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七月
目 录
五 、 标 的 公 司 及 x 次 交 易 相 关 主 体 2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金杜/本所 | 指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汤臣倍健/ 上市公司/ 公司 | 指 |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
xxx盛 | 指 | 广州xxx盛有限公司,系xx倍健控股子公司 |
中xxx | 指 | 上海中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中xxx | 指 | 上海中xxx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xxx管理的投资主体 |
xxxx | 指 | 嘉兴xx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xxx管理的投资主体 |
广发信德 | 指 |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敖东创新 | 指 | 吉林敖东创新产业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发信德管理的投资主体 |
信德厚峡 | 指 | 广州信德厚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发信德管理的投资主体 |
联合投资者 | 指 | 汤臣倍健、中xxx及广发信德 |
原联合投资协议 | 指 | 汤臣倍健、中xxx和广发信德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签署的《联合投资协议》 |
新联合投资协议 | 指 | 汤臣倍健、中xxx及广发信德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签署的《联合投资协议》 |
原股东协议 | 指 | 汤臣倍健与中xxx、xxxx、敖东创新、信德厚峡和广发信德汇金(龙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签署的《关于广 |
州xxx盛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 ||
新股东协议 | 指 | 汤臣倍健与中xxx、xxxx、敖东创新和信德厚峡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签署的《关于广州xx佰盛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
xxxx | x | xxxxxxxx(xxx:Xxxx Xxxx By Xxx Company Limited),xxxxx资子公司 |
xxxx | x | xxxxxxxx(xxx:Xxxx Xxxx BySen Company Limited),xxx盛全资子公司 |
Australia By Saint/ 澳洲佰盛/认购方/买方 | 指 | Australia By Saint Pty Ltd,香港佰盛全资子公司 |
Xxxxx Xxxxxx | 指 | Xxxxx Xxxx Xxxxxx |
Xxxx Xxxxxx | 指 | Xxxx Xxxxxx Xxxxxx |
Xxxxx Xxxxxxx | 指 | Xxxxx Xxxx Silbery |
Xxxx Xxxxxx | 指 | Xxxx Xxxx Messer |
Xxxxxxxx XxXxxx | 指 | Xxxxxxxx Xxxx McHarg |
交易对方/卖方 | 指 | Xxxxx Xxxxxx, Xxxx Xxxxxx 及 Xxxxx Xxxxxxx |
交易对方律师/xxxx时 | 指 | Baker McKenzie |
LSG/标的公司 | 指 | Life-Space Group Pty Ltd |
目标集团 | 指 |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 |
目标集团成员公司 | 指 |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任一公司 |
Ultra Mix | 指 | LSG 全资子公司 Ultra Mix (Aust.) Pty Ltd |
Evolution Health | 指 | LSG 全资子公司 Evolution Health Pty Ltd |
Divico | 指 | LSG 全资子公司 Divico Pty Ltd |
健进商务 | 指 | Evolution Health 全资子公司健进商务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 |
珠海海狮龙 | 指 | 珠海海狮龙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为广东xx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 |
广东xx | 指 | 广东xx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xx倍健前身 |
珠海佰泽 | 指 | 珠海佰泽健康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标的资产/标的股份 | 指 | Xxxxx Xxxxxx,Xxxx Xxxxxx 及 Xxxxx Xxxxxxx 拟 出售的 LSG 的 100%的股份 |
交易对价 | 指 | (1)交割金额(586,500,000 澳元); (2)加上延期交割利息(如有)(如交割日发生于2018 年 7 月 31 日之后,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至交割日,每日按年化利率 5%计算); (3)加上价格调整金额(即营运资金总额减去目标营运资金金额,加上净负债金额); (4)加上盈利能力支付金额(不超过 103,500,000 澳元)。 |
交割日 | 指 | 《股份出售协议》所有交割先决条件满足后的 5 个工作日,或其他买卖双方书面约定的日期。 |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 指 | 上市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 Australia By Saint 按交易对价,以现金认购 Xxxxx Xxxxxx,Xxxx Xxxxxx 及Xxxxx Xxxxxxx 拟出售的 LSG 的 100%的股份 |
《股份出售协议》/交易协议 | 指 | 交易对方与 Australia By Saint 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签署的《Share Sale Agreement – Life-Space Group Pty Ltd》 |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 | 指 |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xx倍健股份有 |
书》 | 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 |
《公司章程》 | 指 | 公司于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xx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澳洲法律意见》 | 指 | 交易对方律师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向xx倍健出具的 《 Australian Legal Opinion-Vendors of Life- Space Group Pty Ltd》 |
境外法律意见 | 指 | 境外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澳洲)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的法律意见(英文) |
澳洲律师 | 指 | 境外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澳洲) |
药品管理局 | 指 | 澳大利亚 药品管理局 ( 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 |
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普xxx | 指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联评估 | 指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正中珠江 | 指 |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审众环 | 指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法律意见书 | 指 | x所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xx倍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工商局 | 指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根据 2016 年 9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 的决定 (2016)》修改) |
《信息披露准则第 26 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 年修订)》 (根据 2017 年 9 月 21 日《【第 14 号公告】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 年修订)》修订) |
《业务管理办法》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 号) |
《执业规则》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根据 2018 年 4 月 2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2018)》修改)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 |
xx | x | xxxxxxxxx特别行政区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美元 | 指 | 美国的法定流通货币 |
澳元 | 指 | 澳大利亚的法定流通货币 |
引 言
致:xx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金杜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准则第 26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所涉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在各方已提供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各项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各方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前提下,同意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查验计划,查阅了《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中国境内法律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其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xxxx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境外法律事项,xx倍健聘请了境外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意见。按照国际并购惯例的法律尽职调查要求和范围,境外法律顾问对目标集团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境外法律意见。xx倍健及境外法律顾问将境外法律意见提供给金杜使用,同意金杜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境外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
金杜作为经中国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及对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资格,但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进行事实认定和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内容,均为根据交易对方所提供的资料、交易文本、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其他法律性文件或其译文所作的引述,该等文件构成金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就该等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译文的准确性,金杜不作实质性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估值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金杜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估值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金杜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金杜同意上市公司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x x
x、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股份出售协议》、xx倍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等文件,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如下:
1. 交易结构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xx倍健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香港佰瑞的全资子公司香港佰盛,设立 Australia By Saint 用于收购标的资产。Australia By Xxxxx 与交易对方签署《股份出售协议》后,xx倍健与中xxx、xxxx、敖东创新、信德厚峡和广发信德汇金(龙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8 年 2 月 27日签署原股东协议,共同投资设立xxxx。此后,xxxx的股东变更为xx倍健、中xxx、xxxx、敖东创新和信德厚峡。联合投资者签署了新联合投资协议,通过xx佰盛境外投资收购香港佰盛的全部股份,进而通过 Australia By Saint 持有标的资产。
