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isure and Cultural Services Department
租用條款香港太空館
Leisure and Cultural Services Department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香港太空館租用條款
(2021 年 4 月 1 日)
內容 頁碼 | ||
1. | 釋義 2 | |
2. | 一般規約 3 | |
3. | 分租 3 | |
4. | 場地使用 3 | |
5. | 進出場地 4 | |
6. | 知識產權權利 4 | |
7. | 牌照 4 | |
8. | 財物損毀或遺失 4 | |
9. | 法律責任及彌償 5 | |
10. | 租用期滿即遷離場地及清移物件 5 | |
11. | 政府財物 6 | |
12. | 租用人職員的識別 6 | |
13. | 座位編排 6 | |
14. | 保留座位 6 | |
15. | 觀眾入場 6 | |
16. | 票務安排 6 | |
17. | 工作人員、服務及設備 9 | |
18. | 加派人員維持秩序 9 | |
19. | 電器及電力裝置 9 | |
20. | 加添物件於固定裝置、設備或傢俬之上 9 | |
21. | 額外傢俬 9 | |
22. | 「安全」電影膠片 10 | |
23. | 清移危險物品 10 | |
24. | 噪音 10 | |
25. | 裝飾 10 | |
26. | 吸煙及使用無罩火焰 10 | |
27. | 通路 10 | |
28. | 舞台燈光、放映室及音響控制室 10 | |
29. | 樂器 10 | |
30. | 攝影、錄音錄影、拍攝影片及廣播 10 | |
31. | 飲食供應、商品、禮物及抽獎 10 | |
32. | 場刊 11 | |
33. | 宣傳物品 11 | |
34. | 租用費 11 | |
35. | ) | 取消訂租 15 |
36. | ) | 15 |
37. | 訂租期的調動 15 | |
38. | 公眾秩序及安全 15 | |
39. | 公眾健康 16 | |
40. | 違反租用條款 16 | |
41. | 保險 17 | |
42. | 關閉 17 | |
43. | 個別條文的效力 17 | |
44. | 給租用人的通知 17 |
釋義 | 1. 在本租用條款內: 「條款」指租用條款及隨附的租用價目表; 「本館」指位於xxxxxxxxxxxx 00 xxxxxxx; 「署方」指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政府」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館長」指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所委派,負責或協助管理香港太空館的任何人士; 「場地」指香港太空館所租出的場地; 「租用人」指租用場地的人士、公司或團體; 「人士」指任何自然人、法團或並非法團組織的任何公共機構和團體; 「申請表格」指由館長供應,用作申請租用某個場地的表格; 「普通訂租」指在租用場地的月份前 3 至 7 個月所提出的訂租申請; 「特別訂租」指在租用場地的月份超過 7 個月前所提出的訂租申請; 「逾期訂租」指在普通訂租申請期限過後提出的訂租申請; 「訂租覆實」指由館長以書面覆實接納某場地的訂租; 「獲覆實訂租」指館長在收到填妥的覆實訂租表格後,以書面覆實接納的場地訂租;租用人須於館長指定的時間內交回覆實訂租表格,並按下文第 34 條的規定繳付保證金; 「覆實租用期」指已獲覆實的場地租用期; 「整體覆實租用期」指覆實訂租表格內所列獲覆實訂租的所有覆實租用期包括相連或不相連的首個至最後的覆實租用期; 「活動」指獲覆實訂租的個別節目/或連串節目; 「節目」指在場地內或將在場地內舉行的一次電影放映或任何一場表演、演出、展覽、集會或文娛活動; |
「門票總收入」指租用人在門票銷售方面所收取的款項總數,但有下列規定: |
