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客户协议
附表 :
1.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2. 风险披露声明
3. 开户表格(客户数据表)
4. 网上交易协议
证券客户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开户表格所列之日期起签署:
(1) 矩阵证券有限公司(本公司),为一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主要营业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14楼1406室,幷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第一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CE 编号:ABS418),及联交所交易所参与者;及
(2) 当事方(「客户」),其名称、地址和相关数据列于开户表格中。以下为协议正文:
1 释义
「账户」 | 指当前或今后根据本协议以客户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的任何一个或 多个证券交易帐户; |
「开户表格」 | 指本协议的附表 3 |
「协议」 | 指原先签署或随后不时修订或增补后的本协议文本,包括开户表格及附属于本协议的各种附表; |
「联营公司」 | 指与本公司有关连的子公司或有关连公司之法人团体(不论在香港或其它地方); |
「获授权人士」 | 指在本协议中指定或按照本协议规定而指定幷获客户授权代表客户发出与帐户和交易有关的指示的人士(或其中任何一人),现时指开户表格内所列之人士; |
「营业日」 | 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日和交易所宣布的非交易日之外,有关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任何一日; |
「结算所」 | 针对联交所而言,指「香港中央结算所」;针对其他外国证券交易所而言, 指向该「外国证券交易所」 提供类似「香港中央结算所」服务的结算所; |
「业务代理」 | 指代表本公司在香港或其它地方进行的交易或结算的代理人,包括交易所或结算所的任何成员; |
「交易所」 | 指联交所及任何外国证券交易所; |
「电子服务」 | 指网上交易协议中规定的服务; |
「香港」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中央结算所」 | 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指示」 | 指由客户或其获授权人士根据本协议第 4.1 条规定向本公司发出 的任何指示或买卖盘; |
「证券」 | 指(1)股票、股份、单位信托中的单位和其他股本证券;(2)债券、票据和其他债务证券;(3)现货合约和远期合同、期权、认股权证、期货、差价合约、掉期、外汇及衍生工具(不论其以何种方式与前述投资或与任何货币、指数或其他资产、物业资产或项目有联系或有关);及(4)任何种类之其他投资。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不论该等投资为上市或非上市、有否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场买卖,属私人配售或公开发售,及是否由证书或其他文件(不记名、可转让或其他形式)构成、作为证明或代表,或记入一名发行人、结算所、存管处、代管人或其他人士之簿册,连同就上述任何一项于任何发行人、结算所、存管处、代管人或其他人士之簿册,连同就上述任何一项于任何发行人、结算所、存管处、代管人或其他人士权利,以及与上述任何一项有关之其他权利、权益及收益。 |
「联交所」 |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包括其继承者、受让人以及由于其重组、合幷、幷入而产生或保存的实体; |
「证监会」 |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 |
「交易」 | 指购买、认购、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及所有种类证券所涉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保管以及提供代名人或提供托管服务,以及依据本协议进行的其他交易。 |
2 授权
2.1 客户(此处指公司客户)授权予获授权人士在与本公司进行的所有交易事务中代表客户,及代表客户签署与账户及其操作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所有这类文件和指示对客户有绝对的、最终的约束力。客户同意本公司有权依据获授权人士的指示,直到客户书面通知本公司撤销或变更该授权为止。
2.2 如果客户(此处指个人客户)要指定获授权人士,则客户要以本公司规定或可接受的格式向本公司提交正式签署的授权书或类似的委任文件。客户同意本公司有权依据获授权人士的指示行动,直到客户书面通知本公司撤销或变更该授权为止。
2.3 客户确认幷同意,客户对所有交易负有完全的责任,本公司只对交易的执行、结算和进行负责,本公司对于与帐户或交易有关的介绍公司、投资顾问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操守、行动、陈述或声明概不承担义务和责任。客户进行的交易不是本公司推荐或诱导的结果,本
公司不会对客户进行的交易的合适性承担责任。本公司亦不会对任何交易的盈利、税项、法律和会计的后果承担责任。
2.4 由本公司、本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提供的任何意见或数据(不论是否被要求的)都不应构成进行交易的要约或投资的建议。客户应独立地幷且不依赖本公司,做出其本身的交易判断。
2.5 客户授权本公司指示本公司可有绝对酌情权选择的业务代理执行交易;客户确认该业务代理的业务条款及进行交易及结算的任何交易所与结算所的规则将适用于这类交易,幷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3 佣金,收费和利息
3.1 在所有交易中,本公司获授权扣除有关为客户进行任何交易(按不时通知客户)的本公司佣金和费用、交易所或结算所征收的相关征费、佣金、印花税、银行费用、过户费、到期的利息及代名人或托管人费用。
3.2 本公司有权将客户账户内的所有资金和代表该客户账户收到的资金存放于一间或多间《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之认可财务机构或《证券及期货条例》另行准许的财务机构的一个或多个信托账户。
3.3 客户需按本公司不时通知客户的利率和条款为账户所有的借方结余(包括于任何时间欠付本公司的任何金额)支付利息。该利息将逐日累计,幷且应在每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或按本公司要求的任何日期支付。逾期未付利息将每月按复利计算及利息本身将产生新的利息。
3.4 本公司有权但没有责任应按本公司不时通知客户的利率和条件为账户的贷方结余支付利息。客户确认幷同意该利率是浮动的,幷且可能有别于银行支付给本公司代表客户所持有的信 托账户的利率。
3.5 客户同意向本公司支付为维持客户账户而可能会征收的账户服务费,及客户授权本公司可从客户的账户中扣除该项费用。
4 指示
4.1 所有指示应由客户(或其获授权人士)当面或通过电话口头发出,或以书面方式、亲手方式、邮寄方式,或以本公司不时接受的其他方式发出。
4.2 客户授权本公司,按照其(或其授权人士)以口头或书面指示,将账户内的资金调入或转出至客户于本公司内的另一个账户或所指定之银行账户。客户同意向本公司和其联营公司,全额赔偿或保持全额赔偿由此授权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索偿、债务或开支,包括法律费用。
4.3 客户确认幷同意由(或声称由)客户或其获授权人士通过任何方法向本公司发出及本公司按其行事或已依赖的任何指示,在任何时候都不可撤回及对客户具有约束力,不论该指示是否由客户亲自或由获授权人士发出。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都没有义务查询或核证以可接受的方法发出指示的人士之身份和权力。
4.4 客户确认一旦指示被发出,该指示可能无法撤回或更改。
4.5 本公司可运用其酌情权及无须给予解释的情况下,拒绝为客户或其获授权人士进行任何交易。
5 交易惯例