2. 交易对价
根据《股份出售协议》,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为以下四部分的总和:
(1)交割金额(586,500,000 澳元);
(2)延期交割利息(如有)(如交割日发生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之后,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至交割日,每日按年化利率 5%计算);
(3)价格调整金额(即营运资金总额减去目标营运资金金额,加上净负债金额);
(4)盈利能力支付金额(不超过 103,500,000 澳元)。
根据卖方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豁免函,卖方将免除买方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期间的延期交割利息。
3. 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x次交易的交易对价将采用现金方式支付。
4. 融资方案
根据新联合投资协议,在xxx盛层面,汤臣倍健、中xxx投资主体及广 发信德投资主体均以现金方式出资,总计拟出资 30 亿元人民币,具体出资如下:
(1) xx倍健拟以现金出资 16 亿元;
(2) 中xxx投资主体拟以现金出资 7 亿元;
(3) 广发信德投资主体拟以现金出资 7 亿元。
xxx盛拟将上述 30 亿元用于收购标的资产及在收购交易完成后支付收购费用。
5. 债权融资安排
根据新联合投资协议,联合投资者拟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在 LSG 层面(包括在 Australia By Saint 层面引入、下沉至 LSG 层面)引入金额约为 1 至 1.2 亿澳元的并购贷款。
经联合投资者一致书面同意,联合投资者中任意一方可变更上述债权融资安排,或为收购交易之目的获取额外的债权融资。
6. 交割
交割应于交割日上午 11 时,在xx麦坚时的墨尔本办公室或各方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于交割日,卖方应当向买方转让出售股份并交付相应的股票。
根据xx倍健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xx倍健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xx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广会
审字[2018]G17036180015 号),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xx倍健期末净资
产额为 5,100,825,081.79 元。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金额中的交割金额为 586,500,000 澳元,最终的实际支付价款将根据盈利能力支付金额、价格调整金额、延期交割利息的计算机制调整确定。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澳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0928 计算,交易对价金额中的交割金额为人民币 2,986,927,200 元,大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xx倍健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 5,100,825,081.79
元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0,000 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x次交易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不涉及xx倍健股份变动。本次交易前 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xxx,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定义的重组上市交易情形。
经核查,金杜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x次交易的主体为作为资产购买方的xx倍健、xxxx、香港佰盛、 Australia By Saint 及作为交易对方的 Xxxxx Xxxxxx、Xxxx Xxxxxx 及 Xxxxx Xxxxxxx。
1. xx倍健的基本情况
汤臣倍健现持有珠海市工商局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7778052708),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倍健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信用代码 | 914404007778052708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 00 x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1,469,027,880 元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范围 | 研发、生产和销售(保健食品、饮料、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 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方便食品、饼干、茶叶及相关制 品、糕点、蜂产品、其他食品);进出口食品;批发兼零售:预 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糕点、面包零售; |
研发和销售包装材料;研发生物技术;商务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中药材种植(不含许可经营项目);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动产和不动产租赁;营养咨询;正餐、快餐、饮料及冷饮服务;咖啡馆服务;商业批发零售;广告业;生物技术推广服 务;科技中介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游览景区管理。 | |
营业期限 | 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至长期 |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倍健的总股本为 1,469,027,880 股。xxx持有xx倍健 710,611,742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8.37%,同时,xxx系xx倍健的董事长。因此,xxx为xx倍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 xx倍健的主要历史沿革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查,xx倍健系由珠海海狮龙整体变更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 2008 年 8 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2008 年 8 月 1 日,珠海海狮龙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珠海海狮龙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公司名称为“广东xx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海狮龙股东xxx、xx、xx、xxx、xxx作为发行人按照其在珠海海狮龙的原持股比例发起设立广东xx。
2008 年 8 月 1 日,珠海海狮龙全体股东xxx、xx、xx、xxx、x
xx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以珠海海狮龙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 32,873,400 元按 1.0958:1 比例,折为广东xx的股本 30,000,000 股
(每股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余净资产值计入资本公积。
2008 年 8 月 27 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海狮龙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予以审验并出具广会所验字[2008]第 0702810040 号
《验资报告》。
2008 年 9 月 16 日,广东xx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变更设立广东xx的相关议案。
2008 年 10 月 15 日,广东xx在珠海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取得了注册号为
440400000071153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广东xx各发起人及相应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xxx | 2,748.3 | 91.61 |
2 | xx | 82.5 | 2.75 |
3 | xx | 82.5 | 2.75 |
4 | xxx | 82.5 | 2.75 |
5 | xxx | 4.2 | 0.14 |
合计 | 3,000 | 100.00 |
(2) 2010 年 12 月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2010 年 2 月 2 日,广东xx召开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广东xx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拟发行 13,680,000
股新股。
2010 年 12 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xx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95 号)核准,广东xx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680,000 股。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出具的广会
所验字[2010]第 08000920256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0 年 12 月 9 日,广东xx通过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 1,504,8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25,258,000 元。 广东xx的注册资本由 41,000,000 元增至 54,680,000 元。
2011 年 3 月 14 日,珠海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变更注册资本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2011 年 8 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1 年 5 月 10 日,广东xx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 54,680,000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 10 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10 股。广东x
x总股本由 54,680,000 股增至 109,360,000 股。2011 年 7 月 25 日,广东xx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广东xx注册资本由 54,680,000 元增至 109,360,000 元。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广会所
验字[2011]第 1100060100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7 月 14 日,广东xx
已将资本公积 54,680,000 元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增至 109,360,000 元。
2011 年 8 月 31 日,珠海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新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后,广东xx的注册资本为 109,360,000 元。
(4) 2012 年 4 月广东xx名称变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2 年 2 月 22 日,广东xx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公司名称的议案》、《关于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公司名称由 “广东xx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xx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以总股本 109,3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 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公司总股本由 109,360,000 股增至 218,720,000 股,2012 年 3 月 23 日,xx倍健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注册资本由 109,360,000 元增至 218,720,000 元。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广会所
验字[2012]第 12001580010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2 年 3 月 6 日,xx倍健
已将资本公积 109,360,000 元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增至 218,720,000 元。