(a) 倘門票根據館長核准的票價表照價出售,則租用人會被當作已收取所出售門票的全部款項; (b) 倘租用人以低於館長核准的票價表所訂票價出售門票,每張售出的門票,均會被當作已收取上述票價表所訂的票價。如事前獲館長以書面同意更改門票售價者,則不在此限; (c) 倘租用人並無根據下文第 16(1)(c)條特別提及的城市售票網使用條款的規定,將獲發給的「內銷門票」交回署方取消,則每張門票均會被當作已按上述的核准票價表所訂票價出售; (d) 倘所派發的贈券,數目超過下文第 16(1)(f)條的規定,則租用人會被當作已按照上文所述的核准票價表最高票價,將超額派贈的門票出售,並已收取相等數目的款項; 「城市售票網」指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管理的城市售票系統; 「內銷門票」指根據下文第 16(1)(c)條特別提及的「城市售票網」服務使用條款的含義,印發作為內銷門票之用的入場券; | |
本租用條款所提述的「演講廳」,是本館供公眾人士租用的部分;及 本租用條款乃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第 105N 條及 105P 條訂定。 | |
一般規約 | 2. 租用人須確保其本人、其僱員、代理人及在租用期間獲准進入租用場地的任何人士遵守: |
(a)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 132 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以及根據該條例而制定的所有附屬法例; (b) 任何其他適用於本次訂租場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例,以及 有關當局不時訂立的規定或規例; (c) 適用於本租用場地的所有條款條文; (d) 館長就本次活動需要訂定的額外規則、規例及特別條款;及 (e) 由館長發給租用人就本次活動的運作安排所給予的全部通知。 | |
分租 | 3. 租用人除非事先獲得館長許可,否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試圖以任何形式將場地或其任何部分轉讓、分租或分讓;但准許其他人士進入場地內參與或出席在租用場地舉辦的活動,則不在此限。 |
場地使用 | 4. (1) 租用人除非事先獲得館長許可,否則不得: |
(a) 將場地用作與申請表格所述不符的用途; |
(b) 更改節目的性質; | ||
(c) 徵求或更換贊助人;及 | ||
(d) 更換申請表格所述的藝人或表演者或電影。 | ||
件。 | (2) 館長有權酌情決定,就租用人在使用某個場地上,附加特別條 | |
進出場地 | 5. 館長或經其授權的人士,有權隨時進出場地,執行職務。 | |
知識產權權利 | 6. (1) 租用人如未事先取得由所有相關版權擁有人及/或特許機構發出一切所需的特許及許可證(包括知識產權權利相關的特許),並負責所有相關費用,不得在場地使用任何版權作品作出任何《版權條例》(第528章)第22至29條列明的受版權限制的作為,包括但不限於 — | |
(a) 複製該作品; | ||
(b) 向公眾發放或提供該作品的複製品; | ||
(c) 公開表演、播放或放映該作品; | ||
(d) 將該作品廣播或將該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以及 | ||
(e) 製作該作品的改編本。 | ||
(2) 租用人如未事先取得由所有相關版權擁有人及/或特許機構發出一切所需的特許及許可證(包括知識產權權利相關的特許),並負責所有相關費用,不得在任何節目及/或活動相關的宣傳物品及/或在場地售賣或分發的物品上使用任何版權作品。 (3) 就本租用條款而言,「知識產權權利」指專利、商標、服務標記、營商名稱、外觀設計權、版權、域名、數據庫權、工業知識權、新發明、設計或方法的權利,以及其他知識產權權利,在每一情況下不論是目前已知或將來產生,不論性質及在何處產生(不論權利、權利是否已註冊),並包括任何該等權利的授予的申請。 | ||
(4)倘因租用人、其獲授權使用者、代理人或僱員在整體覆實租用期間侵犯任何人的任何知識產權權利,令署方及/或政府蒙受或招致,或導致他人向署方及/或政府提出或確立任何及一切損失、申索、損害賠償、費用、收費、開支、法律責任、要求、法律程序及訴訟,而以上各項是租用人租用或使用場地任何部分所產生的,或是在與該項租用或使用有關的情況下產生的,則租用人須為此而向署方、政府、其僱員或代理人持續作出十足和有效的彌償;本條款所訂的彌償規定,在覆實租用期結束後以及在租用條款屆滿後仍然有效。 |
牌照 | 7. (1) 租用人於覆實租用期內在場地舉行任何娛樂項目或任何節目,都必須取得法例規定的一切與該項目有關的牌照及許可證(包括與知識產權權利相關的特許),並負責所有相關費用,以及履行及遵守該等牌照及許可證的條款。該等牌照及許可證須在覆實租用期開始前最少 7 天向館長呈交。 |