5.1 客户下达的证券买入和卖出指示如果在相关交易所交易日结束之前(或于客户与本公司同意之较后时间)没有成交,该指令将被视为已自动取消。
5.2 客户授权本公司为获得到更好交易价格和/或减少指示的数量,可以在任何时候及据本公司的绝对酌情权,将客户的买入和/或售出证券的指示与本公司收到其他客户的相似指示合幷和/或拆散地执行。客户同意如果没有足够的证券去满足合幷后的买入或售出证券的指令,本公司将根据收到指示的顺序把实际买入或售出证券的数量分配给有关的客户。
5.3 客户确认由于执行交易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场的交易惯例,交易指示未必可以「最佳价」或
「市场价」执行,客户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依照客户发出的指示所进行的交易承担责任。
5.4 依据适用的法例和规例及市场的要求,本公司可据其绝对酌情权,及考虑接受指示的次序,决定执行客户指示的优先权,及客户不得对有关本公司执行任何收到的客户指示的优先次序提出异议。
5.5 除非另有协订及本公司已(就每一宗交易)代表客户持有现金或证券以进行交易的结算,客户应按本公司通知客户的时间内向本公司支付可使用的款项(包括以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或向本公司交付已缴清股款幷拥有有效和完整的所有权及可交付形式的证券。客户应对本公司由于客户的交收失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承担责任。
5.6 客户付款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幷将该付款的书面凭证交付给本公司。客户确认,只有本公司收到该通知后,该付款才会被记入客户的账户内或反映在任何账户结单内。客户同意,按条款第 3.3 和 3.4 条下应付或应收的利息将按此基础计算。
5.7 账户应以港元或本公司和客户双方不时同意的其他货币开设。如客户指示本公司以港元以外的其他货币进行任何交易,因相关货币的汇率波动而导致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将由客户独自承担。如因本公司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行动或步骤而需要进行由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时,本公司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决定的方式及时间进行该转换。客户授权本公司从客户的账户中支付货币转换过程产生的任何费用。本公司保留在任何时候拒绝接受客户关于货币转换的任何指示的权利。
5.8 客户确认客户与本公司之间的电话通讯或其他形式的通讯可能会被录音,或以其他电子形式被监听而不予任何警示,及如果双方发生争执时,这些录音带可用作为指示的最终证据。
5.9 如果本公司雇用业务代理的服务,本公司有权(为其本身的账户)接受幷保留本公司就代表客户向业务代理提供任何业务而可能收到的任何佣金或回扣。
5.10 按照本协议,本公司将在交易中作为客户的代理人,除非本公司(在有关交易的成交单据中或以其他方式)指出本公司以当事人身份行事。为免产生疑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股票的任何交易中,本公司将在业务代理维持一个综合帐户。
6 利益冲突
6.1 客户确认幷同意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及其业务代理可以为其本身帐户或联营公司帐户进行交易。
6.2 本公司有权(不论本公司是作自行买卖或代表联营公司或其其他客户)买入、卖出、持有或买卖任何证券,或采纳与客户指示对立的仓盘买卖。
6.3 本公司有权将客户指示与其他客户的指示进行对盘。
6.4 本公司有权对本公司或其联营公司有持仓或就该证券作为包销商、保荐人或其他身份的证券进行交易。
6.5 在本条款中提及的任何情况下,本公司都不负责对客户说明所得利润或利益的义务。
7 客户身份
如果客户为其顾客进行证券交易,不论是否受顾客全权委托,以代理人身份抑或以当事人身份与客户之顾客进行对盘交易,客户兹同意在本公司接受联交所、证监会,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交易所,政府或监管机构(「有关的监管机构」)进行有关交易的调查时,须遵守下列条款:
7.1 受下面条款制约,客户在收到本公司的要求后(该要求应包括有关的监管机构有关的联系资料),应实时向有关的监管机构提供与其帐户进行交易的顾客以及(就客户所知的)交易最终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职业和详细的联络资料。客户还应该将引发交易的第三方(如果该第三方与客户/最终受益人不同)的身份、地址、职业和详细联络资料告知有关的监管机构。
7.2 如果客户为集团投资计划、全权委托账户或全权委托信托进行交易,客户须按本公司的要求(该要求应包括有关的监管机构有关的联络资料)实时向有关的监管机构提供有关该计划、账户或信托的身份、地址和详细的联络数据;及(如适用)提供有关该名代表该计划、账户或信托向客户下达交易指示的人士之身份、地址和详细联络数据。
7.3 如果客户为集体投资计划、全权委托账户或全权委托信托进行交易,客户在客户全权代表该计划、账户或信托进行投资权力已予撤销时,须在尽快可行的情况下通知本公司。在客户的全权代客投资权力已予撤销情况下,客户须按本公司的要求(该要求包括有关的监管机构有关的联络资料)实时向有关的监管机构提供有关该名/或多名曾向客户下达有关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和详细联络数据。
7.4 如果客户知悉其顾客乃作为其本身顾客的中介人进行交易,但客户幷不知道有关交易所涉及其顾客的身份、地址、职业和详细联络资料,则客户应该确认以下各项:
(i) 客户已经与其顾客做出安排,授权客户可按要求立即向客户之顾客取得本协议第 7.1 和
7.2 条中列出的各项资料;或促使取得有关资料;及
(ii) 客户将按本公司就有关交易提出的要求,立即要求或促使向客户下达交易指示的顾客提供本协议第 7.1 和 7.2 条中列出的各项资料,幷在收到客户的顾客所提交的资料后即呈交予有关的监管机构。
7.5 在必要时客户确认已经得到进行交易的顾客、集体投资计划、全权委托账户或全权委托信托的全部同意或豁免,使客户可以向有关的监管机构提供以其帐户进行交易的有关顾客、计划、账户或信托的身份和详细联络数据及交易最终受益人和引发交易人士(如果与其顾客/最终受益人不同)的身份和详细联络资料;
7.6 即使本协议终止,本条款中所列各规定依然有效。
8 保密
8.1 本公司须应有关的监管机构之需要或要求,披露有关客户之姓名、实际受益人身份及其他数据。客户承诺,于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披露为了本公司遵从有关法律、规定、规则、及/或有关的监管机构要求的有关客户本身之其他资料。客户不可撤回授权本公司作出任何该等披露。
8.2 对于个人客户,本公司将遵守监管个人资料使用之香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本公司有关个人资料使用的政策和应用载于本协议的附表 1 内。客户确认已完全明白及接受载于附表 1 内的条款。
9 证券的保管和处置
9.1 客户委任本公司为客户的托管人,为客户提供证券托管服务。客户同意在没有得到本公司书面同意前,不会对构成任何账户部分的任何证券和资金进行按揭、抵押、出售、发行认股权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买卖。
9.2 对于本公司在香港代客户保管而持有的任何证券,本公司可按其酌情权决定进行以下处置:
(i) (对于可注册证券)以客户的名义或本公司代名人的名义登记;或
(ii) 以安全保管方式存放于在《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之认可财务机构、核准保管人或
另一获证监会发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开立的独立账户,而该账户是指定为信托账户或客户账户的独立账户。
9.3 若本公司按本条款为安全保管而持有证券,本公司或促使本公司委任的代名人或托管人可以:
(i) 为客户账户收取证券带来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收益,幷存入客户账户或按照与客户议定的方式支付予客户。当该证券为代本公司的客户持有的同一大量证券的一部分时,客户有权根据该证券在本公司持有的全部此种证券中所占的份额,在持股产生的收益中得到相应的份额。当股息以现金股息或其他形式派发时,如客户没有事先书面提出不同的指示,本公司有权代表客户选择及接收现金股息;及