2012 年 4 月 13 日,珠海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新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218,720,000 元。
(5) 2013 年 6 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3 年 3 月 22 日,xx倍健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总股本 218,72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6 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公司总股本由 218,720,000 股增至 328,080,000 股。2013
年 5 月 2 日,xx倍健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注册资本由 218,720,000
元增至 328,080,000 元。
根据正中珠江于 2013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广会所验字 [2013] 第
12005520098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3 年 4 月 3 日,xx倍健已将资本公积
109,360,000 元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增至 328,080,000 元。
2013 年 6 月 18 日,珠海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6) 2014 年 5 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4 年 3 月 21 日,xx倍健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决定以总股本 328,08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 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公司总股本由 328,080,000 股增至 656,160,000 股,注册资本由 328,080,000 元
增至 656,160,000 元。
根据正中珠江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广会所验字[2014]G14000160095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4 年 4 月 4 日,xx倍健已将资本公积 328,080,000
元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增至 656,160,000 元。
2014 年 5 月 5 日,珠海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7) 2014 年 8 月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汤臣倍健于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xx倍健董事会申请、深交所确认及备案,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
2014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 128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自 2014 年 3 月 5 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4
日止,可行权数量共计 1,850,940 份。
根据公司《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68),2014 年 6 月,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128 名激励对象均已行权完毕, 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 656,160,000 元增至人民币 658,010,940 元,公司总股本由 656,160,000 股增至
658,010,940 股。
根据正中珠江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为本次行权出具的广会所验字
[2014]G14000160118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4 年 7 月 9 日止,xx倍健已
收到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股本) 合计 35,982,273.60 元, 其中
1,850,940.00 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投入,其余 34,131,333.60 元作为资本公积;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658,010,940 元。
2014 年 8 月 26 日,珠海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8) 2015 年 1 月控股股东减持
2015 年 1 月 22 日,xx倍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方式减持xx倍健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1,948,725 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4%。减持后,xxx所持有的xx倍健
股票的股份总数由 377,254,596 股减至 355,305,871 股;持股比例由 57.33%减至 54.00%。xxx及xx倍健已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 2015 年 4 月非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xx倍健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并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xx倍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26 号)核准,xx倍健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70,000,000 股新股。
根据正中珠江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出具的广会验字[2015]G14000160153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2 月 12 日,xx倍健已收到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汇入
的认购资金款 1,831,921,000.00 元,为本次认购资金总额 1,865,500,000.00 元扣除保荐费用和承销费用 33,579,000.00 元后的款项; 扣除其他发行费用 1,799,060.97 元 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1,830,121,939.03 元,其中,
70,000,000.00 元为注册资本,1,760,121,939.03 元为资本公积。
2015 年 2 月 13 日,xx倍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了本次发行新增 70,000,000 股股份的登记手续。
2015 年 3 月 23 日,xx倍健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xx倍健注册资本由 658,010,940.00
元增至 728,010,940.00 元,公司总股本由 658,010,940 股增至 728,010,940 股。
2015 年 4 月 21 日,珠海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10) 2015 年 8 月核心管理团队持股
2015 年 7 月 28 日,xx倍健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
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1 日设立珠海佰泽健康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第一期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持股
平台。
截至 2015 年 8 月 12 日,珠海佰泽已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购买xx倍健股票 2,444,1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4%;公司第一期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购买完毕,所购买的股票锁定期为自建仓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11) 2016 年 4 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6 年 3 月 18 日,xx倍健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决定以总股本 728,010,94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6
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公
司总股本由 728,010,940 股增至 1,456,021,880 股,注册资本由 728,010,940 元
增至 1,456,021,880 元。
根据中审众环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16)100006 号《验资报
告》,截至 2016 年 4 月 1 日,xx倍健已将资本公积 728,010,940 元转增股本,
注册资本增至 1,456,021,880 元。
2016 年 4 月 19 日,珠海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12) 2017 年 2 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
2016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并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向xx等 36 名激励对象以每股 6.35 元的
价格定向发行 14,300,000 股普通股股票,授予日为 2016 年 12 月 12 日。
根据中审众环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16)100017 号《验资
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已收到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90,805,000.00 元,各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其中,14,300,000.00 元转为注册资本,76,505,000 元转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456,021,880.00 元增至 1,470,321,880.00
元,公司总股本由 1,456,021,880 股增至 1,470,321,880 股。
2017 年 2 月 8 日,珠海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13) 2017 年 6 月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2017 年 4 月 27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xxx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0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中审众环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17)100002 号《验资
报告》,股票回购价格为 6.09 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1,218,000 元,公司拟用于
x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后,注册资本由 1,470,321,880 元减
少至 1,470,121,880 元,公司总股本从 1,470,321,880 股变更为 1,470,121,880
股。
0000 x 0 x 00 x,xx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上述回购注销事宜完成登记。
2017 年 6 月 26 日,珠海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14) 2018 年 1 月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2017 年 9 月 22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xxx、xx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xxx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400,000 股限制性股票、xx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 25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共计 65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470,121,880 元减至 1,469,471,880 元, 公司总股本由 1,470,121,880 股减至 1,469,471,880 股。
2017 年 12 月 5 日,珠海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2018 年 1 月 15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上述回购注销事宜完成登记。