(2) 對於租用人違反或不遵守上文第 7(1)條而引致的一切申索、索求、訴訟或法律行動,租用人均須向署方、政府、其僱員及代理人作出彌償,並使其持續得到十足而有效的彌償。 | |
財物損毀或遺失 | 8. 在覆實租用期內,無論基於何種原因,以致租用人、其僱員、其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有任何財物損毀或遺失,署方、政府以及兩者的僱員及代理人一概毋須負責;倘因任何財物損毀或遺失而導致有任何索償、要求、法律行動、訴訟時,租用人須負全責,並保障署方、政府以及兩者僱員及代理人毋須作出賠償。 |
法律責任及彌償 | 9. (1) 如有任何人士,除執行公務的署方僱員或政府公務員外,在租用人所租用的場地內因意外事故而死亡或受傷,或有任何人士因該死亡或受傷事件而蒙受損失,以致引起任何索償、要求、法律行動或訴訟時,租用人須負全責,並保障署方、政府以及兩者的僱員及代理人毋須作出賠償。 |
(2) 對於源於或涉及或因為(但不限於)下述理由而令署方、政府或兩者的僱員及代理人蒙受或招致,或導致他人向署方、政府或兩者的僱員及代理人提出或確立任何及一切損失、申索、損害賠償、開支、收費、費用、法律責任、要求、法律程序及訴訟,租用人須為此而向署方、政府及兩者的僱員及代理人作出彌償,並持續向署方、政府及兩者的僱員及代理人作出十足和有效的彌償: (a) 租用人、其表演藝人、僱員或代理人疏忽、罔顧後果或故意行為不當; (b) 租用人、其表演藝人、僱員或代理人違反、不履行或不遵守本租用條款的任何條文; (c) 租用人、其表演藝人、僱員或代理人有未經許可的作為或不作為;或 (d) 租用人、其表演藝人、僱員或代理人在與此獲批租用的有關情況下,不遵守任何本地當局或機關的任何適用法律及任何規定或規例。 (3) 租用人根據本租用條款而作出的彌償、付款和補償,不得因署方或政府未能或沒有強制執行本租用條款的條文,或未能或沒有管制租用人的運作,而受到影響或扣減。 |
租用期滿即遷離場地及清移物件 | 10. (1) 租用人、其僱員、其代理人及其他人士須在租用終止或覆實租用期屆滿時或之前遷離場地。倘租用人並不按照本文規定遷離場地,則須在接獲通知後,立即向署方繳付在租用終止或覆實租用期屆滿後至租用人、其僱員及其代理人實際遷離場地期間的所需場租。租用人並須負責賠償署方因其未能依時遷離場地而導致署方在收入的損失,或承擔有關的賠償責任。 |
(2) 除非獲得館長批准,否則租用人搬進場地內的一切物件,均必須在租用終止或覆實租用期屆滿時或之前搬離場地。 | |
(3) 租用終止或覆實租用期屆滿後,倘發現租用人或任何人士有任何物件遺留在本館內,館長可自行決定將這些物件移去及存放,而租用人或其他有關人士則須在接獲通知後,立即支付署方清移及存放這些物件的費用。倘這些物件必須變賣時,署方亦可先行從所得款額扣除上述費用。 | |
(4) 倘在發現物件當天起計的 3 個月內,物主仍不前來領回物件,又未支付清移及存放這些物件所需的一切費用,則館長絕對有權將這些物件出售,以所得的款項支付清移、存放及出售所需要的費用,並將所餘款項撥歸署方。 | |
政府財物 | 11. (1) 租用人除非事先獲得館長的書面同意,並遵守館長酌情訂定的全部條件,否則不得使用、處理或操作或准許除館長或其授權人以外任何人士使用、處理或操作舞台燈光器材、燈光/音響控制台、舞台吊桿系統和署方其他器材或物件。 |
(2) 租用人須小心使用其向政府租用或由署方供應屬政府所有的器材或物件。租用人將該等器材或物件交還政府時,須確保其完全清潔完整,且操作正常,以令館長滿意為合。 | |
(3) 在租用期間,如租用人所租用或由政府供應的器材或物件遭遺失、損壞、遭破壞、盜竊或移走,租用人須在接獲通知後,按原價另加 20%向署方作出賠償,或繳付重新安裝、更換器材或物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費用,兩者以款額較高者為準。 | |
(4) 倘租用人或其代理人、僱員或其邀請進入場地的人士,引致場地或其任何部分或場地內任何固定裝置或設備出現故障或遭受損毀,則租用人須在接獲通知後,向署方支付全部修理、重新安裝或其他修補費用,或更換固定裝置或設備的全部費用。署方如因該等故障或損毀而蒙受任何損失、損害或須承擔任何責任,租用人須另作賠償。 | |
租用人職員的識別 | 12. 在整個覆實租用期內,租用人每名僱員及代理人倘進入本館或其範圍內,必須佩戴或攜帶能清楚識別其身份的證章或證件,以便館長檢查。租用人並須於覆實租用期首天開始前,將證章或證件的樣本送交館長備案。 |
座位編排 | 13. 租用人事先未獲館長許可,不得變動場地內的座位編排。 |
保留座位 | 14. 署方有權對在場地舉行的每場節目,保留 2 個座位,而這些座位的位置及使用,均由署方全權決定和支配。 |
