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亞東技術學院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96.12.26 本校 96 學年度第 11 次行政會議訂定
105.11.23 本校 105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3.21 本校 106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拓展學生視野,增進國際學術合作,加強與境外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境外學校)學生之交流學習,特依據大學法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x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境外學校建立學生交流學習合作,雙方簽訂之合作計畫,協助所屬學生於原校修業至少滿兩個學期後,至對方學校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由本校與境外學校共同或分別頒授學位。
第三條 依本辦法規定,修習雙聯學制學生,在本校與境外學校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士班學生至少四學期;其在兩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碩士班學生至少二學期;其在兩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畢業應修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其修業最後一學期或一學年應在本校註冊。
第四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須為教育部建立之參考名冊學校;教育部未建立或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
第五條 各系(所)與境外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擬具包含中、英文版本之
「合作辦理雙聯學制計畫書」草案,經系(所)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審查,再提行政會議通過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
「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一、申請資格。
二、xx(試)之規定。三、銜接課程之設計。
四、學分採計、抵免及編級。五、修業年限。
六、學位授予之規定。
七、費用之繳交及名額之限制。
八、註冊、休學、復學等學籍管理事項。九、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十、中英文「碩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十一、其他事項。
前項第十款中英文「碩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一、研究生姓名。
二、指導教授姓名。三、論文題目。
四、修業時間規定及兩校修業時間之分配。五、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六、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七、碩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八、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九、其他事項。
第六條 各系(所)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另訂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經系(所)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第七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應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彙整推薦學生名單及下列申請資料,寄送本校教務處就申請資格、表件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審核,再送各系(所)俾便辦理甄審作業。
一、入學申請表。
二、境外學校之在學證明影本,並另附證件經公證之中文或英文翻譯影本各乙份。
三、歷年成績單(必要時得出具學分及課程大鋼)原文及中文翻譯影本(或英文翻譯本並經原就讀學校加蓋章戳或鋼印)乙份。
四、財力證明書(具備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
五、申請系、所指定之文件及其他依計畫書應附繳之文件。第八條 申請修讀本校雙聯學制之境外學校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入學資格與本校相符(非經函授方式取得)。二、修業年限與本校相當。
三、修習課程、學分與本校相當。
境外學校學生在本校修業期間,其原就讀學校仍應保有在學學籍。如因故在原學校休、退學時,則同時取消其在本校繼續就讀之資格。
第九條 經核准入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學生,應依本校規定日期,辦理健康檢查及註冊入學。
第十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學生,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依本校「學生科目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各系(所)受理本校學生申請至境外修讀雙聯學制,應於甄審結果公布後,彙整申請通過之學生名單,送教務處備查。
第十三條 經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本校學生,於境外學校修讀及格科目、學分及成績,依本校「學生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經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本校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境外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當學期開學前二週,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返回本校原系(所)適當年級就讀,基於境外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科目學分抵免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五條 經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本校未役役男學生,其出境須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學生,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項規章。
第十七條 x辦法應依大學法、大學辦理境外學歷採認辦法等有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x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准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