(15) 2018 年 1 月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2017 年 11 月 20 日,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冷德天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0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价格为 6.09 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5,176,500 元,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469,471,880 元减至 1,469,271,880 元,公司总股本由 1,469,471,880 股
减至 1,469,271,880 股。
2018 年 1 月 15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上述回购注销事宜完成登记。
2018 年 1 月 24 日,珠海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16) 2018 年 5 月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2018 年 3 月 20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xxx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三个解锁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锁;原激励对象梁水生、xx和xxx因 2017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为“良”,第一个解锁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的 20%不能解锁,公司决定对xxx、xxx、xx和xxx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244,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价格为 5.76 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1,405,440 元,回购资金为公司
自有资金。本次回购后,公司总股本由 1,469,271,880 股减至 1,469,027,880 股。
同时,公司注册资本由 1,469,271,880 元减至 1,469,027,880 元。
0000 x 0 x 0 x,xx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上述回购注销事宜完成登记。
2018 年 6 月 30 日,珠海市工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综上,金杜认为,xx倍健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汤臣佰盛现持有广州市工商局于 2018 年 3 月 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J9578),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x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广州xxx盛有限公司 |
统一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AQJ9578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 0 x 0000 x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3,000,000,000 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茶叶作物及饮料作物批发;食品添加剂批发;食品添加剂零售;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 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包装材料的销售; 生物技术开发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 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健康管理咨询服务(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心理咨询除外,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租赁业务;餐饮管理;保健食品制造;保健食品批发(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 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糖果、巧克力制造;糕点、糖果及糖批发; 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不含现场制售);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制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乳 制品制造;乳制品批发;乳制品零售; |
营业期限 | 自 2018 年 3 月 7 日至长期 |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盛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xx倍健 | 160,000 | 53.33% |
2 | 中xxx | 60,000 | 20% |
3 | xxxx | 10,000 | 3.33% |
4 | 敖东创新 | 5,000 | 1.67% |
5 | 信德厚峡 | 65,000 | 21.67% |
合计 | 300,000 | 100 |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香港佰盛系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佰盛为xxx盛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香港佰盛有限公司(Hong Kong BySen Company Limited) |
注册号 | 2643372 |
注册地址 | 00/X, XXXXXXX XXXXXX 000 XXXXXXXXXX XXXX, XXXXXXX, XXXX XXXX |
董事会成员 | xxx |
成立日期 | 2018 年 1 月 18 日 |
业务性质 | 投资控股 |
股权结构 | xxx盛持有 100%股份 |
(四) Australia By Saint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Australia By Saint 系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在澳大利亚设立的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Australia By Saint 为香港佰盛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Australia By Saint Pty Ltd |
注册号 | ACN 624 004 566 |
注册地址 | C/- XXXX & XXXX XXXXXXXXX GOVERNOR XXXXXXX XXXXX, LEVEL 61, 1 FARRER PLACE, SYDNEY NSW 2000 |
董事会成员 | Xxxxx Xxxx Mcwilliams,Xxxxxxxxx Xxxxx,Xxxxxxxx Xxx |
成立日期 | 2018 年 1 月 25 日 |
经营范围 | 投资控股 |
股权结构 | 香港佰盛持有 100%股份 |
根据交易对方律师出具的《澳洲法律意见》,交易对方的具体情况如下:
Xxxxx Xxxxxx,澳大利亚护照号 M943****,住所为 Unit *, * Washington Street, Toorak VIC 0000。
Xxxx Xxxxxx,xxxx护照号 M941****,住所为 Unit *, * Washington Street, Toorak VIC 3142。
Xxxxx Xxxxxxx,新西兰护照号 LH28****,住所为*** Xxxxxx Street, Hampton VIC 3188。
根据《股份出售协议》,交易对方的保证,各卖方为其所出售股份的法定所有人和实益所有人,且其出售的股份未附有任何担保权益负担。卖方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并已取得所有所需的同意以签署和履行该协议。卖方签署、交付和履行该协议不会违反任何重大义务、适用法律、政府机构或法庭的命令或决定,LSG的章程或其它卖方的组织性文件。
根据交易对方律师出具的《澳洲法律意见》,交易对方有充分的权力、授权
并已取得所有所需的同意,以签署《股份出售协议》,履行其在《股份出售协议》下的义务并完成《股份出售协议》下的交易。
综上所述,Xxxxx Xxxxxx、 Xxxx Xxxxxx 及 Xxxxx Xxxxxxx 均合法持有 LSG的股份,有权签署《股份出售协议》并履行其在《股份出售协议》下的义务,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根据xx倍健提供的资料,经核查,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包括《股份出售协议》、新联合投资协议、新股东协议以及其他与前述协议密切相关的文件。该等重大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如下:
(一)《股份出售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 年 1 月 31 日(澳大利亚时间),Australia By Xxxxx 与 Xxxxx Xxxxxx, Xxxx Xxxxxx 及 Xxxxx Xxxxxxx 签订了《股份出售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签 署
《股份出售协议》由 Xxxxx Xxxxxx,Xxxx Xxxxxx 和 Xxxxx Xxxxxxx 作为卖方,
Australia By Saint 作为买方签订。
2. 购买价格
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购买出售股份的总价为:交割金额(586,500,000 澳元);加延期交割利息(如有);加价格调整金额;加盈利能力支付金额。
延期交割利息:如交割日发生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之后,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至交割日期间,每日按年化利率 5%计算。根据卖方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出具
的豁免函,卖方将免除买方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期间的延期交割利息。
价格调整金额:即营运资金总额减去目标营运资金金额(31,000,000 澳元),
加净负债金额。营运资金总额为根据交割账目原则体现在最终交割账户中的营运资金总额。
盈利能力支付金额:如果 2018 年 EBITDA 低于最低 EBITDA 目标,则盈利能力支付金额为 0;如果 2018 年 EBITDA 大于等于最低 EBITDA 目标,则该金额等于 2018 年 EBITDA 减去最低 EBITDA 目标,乘以 19.0。盈利能力支付金额不超过盈利能力支付托管金额(103,500,000 澳元)。
本协议签署时,买方应向卖方提供金额为 30,850,000 澳元的银行保函。
3. 购买价格的支付
于交割日,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交割金额(586,500,000 澳元),并向买方交付要求卖方从交割金额中支出 1,000,000 澳元向保证保险人支付保费以及其他截至交割日产生的卖方相关交易成本的指示;以及根据盈利能力支付托管契据将盈利能力支付托管金额(103,500,000 澳元)支付给盈利能力支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于价格调整日,买方/卖方应支付价格调整金额。在价格调整日,如价格调整金额为负值,则买方所支付的交易对价应减去该部分金额的绝对值;如价格调整金额为正值,则买方需向卖方支付该金额的绝对值。
于盈利能力支付金额支付日期,买方须向卖方支付盈利能力支付金额(及根据本协议计算的利息),卖方有权因此使用盈利能力支付托管金额。一旦买方完成本条款下的付款义务(如有),买方有权根据盈利能力支付托管合约,使用、保留剩余金额。
卖方对盈利能力支付金额的计算有异议的,如果在发出异议通知后双方确认一部分盈利能力支付金额无争议,则买方须在卖方代表向买方发出异议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部分金额。买方须在专家或法庭裁定异议,或双方以其他方式解决异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剩余盈利能力支付金额,卖方有权为此目的使用盈利能力支付托管金额。
4. 交割的时间和地点
交割将于交割日上午 11 时在xx麦坚时的墨尔本办公室(地址:Level 19, 000 Xxxxxxx Xxxxxx, xxx)或买卖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5. 交割先决条件交割先决条件包括:
(1) 澳洲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批:
① 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长或其代表已经根据《外国收购与接管法》
(1975 年版)(联邦法)发出且买方已经收到一份书面通知,以说明或证明该等联邦政府并不反对进行本协议所载之各项交易,其不反对以无条件不反对,或以不会对买方施加过于繁重义务的形式体现;或者
② 按照《外国收购与接管法》(1975 年版)(联邦法)规定,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长变为无权就本协议标的及其下所载之各项交易发出命令;或者
③ 已有一项依据《外国收购与接管法》(1975 年版)(联邦法)制定、对本协议所载之各项交易的暂行命令被发出,后续可就本协议所载之各项交易制定最终命令的规定期限已过,且未有最终命令被发出;以及
(2) 中国审批(买方满足所有中国审批要求,或收到(视具体情况而定)该等审批的批准):
① 通过中国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包括中国商务部、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外汇管理局;
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xx倍健就审议和批准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本交易召开股东大会无异议,且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交易;
③ 取得本协议签署后、交割前生效的中国任一法律、法规或有约束力的政府政策所要求获得的任一其他合意、批准或同意;
上述同意、批准、约定均为实施本协议条款所必需的。买卖双方可以共同决定豁免任何交割先决条件。