觀眾入場 | 15. (1) 進入任何場地,均由館長負責控制及指示;館長有全權決定在下列情況下禁止或阻延任何人進入場地,或命令該等人士離開場地: |
(a) 如有任何人在場地內違反本租用條款或文娛中心規例,或高聲喧嘩、不守秩序或行為不雅; (b) 又如館長認為某人可能患有傳染病。 | |
(2) 租用人事先未獲館長許可,不得准許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演講廳。 | |
票務安排 | 16. (1) 凡在演講廳舉行的活動,如需使用「城市售票網」,必須遵守下列各項: |
(a) 租用人須將票價表及座位表,交由館長批准。座位表須列出所有可供使用的座位,並須註明票價,如發出贈券,則亦須註明所佔的座位。 | |
(b) 巳獲核准的票價表及座位表,均不得更改,但如事先獲館長給予書面批准,則不在此限。然而,在不抵觸前述條文的一般情況下,倘租用人給予城市售票網作出更改的時間少於 5 個工作日,館長有權不予批准。 | |
(c) 全部門票(包括所有贈券)均須由城市售票網發售或發出,而租用人須遵守及履行署方隨時及不時就使用城市售票網所訂定的條件。 | |
(d) 租用人必須按情況的需要,採取一切行動及作出一切安排,以符合所有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例,以及有關當局就其履行本租用條款的責任所不時訂立的規定或規例。 | |
(e) 除非得到館長許可,否則租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有關活動的宣傳及推廣資料上,提及或導致、容許或准許提及除署方的城市售票網以外所提供的預訂服務、售票服務或售票安排,或者以任何其他方法,宣傳或公佈此類服務與安排,或導致、容許或准許此類服務與安排得到宣傳或公 佈。 |
(f) (i) 除非獲得館長書面批准,否則: (A) 每場節目在核准票價表上所列任何一種票價的內銷門票,數目不得超過該場節目的核准座位表上註明屬於該種票價的座位總數的 49%;及 (B) 每場節目發出的贈券,數目不得超過該場節目的核准座位表上列出的全部座位數目的 5%。 |
(ii) 為免有疑問起見,現特同意及聲明館長有權酌情決定是否給予或拒絕發給上文第(i)段所述的批准;如給予批准,館長可全權決定是否需要附加某種費用及條件。 |
(g) 倘署方提出要求,租用人須於署方指定的時間內,將一份由檢定合格會計師樓擬備及簽名證明的結算表,呈交署方。該會計師樓的名字須載於當時根據香港法例第 50 章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32(1)(b)條所公佈的名單內,而所呈交的結算表須包括門票總收入、每場節目每種門票的銷售詳情及所發出的贈券詳情,以及須支付署方的費用。 |
(2) 至於其他毋須使用城市售票網的活動: |
(a) 租用人須將門票設計、票價表及座位表交由館長批准。座位表須列出所有可供使用的座位,並註明票價,如發出贈券,則亦須註明所佔的座位。 |
(b) 已獲核准的門票、票價表及座位表,均不得更改,但如事先獲館長給予書面批准,則不在此限。 |
(c) 租用人只可以按照曾根據本條款(a)段核准的門票設計、票價表及座位表出售或派發門票,或導致、容許或准許門票出售或派發。 |
(d) 在不抵觸本條款(c)段的情況下,租用人出售或派發的門票,或導致、容許或准許出售或派發的門票,數目不得超過座位表所註明的座位總數。 |
(e) 倘全場滿座,館長可禁止任何持有門票的人士進入場地。倘該活動須收取入場費,則租用人須就所有超額發售的門票,將款項退還持票人。 |
(f) 租用人必須按情況的需要,採取一切行動及作出一切安排,以符合所有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例,以及有關當局就其履行本租用條款的責任所不時訂立的規定或規例。 |
(g) 租用人可在館長指定的時間內,在指定的本館櫃位接受訂座,並可在每場節目舉行前一小時及在每場節目舉行時,在館長指定的櫃位出售或派發門票。 | |
(h) 供租用人使用的上述櫃位只專門用作發售及派發有關活動的門票。倘租用人將櫃位用作其他用途,或導致、容許或准許將櫃位用作其他用途,則館長可立即終止租用人使用該等櫃位,而毋須預先給予通知,惟署方保留要求補償或其應該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 | |
(i) 由租用人供應的所有門票,必須有三部份,第一及第二部份交給持票人,第三部份則須保留,以便館長稽核。 | |