(ii) 在有足够的时间作出相应安排的前提下,本公司可按客户的指示,行使该等证券附有或授与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如果该行使需要支付有关该行使的任何费用及支出,除非及直至本公司收到有关行使所需的全部费用,否则本公司或其代名人将无需遵从客户的任何指示。
9.4 本公司及其代名人向客户交还的证券不必与从客户处收取或代表客户收到的证券完全同一,而可以在客户开户的本公司办事处向客户交还类同数量、种类和名称的证券。
9.5 本公司根据本条款为客户保管的证券之风险将由客户完全承担,及本公司将不会对客户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承担责任或义务,除非这类损失和损害是由本公司的疏忽或本公司方面的欺诈行为直接导致的。
10. 违约事件
10.1 下列任何一件事件均构成违约事件(「违约事件」)
(i) 客户无法按照本公司要求支付或逾期未能向本公司或其联营公司支付任何存款或应支付款项、或未能向本公司提交任何文件或交付任何证券;
(ii) 客户未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及未遵守任何附例、规则和相关交易所和/或结算所的规则和规例;
(iii)客户已被提出破产呈请、清盘呈请,或针对客户的类似法律程序已开始;
(iv)客户身故(指个人客户)或客户被法庭裁定为精神失常或无胜任能力;
(v) 针对客户的任何扣押、执行死刑或其他法律过程;
(vi)客户在本协议或任何文件中向本公司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正确或误导;
(vii)客户(指有限公司客户或合伙公司客户)签署本协议所必要的任何同意、授权或董事会决议被部分或全部撤回或暂时中止或终止或不再全面有效;及
(viii)本公司认为发生了可能危及本公司在本协议所拥有的权利的任何事件。
10.2 如果发生违约事件,在无损本公司的其他权利或本公司向客户获得补偿的权利,及无需进一步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行动:
(i) 立即结束账户;
(ii) 终止本协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iii)取消任何或所有未完成的买卖盘和代表客户所作的任何其他承诺;
(iv)将本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任何或所有合约平仓,或在相关交易所购买证券以填补客户的任何空仓,或在相关交易所卖出证券以结清客户的任何长仓;
(v) 处置代表客户持有的任何或所有证券,幷用所得收益及客户的任何现金存款偿还欠本公司及其联营公司的未清余额,包括本公司转让或卖出客户账户内所有或任何证券或财产,或完整其所有权时所招致的所有成本、费用、法律费用及其他开支,包括印花税、佣金及经纪佣金;
(vi)就代客户进行的任何出售、借入或购买交所所需的任何证券;及
(vii)根据条款第 13 条,合幷、整合和抵销客户的任何或所有账户。
如果违约事件发生,根据本协议客户欠本公司的所有到期或欠下的款项将立即到期付款幷须立刻缴交。
10.3 若根据本条款出售任何证券:
(i)如果本公司已经作出了适当努力幷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卖出或处置证券或其中任何部分,本公司将不承担因此导致的任何损失;
(ii) 本公司有权按其酌情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其本身保留或向其他人卖出或处置客户拥有的所有证券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本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幷且没有义务说明本公司和/或其任何联营公司由此而获得的任何利润;及
(iii)如果卖出证券获得的净收益不足以弥补客户欠本公司的款项,客户同意向本公司支付其不足部分。
11. 协议的终止
11.1 签署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只要在不少于 3 个营业日前向另一方提出书面通知,都可以于任何时候终止本协议。如果发生下列的一种或多种情况,本公司也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
(i) 客户给予本公司包含于本证券客户协议第 9.6 条内的授权被撤回或有效期届满(或当客
户被要求就该项授权续期时)没有加以续期;或
(ii) 客户撤回按现金客户协议第9.1 条所作出的委任,不再委任本公司作为客户的托管人。按本条款规定终止协议时,不会影响本公司根据本协议在终止前已进行的任何交易。
11.2 当本协议依据本条款终止时,客户在本协议下所有到期或欠下的款项将立即到期付款幷须立刻缴交。尽管客户有任何相反的指示,本公司将终止根据本协议各项条款的规定代表客户买卖证券的任何责任。
11.3 当本协议终止时,本公司可以卖出、变卖、赎回、套现或采取其他方法处置客户的所有或部分证券,以偿还客户所欠本公司之所有债务,及条款 10.3 条的规定将适用于该等出售活动。
11.4 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从卖出、变卖、赎回、套现或采取其他方法处置所获得的任何现金净额将贷记入客户账户;在首先扣除或准备所有金额和到期所欠下的款项,及客户未清偿本公司的其他已经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债务(无论是实际的或或有的,现时的或将来的)之后,所有账户的净结存(如果有的话)将退还给客户。所有未变卖和未处置的证券及本公司拥有任何有关的业权文件都将在客户自行承担风险和自行支付相关费用的条件下交付给客户。
11.5 根据本条款应用现金收入和扣除任何款项后,如果账户仍出现结欠,客户应当立即向本公司支付相等于该账户结欠金额,连同本公司通知客户该金额直至实际收到全部支付款项之日(在任何法律裁决之前或之后)的有关资金成本的款项。
12. 债务和赔偿
12.1 本公司将尽力遵从和执行由客户发出幷被本公司接受的有关帐户和交易的指示;但是,本公司或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及代理人(除非已经证实他们或他们其中一人有欺诈行为和故意违约行为)均不对客户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承担责任(不论基于合约、民事过失或其他责任):
(i) 本公司欠缺能力、不能或延迟遵守或执行任何指示或该指示含糊或有不完善之处;或
(ii)本公司忠诚地按照或信赖客户的指示行事,无论该指示是否在本公司或其联营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给予提议、建议或意见后发出;或
(iii)本公司因任何不受其控制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履行本协议下的责任,包括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的限制、任何交易所(或其个别部门)的关闭或裁决、暂停交易、传递或通讯或计算器设备出现故障或失灵、邮政或其他罢工或其他类同的工业行动、任何交易所、结算所、业务代理或其他人士不能履行其责任;或
(iv)任何交易所、结算所、业务代理或其他人士因任何原因停止承认任何交易的存在或有效性,或不能履行或撤销任何上述交易之合约,但任何上述情况的发生不能影响客户在
此合约下对该等合约或从其产生的责任和义务;或
(v)任何以口头或电子通讯方式发出的指示被错误理解、错误诠释,或电子讯息传递出现挤塞情况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传递上出现延误或错误,或本公司用作接收及处理透过电讯装置传递指示的电话或电讯系统或装置及其所有其他有关设备、设施及服务出现任何机械故障、暂停或停止持续运作或有效。
12.2 客户同意向本公司、其联营公司和业务代理及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获赔偿人士」)全额赔偿或保持全额赔偿由交易引起的或与交易有关,或本公司根据本协议采取或未有采取的行动,或客户违背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索偿、债务或开支,包括法律费用、本公司在收取客户所欠债务和账户结欠过程中招致的费用、本公司在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利或与终止账户有关的合理费用,及因交易导致任何交易所和/或结算所向本公司征收的罚款。