如任何交割先决条件变得无法达成且在一方通知另一方导致该等无法达成的事项后 5 个工作日内未被豁免,或者在 2018 年 8 月 31 日前未达成或被豁免,则任一方可以在交割前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前提是该方遵守了其努力促成交割先决条件达成的义务。
6. 促成义务
每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其有能力和能够控制的范围内)尽快实现交割先决条件,并且应当:
(1) 向其他方提供未实现交割先决条件所提交的所有申请文件和信息;
(2) 与其他方及时沟通就交割先决条件(或实现交割先决条件的重大延迟情况)与第三方进行的沟通或谈判的最新进展;以及
(3) 及时满足一方为实现交割先决条件提出的所有合理请求,前提是卖方应当尽合理努力提供—并且促使每一目标集团成员公司提供—出于惯例或必要性的原因,任何与中国审批相关或者xx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所需的买方合理要求的信息或者合作。
7. 主要交割内容
交割之时,各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经注册股东依法签署且以买方作为受让人的出售股份转让书,以及该等出售股份的证书。
卖方应当在交割日或之前向买方交付:
(1) 卖方控制的任何目标集团的资产;
(2) 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确认函;
(3) 要求卖方从交割金额中支出 1,000,000 澳元向卖方保证保险人支付保费以及其他截至交割日产生的卖方相关交易成本的指示;
(4) 一份已签署的盈利能力支付托管契据;
(5) 在收到全部未付薪酬的前提下,Xxxxx Xxxxxx, Xxxx Xxxxxx 及 Xxxx Xxxxxx 从相关集团成员公司辞去董事、秘书及任何其他监管职责(包括向药品管理局辞职),并确认没有未付薪酬的辞职信;
(6) 在相关候选人同意担任以及相关子公司的章程允许的前提下,每一家子公司的一份经认证的董事会决议,该决议同意买方任命的人士担任各子公司的董事,以及 Xxxxx Xxxxxx, Xxxx Xxxxxx 及 Xxxx Xxxxxx 分别辞去董事(或秘书),自交割起生效;同时,保证公司始终设有遵照章程成立的的董事会;
(7) 澳洲联邦银行对目标集团控制权变更(涉及公司签账卡、授信安排、从授信安排中解除 MCI 的借款人身份、以及(在卖方能力范围内)解除卖方或卖方关联方保证、担保责任的书面同意函;
(8) 以本协议签署日之前同意的格式,合法签署的相关房东及相关目标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关于 McArthur Street 6 号和 50 号房产租赁的变更函,以及相关银行同意函;
(9) 卖方及卖方关联方与各目标集团成员公司之间不存在股东贷款的书面确认;
(10) 令买方满意的目标集团成员公司被免去或解除为卖方或其关联方利益而提供的保证、赔偿或类似的责任的证据,但买方应于交割前至少一个月书面通知卖方指明该等应解除的保证、赔偿或类似的责任的范围;以及
(11) 以本协议签署日之前同意的格式合法签署的相关目标集团成员公司与每一关键员工签署的聘用合同。
8. 卖方保证
如买方或目标集团成员公司因为卖方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从而招致或遭受损失,卖方将向买方及各目标集团成员公司赔偿所有该等损失(受本协议卖方保证条款及责任限制条款约束)。
就买方和/或任一目标集团成员公司因下列原因所遭受的、招致的、与其有关的索赔和赔偿责任,卖方予以赔偿:
(1) 本协议签署前,卖方或任何关联公司向目标集团成员公司转让目标集团成员公司的任何股份;
(2) 2017 年 8 月 15 日前后就 Ultra Mix, A&I Co. Pty. Ltd 和 Xxxx Xxxxxx
签订的退休与委任新信托人契约;
(3) M.C.I. (Aust.) Pty Ltd, Ultra Mix 与 Evolution Health 在 2017 年 7 月
24 日前后签订的名为“终止管理安排”的协议;
(4) Divico 于 2017 年 8 月 8 日前后作出的名为“终止 Xxxxxx xx”的决议。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买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卖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买方交付无重大不利变化的书面确认函。
卖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终止本协议。
除卖方基本保证索赔外,卖方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其相关的卖方保证索赔责任总额以 1 亿澳元为限。
买方承认:卖方提取部分交割支付金额向卖方保险人支付xx与赔偿保险的保险费,双方按约定维持xx与赔偿保险、进行索赔。
买方向卖方承诺并保证:交割之后,其将在所有重大方面维系xx与赔偿保险单,且该等维系期限应足以覆盖买方据保单提出的任何索赔。
为免疑义,买方承认并同意其将无权、亦不会因为违反卖方保证(卖方基本保证除外)的行为或按照税务赔偿要求,针对卖方或目标集团成员公司直接或间接提起任一索赔,但第 11.18 条(即上述“卖方予以赔偿”条款)允许的除外。
如因卖方或卖方关联方作出、或他人代其作出任何欺诈行为或欺诈性不实xx,从而导致违反卖方保证的,所导致的索赔不受本协议责任限制条款的限制。
9. 管辖及适用法律
x协议受xxxx州法律管辖。各方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同意受xxxx州法庭的管辖(非排他性管辖),并放弃无管辖权或不便管辖的索赔或异议。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股份出售协议》适用澳大利亚xxxx州法律,该协议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二)新联合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 年 5 月 29 日,xx倍健与中xxx、广发信德签订了新联合投资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协议效力
为进行联合投资,xx倍健、中xxx和广发信德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签署了一份原联合投资协议,约定了联合投资的条款和条件;新联合投资协议生效后将修订和替代原联合投资协议;原联合投资协议于新联合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履行。
xx倍健、中xxx、xxxx、敖东创新和信德厚峡(合称“各投资方”)拟订立新股东协议(与新联合投资协议合称“联合投资交易文件”)以修订和替 代各投资方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签署的原股东协议。
2. xxx盛
原股东协议约定依据中国法律成立xxxx作为境内特殊目的公司,以在收购交易完成后持有澳洲佰盛 100%的股份。
xxxx的注册资本应为三十亿元(¥3,000,000,000),各方认购的出资额和股权比例如下:
股东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汤臣倍健 | 十六亿元 (¥1,600,000,000) | 53.33% |
中xxx、xxxx | 七亿元(¥700,000,000) | 23.33% |
敖东创新、信德厚峡 | 七亿元(¥700,000,000) | 23.33% |
3. 并购贷款
各方同意,为完成收购交易之目的,在标的公司层面(包括在澳洲佰盛层面引入、下沉至标的公司层面)引入金额约为 1 至 1.2 亿澳元的并购贷款。
4. 澳洲佰盛之相关重组
各方确认,为联合投资之目的,在股份出售协议中约定的交易的全部交割先决条件均已满足之日之前,xx倍健将促使其全资子公司香港佰瑞向xxx盛转让其持有的香港佰盛 100%的股份,从而使xxx盛间接持有澳洲佰盛 100%的权益。该等转让的对价及相关税费应由xx倍健(而非xxxx)承担。各方承诺将尽合理努力互相配合完成该等重组及最终投资架构的搭建。xxxxxx在上述重组事项完成前,澳洲佰盛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xx倍健 | |
100% | |
香港佰瑞 | |
100% | |
香港佰盛 | |
100% | |
澳洲佰盛 |
5. 投资款的缴付和用途
xx佰盛收到投资款后,将确保该等投资款在完成验资手续后用于收购标的公司的股权以及在本收购交易完成后支付收购费用。
除新联合投资协议或新股东协议另有约定外,自新股东协议签署日起,各投资方即享有新股东协议约定的股东权利及其相关权利。各投资方确认,新股东协议约定的权利仅于各投资方直接持有xxx盛股权期间享有。
6. 出资前提条件
各投资方按照新联合投资协议第 3.1 条和新股东协议的相关约定向境内特殊 目的公司支付投资款应当以下列条件(“出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条件:
(1) 联合投资交易文件已妥善签署。
(2) 根据新联合投资协议的约定最终定稿的售股协议已经妥善签署。
(3) 售股协议中约定的收购交易的交割前提条件已经满足。
7. 违 约 责 任
如任何一方或各方(“违约方”)违反了其在联合投资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保证、承诺、同意、约定或其他任何规定,或其在联合投资交易文件项下作出的任何xx为不真实的xx,从而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合理发生的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损失,则违约方应就上述损失向该等另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避免疑问,在本次收购交易未成功交割,且本次收购交易未成功交割可完全或部分归因于违约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联合投资交易文件约定,则另一方的损失包括为谈判、签署联合投资交易文件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其各自单独聘请的顾问的费用)。
(三) 新股东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 年 5 月 29 日,xx倍健与中xxx、xxxx、信德厚峡、敖东创新签订新股东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协议效力
汤臣倍健与中xxx、xxxx、信德厚峡、敖东创新(合称“各方股东”;中xxx、xxxx合称“中xxx投资主体”;信德厚峡、敖东创新合称“广 发信德投资主体”;中xxx、xxxx、信德厚峡、敖东创新分别称“各财务投资人”)希望签订本协议以修订和替代原股东协议。
2. xxxx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各方股东同意,名称为xxxx,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住所应为广州市xx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三街 3 号 1101 房。
经营范围应为“一般经营项目:茶叶作物及饮料作物批发;食品添加剂批发;食品添加剂零售;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包装材料的销售;生物技术开发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
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健康管理咨询服务(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 心理咨询除外,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房屋 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租赁业务;餐饮管理。许可经营项目:保健食品 制造;保健食品批发(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保健食品零 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 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非酒精饮 料、茶叶批发;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糖果、巧克力制造;糕点、糖果及糖批 发;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不含现场制售);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制造;预包装食品批发;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销售;预包装食品零售;乳制品制造;乳制品批发;乳制品零售”,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
3. xxxx的出资
于营业执照颁发日,xxxx的注册资本应为三十亿元(¥3,000,000,000)。各方股东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汤臣倍健 | 十六亿元 (¥1,600,000,000) | 53.33% |
中xxx | 六亿元(¥600,000,000) | 20% |
xxxx | 一亿元(¥100,000,000) | 3.33% |
敖东创新 | 五千万元(¥50,000,000) | 1.67% |
信德厚峡 | 六亿五千万元 (¥650,000,000) | 21.67% |
4. xxxx的公司治理
xxx盛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其公司章程及批准xxxx及其子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首次公开募股以及变更xx佰盛财务会计制度的职权。除xxxx及其子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首次公开募股以及变更xx佰盛财务会计制度需经股东会审议并一致通过方可实施外,其他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和批准的事项的通过需要取得代表超过 5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董事会应由五名董事构成,其中xx倍健委派三名董事,中xxx投资主体联合委派一名董事,广发信德投资主体联合委派一名董事,董事长由xx倍健指定其委派的其中一名董事担任。
xxxx及任何子公司的以下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后方能实施:
(1) 并购和处置资产、或在该等资产之上设置产权负担,单笔或全年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其资产总额 20%或以上或到达或超过净资产额 50%或以上;
(2) xxx盛任何债权融资,或子公司通过单笔或全年累计交易进行超过 1 亿澳元的债权融资(为完成本次收购交易将在 LSG 层面引入金额为 1 至 1.2 亿澳元的并购贷款除外);