(j) 租用人供應的門票,均須於三部份載有以下各項: | |
(i) 主辦機構名稱; | |
(ii) 節目名稱; | |
(iii) 舉行場地,並加劃線或用大字印明,以免有誤; | |
(iv) 舉行日期與時間; | |
(v) 門票售價,如屬「贈券」或「免費入場」亦須印明; | |
(vi) 註明每票只限一人; | |
(vii) 註明節目進行時,遲到者須待適當時間方可進場;及 | |
(viii) 註明不得在場內吸煙或飲食。 | |
(k) 租用人供應的門票,每張須印有 4 厘米長、2 厘米闊的方格,以便寫上行號及座位號碼。 | |
(l) 除非獲得館長書面許可,否則每張門票均須註明: | |
(i) 六歲以下兒童不准進入演講廳;及 | |
(ii) 禁止在場地內攝影、錄音或錄影。 | |
工作人員、服務及設備 | 17. (1) 租用人事先未獲館長許可,不得使用並非由署方或其承辦商所提供的工作人員、舞台設備或服務,而租用人須完全遵守館長就這方面所訂定的任何條件。所有工作人員、舞台設備及服務的提供,均由署方全權決定。 |
(2) 租用人須於距離覆實租用期首天最少一個月前,將所需的工作人員、設施、設備、傢俬及服務詳情,以及關於場地的建議使用詳情,包括音響、燈光及舞台設備、傢俬及樂器的詳情,通知館長。如署方未獲得有關通知,則可拒絕按租用人的要求或需要安排工作人員、設施、設備、傢俬或服務。 | |
(3) 縱使本條另有規定,倘署方未能提供工作人員、設施、設備、傢俬或服務(包括但並不單指任何場地內的空氣調節、燈光、舞台設備、音響及放映系統)等,或該等工作人員、設施、設備、傢俬或服務有失誤、故障或其他中斷情況;又或該等工作人員、設施、設備、傢俬或服務因罷工、勞資糾紛、意外或任何非署方所能控制的情況而導致有任何人士的行為或怠慢,則無論是否收取費用,署方在任何情況下,均毋須承擔法律責任。 | |
加派人員維持秩序 | 18. 倘館長認為某項活動須加派人員維持秩序,則租用人須按照署方規定的收費率,繳付加派人員的費用。 |
電器及電力裝置 | 19. 租用人事先未獲館長許可,不得擅自將任何電器或電力裝置與本館當時的電力裝置接駁或一同使用。 |
加添物件於固定裝置、設備或傢俬之上 | 20. 租用人如未獲館長許可,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紙、釘、長釘、圓釘等物,加於場地內的灰牆、地板或任何固定裝置、設備或傢俬之上。 |
額外傢俬 | 21. 租用人事先未獲館長許可,不得將額外的傢俬或設備運進場地內,並須完全遵守館長在這方面所訂定的條件。 |
「安全」電影膠片 | 22. 租用人如須利用電影機或其他放映器材放映電影,只准使用「安全式」電影膠片,以及只准使用電燈作照明。 |
清移危險物品 | 23. 如館長認為租用人、其僱員或其代理人所帶進場地或本館的物品,具危險性或會滋擾或妨礙他人時,可著令租用人將該等物品移離場地或本館,而租用人亦應立即照辦。 |
噪音 | 24. 租用人必須禁止有任何噪音發出,尤其是在搭蓋展品架或開動音響設備時,以免擾及使用本館其他場地的人士。 |
裝飾 | 25. (1) 租用人事先未獲館長許可,不得將花卉裝飾及其他裝飾放置在本館內任何地方。 |
(2) 租用人須於租用終止或覆實租用期屆滿時或之前,將其放置於本館內的花卉及其他裝飾清移。 | |
(3) 租用人事先未獲館長許可,不得將任何旗幟或這類裝飾張掛或擺放在場地或本館內。 | |
(4) 租用人事先未獲館長許可,不得將物品陳列在窗前,倘館長認為該等物品會有礙大廈的外觀時,則不會給予批准。 |
吸煙及使用無罩火焰 | 26. 租用人必須禁止任何人在本館吸煙或使用無罩火焰;不過,如館長認為有此必要,且事先予以批准,則屬例外。 |
通路 | 27. 租用人務須保持其租用場地內的一切通路及出口暢通無阻。 |
舞台燈光、放映室及 音響控制室 | 28. (1) 租用人事先未獲館長許可,不得容許除館長或獲其授權的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士,操作舞台燈光設備、舞台控制板或音響設備。 |
(2) 租用人事先未獲館長許可,不得容許任何人士進入燈光控制室、放映室及音響控制室。 | |
樂器 | 29. 租用人事先未獲館長許可,不得容許任何人士接觸或彈奏署方所提供的樂器。 |
攝影、錄音、錄影、拍攝影片及廣播 | 30. (1) 租用人事先未獲館長許可,不得在本館內進行或容許進行攝影、拍攝影片、錄音或錄影、電視播映或電台廣播。 |
(2) 在不抵觸本條第(1)款的規定,以及在租用人已繳付適用租用價目表內所訂明的費用下,署方或會批准租用人在覆實租用期間拍攝電影、錄音或錄影、作電台廣播或電視播映。 | |
