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契約審閱權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 3 日)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代租-屋主與承租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NO:
房屋租賃契約
立契約書人:出 租 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 租 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租屋服務事業:
茲參加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度社會住宅包(代)租代管計畫」,為房屋租賃及管理事宜,同意並簽訂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租賃標的所在地、使用範圍及使用目的房屋座落:
使用範圍:使用目的:
第二條:租賃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計 12 個月。
第三條:租金及押租金
(1) 租金每月新台幣 元整。其中由乙方自行負擔新台幣 元整,乙方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之租金差額為新台幣 元整。
(2) 乙方自行負擔租金部份,應於每月 日前支付當月 日至次月 日之租金至租屋服務事業指定帳戶,由租屋服務事業代收乙方之租金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之租金差額補助後,一併交付予甲方。(指定匯款銀行: 戶名: 帳號:)
(3) 前項租金差額係依據「住宅法」第五十二條訂定之「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相關規定,租屋媒合案件之承租人(乙方),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審核通過符合 戶資格,以不超過市場租金 折承租,承、出租之租金差額新台幣 元,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每月撥款予租屋服務事業,再併同乙方繳納之租金,撥款予出租人(甲方)。若於租約期間,承租人資格已不符上述辦法之規定,一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取消租金差額補助,租金差額則應由乙方自行負擔。
(4) 押租金新台幣 元整。乙方應於租賃起算日前,一次全數給付於甲方,甲方同意收取之押租金交由租屋服務事業保管,並於租賃關係消滅、乙方返還租賃物時,扣除乙方應支付之相關費用(不含租金)後,無息退還乙方。
第四條:稅費
(1) 就本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皆由甲方自行負擔。
(2) 租賃期間因使用本租賃物所產生之電費、自來水費、瓦斯費除另有約定外,應由乙方負擔。
(3) 公證費,新台幣 元,由甲、乙方負擔。
(4) 媒合費,新台幣 元,甲、乙方應負擔之費用,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106 年度社會住宅包(代)租代管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提供予租屋服務事業。
第五條:轉租
未經甲方之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權轉讓與第三人,亦不得將房屋轉租與第三人。
第六條:修繕及改裝
(1) 房屋因自然使用所產生之耗損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不得拖延。
(2) 乙方如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應取得甲方之同意,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第七條:房屋之使用
乙方不得將房屋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若造成甲方之損害,願負一切責任。如租賃物所在地之公寓大廈住戶間就房屋及相關設施之使用有規約或其他決議者,乙方亦應遵守之。
第八條:違約之效果
(1) 乙方積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甲方得終止本租約。
(2) 乙方於終止租約經甲方定七日以上催告搬遷或租期屆滿已經甲方表示不再續約,而仍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至交還房屋之日止,乙方應給付給甲方按房租貳倍計算之違約金。
第九條:租賃物之返還
租賃關係消滅時,乙方應即日將租賃房屋回復原狀或遷空返還甲方,不得拖延。如租賃房屋之改裝係經甲方之同意者,乙方以現狀返還。
第十條:管轄法院
如因本約所生紛爭,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誠信原則
x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送達及不能送達之處置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應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
更未經書面告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法送達之日期。
第十三條:特別約定事項:(雙方得自行議訂之特別條款)
(1) 本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由租屋服務事業負責溝通及協調。
(2) 甲、乙方得提前終止本約,但應於壹個月前通知租屋服務事業進入協調,並另行支付對方相當於壹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
(3) 乙方同意租屋服務事業派員到府訪視。
(4) 乙方不得以押金抵扣租金。
(5) 甲方提供之設備明細如附件設備清冊;租賃關係消滅時,乙方應返還之租賃物以點交清冊為依據。
第十四條:契約分存
x契約書壹式 份,由立契約人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第十五條: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如公證書所載。
●附件
□雙方身分證影本□營利登記證影本□設備清冊□屋況照片
□其他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 (簽章)國民身分證證號:
地址:電話:
=======================================================================
承租人: (簽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電話:
======================================================================
租屋服務事業: (簽章)
統一編號:
負責人: (簽章)
地址: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房租收付明細》
租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押租金金額 | 收付款日期 | 收款人簽收 | |
新台幣 元整 | |||
所屬月 | 租金金額 | 收付款日期 | 收款人簽收 |
《設備清冊》
設備 | 數量 | 說明 | 遷入 | 備註 | 遷出 | 備註 |
家電 | 數量 | 說明 | 遷入 | 備註 | 遷出 | 備註 |
傢俱 | 數量 | 說明 | 遷入 | 備註 | 遷出 | 備註 |
❖鑰匙 把 ,磁扣 個,磁卡 張 搖控器 個 ,其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