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人保寿险臻祥一生终身寿险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1之前身故或全残2,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3(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交费期间4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三)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交费期间外,我们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其中,(二)(三)项中的给付比例按下表规定: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5 | 给付比例 |
不满 41 周岁 | 160% |
满 41 周岁但不满 61 周岁 | 140% |
满 61 周岁 | 120% |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且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和客运汽车期间6遭受意外伤害7,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
1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2 全残:具体定义见“9.1 全残定义”。
3 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减少,则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已交纳保险费的期数计算。
4 交费期间: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5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当前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的年龄。
6 乘坐客运轮船和客运汽车期间:
(1)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 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客运轮船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包括轮渡)。
(2)被保险人乘坐公共汽车或无轨电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离开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上车时起至下车时止。客运汽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汽车(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出租车、网约车)。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①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②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③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④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
⑤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驾驶员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网约车。
7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
则我们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3.1 | 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8;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1的机动车12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13、军事冲突14、暴乱15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 之外的其他权利人16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轮船汽车意 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17、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18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
死亡,以医疗机构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8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的其他情况下驾驶。
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取得行驶证,违法上道路行驶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4)行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2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3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14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5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16 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17 酗酒: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 1 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18 精神疾病:指精神与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的车厢外 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 ||
3.2 | 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2.4 保险责任”、“4.2 宽限期”、“4.3 效力中止与恢复”、“5.2 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7.3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7.4 保单贷款”、 “7.5 年金转换权”、“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 年龄性别错误”、 “8.6 未还款项”、“脚注 9 乘坐客运轮船和客运汽车期间”、“脚注 10 意外伤 害”、“脚注 23 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
4.2 | 宽限期 |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 保险费。 若您在宽限期内未足额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4.3 | 效力中止与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19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 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 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6.1 | 犹豫期 | 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 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 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
6.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7.2 |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 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保险 费及其利息时,我们按该余额折算成承保日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该余额不足以垫交 1 日的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
7.3 |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 |
19 利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关于利率,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值。您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 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本 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 ||
7.4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 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
7.5 | 年金转换权 |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1)自本合同第三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且于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之前,您可按本条款“7.3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约定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并将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2)自本合同第三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且于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之前,您可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将本合同退还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3)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依照约定领取保险金后,可申请将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转换为年金。 参与转换年金的金额不得低于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本“7.5 年金转换权”条款仅适用本合同,不适用附加于本合同上的附加险合同。 |
8.2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合同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8.3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保险合同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20 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8.6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将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 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其利息。 |
20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脚注 9 乘坐客运轮船和客运汽车期间:
(1)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客运轮船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包括轮渡)。
(2)被保险人乘坐公共汽车或无轨电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进入车厢时起 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离开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上车时起至下车时止。客运汽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 目的的汽车(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出租车、网约车)。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①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②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③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④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
⑤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运输证》或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网约车。
脚注 10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以医疗机构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脚注 23 我们认可的医院:指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 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若我们有指定,则指我们指定的医院。
尊敬的客户:
人保寿险臻祥一生终身寿险特别提示
您好!您投保的是《人保寿险臻祥一生终身寿险》,产品报送文件编号为人保寿险发[2023]616 号,文字编码为人保寿险[2023]终身寿险 061 号。
以下内容可能影响保单效力以及可能免除保险公司责任,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二、请您慎重选择“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致电中国人民保险客服热线:95518 转寿险进行咨询)。
三、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录入的电子投保单等资料的各项信息须真实、准确及完整,尤其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等客户信息;对于投保页面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录入,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若您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请您详细阅读可能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
保险公司已在保险条款中以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示列明可能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并进行了明确说明。您可在投保过程中点击保险条款的链接进行查看,我们亦在《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界面逐项展示可能免去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并予以明确说明。
客户声明:江苏银行已经对我投保相关的事项展示清楚,我也对上述内容明确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