飲食供應、商品、禮物及抽獎 | 31. (1) 租用人若非事先獲得館長書面許可,不得僱請任何人士於本館內供應飲品及食品。 |
(2) (a) 除非事先獲得館長批准,否則租用人不得在本館任何地方售賣,或以其他方式導致、准許或容許在本館任何地方出售任何xxx、裝飾品、玩具或其他商品。倘經由署方、其核准代理人或本館內任何由署方指定或核准的商店出售,則不在此限。 | |
(b) 館長或會批准售賣該等物品,惟租用人須遵守下述規定: | |
(i) 租用人不得售賣,或導致、准許或容許售賣任何並未獲館長核准售賣的物品; | |
(ii) 租用人不得在並非館長所指定的地方售賣,或導致、准許或容許售賣上文所述物品;及 | |
(iii) 租用人銷售物品及/或使用售賣的地方,必須繳付館長所指定的費用;租用人並須遵守館長認為有需要而實施的其他條件。 | |
(c) 倘租用人違反或不遵守上文所述任何一項規定,則館長可隨時取消該項批准,而毋須給予通知。 | |
(3) 租用人事先未獲館長許可,不得在本館內免費派贈或准許免費派贈食物、飲品或禮物給任何觀眾或公眾人士;亦不得在本館內舉行獎券開獎或抽獎。倘租用人違反或不遵守館長為此所訂的規定,則館長可隨時 取消批准。 |
場刊 | 32. 租用人須將有關表演的場刊 4 份,交給館長,並須依照香港法例第 142 章書籍註冊條例的規定,將一份場刊送交書籍註冊處存查。 |
宣傳物品 | 33. (1) 租用人不得製作、發佈、展示或派發任何含有失實、偏頗、具誤導或欺騙性內容的與活動有關的宣傳物品。 |
(2) 租用人事先未獲館長以書面許可,不得製作、發佈、展示、派發或安排製作、發佈、展示、派發任何宣傳物品,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提述署方,藉以宣傳任何活動。 | |
(3) 就上文第 33(1)及(2)條而言,宣傳物品指與活動有關的:小冊子、門票、單張、海報、橫額、場刊、廣告、電子資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公眾或部分公眾注意的任何文字、說話、圖片或視覺影像。 | |
(4) 倘租用人違反或不遵守上文第 33(1)及 33(2)條,以致引起任何索償、要求、法律行動或訴訟時,租用人須負全責,並保障署方、政府以及兩者的僱員及代理人毋須作出賠償。 | |
租用費 | 34. (1) 就本條及第 35 條而言,「適用租用價目表」的定義是: |
(a) 倘有關訂租申請是租用演講廳的特別訂租,而基本場租的保證金,是依照下文第(3)(a)(ii)(B)條所列辦法繳付,則指覆實租用期首日前 12 個月有效的租用價目表;及 (b) 在其他情況下,指隨附的租用價目表。 | |
(2) 除非獲得館長同意另外辦理,否則,租用人須依照下列各款所述價目及方式,繳付租金給署方。 | |
(3) 繳付基本場租 | |
(a) (i) 演講廳普通訂租的租用人,須於遞交覆實訂租表格時,按適用租用價目表上所列的收費,立即繳交一筆相等於整體覆實租用期的基本場租(以下稱為「基本場租」)25%的款項,作為保證金;其後再於距離整體覆實租用期首日 2 個月前,按前述租用價目表上所 列的收費,再繳交一筆相等於基本場租 75%的保證 金。 |
(ii) 演講廳特別訂租的租用人: (A) 可在訂租覆實當日或之前,以書面向館長確實表示會選擇按照下列各節所述付款辦法,繳交基本場租的保證金(一經選定,不得更改): (I) 倘訂租覆實的日期,距離整體覆實租用期首日最少有 14 個月,租用人須於遞交覆實訂租表格時,按適用租用價目表上所列的收費,立即繳交一筆相等於基本場租 25%的保證金;其後再於訂租覆實後 2 個月內,或於距離整體覆實租用期首日 13 個月前,按前述租用價目表上所列的收費,再繳交一筆相等於基本場租 75%的保證金,兩者以日期較早者為準。 |
(II) 倘訂租覆實的日期,距離整體覆實租用期首日不足 14 個月,租用人須於遞交覆實訂租表格時,按適用租用價目表上所列的收費,立即全數繳交一筆相等於基本場租的保證金。 |
(B) 在其他情況下,租用人須於遞交覆實訂租表格時,按隨附租用價目表上所列的收費,立即繳交一筆相等於基本場租 25%的保證金,又假如按適用租用價目表上所列的收費,該筆保證金與基本場租 25%出現差額的話,則這筆差額須於距離整體覆實租用期首日最少 11 個月前繳交;其後租用人須於距離整體覆實租用期首日最少 2 個月前,按適用租用價目表上所列的收費,再繳交一筆相等於基本場租 75%的保證金。 |
(iii) 演講廳逾期訂租的租用人,則須於遞交覆實訂租表格時,按適用租用價目表上所列的收費,立即全數繳交一筆相等於基本場租的保證金。 |
