,以及地形、土质、土方调配情况和开挖机械设备条件来确定开挖方式,并将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开挖前,应充分作好排水设施,设置截水沟以排除路堑上方边坡地表水对边坡坡面的冲刷。
(4)当路堑较深时,应横向分成几个台阶进行开挖;路堑既长又深时,应纵向分段分层开挖,每层先挖出一通道,然后开挖两侧,使各层有独立的出土道路和临时排水设施。
(5)对风化破碎岩体,为保证施工中边坡的稳定和边坡防护的施工,宜采用阶梯式进行开挖,按图纸要求的高度设置平台,形成阶梯式的边坡。
(6)采用爆破法施工时,爆破后应及时清理移运石碴。边坡上不得有松石、危石等。突出及凹进尺寸不应大于 100mm,否则应用人工清凿或浆砌片石补砌凹陷的坑槽,以维持岩体的稳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 203.03.8 款内容如下:
8.非适用性材料:(同 204.02.1 款内容)
(1)沼泽土、淤泥、泥炭、冻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2)含有树根和易腐朽物质的土
(3)液限大于 50%、塑性指数大于 26 的土
增加 203.03.9 款内容如下: 9.弃方
弃方指xx挖方除去正常利用填筑xx和非适用性材料后剩余的挖方数量。弃方的 处理应符合 203.03.4 款规定,并自行考虑弃土场。
增加 203.03.10 款内容如下: 9.淤泥和淤泥质土界定
淤泥为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 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 1.5 的粘性土。当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而天然孔隙比小于 1.5 但大于或等于 1.0 的粘性土或粉土为淤泥质土。
203.05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增加(6)挖除非适用材料(不含淤泥),仅指需装车外运的非适用材料,如果不装车外运则按一般挖方计量,装车外运、安置等需符合业主和城乡建设相关管理规定,请投标人报价时注意。
增加(7)清单子目 203-1-a 挖土方含正常利用填筑xx挖方和弃方(无需装车外运、
按甲方指示堆放至红线范围内,用于绿化填筑)的数量,其单价费用包括开挖、运
输、堆放、分理填料、装卸、弃方和剩余材料的处理,以及其他有关的全部施工费
用。
第 204 节 填方xx
204.04 施工要求
删除 204.04.3(11)、204.04.3(12)款
增加 204.04.11 款内容如下:
11.土石混合填筑路堤
当石块含量在 50%~70%之间时,按土石混合要求施工。土石混合填筑路堤时,如果土石易于分清,应分段或分层填筑,将透水性较小的填料填在下层,并做 4%的横坡;土石不易分清的填料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用推土机整平,分层填筑,填筑厚度不得大于 30cm,个别大石块要击碎或用人工摆平放稳,石块厚度不得超过 25cm,用激振力 200KN 以上的振动压路机压实。 (2)施工中压实度由压实遍数控制,压实遍数由现场试验确定,报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批准。
(3)地面横坡度大于 30°时,岩层表土厚度不足 30cm 时,应将表土清除,并将岩面作成向内倾斜的台阶,台阶层高 1~2m 为限。
(4)路槽底面 0~80cm 以内不得使用土石混合料填筑。
增加 204.04.12 款内容如下:
12.灰土的填筑
当xx填料为高塑性土、中弱膨胀土、过湿土时,一般采用掺入消解石灰进行改性处理,具体掺灰量及总量以设计图纸提供为准。实施中除满足填土路堤的有关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掺入消解石灰是指施工过程中要求对生石灰进行消解,在掺灰剂量的施工控制和计量工作中,以设计文件规定的石灰计算方法为准。石灰质量应符合 301.02.4 款的要求。
(2)土从取土坑挖出后,经初步晾晒后再进行消解处理,用推土机推至作业段上整平,粉碎、拌和、碾压并检验压实度。
(3)土的含水量较大时,可采用二次掺灰拌和法,即先在取土坑旁掺 2~3%生石灰拌和后,闷放 1~2 天,待生石灰完全消解后,运至施工作业段摊铺、整平后补足其余灰剂量,再进行第二次拌和。
(4)需采用强制式稳定土拌和机或监理工程师另行指定的工具(如宝马等)进行翻松、粉碎和拌和,粉碎至土颗粒达到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满意的程度。土与石灰必须充分、均匀拌和,严禁产生素土夹层,严禁产生粗、细离析现象。
204.06 计量与支付
204.06.1(1)款内容修改为:
填筑路堤的土石方数量,应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和补充测量经监理工程师校核批准的横断面地面线、横断面(不含施工加宽部分)施工图为依据进行计算,由承包人按不同来源(包括利用土方和借方)按立方米分别计量,经监理工程师校核认可的工程数量作为计量的工程数量。施工加宽土方不计量,其工作费用视为已包括在于其相关的土方填筑细目单价中。
压实补偿方按实际发生在相应填方总量中计。
204.06.1(2)款末增加:
如掺灰处理,则根据翻松土层厚度及掺灰剂量计列清单项目,按平方米计量,计价中仅考虑石灰、水泥材料费。
204.06.1(5)款:
本工程素土、灰土回填、碎石土的借土土源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在施工中应按甲方要求优先使用现场土(利用方)。对于借土土源由承包人提供的xx、路肩、路面底基层等借土填方单价中,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中需考虑土资源费及运到现场的所有费用(包括材料费用、挖、卸及全部运距的运费等),不得计超运费用。
第 205 节 特殊地区xx处理
205.03 软土地基处理
205.03.3(1)a 款内容修改为:
按图纸的要求,将原xx一定深度和范围内的淤泥挖除,换填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如淤泥深度和范围超出施工图,根据淤泥判别标准,由监理工程师批准、核实后才能实施。换填时,应分层铺筑,逐层压实,使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
205.13 计量与支付
205.13.1(4)款末增加:
预压土方的卸载不单独计量,其所涉及费用应包括在预压加载土方单价中。
水泥搅拌桩等工程应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提供详细的布桩图,并经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咨询机构多方签认,作为工程施工和计量、支付的依据。
增加 205.13.1(20)款内容如下:
原地面填筑前需填前碾压,填前压实不另计量,投标人应考虑在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原地面掺灰根据清单相应项目计量。除有超载预压或等载预压且有沉降观测的软基处理路段按实测数量计算沉降补偿方,其余所有灰土、碎石土压实补偿和沉降补偿方均不单独计量,其费用请投标人考虑在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所有灰土、碎石土按相应的填前标高和填后标高计量。
第 207 节 坡面排水
207.06 计量与支付
增加:
有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铸铁盖板的边沟长度以延米计量,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铸铁盖板均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
第 300 章 路面
第 301 节内容修改如下
301.01 一般范围
增加:交通部于 2005-01-01 已颁布实施《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按此标准实施。
第 303 节 石灰稳定土底基层
303.06 计量与支付
303.06.1(1)款内容修改为:
石灰稳定土底基层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指示铺筑按顶面面积计算,经监理人验收合格,按不同厚度以平方米计量。
303.06.1(2)款内容修改为:
对个别特殊形状,应采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计算方法以立方米计量,,然后折合成平方米计价。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外,超出图纸所规定的计算面积均不予计量
第 304 节 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304.06 计量与支付
304.06.1(1)款内容修改为:
对个别特殊形状,应采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计算方法以立方米计量,然后折合成平方米计价。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外,超出图纸所规定的计算面积均不予计量。
304.06.1(2)款内容修改为:
对个别特殊形状,应采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计算方法以立方米计量,然后折合成平方米计价。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外,超出图纸所规定的计算面积均不予计量。
如工程中需应用抗裂水稳或振动水稳等新技术、新工艺,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第 309 节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309.02 材料
309.02.3 款末增加:
严禁使用回收的矿粉拌制沥青混凝土。本工程所有沥青混凝土均采用商品沥青混凝
土。
309.06 计量与支付
309.06.1 款末增加:
沥青下面层施工后,发生桥头沉降的,在上面层施工前应补足下面层沉降并予以计量。在上面层施工后发生沉降在 5 年内由原施工单位用相同材料予以补足,不予计量。
第 400 章 桥梁、涵洞
第 403 节 钢筋
403.08 计量与支付
403.08.1(1)款内容修改为:
对原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第 403.08 1、(1)条“根据图纸所示及钢筋表(不包括固定、定位架立钢筋)所列”改为“根据图纸所示及钢筋表(包括设计固定、设计定位架立钢筋)所列”,其余不变。对于钻孔灌注桩的设计定位筋、空心板梁气囊设计定位筋、板梁的设计起吊筋、搭板的设计架立筋等设计定位架立钢筋,当承包人按设计完成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应予以计量;后xxx绞线波纹管、螺旋钢筋、定位钢筋已按设计要求计入相应钢绞线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量。桥梁成品钢筋网按其所属部位在相应钢筋清单子目中计量。
第 405 节 钻孔灌注桩
1.计量
(1)钻孔灌注桩以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验收后的数量,按不同桩径的桩长以米计量,
计量应自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批准的桩底高程至承台底或系梁顶。对于与桩连为一体的柱式墩台,如无承台或系梁时,施工图上都称为桩基且无明显区分时,计量按钻孔灌注桩至盖梁底,若图纸有标识的,按图纸标识为准。未经监理人批准,由于超钻而深于所需的桩长部分,将不予计量。
(2)开挖、钻孔、清孔、钻孔泥浆、护筒、混凝土、破桩头,以及必要时在水中填土筑岛、搭设工作台架及浮箱平台、栈桥等其他为完成工程的子目,作为钻孔灌注桩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混凝土桩无破损检测及桩基检测费用,均作为混凝土桩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3)钢筋在第 403 节内计量,列人 403—1 子目内。
增加 405.13.1(5)款内容如下:
墩桩水中、陆上钻孔灌注桩的判别标准如下:常水位时位于水中的桩为水中桩,图纸未标注常水位的,采用设计图纸中标示的测时水位代替常水位进行判别。
增加 405.13.1(6)款内容如下:
位于鱼塘、蟹塘、藕塘等有经济价值养殖塘中的桩基,钻孔灌注桩一律单独计量。
第 410 节 结构混凝土工程
410.01 一般范围
增加 410.01.3 所有混凝土均采用商品混凝土。
410.11 各类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浇筑
增加 410.11.4(7)款内容如下:
悬出的承托及悬出板的底面,一般应在离外缘不大于 150mm 处设一 10mm 深V 形滴水槽以阻止水流污染混凝土表面。
410.20 计量与支付
增加 410.20.1(5)款内容如下:
空心板xx缝在整体化现浇混凝土中计量。
第 417 节 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
1、计量
桥面伸缩装置按图纸要求安装并经监理人验收的数量,分不同结构形式以米计量。其内容包括伸缩装置的提供和安装等作业。
安装时切割和清除伸缩装置范围内沥青混凝土铺装或安装伸缩装置所需的部分水泥、混凝土及临时或永久性的扣件、钢板、钢筋、焊接、螺栓、粘结等,作为伸缩装置安装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调价函格式(如有)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安全生产费用子目一览表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