(3)处置xxx盛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子公司的权益(不包括xx倍健为担保其为收购交易获取的债权融资而向融资银行质押xx倍健在xxx盛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4)除非在日常运营当中给予的担保,为非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人士的利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以及
(5)协议中约定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需要经董事会审议并取得一致同意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其余应由董事会审议和批准的事项的通过需要取得超过半数董事同意。
xxxx设一名监事,由xxxxxx。xxxx设一名经理,由xxxxxx。
5. 股权转让
任何一方股东转让其持有的xxx盛股权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有关股权的受让人已书面同意受新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和新联合投资协议的约束;以及
(2)转让在各个方面符合新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的规定。
任何一方股东向任何主体转让其持有的xxx盛股权,应当经所有其他股东同意。各方股东根据新股东协议的约定享有和行使优先购买权。
xx倍健向各方股东以外的主体出售xxx盛股权的,中xxx投资主体和广发信德投资主体享有随售权。
6. 财务投资人的投资退出
各方股东同意,收购交易完成后(收购交易完成之日,“收购交割日”),各方股东应当根据本条实施xx倍健收购各财务投资人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的交易(“投资退出交易”):
(1)自收购交割日起的十八个月内(含该期限届满之日以及收购交割日),在符合适用法律及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经财务投资人要求,xx倍 健应尽最大努力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该财务投资人在公司的全部股权;
(2)自收购交割日起超过十八个月至三年内(含该期限届满之日),在符合适用法律及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财务投资人有权要求通过采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一种或两种结合进行投资退出交易,xx倍健应尽最大努力与其协商确定最终方案进行投资退出交易;
(3)投资退出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在符合适用法律以及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且受限于xx倍健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各方股东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发行的xx倍健股票的价格为批准投资退出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60 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xx倍健股票交易均价中孰低的 90%,并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可以引入符合监管要求的调价机制;
(4)若自收购交割日起三年内(含该期限届满之日)各方股东未能根据以上约定完成投资退出交易,经各财务投资人单独或共同要求,则在符合适用法律以及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xx倍健应尽最大努力在六个月内通过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投资退出交易。
各方股东进行投资退出交易时,在符合适用法律以及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收购价格应由各方股东以xx佰盛的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各方股东应尽合理的商业努力配合(但xx倍健无义务确保)评估机构获得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高的评估值:
(1)等于(A)xx倍健董事会决议通过投资退出交易之前过去四个完整日历季度xxx盛的正常化 EBITDA,乘以(B)收购交易使用的企业价值,除以
(C)2018 正常化 EBITDA,减去(D)该四个完整日历季度末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所投资企业的账面净负债后的余额;和
(2)各财务投资人对xxx盛的出资额本金与每年 12%内部收益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并扣减已取得的股息红利后的余额。
7. 各方股东的承诺
(1)各财务投资人承诺,其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其对xxxx的出资,且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结构化安排;
(2)各财务投资人承诺,不会从事与xx倍健现有业务直接竞争的业务,但其已向xx倍健披露或作为财务投资人投资的标的或业务除外;
(3)各方股东承诺,应各自尽最大努力彼此配合以及以其他方式促成收购 交易各交割先决条件的满足;应就收购交易各交割先决条件的达成进展保持沟通;
(4)各方股东承诺,除非各方股东另行协商一致达成不同约定,xxx盛从各方股东收到的对其注册资本的出资应全部用于支付收购交易的对价;
(5)各方股东承诺,xxxx或子公司进行与任何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前,应首先制定适用于该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xxxx或子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任何一笔关联交易的实际定价应与前述关联交易定价机制保持一致,否则应当视为新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按照新股东协议约定提交xxx盛董事会审议。
8. 违约责任
x违反新股东协议,在不影响公司和其他各方股东在本协议、公司章程或适用法律项下的权利的前提下,违反新股东协议的一方股东应负责赔偿公司和其他各方股东因该等违约行为而可能遭受的损害、损失及合理的费用和支出(“损失”)。为免疑虑,如果该等违约行为造成收购交易的交割延迟或未能发生,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澳洲佰盛向收购交易的卖方支付的赔偿;
(2)因售股协议中提及的银行保函被收购交易的卖方执行而受到的损失,以及
(3)为参与、推进或完成收购交易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支出。
基于境外法律意见及经审阅新联合投资协议及新股东协议,金杜认为,《股份出售协议》、新联合投资协议及新股东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的签署以及履行不会侵害xx倍健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1. xx倍健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1 月 3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签署<股份出售协议>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总经理xxx先生签署<股份出售协议>及其附属协议的议案》、《关于委托银行开具履约保函的议案》。
2018 年 7 月 12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进行重大资产购买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xx倍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关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 中国政府部门的备案
(1)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2018 年 5 月 4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下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发改办外资备[2018]305 号),对xxx盛收购 LSG 全部股权项目予以备案。
(2) 广东省商务厅备案
2018 年 6 月 5 日,广东省商务厅就本次交易下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1800298 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登记
2018 年 6 月 19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就本次交易出具了《业务登记凭证》,经办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业务类型为 ODI 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
3. 澳大利亚政府部门的批准
(1) 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2018 年 6 月 14 日,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下发了对本次交易的无异议通知。
1. 内部决策程序
汤臣倍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 外 部 批 准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除上述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外,交易各方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五、 标的公司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x次交易的标的为 LSG。根据境外法律意见,LSG 是一家依据澳大利亚法律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私人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LSG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Life-Space Group Pty Ltd |
注册号 | ABN 41 621 102 636 |
注册地址 | Guests Pty Ltd, 234 Balaclava Road, Caulfield North VIC 3161 |
董事会成员 | Xx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x |
公司秘书 | Xxxxxxxx XxXxxx |
成立日期 | 2017 年 8 月 15 日 |
经营范围 | 对其子公司持股。 |
股权结构 | LSG 共发行 100 股普通股,其中 Xxxxx Xxxxxx 持 40 股普通股,Xxxx Xxxxxx 持 40 股普通股,Xxxxx Xxxxxxx 持 20 股普通 股。 |
1. 2017 年 8 月 , 设 立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LSG 系于 2017 年 8 月在澳大利亚xxxx州注册设立的私人有限公司。2017 年 8 月 15 日,LSG 与 Xxxxx Xxxxxx 和 Xxxx Xxxxxx 签订了《股份购买协议》,约定 Xxxxx Xxxxxx 和 Xxxx Xxxxxx 向 LSG 卖出 Ultra Mix 的全部普通股股份,共计 12 股,以及向 LSG 卖出 Evolution Health 的全部普通股股份,共计 2 股;LSG 向 Xxxxx Xxxxxx 发行创始股份 40 股,向 Xxxx Xxxxxx 发行创始股份 40 股。LSG 于同日设立。
设立时,LSG 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Xxxxx Xxxxxx | 40 | 50 |
Xxxx Xxxxxx | 40 | 50 |
合计 | 80 | 100 |
2. 0000 x 00 x,xxxxxx
xxxxxxxx,0000 x 10 月 2 日,LSG 与 Xxxxx Xxxxxxx 签署了《股 份购买协议》,约定 Xxxxx Xxxxxxx 向 LSG 卖出 Divico 的全部普通股股份,共计 100 股;同时,LSG 向 Xxxxx Xxxxxxx 发行普通股股份,共计 20 股。本次变更后, LSG 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Xxxxx Xxxxxx | 40 | 40 |
Xxxx Xxxxxx | 40 | 40 |
Xxxxx Xxxxxxx | 20 | 20 |
合计 | 100 | 100 |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LSG 共拥有 3 家设立在澳大利亚的子公司,1 家设立在中国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Ultra Mix 是一家依据澳大利亚xxxx州法律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私人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Ultra Mix (Aust.) Pty Ltd |
注册号 | ABN 67 067 526 596 |
注册地址 | The Offices of Guests Pty Ltd, 234 Balaclava Road, Caulfield North VIC 3161 |
董事会成员 | Xxxxx Xxxxxx,Xxxx 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 XxXxxx |
公司秘书 | Xxxxx Xxxxxx |
成立日期 | 1994 年 12 月 14 日 |
经营范围 | 经药品管理局许可,生产消费类保健品。 |
股权结构 | Ultra Mix 共发行 12 股普通股,100%由 LSG 持有。 |
(1) Ultra Mix 的设立
Ultra Mix 系于 1994 年 12 月在澳大利亚xxxx州注册设立的私人有限公司。自 1994 年 12 月 14 日至 1998 年 6 月 23 日,Ultra Mix 的全部股份由 Xxxxxxxx Xxxxx 和 Xxxxxx Xxxx 持有,其中 Xxxxxxxx Xxxxx 和 Xxxxxx Xxxx 分别持有 Ultra Mix 6 股普通股;Xxxxx Xxxxxx 和 Xxxx Xxxxxx 持有上述股份中的实益权益。除此之外,Xxxxxxxx Xxxxx 和 Xxxxxx Xxxx 与目标业务、与 Xxxxx Xxxxxx和 Xxxx Xxxxxx 不存在任何关系。