(iv) 以任何訂租方式訂租演講廳的租用人,倘訂租覆實的日期,距離整體覆實租用期首日不足 2 個月,則須於遞交覆實訂租表格時,按適用租用價目表上所列的收費,立即全數繳交一筆相等於基本場租的保證金。 |
(b) 租用人須於覆實租用期最後一日起計 14 天內,按適用租用價目表上所列的收費,繳交基本場租。倘此數先前已經清繳,則不在此限。 |
(4) 繳付「根據銷量計算的收費」 |
(a) 演講廳的租用人,倘為活動收取入場費,則依照下列條文辦理: (i) 演講廳的租用人可在訂租覆實當日或之前,以書面向館長確實表示會選擇按照本節所述辦法,繳付「根據銷量計算的收費」的保證金(一經選定,不得更改): (A) 除非署方先前已根據本條文,按適用租用價目表上所列的收費,並以覆實租用期內各場節目均全場滿座計算,扣除了一筆總數不少於「根據銷量計算的收費」的款項,否則,每張經由城市售票網售出的門票,署方會從收到的門票銷售收益或其他門票的銷售收益內,扣除一筆相等於門票面值 10%的保證金。 |
(B) 所有內銷門票,租用人須在領取時或之前,繳交一筆相等於門票面值 10%的保證金。 |
(ii) 在其他情況下,演講廳的租用人須於距離整體覆實租用期首日最少 2 個月前,或於根據上文第(3)(a)款所述辦法繳交保證金或保證金餘數時(兩者以日期較後者為準),按適用租用價目表上所列的收費,並以覆實租用期內各場節目均全場滿座計算,繳付一筆相等於「根據銷量計算的收費」的保證金。 |
(b) 租用人須於覆實租用期最後一日起計 14 天內,按適用租用價目表上所列的收費,繳付「根據銷量計算的收費」。倘此數先前已經清繳,則不在此限。 |
(5) 繳付雜項服務的收費: |
所有訂租申請均根據下列條文辦理: |
(a) 租用人須按在覆實租用期首日前 12 個月有效的適用租用價目表上列出的收費,繳交一筆相等於雜項服務收費總數的保證金,並須於距離整體覆實租用期首日最少 20 日前繳交,或於根據上文第(3)(a)款所列辦法繳交保證金或保證金餘數時,一併繳交,兩者以日期較後者為準,但假如館長另有指示,則須在館長指定的較後日期或任何其他日期繳交。 |
(b) 租用人須於覆實租用期最後一日起計 14 天內,按上文(a)段所述適用租用價目表所列收費,繳交雜項服務收費;倘此數先前已經清繳,則不在此限。 |
(6) (a) 上文第(3)、(4)及(5)款內所提及的保證金,須以現金、銀行本票或銀行保證書繳付給署方,或在上文第(4)(a)(i)(A)款所述的情況下,由署方根據該條文扣除。 |
(b) 租用人或租用人代表倘以銀行保證書付款,必須依照館長所規定的方式辦理,而該保證書須由根據香港法例第 155章銀行業條例成立的核准銀行發出,其有效期須持續至覆實租用期最後一日起計 3 個月。 | |
(c) 倘租用人未能繳付上文第(3)、(4)及(5)款所述款項予署方,則署方有權從保證金及/或門票收入中扣除該筆費用。此舉無損署方根據本租用條款或其他規定而應享有的任何權利及應得的賠償。 | |
(d) 署方有權按本租用條款從租用人繳交的款項及/或門票收入中扣除根據本租用條款規定所須向署方繳交的所有費用,或將有關費用視為租用人所欠的債項,予以追討。 | |
(e) 除非所有應繳付予署方的款項均已全部付清,否則署方不會將保證金發還租用人。 | |
(f) 任何繳交給署方的保證金,均不會獲派發利息。 | |
取消訂租 | 35. (1) 除下文第(3)款所述的情況外,倘租用人取消全部或部分獲覆實訂租,將按照以下方法辦理: |
(a) 倘在距離整體覆實租用期首日最少 2 個月前取消訂租,署方將沒收一筆相等於適用租用價目表上所列基本場租 25%的款項,作為賠償取消訂租的損失;或 | |
(b) 倘在距離整體覆實租用期首日不足 2 個月內取消訂租,署方將沒收一筆相等於適用租用價目表上所列基本場租的款項,作為賠償取消訂租的損失。 | |
(2) 租用人須在取消訂租後 14 日內,將上文第(1)款所述須予沒收的款項,繳付給署方;倘該筆款項先前已經繳交,則不在此限。 | |
(3) 倘因颱風或惡劣天氣而取消獲覆實訂租,則由館長酌情決定上文第(1)款條文在此是否適用。 | |
36. (1) 除本條第(2)款所述的情形外,倘租用人發出取消訂租通知時,以書面向館長申請,署方可斟酌情形,將本應根據第 35 條的規定予以沒收的款項發還,惟租用人所提出的取消訂租理由必須充份,而發還的數目,亦不會超過須予沒收的款項的 75%。 | |
(2) 倘租用人按適用租用價目表上所列收費,只曾繳交一筆相等於基本場租 25%的款項,但其後取消獲覆實訂租,則所有已繳付的款項,將被沒收。 | |
訂租期的調動 | 37. 除非獲得館長批准,否則獲覆實的訂租不能在日期或時間上再作調動。 |
