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OO 大學
國立臺北大學與
OOOO 大學
學生交流協定書
第一條 雙方學校職司學術交流之單位為雙方交流計畫之行政單位。
第二條 雙方學校每學期至多可交流免收研修費學生O 名,付費訪問生 O 名。
第三條 一學期之交流學生在接待學校從事研究或修課,不獲取學位。如僅從事訪問研究,不修課及不使用接待學校之資源者,經由雙方同意另行安排,不占交流生名額。
第四條 交流學生須根據下列條件由原屬學校選出:
一、 須至少在原屬學校修業滿一年。
二、 須學業及品行優良。
三、 須符合原屬學校及接待學校之研修要求及其他規定。
第五條 原屬學校提名之學生原則上應為接待學校所接受,但接待學校保留審查交流學生研修之最後決定權。接待學校提供研修許可證明或相關資料以便交流學生順利至接待學校研修。
第六條 交流學生必須遵守接待學校之規定,並在合乎規定之範圍內享有與該校其他學生相同的權利。第七條 交流學生在接待學校研修,需負擔原屬學校之學雜費,毋須繳交接待學校之研修費。
第八條 雙方學校需盡力協助安排對方交流學生之住宿,並且提供適當之諮詢及援助。交流生應自行負擔其在交流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書籍費、證件規費、保險費及其他屬於個人支出費用。
第九條 接待學校須提供交流學生有關研修、校園生活、健康、語言及文化調適等方面之協助或指導。
第十條 雙方將提供申辦(赴大陸地區或赴臺灣地區)入出境證件所需之資料,以便學生及時取得入出境許可。第十一條 兩校保留在任何時間停止學業上或個人操守上違反規定之交流學生的權利,該交流學生須返回原屬學校。
其他交流學生之權益不受影響。
第十二條 交流學生在接待學校學習期滿後,必須返回原屬學校,不得延長停留時間。第十三條 接待學校須在交流結束時,將交流學生的學習證明寄予原屬學校。
第十四條 x協定書自簽約之日起算,有效期為五年。本協定書須經過雙方書面同意後方可修訂或終止。惟已在校之交流學生將可繼續完成其學業。(※一般為一期 3~5 年)(※是否加上自動續約的條款,可與姐妹校討論)
國立臺北大學 校長 xxx x x: 年 月 日 | OOOO 大學 校長 日 期: 年 月 日 |
※簽署人請以對等且符合層級簽署為原則,如院級需請院長簽名、系所級由系所主管簽名
※如還需加列校長、副校長或國際長簽字者,請在簽呈中說明,奉核後再依行政流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