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般責任
1. 調解員須公平地對待調解各方,對任何和解協議的條款不得有任何個人利害關係,不得偏袒任何一方,需要在合理的情況下應調解各方的要求提供調解服務,並確保調解各方均獲告知調解程式。
對調解各方的責任
2. 保持公正無私/避免利益衝突
調解員必須以公正無私的態度對待調解各方。調解員若有可能或曾與任何一方之間有任何從屬/利害關係,必須向調解各方披露;如屬這情況,調解員必須在展開調解程式前取得調解各方的書面同意。
3. 知情同意
(a) 調解員須向調解各方解釋調解程式的性質、將採用的程式和調解員的角色。
(b) 調解員須確保調解各方進行實質磋商前已簽署調解協議(請夾附調解協議的樣本)。
(c) 調解協議須訂明調解員和調解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4. 資料保密
(a) 調解員必須將調解過程所產生或與調解工作有關的所有資料保密,但若藉法律或基於公共政策理由而被強制者則作別論。
(b) 對於任何一方在機密的情況下向調解員披露的資料,在未取得事先准許的情況下不得向另一方披露。
(c) 若這些資料包含對人命或人身安全構成實際或潛在威脅的內容,則上文第
4(a)段及4(b)段所述守則並不適用。
5. 暫停或終止調解
調解員須告知調解各方他們有權退出調解。如調解員認為任何一方不能或不願意實際參與調解程式,調解員可暫停或終止調解。
6. 保險
調解員須考慮在專業彌償保險方面受保是否適當,如屬適當,須確保自己充分受保。
確立調解程式
7. 獨立意見和資料
假如調解的任何一方沒有法律代表或未獲取有關的專業意見,調解員須考慮是否鼓勵這一方獲取法律意見或有關的專業意見。
8. 費用
調解員有責任以書面方式訂明和闡述所收取的調解費用。調解員不得收取成功酬金或按調解結果收取費用。
對調解程式及公眾的責任
9. 適任程度
調解員在進行調解程式中必須具備能力和知識。相關的因素包括教育、專門訓練及持續進修,令調解員依據有關標準及/或認可計劃而獲得認可。舉例來說,當調解與分居/離婚有關,調解員便必須接受過相關的專門訓練和具備適當的認可資格。
10. 委任
調解員在接受委任前,必須確信自己可騰出時間,以確保調解可以迅速進行。
11. 宣傳/推廣調解員所提供的服務
調解員可進行執業推廣,但須以專業、誠實和保持尊嚴的方式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