13 账户的抵销,留置和合幷
13.1 在不影响一般留置权的情况下及除一般留置权、抵销权或本公司在法律上及依据本协议拥有的其他同类权利外,本公司持有客户的所有证券、应收款项、现金和客户(由客户个人或与他人共同持有)的其他财产在任何时候均受制于本公司 拥有的一般留置权,以此作为赔偿和清偿客户因交易或其他缘故引致而欠本公司及其联营公司的债务的连续担保。
13.2 在不影响一般留置权的情况下及除一般留置权或本公司在法律上及依据本协议拥有的其他同类权利外,本公司本身和作为任何联营公司的代理人在任何时候都拥有在不预先告知的情况下将客户的任何或所有账户与本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账户合幷和整合的权利,不论账户是客户个人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的。本公司可以抵销或转让该等账户中的现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以清偿客户欠本公司或其任何联营公司的责任或债务,不论该等责任或债务是实际或或有的、基本或附带的、有担保或无担保的,个人承担或共同承担的,也不论该等责任或债务是否以银货两讫形式从客户的证券买卖中产生。
13.3 在不限制或修改本协议一般条款的情况下,本公司可根据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不作通知而在任何账户及其联营公司的任何其他账户之间转移任何资产。
14 共同和个别债务/继承人
14.1 当客户由两个及以上的人士组成时:
(i) 每个人都个别幷与他人共同承担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ii)本公司可以接受客户中任何一个人发出的指示,幷向发出指示的个人发出收据,而无须通知客户中的其他人士。本公司没有责任确定客户任何个人所发出的指示之目的或是否适当,及客户个人与其他人士间的付款分配或交付是否得宜。本公司保留要求客户书面提交指示的权利;
(iii)本公司与客户个人间的任何付款和证券交付将是有效的幷完全免除本公司对每个个人承担的责任,无论该交付是在客户中任何一个或多个个人死亡之前或之后进行的;
(iv)发给客户中任何一个个人的任何通知都被视为等同于发给持有该账户的所有个人;
(v)客户任何一个个人死亡(客户其他个人仍有生存者时)将不会导致本协议终止。倘若已故者的遗产可被本公司强制处理以清偿其生前的任何债务,已故者在账户的权益将归属于生存者。客户中的生存者在得知发生个人死亡事件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14.2 在客户死亡的情况下,本协议对客户的后嗣、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个人代表、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15. 交易的通知和结单
15.1 本公司将通过以下方式向客户报告交易执行的情况,(i)根据协议迅速以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报告和/或(ii)在执行交易之后两个营业日内向客户寄送书面交易确认书和帐户结单。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例、规例及规则向客户寄送当月交易状况摘要的月度结单,除非该月没有进行任何交易,或没有任何收入或开支,及账户没有结余或没有持仓或持有证券。
15.2 客户有义务仔细审核交易确认书、帐户结单和月度结单,幷在该确认书或结单发出后 3 个营业日或本公司指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报告其中的错误或不符。客户同意本公司不承担由于迟误向本公司报告错误而导致的损害和受市场波动影响的责任。另外,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交易确认书、帐户结单和月度结单将是结论性的,客户将被视为已经放弃质询任何错误的权利,本公司亦无须对客户就结单或任何有关账户采取或未有采取的行动的索偿负责。如账户出现多付款项或证券的情况,客户同意一旦发现将尽快地通知本公司,幷同意不取走多付的款项和证券(或如果已经取走,应及时予以退回)。
16. 新上市证券
16.1 如果客户要求幷授权本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及为客户或其他任何人士的利益申请于交易所新上市和/或新发行的证券,为了本公司的利益,客户保证本公司有权代表客户作出该等申请。
16.2 客户应熟悉幷遵从任何招股说明书和/或发行文件、申请表格或其他有关文件内所载之管辖新上市和/或发行证券及其申请之全部条款和条件,客户同意在与本公司进行的任何交易中受该等条款和条件约束。
16.3 客户兹向本公司作出新上市和/或发行证券申请人(不论是向有关证券的发行人、保荐人、包销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或人士)需要作出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
16.4 客户兹进一步声明和保证,幷授权本公司通过任何申请表格(或以其他方式)向交易所和任何其他适合人士披露和保证,为受益予客户或客户在申请中载明的受益人士,本公司作
为客户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请是客户或本公司代表客户作出唯一的申请。客户确认幷接受,就本公司作为客户代理人作出的任何申请而言,本公司和有关证券的发行人、保荐人、包 销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或任何其它相关监管机构或人士会依赖上述声明和保证。
16.5 客户确认,倘若为上市公司除证券买卖外未有从事其他业务,而客户对该公司具法定控制权力,则该公司作出的申请应被视为为客户的利益而作出的。
16.6 客户承认幷明白,证券申请的法律和监管规定及市场惯例不时会改变,而任何一种新上市或新发行证券的规定亦会改变。客户承诺,按本公司不时绝对酌情权决定的法律和监管规定及市场惯例的要求,向本公司提供数据幷采取额外的步骤和作出额外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6.7 本公司或其代理人为本公司本身和/或客户和/或为本公司之其他客户作出的大额申请、客户确认幷同意;
(i) 该大额申请可能会因与客户及客户申请无关的理由而被拒绝,而在没有欺诈、疏忽和故意违约的情况下,本公司和其代理人无须就该拒绝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负上责任;
(ii) 倘若该大额申请因声明和保证被违反或任何与客户有关的理由而被拒绝,客户将按条款第 12 条向本公司作出赔偿。客户确认,客户亦会对其他受上述违反或其他理由影响的人士的损失负上责任;及
(iii) 尽管有条款第 5.4 条的规定,倘若大额申请只获部分发售,客户同意本公司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决定分配所购得证券的方式,包括在所有参加大额申请的客户间平均分配证券。客户不得对有关申请分配证券的数额或优先次序提出异议。
17. 声明和保证
客户声明、保证和承诺:
17.1 客户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及本公司有权依赖该等资料行事直至本公司收到有关资料更改的书面通知为止。如该等数据有重要的变更,客户将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17.2 客户具有权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下的责任,及本协议对客户构成有效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责任。
17.3 如客户是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反洗钱条例」)所界定的中介人,客户承诺会:
(i) 确保内部政策、程序及措施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律、规则及指引,包括对客户及其交易进行持续监察;
(ii) 依照反洗钱条例附表 2 的第 2 条,对客户进行尽职审查;及
(iii) 因应海外或本地监管机构或本公司的要求,没有延误地提供在客户执行尽职审查措施过程中取得的任何文件或记录的复本。