(2) 1998 年 6 月股份转让
1998 年 6 月 23 日,Xxxxxxxx Xxxxx 和 Xxxxxx Xxxx 签署股份转让表,以零对价向 Xxxxx Xxxxxx 和 Xxxx Xxxxxx 转让其持有的股份。自 1998 年 6 月 23 日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Ultra Mix 的全部股份由 Xxxxx Xxxxxx 和 Xxxx Xxxxxx 持有,其中 Xxxxx Xxxxxx 和 Xxxx Xxxxxx 分别持有 6 股普通股。
(3) 2017 年 8 月股份转让
2017 年 8 月 15 日,LSG 与 Xxxxx Xxxxxx 和 Xxxx Xxxxxx 签订了《股份购买协议》,约定 Xxxxx Xxxxxx 和 Xxxx Xxxxxx 向 LSG 卖出 Ultra Mix 的全部普通股股份,共计 12 股。自 2017 年 8 月 15 日至今,Ultra Mix 的全部股份由 LSG持有。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Evolution Health 是一家依据澳大利亚xxxx州法律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私人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Evolution Health Pty Ltd |
注册号 | ABN 46 120 173 159 |
注册地址 | 234 Balaclava Road, Caulfield North VIC 3161 |
董事会成员 | Xxxxxxxx XxXxxx,Xxxx Xxxx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 |
公司秘书 | Xxxxxxxx XxXxxx |
成立日期 | 2006 年 7 月 12 日 |
经营范围 | 生产、营销和分销益生菌补充剂、膳食维他命、矿物补充剂和其他消费类健康产品。 营销及分销消费类保健品,持有特定品牌(包括 Life-Space, Healthy Essentials,Elmore Oils 及 Corams) |
股权结构 | Evolution Health 共发行 2 股普通股,100%由 LSG 持有。 |
(1) Evolution Health 的设立
Evolution Health 系于 2006 年 7 月在澳大利亚xxxx州注册设立的私人有限公司。Evolution Health 的全部股份由 H.G.& A. Nominees Pty. Ltd 持有,其中 H.G.& A. Nominees Pty. Ltd x Xxxxx Xxxxxx 持有 Evolution Health 的 1 股普通股股份,x Xxxx Xxxxxx 持有 Evolution Health 的 1 股普通股股份。
(2) 2016 年 3 月股份转让
2016 年 3 月 2 日,H.G.& A. Nominees Pty. Ltd 向 Xxxxx Xxxxxx 转让其持有的 Evolution Health 的 1 股普通股股份,向 Xxxx Xxxxxx 转让其持有的 Evolution Health 的 1 股普通股股份。
(3) 2017 年 8 月股份转让
2017 年 8 月 15 日,LSG 与 Xxxxx Xxxxxx 和 Xxxx Xxxxxx 签订了《股份购买协议》,约定 Xxxxx Xxxxxx 和 Xxxx Xxxxxx 向 LSG 转让 Evolution Health 的全部普通股股份,共计 2 股。自 2017 年 8 月 15 日至今,Evolution Health 的全部股份由 LSG 持有。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Xxxxxx 是一家依据澳大利亚xxxx州法律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私人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Divico Pty Limited |
注册号 | ABN 35 118 062 650 |
注册地址 | 234 Balaclava Road, Caulfield North VIC 3161 |
董事会成员 | Xxxxx Xxxxxxx,Xxxxxxxx XxXxxx |
公司秘书 | Xxxxx Xxxxxxx |
成立日期 | 2006 年 1 月 27 日 |
经营范围 | Life-Space 品牌知识产权管理。 |
股权结构 | Divico 共发行 100 股普通股,100%由 LSG 持有。 |
(1) Divico 的设立
Divico 系于 2006 年 1 月在澳大利亚xxxx州注册设立的私人有限公司。
Dvico 的全部股份由 Xxxxx Xxxxxxx 持有。
(2) 2017 年 10 月股份转让
2017 年 10 月 2 日,LSG 与 Xxxxx Xxxxxxx 签署了《股份购买协议》,约定 Xxxxx Xxxxxxx 向 LSG 卖出 Divico 的全部普通股股份,共计 100 股。自 2017 年 10 月 2 日至今,Divico 的全部股份由 LSG 持有。
4. 健 进 商 务
健进商务现持有上海市工商局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MA1GM3A567),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健进商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健进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
统一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GM3A567 |
住所 | xxxxxxxxx 000 x X-000 x |
法定代表人 | XXXXXXXX XXXX MCHARG |
注册资本 | 100,000 美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市场营销策划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 息咨询(除证券、期货、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期限 | 自 2017 年 10 月 25 日至 2047 年 10 月 24 日 |
自健进商务设立至今,其全部股权由 Evolution Health 所持有。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目标集团的租赁物业共计 4 处,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的附件一;该等物业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
根据《股份出售协议》,卖方保证:
已向买方提供与物业有关的、任一目标集团公司作为一方的重大租赁合同、转租合同、许可和其他重大安排的副本;
相关目标集团成员公司对物业享有安宁权和排他的占有使用权,且未有任何限制、地役权或道路权会禁止目标集团当前对任一物业占有或使用;
未有任何情形使得任何物业的业主或第三方有权行使或需要行使其进入权、所有权,亦未有任何情形或限制/终止相关目标集团成员公司对任何目标物业的持续占有或使用;
就各目标物业,目标集团成员公司已缴清全部租金、财产税和其他当前应付款。没有目标集团成员公司违反其作为一方的有关目标物业的租赁合同、转租合同或其他安排。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并经核查,目标集团在澳大利亚及中国拥有重要商标 20
个,重要域名 18 个。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目标集团在澳大利亚未拥有任何专利,亦未曾递交任何专利申请。目标集团在澳大利亚未拥有任何设计类知识产权。
根据《股份出售协议》卖方的保证,目标集团在目标业务中使用知识产权不要求相关的许可,也不需为此支付版税、许可费或其他类似的费用。各目标集团成员公司有权就其员工和目标业务聘请的顾问在目标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创设的所有知识产权主张所有权。目标集团拥有的知识产权包含目标集团如签订协议前 12个月经营业务一般进行经营所必备的所有知识产权。目标集团中的任何主体都未曾许可、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任何其知识产权的权利、所有权或利益,亦未有义务向第三方授予许可、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任何知识产权(第三方包括任何与卖方相关的公司)。在卖方所知悉的范围内,目标集团中的任何主体都未曾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也未有任何第三方侵犯目标集团的知识产权。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目标集团为从事业务所获得的政府授权、审批、证书、许可等业务资质的具体情况请见附件四。
根据《股份出售协议》的有关条款,卖方应当确保自签订《股份出售协议》至交割时,没有目标集团成员公司放任其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证照过期或失效。卖方还就业务资质情况保证:目标集团已取得实施业务所必要的所有重大的授权/批准,且上述授权/批准有效、存续。目标集团成员公司未有违反执照中的重大条款或条件,亦未有被通知可能存在的、对执照的撤销、暂停、吊销或不续期。在卖方知悉的范围内,未有事实或问题可能对证照的延续、更新产生不利影响,或可能导致证照被撤销、暂停、不再延续。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澳洲律师在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或澳大利亚任何州或领地的最高法院均未有发现目标集团及其子公司当前涉及任何法庭程序。根据卖方确认,目标集团及其子公司、其董事或管理人员在过去三年内未曾涉及诉讼、争议、调查、询问或其他法律程序。
根据《股份出售协议》,卖方保证:目标集团成员公司未有参与任何诉讼或 其他法律程序,亦未有可能针对目标集团成员公司的索赔、诉讼、其他法律程序;在卖方知悉的范围内,未有可能引起公诉、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涉及目标集团公司 的索赔或争议;未有对目标集团成员公司、其资产、其设备租赁协议中的标的、 或其获得许可的重大 IT 系统/软件作出的未履行的判决。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及卖方说明,标的公司子公司 Evolution Health 与其分销商 Kadac Pty Ltd 就优先认购权及卖出股权所得存在纠纷,Kadac Pty Ltd 提出的和解金额为 1,800,000 澳元。截至境外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双方尚未就上述纠纷进行包括诉讼、调解在内的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卖方确认,该等索赔对目标集团的运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目标集团所涉及的上述争议涉及的金额较小,即使 Evolution Health 被诉且终审败诉,亦不会对目标公司的经营或本次重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 贷 款 融 资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截至境外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目标集团的贷款融资协议如下:
(1) 公司签账卡授信协议及其变更协议
协议名称 | 公司签账卡授信协议及其变更协议 |
签订日期 | 2016 年 2 月 18 日、2017 年 9 月 20 日 |
借款人 | Evolution Health |
担保人 | LSG、Evolution Health、Ultra Mix、M.C.I. (Aust) Pty Ltd(作为 M.C.I. Unit Trust 的受托人)、IAAB Pty Ltd、50 Mcarthur Pty Ltd(作为 50 Mcarthur Unit Trust 的受托人)、Xxxx Xxxx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 XxXxxx(其中,LSG、Ultra Mix、M.C.I. (Aust) Pty Ltd、IAAB Pty Ltd、50 Mcarthur Pty Ltd 、 Xxxx Xxxxxx 、 Xxxx Xxxxxx 、 Xxxxx Xxxxxx 、Xxxxxxxx XxXxxx 提供了保证担保, Xxxx Xxxxxx 、 Xxxx 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 XxXxxx 所提供的保证不超过 150,000 澳元) |
贷款人 | 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 |
授信额度 | 150,000 澳元 |
期限 | 无限期,受年审约束 |
控制权变更条款 | 未经贷款人许可,借款人不得实质变更公司的形式、性质、实益所有权、管理层或公司的控制权;借款人必须在知悉该等变更的10 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贷款人; 此外,如贷款人认为借款人、保证人存在不可接受的法定或实益所有权、管理层、控制权的的实质性变更,且上述该方未得到贷 款人的事前同意,那么该等变更属于违约事项。 |
(2) 贸易融资授信协议及其变更协议
协议名称 | 贸易融资授信协议及其变更协议 |
签订日期 | 原协议未写明日期、变更协议签订日期为 2017 年 2 月 15 日和 2017 年 9 月 20 日 |
借款人 | M.C.I. (Aust) Pty Ltd(作为 M.C.I. Unit Trust 的受托人)、Ultra Mix、Evolution Health |
担保人 | LSG 、 Evolution Health 、 Ultra Mix 、 Thirty Sixth Kanching Nominees Pty Ltd( 作 为 Xxxx Xxxxx Messer Family Trust 的 受托人)、A&I Co Pty Ltd、M.C.I. (Aust) Pty Ltd(作为 M.C.I. Unit Trust 的受托人)、IAAB Pty Ltd、50 Mcarthur Pty Ltd(作为 50 Mcarthur Unit Trust 的受托人)、Xxxx Xxxx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 、Xxxxxxxx XxXxxx ( 其中, LSG 、Thirty Sixth Kanching Nominees Pty Ltd、A&I Co Pty Ltd、IAAB Pty Ltd、 |
50 Mcarthur Pty Ltd 、 Xxxx Xxxxxx 、 Xxxx Xxxxxx 、 Xxxxx Xxxxxx、Xxxxxxxx XxXxxx 提供了保证担保,Xxxx Xxxx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 XxXxxx 所提供的保证不 超过 15,000,000 澳元) | |
贷款人 | 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 |
授信额度 | 15,000,000 澳元 |
