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收购协议》”),约定甲方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含募集资金到位)后,以现金方式收购乙方合计持有的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现甲、乙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
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
《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x协议由以下甲、乙各方于 2016 年【】月【】日在【】市签署:
甲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30000000025073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 x
xxx:宁波东方亚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06000233224
注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 1 号办公楼 10 号 261 室
乙方二:宁波东银亚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06000233634
注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 1 号办公楼 10 号 262 室
鉴于甲、乙各方已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
(以下简称“《收购协议》”),约定甲方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含募集资金到位)后,以现金方式收购乙方合计持有的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现甲、乙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终止《收购协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收购协议》,《收购协议》项下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均不再履行。
第二条 各方确认《收购协议》的终止系基于自愿所为,各方对《收购协议》的履行情况不存在争议,确认该协议履行期间不存在违约行为,各方亦未遭受相关损失,相互之间不负有违约责任。
第三条 x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x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甲方及各乙方各持贰份,其余用于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存档备用。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接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xxx:宁波东方亚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二: 宁波东银亚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x)执行合伙人人或授权代表(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