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法鼓學校財團法人法鼓文理學院
德貴學苑整合型資安設備更新採購案合約書
履約廠商 : 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法鼓學校財團法人法鼓文理學院 德貴學苑整合型資安設備更新採購案
立契約書人
法鼓學校財團法人法鼓文理學院 (以下簡稱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
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履約標的
乙方應交付整合型資安設備 1 台。規格及保固期如附件規格書所列。
第二條:契約價金
新臺幣(下同) 元整(含稅)。
第三條:付款方式
一、甲方應於驗收完成後,通知乙方開立發票進行請款。甲方於收到乙方請款憑證後,以匯款方式匯入乙方指定帳戶。
二、乙方應交付契約價金 5%整予甲方,作為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於驗收後轉作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後無息發還。
第四條:履約期限
一、乙方應於簽約日起 30 個日曆天(含例假日)內將標的物送達甲方指定之場所,由甲方進行數量、商標、外觀等之清點檢視無誤後,待甲方通知乙方後於 14 日(含例假日)內完成安裝。
二、甲方指定地點如有變更,得預先通知乙方,其衍生額外運費應由甲方負擔。
第五條:規格確認及驗收
甲方於標的物到貨安裝完成後進行規格確認及測試,確認標
的物規格均符合。規格確認無誤後,通知乙方辦理驗收,經驗收合格後,開立發票交付甲方辦理請款。
第六條:保固服務範圍及責任
一、保固期間:本履約標的自驗收合格次日起,保固 5 年。其服務時間為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國定例假日除外)八小時(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其服務地點為標的物之所在地。
二、保固期內發現故障或暇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或需調教參數設定,由甲方通知乙方修正或調教,乙方於收悉通知後於 4 個工作小時內回應,並於一週內完成修復或調教參數設定之工作。若未依時限完成,xxxxxxx,x方得依契約第八條向乙方請求給付違約金。
三、凡在保固期內發現故障或暇疵,應由乙方於前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
四、保固期內,標的物因故障或暇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若乙方於通知日起(含)6個工作天內無法修復完成時,應即免費提供以效能不低於標的物之機器設備提供予甲方進行代用。
第七條:維護責任
乙方對標的物應提供例行性檢查及維護服務,務使標的物經常保持良好操作性能,維護項目及時間由雙方另以協議訂定之。
第八條:遲延履約
乙方逾期交貨及保固服務逾時,每逾一日(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甲方得按契約價金千分之三向乙方請求給付違約金,此項逾期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並以契約價金為上限,乙方應無條件給付;逾期違約金超過前開上限且乙方仍於違約之狀態時,甲方得書面通知解除合約;惟因可歸責於甲方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履約者,應即書面通知甲方,其延誤之日數計算經甲方同意後予以扣
除。
第九條:契約之解除與終止
一、若有法令、行政命令等原因致乙方不能交付標的物者,乙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更為其他任何主張。
二、若因天災、地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阻礙或延遲交付者,乙方 得通知甲方延期交付,或經雙方同意或解除或終止契約。
三、本契約因第一、二項規定解除或終止時,乙方已交付之標的物,甲方同意由乙方自行拆卸取回並同意給予必要之協助。
第十條 資料保密義務及資通安全
一、乙方對於因承作本專案所獲悉包括但不限於本契約內容、甲方智慧財產權、營業計畫、系統、財務、交易狀況、個人資料等一切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善盡保密義務,採取一切可能之適當措施,防止其自身或與本專案相關工作人員以任何形式將資料轉發或洩漏予任何與本專案無關之第三人。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者,亦同。
二、xxx與本專案相關工作人員簽署保密切結書,使其相關工作人員對甲方同負資料保密及維護資通安全義務;相關工作人員嗣後離職者,仍不解免其資料保密責任。
三、乙方應就承作本專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建構完備之資料控管保護機制,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四、乙方及相關工作人員應遵照甲方之委外作業管理程序書規範,並依甲方所定作業程序及作業程序書之存取控制規定,執行本專案相關作業。
五、乙方或其相關工作人員如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乙方對於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含甲方依法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及應給付之罰鍰)。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者,亦同。
六、乙方或其相關工作人員如有違反本條各項情事之一,甲方得不經催告而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保密協議
雙方同意若因本件買賣而知悉對方業務上或標的物上資料、情報、計畫、機密、其他相關事項及 x契約之所有內容,應
謹守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他人或為不利於對方之情事。如有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違反上開義務並致他方損害者,應對他方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十二條: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雙方同意恪遵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智慧財產權保護之相關法令。如有違反時,應由違反之一方自負其責,與他方無關。
第十三條:適用法律
乙方或其人員關於本契約標的物之說明、擔保、保證、義務、責任或其他有關事項悉以本契約約定者為準。本契約未約定者,則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商場慣例定之。
第十四條:訴訟管轄
x契約若有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合約收執
x契約計正本貳份、副本三份,經雙方用印後,由乙方執正本壹份,其餘由甲方收執。
立合約書人
甲 方:法鼓學校財團法人法鼓文理學院代 表 人:xxx(xxx)
地 址:新北市金山區西勢湖法鼓路 700 號統一編號 : 39994961
乙 方 :
代 表 人:地 址: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