18. 风险披露
本公司要求客户参阅附表 2 的风险披露声明。
19. 通知与通信
19.1 所有通知、报告、结单、确认书和其他通讯将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如适用)提交,幷可由专人送递、以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传达,如送致客户,应送致客户在开户表格中所载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或客户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之其他指定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如送至本公司,应送至本公司不时选择及通知客户的办事处地址。
19.2 所有通知、报告、结单、确认书和其他通讯,如:
(i) 以专人送递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递,则在送递或传递之时被视作妥善送达;或
(ii)如以邮递发送致本地地址,则在投寄后两个营业日被视作妥善送达;或
(iii)如以邮递发送致海外地址,则在投寄后五个营业日被视作妥善送达。
20. 修订
客户同意,本公司可于任何时候通过向客户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来修订本协议的条款。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将于该通知的到期日生效,及如客户没有结束账户,则客户将被视为已接受本协议条款的修订。
21. 转让
客户同意,本公司可以将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联营公司,而无需事先征求客户同意。如果没有获得本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客户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得转让的。
22.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及其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受香港法律约束及须依照香港法律解释,幷可依照香港法律执行。
23. 一般事项
23.1 全部交易将依据所有法律及交易所和结算所不时修订幷适用于本公司的规则和监管指令、附例、惯例和惯用法进行,幷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23.2 本协议的每项条款都是各别的和独立于其他条款。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现行或未来的法律或交易所、结算所及其他对本协议具有管辖权的机构的规则或规例有冲突,该条款将自动被视为予以撤销或因应有关的法律、规则或规例的要求而予以修改。本协议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继续及保持完全有效。
23.3 时间对于客户履行与本协议有关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23.4 本公司未能或迟延行使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能被假定为自动放弃该权利,及本公司行使任何个别或部分的权利、权力或特权时,不能假定为排除随后或将来行使该权利、权力或特权。
23.5 客户同意,如在开户表格中提供的任何数据有重要变更,客户将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如本协议内的任何数据有重要变更,本公司亦将以书面通知客户。
23.6 倘若本协议之中、英文版本在解释或定义方面有任何歧异,客户与本公司均同意以英文版为准。
24. 税项
24.1 客户谨此授权本公司或本公司交易代理为遵守香港及/或海外司法管辖区(视情况而定)就有关交易及客户所购买或持有的证券之相关的税务、税项、征费及收费的适用规则、规例及法律,采取及作出所有必要行动,包括提交申报表、表格及/或香港及/或海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机关或部门可能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或数据;预扣及/或支付因交易及客户所购买或持有的证券而招致或与此相关的税务、税项、征款及收费。客户确认,本公司会从账户中预扣及/或扣除有关付款额。
24.2 客户须自费向本公司及本公司交易代理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及/或数据,以便本公司采取或作出第 24.1 条订明的行动,以及应本公司要求,签立申报表、表格及香港或海外司法管辖区(视情况而定)的相关机关或部门可能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或数据。
24.3 客户确认及接纳本公司及本公司交易代理概毋须负责建议及提醒客户有关支付税务、税项、征款或收费的到期日,及/或就其应付的税务、税项、征款或收费给予任何意见。客
户进一步同意,本公司及本公司交易代理概毋须就客户因其疏忽或有关其疏忽而延迟支付税务、税项、征款或收费,幷因而被征收的任何罚款或费用负上任何法律责任。对本公司及本公司交易代理因为客户延迟付款而作出必要安排下可能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费用及开支,客户须向本公司及本公司交易代理作出悉数弥偿及使本公司及本公司交易代理获悉数弥偿。
24.4 如果在任何时间本公司认为因任何外国法律及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美国国内税收法、美国财政部条例或在上述法律法规下发布之相关指引、任何相关之政府协议、任何类似或相关之非美国法律或任何本公司依据上述任何或全部法规与任何国际间、政府间、半官方间、规管、行政、执法或监管机构、单位、部门、办事处、所在法律管辖地的机构、代理机关、交易所、结算所、银行委员会、税务机关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部门、办事处或其他机构或任何具管辖权的法院或审裁处、( 个别称为「机关」) 所签署或承担或惯常遵守的合约、承诺、责任或任何政策或指示(不管是否有法律效力)( 该等外国法律法规、协议、承担、责任、政策或指示统称为「适用法律」),因为客户在美国税法及规则下的状况或因美国税法及规则而衍生,可能需要从客户账户抵缴或扣缴相关课税,本公司有权幷在此明示客户授权本公司可从本公司应支付给客户的金额中扣除或扣缴相关税款(「获授权之扣除或扣缴」),向客户支付扣除或扣缴税款后之结余,幷将获授权之扣除或扣缴交付给任何机关(包括美国国税局(「国税局」)或其他机关或其任何代表。如根据适用法律客户须作出获授权之扣除或扣缴,客户应从速向本公司支付额外款项,以令本公司所实收之净款额不会因获授权之扣除或扣缴而减少。
24.5 客户同意及明示同意本公司可收集、储存、使用、处理、向国税局、任何机关或任何其他人披露、提供、泄露及报告,根据客户或任何客户的受益者之美国税务状况,本公司认为可能须要、可以或有助本公司遵守适用法律或履行本公司在适用法律下的责任之信息、文件及记录( 包括任何有关客户在本公司的账户及任何与客户间的交易或商业往来数据、文件及记录,以及任何客户的直接或间接受益者、受益人或账户控制人的个人资料、文件及记录)。
24.6 客户同意在收到本公司要求后,从速提供:
(a) 任何有关客户身份及税务状况以及任何客户的直接或间接受益者、受益人或控制人之文件或数据( 包括 IRS 表格 W-9, W-8BEN, W-8BEN-E 与 W-8IMY 或其他任何国税局或其他机关不时指定之表格);
(b) 任何有关客户在本公司账户的直接或间接拥有者或持有者,或有关本公司不时提供客户之商品、服务、协助或资助等之文件或数据;
(c) 为了允许本公司执行第 11.5 条规定,由客户直接或间接受益者,以本公司同意或核准的表格,出具之豁免适用之个人资料保护法律或其他法例或规则之书面同意或豁免。
24.7 客户同意如果上述信息( 包括上述文件及表格中提及的信息) 有任何进一步的更改或有不正确的地方,将从速通知本公司,幷向本公司提供更新的文件、表格或数据。
24.8 如客户没有在适当时间及确实的状况下向本公司提供上述第 24.6 及 24.7 条提及之信息、文件、表格、同意或豁免,本公司有权依据客户在本公司的所有账户状况或本公司不时提供客户之商品、服务、协助或支持的状况下,采取它认为合适的行动,本公司所作之决定应为最终及对于客户具约束力的。
