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西安欧亚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以人为本”工作的贯彻和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欧亚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三条 x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教职工包括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和协议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单位)。
第四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西安欧亚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诉事宜。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士共 7 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
任 1 名,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对xx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x)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四)保管申诉处理卷宗档案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 申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评聘、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二级学院及行政职能部门做出的其他处理决定的。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引起申诉或争议事由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凡提起申诉须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领取申诉表
填写,申诉表须填申诉人的情况、被申诉人及单位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xx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xx人。
2.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3.对申诉申请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1.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3.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复核。调查复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举证。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若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
申诉处理期间,被xx人不得再自行收集对教职工进行处罚或处理的证据材料。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依申诉人申请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2.质证。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与辩论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申诉人xx调查的征据材料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3.证据审核认定。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4.调解。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 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 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调解不成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处分或处理的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学校教职工校
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教职工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期间,暂缓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x办法由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x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院长办公会议核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号:ZD/GH---004 2013.1.24(修订并经教代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