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按商業形式租用車輛為殘疾人士提供交通服務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這項按商業形式租用車輛接送殘疾人士的服務,主要是為不能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又沒有其他途徑接送他們前往展能中心或庇護工場的弱智人士提供交通服務。
目的及目標
過去按商業形式租用車輛的交通服務是供弱智人士使用的,以便他們每天前往接受訓練或庇護工作。隨著時間轉變,這項服務已逐漸由只接送弱智人士,拓展到現時為未能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而又沒有其他途徑可供選擇的殘疾人士提供服務。有關這項服務的歷史,請參閱備註及定義。
服務性質
由非政府機構向商業運輸機構租用車輛,以合約形式經營巴士路線。除租用車輛及司機外,每條路線由一名二級工人擔任跟車保姆。
服務對象
不能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又沒有其他交通工具接送往展能中心或庇護工場的殘疾人士,其中主要為弱智人士。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1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每月的平均使用比率 | 98% |
基本服務規定無
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機構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服務單位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發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項有關使用社會福利津助的規則。
備註及定義
歷史 - 於 1992 年 3 月之前,除中心提供的交通服務外,如弱智人士需要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外的交通設施,亦可使用香港復康會提供的復康巴士服務,以便他們每天往返訓練或庇護工作地點。鑒於輪候復康巴士服務的人數眾多,香港復康會隨後決定按照其收納準則優先為身體殘障人士提供服務,並於 1992 年 8 月
起停止向弱智人士提供服務。為解決這個問題,社會福利署於 1992 年 3 月起取得額外資源,按商業形式租用車輛接送殘疾人士每日往返訓練及庇護工作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