24.9 如本公司认为继续保留账户为不合法、违法或受适用法律所禁止或受任何机关的经济贸易制裁管制,本公司可在任何时候在无须通知或给予理由的情况下终止任何账户。本公司有权扣留账户中的任何赊账余额(扣除获授权之扣除或扣缴)幷将该赊账余额存入无息存货暂记账户,等候客户提取。
24.10 客户特此无条件及绝对地放弃及免除本公司在本条下善意行使其任何权利或采取任何行动所引致之责任、申索、索求。在无损任何客户在此条款及条件下向本公司提供之任何其他担保弥偿之前提下,客户进一步同意向本公司担保弥偿本公司因客户为令本公司遵守适用法律而提供误导性数据、文件或记录而引致的任何责任、申索、索求、损失、费用、收费及任何类型的开支。
附表 1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本声明是根据香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条例」)之要求提供予本公司的个人客户。本声明中所提及的术语与证券客户协议中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1 披露义务
除特别声明外,客户必须按开户表格的要求,将个人资料提供给矩阵证劵有限公司。假如客户不提供此等数据,本公司将没有足够的数据来为客户开设及管理账户。
2 个人资料之使用
2.1 使用者
有关客户的所有个人资料(不论是由客户所提供,还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及不论这些资料是在客户收到证券客户协议之前,还是之后)将可被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各为一「使用者」):
(i) 矩阵证券有限公司和/或其任何联营公司(「集团」);
(ii) 集团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
(iii) 执行客户指示和/或从事集团业务而由集团授权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师、顾问、代名人、托管人等);
(iv) 集团持有与客户相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实际或建议的承让人;及
(v) 任何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或其他团体或机构(不论是法例或是任何集团成员适用的规例所要求)
2.2 目的
客户的所有个人资料可被任何使用者用于下列目的:
(i) 执行新的或现有顾客的查核及信用调查程序,以及协助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此类工作;
(ii) 持续账目管理,包括收取欠款,强制执行担保、抵押或其他权利和利益;
(iii) 设计提供予客户之新产品和服务,或向客户推广集团的产品;
(iv) 将此等资料转移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
(v) 为了下列目的而进行客户个人资料的比较(不论收集此等数据的目的及来源,及不论此等数据是向用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收集的);(A)信用调查;(B)资料核实;和/或(C)编制或核实数据,以便采取用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认为合适的行动包括可能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义务或权益有关的行动);
(vi) 用于与客户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和服务之条款所规定之目的;
(vii) 有关遵守任何法律、规例、法院判决或其他任何监管机构之判决的任何目的;
(viii) 任何有关于执行客户指示或与集团业务或交易的关连的目的。
2.3 使用数据作直接促销
本公司可使用及/或转送客户的数据给联系人士作直接促销,而本公司须为此目的的取得客户同意(其他包括客户不反对之表示)。因此,请注意以下两点;
(i) 客户的姓名、联络详情、投资组合数据、交易模式及财务背景可被用于直接促销本集团的投资及有关财务产品及服务;及
(ii) 若客户不愿意本公司使用及/或转送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客户可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权利。
3 查阅和修正的权利
根据条例之规定,客户有权查阅和修正客户的个人资料。一般来说(除某些豁免外)权利:
(i) 询问矩阵证券有限公司是否持有与客户有关的个人资料;
(ii) 在合理的时间内,客户可查阅其个人资料:公司将以合理的方式及清楚易明的格式回复客户,但须收取合理的费用。
(iii) 要求修正客户的个人资料;及
(iv) 如客户要求查阅或修正个人资料被拒绝,客户有权要求说明被拒绝的理由及反对任何该等拒绝。
4 联络人
如客户要求查阅及/或修正个人资料及/或不同意收取直接促销的数据。客户可与本公司的数据保护专员联络。
附表 2
风险披露声明
1 证劵交易的风险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2 买卖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创业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通性很低。
你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
现时有关创业板股份的数据只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
假如你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或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在创业板买卖的股份所涉风险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3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本公司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数据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4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按照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你在买卖该项试验计划的证券之前,应先咨询本公司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你应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幷非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
5 交易所交易票据(“ETNs”)的风险
ETN 是一种由承销银行发行的无担保、非次级债务证券,旨在为投资者提供各个市场基准的回报。ETN 的回报通常与一个市场基准或策略的表现挂钩,幷扣除适用的费用。与其他债务证券类似,ETN 有到期日,且仅以发行人信用作为支持。
投资者可以透过交易所买卖 ETN 或于预定到期日收取现金付款,或视乎基准指数的表现有机会直接向发行人提早赎回 ETN(须扣除适用的费用)。然而,投资者于赎回时可能受 ETN 的提早赎回条件限制。例如最少赎回数量。
投资者幷无保证将于到期日或发行人提早回购时可收回投资本金或任何投资回报。对于 ETN,
正面表现的月份或无法抵销其中某些极不利之月度表现。ETN 发行人有权随时按回购价值赎回 ETN。若于任何时候 ETN 的回购价值为零,投资者的投资则变得毫无价值。ETN 可能流通性不足,投资者幷无保证可随时按其意愿,以目标价格买卖。
尽管 ETF 与 ETN 均有追踪基准指数的特性,但 ETN 属债务证券,幷不实际拥有其追踪的任何资产,拥有的仅是发行人向投资者分配理论上的存在的基准指数所反映的回报之承诺。ETN 对投资组合的多元化程度有限,投资者须承受特定指数及指数成份的集中性风险。鉴于 ETN 属无抵押品的债务工具,若 ETN 发行商发生违约或破产,最大潜在损失可能是投资额的百分之一百及无法获得任何利润。