公眾秩序及安全 | 38. (1) 活動舉行期間,租用人、表演藝人或獲租用人授權的任何人士均不得進行任何活動可導致煽動觀眾作出引致秩序混亂的行為或導致危害觀眾的安全。 |
(2) 租用人、表演藝人或獲租用人授權的任何人士不得在本館的任何場地或在本館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藉此導致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 |
(3) 租用人須確保進入或集結在其租用場地的所有人士必須維持良好秩序並確保該等人士: | |
(a) 不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藉此導致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或 | |
(b) 不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導致或相當可能會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在此場地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寜,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寜。 | |
(4) 租用人不得容許任何人士作出下述的行為或展示下述的物品素 材: | |
(a) 所作的行為或展示的物品素材會藉民族、國籍、種族、性別、性行為偏向、宗教、年齡、社會地位、身體殘疾或心智缺陷的因素而 | |
(i) 相當可能會鼓動他人憎恨或害怕任何人士;或 | |
(ii) 侮辱或詆毀任何人士或群體;或 | |
(b) 所作的行為或展示的物品是基於惡意或無事實根據的指稱並相當可能會鼓動他人憎恨或害怕任何人。 | |
公眾健康 | 39. (1) 為適當管理本館、防止傳染病散播及保持公共衛生,館長可要求任何人進入場地前接受體溫測量或健康檢查;如有任何人拒絕接受上述測量/檢查,館長有權禁止該等人士進入場地。 |
(2) 倘館長認為上文所述的測量/檢查顯示某人可能患有傳染病,館長有權執行上文第 15(1)(b)條的規定。 | |
(3) 上文第 39(1)及(2)條皆適用於租用人、表演藝人,租用人的每名僱員及代表。 |
違反租用條款 | 40. (1) 館長可視乎情況毋須作出任何通知,取消該已獲覆實的訂租,或終止已獲訂租場地的全部或部分的租用,倘若: (a) 租用人不遵守或不履行本租用條款內任何一項規定,包括第 34 條所述的付款辦法;或 (b) 當租用場地的活動進行時,公眾秩序或公眾安全受到危害。 |
(2) 就上文第(1)段所述而採取的取消訂租或終止租用行動,並不豁免租用人須負上本租用條款內所規定的法律責任,亦不影響署方根據本租用條款所享有的權利或應得的補償。至於租用人就訂租場地繳交的保證金或款項,均會被署方沒收,作為協定賠償金。 | |
(3) 租用人須在訂租取消及租用終止後 14 日內,將上文第(2)款所述須予沒收的款項,繳付給署方;倘這筆款項已經繳付,則本條文不適用。 | |
(4) 倘租用人不遵守或不履行本館租用條款內任何一項規定,署方可拒絕接受租用人再次申請訂租署方管轄的任何場地及設施。 | |
保險 | 41. 如署方以書面提出要求,租用人須根據署方所訂的條件,向獲政府認可的保險公司購買一份或多份適當保險,以承擔租用人在使用本館期間,遇有死亡、受傷、遺失或損壞等情況所負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上文第 11(4)條所載租用人須負的責任。 |
關閉 | 42. 館長有權隨時關閉本館或其中任何場地,或通知租用人,將獲覆實的訂租或其中一部分的訂租取消。遇有上述情形發生時,租用人就已取消的訂租所繳付的保證金或費用或租金,或被署方所扣存的款項,將會獲得發還,但不會獲派發利息。至於租用人因場地關閉或訂租取消而引起的損失,署方概不負責。 |
個別條文的效力 | 43. 租用條款倘有任何部分無效或違例,將不會對條款其他部分的效力或執行權有任何影響。 |
給租用人的通知 | 44. 署方發給租用人的任何書面通知、要求或請求,均按照租用人在申請表格上填報的地址或租用人其後以書面通知署方的其他地址派遞。倘由專人於一般辦公時間內派送,則以派送至所報地址的日期作為租用人已於該日接到通知論;倘以郵遞方式發出,則當租用人於緊隨寄出日期之 後的工作天接到通知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