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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完善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保障制度,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工程领域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肇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x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市政公用、园林、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x实施细则所称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工人工资款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预存当期支付工人工资所需资金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委托开户银行代发工人工资。第四条 人社部门负责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牵头工作,
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督促成员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管理工作;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会同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 积极推进欠薪风险预警机制,工人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建设,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施工企业欠薪违法信息,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第五条 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务部门、代建管理部门、通信管理、电力管理等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建设工程领域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督办因不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造成欠薪案件;加强建设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款支付结算,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方式,督促施工企业按时将当期支付工人工资所需款项存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协同人社部门全面规范本领域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督促施工企业通过银行代发工人工资的方式,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第六条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
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当把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确保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工资和工程款比例、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等内容列入合同约定条款;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支付工人工资所需
资金以转账的方式存入施工企业开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支付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施工企业解决工人工资支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建设
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前,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有资质的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施工企业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管理协议书》,明确约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委托银行代发工人工资,工资支付日期等条款;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分别报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施工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每一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施工企业应当配备一名以上劳资管理专员,记录进场施工人员的身份、考勤和工资结算等信息,建立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建设工程竣工后两年以上;施工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次月 15 日前,向开户银行报送上月度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由发包施工企业负责督促分包施工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具备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资质的商业
银行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印发业务办理流程指南,为施
工企业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办理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办理工人工资支付等业务提供优质服务;具备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资质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制订《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管理协议书》,建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具备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资质的商业银应在收到施工企业报送的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后,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工人工资;具备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资质的商业银应当建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管理系统,加强对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和专用帐户资金情况监控,发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不足,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苗头,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具备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资质的商业银应当在每月 5 日前,向当地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月度工作报表,内容包括: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情况、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情况、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具备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资质的商业银接到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注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通知书》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为施工企业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注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包含利息)归开户施工企业所有。
第九条 各级人社部门牵头,联合住建部门、交通运输
部门、水务部门、代建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部门组成
专项检查组,开展建设工程领域落实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情况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企业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落实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情况;建立劳动用工和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台账情况;执行银行转账支付工人工资情况;执行按月计发工人工资情况。
第十条 各级人社部门牵头,联合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务部门、代建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存在拒不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一律列入“黑名单”。 人社部门、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务部门、代建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录入肇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银行系统企业征信系统、录入建设行业诚信管理系统;财政部门、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务部门、代建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银行部门根据职能权限,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开展工程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施工许可等业务予以限制。
第十二条 各级总工会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分包施工企业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督促,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通报同级人社部门。
第十三条 x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x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原《肇庆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肇人社发„2016‟38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