即使受追踪的相关指数没有变化,发行人信用评级降级亦会导致 ETN 的价值下跌。因此,买卖 ETN 的投资者直接面临发行人的信用风险,且在发行人宣布破产的情况下仅拥有无担保的破产索偿权。本金金额须扣除定期收纳的投资者费用或任何适用的费用,该等费用会对回报产生不利影响。你应注意 ETN 的相关资产可能因 ETN 本身以外的货币计值而产生的汇率风险。汇率变动可为你的投资带来不利影响。
个别 ETN 可能会采用摃杆,而 ETN 的价值会因应其对于相关资产的摃杆比率而迅速变化。你应注意 ETN 的价值可能会跌至零,你可能损失所有的投资本金。
6 违责风险及交易对手风险
所有产品都具有违责风险及/或交易对手风险。违责风险是指发行商未能根据协议缴付。遇上经济不景,发行商未必能成功借贷继续经营或偿还旧债。信贷评级是评估结构性产品违约风险最常用的工具。信贷评级代表信贷评级机构于某一特定时间内的意见,而信贷评级往往会因应发行商的财政状况或市场情况的改变而作出调整。
交易对手风险指交易方无力履行其财务合约责任,虽然信贷评级的评级有一定的可靠性,投资者除了要参考发行商的信贷评级外,更要仔细留意产品的结构本身是否够涉及衍生工具,以免招致损失。
7 集团投资计划之风险
集体投资计划可广泛地(最多 100%)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定息证券及/或结构性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违约掉期、次等投资级别债务、按揭抵押证券及其他资产抵押证劵)、幷涉及不同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集体投资计划可能使用衍生工具的交易策略可能招致损失的部份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状况动荡、衍生工具与取决其价格的证券走势关连性不完美、市场缺乏流动性,以及交易对手方的违责风险。
8 衍生产品及结构性产品之风险
发行商失责风险:倘若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证券的责任,你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的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你须特别留意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
非抵押产品风险:非抵押结构性产品幷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你可以损失其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抵押,你须细阅上市文件。
摃杆风险:结构性产品如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均是摃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摃杆比率而快速改变。你须留意,结构性产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时当初投资的资金将会尽失。
有效期的考虑:结构性产品设有到期日,到期后的产品即一文不值。你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特殊价格移动:结构性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过理论价。
外汇风险:若你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幷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流通量风险:联交所规定所有结构性产品发行商要为每一只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你或就不能进行有关产品的买卖,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来止。
9 买卖衍生权证之风险
时间损耗风险:假若其他情况不变,衍生权证愈接近到期日,价值会愈低,因此不能视为长线投资。
波幅风险:衍生权证的价格相关资产价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你须注意相关的资产的波幅。
10 买卖牛熊证之风险
强制收回风险:买卖牛熊证,你须留意牛熊证可以即日「取消」或强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证的相关资产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强制收回价/水平,牛熊证即停止买卖。届时,你只能收回已停止买卖的牛熊证由产品发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计算出来的剩余价值(注意:剩余价值可以是零)。
融资成本:牛熊证的发行价已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会随牛熊证接近到期而逐渐减少。牛熊证的年期愈长,总融资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证被收回,你即损失牛熊证整个有效期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计算程序载于牛熊证的上市文件。
11 交易所买卖基金之风险
市场风险: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为追踪某些指数、行业/领域又或资产组别(如股票、债劵或商品)的表现。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用不同策略达至目标,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采取防守策略。你必须要有因为相关指数/资产的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准备。
追踪误差:这是指交易所买卖的基金的表现与相关指数/资产的表现脱节,原因可以来自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费及其他费用、相关指数/资产改变组合、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的复制策略等等因素。(常见的复制策略包括完全复制/选具代表性样本以及综合复制。)
以折让或溢价交易: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价格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其资产净值,当中主要是供求因
素的问题,在市场大幅波动兼变化不定期间尤其多见,专门追踪一些对直接投资设限的市场/行业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亦可能会有此情况。
外汇风险:若你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幷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流通量风险:证券庄家是负责提供流通量、方便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所参与者。尽管交易所买卖基金多有一个或以上的证券庄家,但若有证券庄家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你或就不能进行买卖。
12 人民币计价证券之风险
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人民币与外币(包括港元)之间的转换,是受中国的监管限制,幷会影响以人民币计价证券的流动性。人民币计价的证券可能没有定期交易或活跃市场。因此,你或许不能及时出售,或大幅折让其产品的价值以作出售。如人民币贬值,以港元计价的投资亦会下降。
开户表格
1 个人/联名账户开户申请表
2 公司帐户开户表格
网上交易协议
本网上交易协议是补充其依附的幷为本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证券客户协议,藉此本公司同意向客户提供电子服务,使客户能够透过计算器或电话传输的方式,在兼容的个人、家庭或小型商业计算器,包括能够连接电讯网络幷带有调制解调器、终端机或网络计算器等设备的互联网仪器,发出电子指示幷获取报价和其他信息(「电子服务」)。如证券客户协议与本网上交易协议之条款有任何冲突,以后者之条款为准。
1 释义
1.1 本网上交易协议中的术语之含义与证券客户协议所界定者相同,另有特别声明者除外。
1.2 下列用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将作如下解释:
「登入号码」 是指识别客户身份的名称,须配合密码一起使用以接达有关电子服务;
「信息」 是指任何交易或市场的数据、买入及卖出价、新闻报导、第三者分析员的报告,研究和其他信息;
「密码」 是指客户的登入密码,须配合登入号码一起使用以接达有关电子服务。
1.3 证券客户协议中提及的「提示」将被视作包括通过电子服务发出的电子指示。
1.4 如客户同意,分别在证券客户协议第 15 和 19 条中提及的「交易通知及结单」和「通知及通讯」可以只由电子服务发出;及此同意可以最初在客户数据表中标明,或随后透过电子服务标明。由电子服务发送的通知和通讯将被视为已经在传送时妥善发出。
2 电子服务的使用
2.1 当本公司向客户发出登入号码和密码时,电子服务将被启动,同时本公司将向客户发出相应通知。
2.2 本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按本公司不时的通知,在执行其任何指示前存入现金和/或证券。
2.3 客户同意
(i) 将只按照本网上交易协议,证券客户协议及本公司不时提供给客户的用户指南所定的各种指示和程序使用电子服务;
(ii) 客户本人是电子服务的唯一获授权用户;
(iii) 客户应对其登入号码和密码的保密及使用承担责任;
(iv) 客户应对利用登入号码和密码而透过电子服务所输入的所有指示完全负责,本公司收
到的任何该等指示将被视为由客户于本公司收到的时间及以收到的形式发出;
(v) 如果发现登入号码或密码有任何遗失、被窃或未经授权使用,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vi) 如果错误的登入号码和密码被输入超过五次,本公司有权暂时提供电子服务;
(vii) 向本公司提供客户的电子邮寄件地址,及立即通知本公司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的任何改动;幷在客户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接受本公司的电子通讯;
(viii) 本公司可有绝对酌情权,对可透过电子服务发出的指示之种类及指示之价格范围予以限制;
(ix) 客户同意支付因本公司提供电子服务而须收取的所有订购费、服务费和用户费(如有的话),幷授权本公司可从客户的账户中扣除该类费用;
(x) 客户应受任何透过电子服务给予本公司,幷同意本公司只通过电子服务来向其提供任何通知、结单、交易确认及其他通讯的同意所约束;及
(xi) 客户在完成每次电子服务时段后,应立即退出电子服务系统,
2.4 客户通过电子服务发出指示后,应通过电子服务核对所发出的指示是否已被本公司正确地确认。
2.5 在不限制上述的概括性原则下,客户确认幷同意,一旦通过电子服务发出指示后,未必能够予以修改或取消,及指示只有在尚未被本公司执行时方有可能进行修改或取消。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将尽可能修改或取消指示,但是,尽管本公司已确认有关修改或取消指示,也幷不能保证该修改或取消一定会发生。如果该修改或取消没有发生,客户仍然要对其最初作出的指示负责。
2.6 如果电子服务未能使用,客户将根据证券客户协议第 3.1 条之规定发出指示。
3 信息提供
3.1 本公司可通过电子服务向客户传递信息。客户可能会被收取从交易所、市场及其他传输信息的第三方(统称为「信息供应者」)获得幷提供给客户使用的信息的一定费用。
3.2 信息乃是本公司。信息供应者或其他人士的财产,幷受版权所保护。客户应:
(i) 在未获得这些权利拥有人的同意前, 不得上载、贴上、复制或分发任何受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以及公开权和私隠权(所保护的任何信息、软件或其他数据) 及
(ii) 不得将信息或其中的任何部份用于幷非其本身用途或幷非其本身日常业务之用
3.3 客户同意不会:
(i) 在未获得本公司和有关信息供应者的明确书面同意之前,以任何方式复制、再发、传播、出售、分发、出版、广播、传阅或商业利用信息;
(ii) 将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iii) 将信息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用于建立、维持或提供、或用于协助建立、维持或提供一个买卖在联交所上市的证券的交易平台或交易服务。
3.4 客户同意将遵守本公司的合理书面要求,以保护信息供应者及本公司各自在信息和电子服务的权利。
3.5 客户将遵守本公司不时作出的有关允许使用信息的合理指示。
3.6 客户授权本公司可将提供给客户的电子服务信息提供给香港联合交易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信息服务公司」),从而使本公司能够遵守信息服务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有关市场数据传送专线许可证协议。
4 知识产权
4.1 客户确认电子服务及其所包含的任何软件乃是本公司的财产。客户保证幷承诺,他将不会以任何方式试图篡改、修改、解编、倒序制造、或以其他任何方法改动该等软件,亦不会试图在未经授权下接达电子服务或内包含的软件的任何部分。客户同意,若客户在任何时候违反了此保证和承诺,或若本公司在任何时候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已违反了此保证和承诺,本公司将有权终止本网上交易协议。
5 责任和赔偿的限制
5.1 本公司、其业务代理、以及信息供应者对由于难以合理控制的情况而使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开支、费用或责任概不负责,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i) 通过不受本公司控制的电话、电子或其他系统与本公司进行通讯往来的延误、失灵或不准确;
(ii) 信息供应者所提供的股市研究、分析、市场数据以及其他信息的延误、不准确、遗漏或缺乏;
(iii) 未经授权下进入通讯系统,包括未经授权下使用客户的接入号码,密码,和/或帐户号码;及
(iv) 战争或军事行动、政府的限制、劳资纠纷或任何市场或交易所的正常交易被关闭或中断、恶劣的天气情况及天灾。
5.2 客户同意,如客户违反了证券客户协议(包括本网上交易协议),适用的证券法例或规例、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版权的侵犯、对任何知识产权的侵犯以及对任何私隐权的侵犯,而使本公司、其业务代理及信息供应者遭受的任何或所有索偿、损失、责任、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客户将就此对其作出赔偿,及保证本公司、其业务代理及信息供应者不会因此而招致任何损失。即使终止本网上交易协议,客户在此的责任将仍然有效。
5.3 客户接受,尽管本公司将尽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本公司幷不能绝对保证这些信息准确和可靠,及对由于信息出现任何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本公司概不承担责任(无论是在民事过失、合约或其他法律上)。
6 电子服务之终止
6.1 本公司保留权利,幷有绝对酌情权而无需通知及不受限制地,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下使用客户的接入号码、密码、和/或帐户号码、违反本网上交易协议或证券客户协议、本公司未能继续从任何信息供应者获得任何信息、或本公司与信息供应者之间的一个或多个协议被终止,终止客户接达电子服务或其任何部分。
6.2 若本公司终止电子服务,信息供应者及本公司将无需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然而,若是在无任何理由下终止服务,本公司应按比例向客户退还其已为电子服务而支付,但由终止服务日期起计尚未使用那一部分的费用。
7 风险披露
本公司要求客户参阅附表 2 中所载的风险披露声明。
8 一般事项
9.1 倘若发生任何争议,客户同意以本公司的记录(包括电子记录)为凖。
9.2 本公司可不时修改本网上交易协议之条款,幷会以书面方式或透过电子服务向客户发出合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