期限 | 贸易融资垫款:最短为 30 天,最长为 185 天,该期限自贷款放 款之日起算;透支:受年审约束的无限循环周期,该期限自授信限制开始生效之日起算 |
限制性条款 | 目标集团向其他主体融资需取得银行的同意;但资产融资合同或日常商业活动中供应商设置的条款不受此限制,除非上述供应商在其日常经营活动中提供融资服务。 借款人保证其每季度的 EBITDA 不低于 3,000,000 澳元; 除非贷款人同意,否则以下 Evolution Health 的股息政策不得改变:每季度完全税务减免的股息最少 500,000 澳元,但不多于同 期税后利润的 25% |
2. 担 保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及卖方的确认,目标集团共向 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 提供了 12 项担保,具体情况请见附件三。
根据《股份出售协议》的约定,卖方应当在不晚于交割时向买方交付(1) 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 同意解除 M.C.I. (Aust) Pty Ltd 在上述《贸易融资授信协议及其变更协议》项下借款人身份的书面同意函;(2)令买方满意的目标集团成员公司被免去或解除为卖方或其关联方利益而提供的保证、赔偿或类似的责任的证据,但买方应于交割前至少一个月书面通知卖方指明该等应解除的保证、赔偿或类似的责任的范围。
根据 Australian By Saint 说明,Australian By Saint 将按照《股份出售协议》的约定书面通知卖方解除目标集团为卖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金杜认为,买方按照《股份出售协议》的约定书面通知卖方解除目标集团为卖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后,前述担保将不再涉及目标集团成员公司为卖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前述担保为目标集团成员公司为其自身的融资或日常经营需要所提供的担保,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 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股份出售协议》的有关条款,卖方应当不晚于交割日取得澳洲联邦银行对与目标集团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的书面同意函,同时,在买方于交割前至少
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卖方的前提下,卖方应在交割前提供令买方满意的目标集团成 员被免去或解除为卖方或其关联方利益而提供的担保、赔偿或类似的责任的证据。
金杜认为,上述债权债务处理不会对本次交易的实施产生实质障碍。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xx倍健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xx倍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 5%以上的股东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前, 交易对方与xx倍健、xx倍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均不 存在任何交易。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会导致xx倍健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1. 本次交易完成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x次交易完成前,xx倍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经营与xx倍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
2.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经核查,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份发行,xx倍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导致xx倍健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七、 信息披露
根据xx倍健公开披露信息内容,xx倍健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金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倍健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要求就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定期发布公告,依法履行其现阶段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xxxxx需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金杜逐条核查了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并形成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xx倍健的书面说明及境外法律意见,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 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要求。
x次交易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对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不产生影响;因此,不会导致xx倍健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要求。
根据《股份出售协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xx倍健独立董事发表 的意见,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由公司通过竞价交易,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同时,为验证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性,公司聘请中联评估作为评估机 构出具了《xx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和其他投资人新设子公司以现金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因此,本次交易的资 产定价合法、合规及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要求。
x次交易为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 LSG 的全部股份,根据《股份出售协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境外律师意见,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过户或转移将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要求。
x次交易完成后,LSG 将成为xxxxx子公司。根据《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本次交易有利于xx倍健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xx倍健在本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要求。
x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的业务、资
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仍独立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据此,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要求。
《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整体经营效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遵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部门的有关规定,保持上市公司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要求。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九、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经核查,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如下: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服务类型 |
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 |
2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审计机构 |
3 |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审计机构 |
4 |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机构 |
5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法律顾问 |
经核查,金杜认为,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均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适当资格。
十、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 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自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8 年 1 月 31 日)前 6 个月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公告之日止(以下简称“核 查期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交易对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xx倍健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核查,在核查期间内,上市公司现任董事xxx、高级管理人员xx以及监事xx的姐妹xx存在买卖 汤臣倍健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姓名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 (股) | 变更摘要 |
梁水生 | 上市公司副董事长 | 2017 年 9 月 8 日 | -300,000 | 卖出 |
xx | 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 | 2017 年 9 月 8 日 | -300,000 | 卖出 |
xx | 与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xx为姐妹关 系 | 2017 年 11 月 14 日 | -40,000 | 卖出 |
2017 年 11 月 16 日 | -20,000 | 卖出 | ||
2017 年 11 月 20 日 | -100,000 | 卖出 |
xxx已出具《关于买卖xx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载明下述内容:“本人卖出公司股票,系依赖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本人在上述期间未获知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之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xx已出具《关于买卖xx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载明下述内容:“本人卖出公司股票,系依赖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本人在上述期间未获知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之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买卖xx倍健股票的情况
根据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存在买卖xx倍健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姓名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 (股) | 变更摘要 |
中信证券 (证券账户号码 : 0899029668) | 独立财务顾问 | 2017 年 10 月 17 日 | 15,500 | 买入 |
2017 年 10 月 18 日 | 27,000 | 买入 | ||
2017 年 10 月 24 日 | -1,100 | 卖出 | ||
2017 年 10 月 25 日 | -16,400 | 卖出 | ||
2017 年 10 月 30 日 | -200 | 卖出 | ||
2017 年 11 月 3 日 | 6,100 | 买入 | ||
2017 年 11 月 6 日 | 10,600 | 买入 | ||
2017 年 11 月 7 日 | 31,000 | 买入 | ||
2017 年 11 月 8 日 | 8,300 | 买入 | ||
2017 年 11 月 10 日 | 1,300 | 买入 | ||
2017 年 11 月 13 日 | 13,600 | 买入 | ||
2017 年 11 月 14 日 | 12,000 | 买入 | ||
2017 年 11 月 20 日 | -20,400 | 卖出 | ||
2017 年 11 月 21 日 | -54,300 | 卖出 | ||
2017 年 11 月 22 日 | -33,000 | 卖出 | ||
中信证券 (证券账户号码 : 0899029684) | 独立财务顾问 | 2017 年 9 月 15 日 | 313,600 | 买入 |
2017 年 9 月 18 日 | -5,400 | 卖出 | ||
2017 年 9 月 19 日 | - 308,200 | 卖出 | ||
2017 年 9 月 21 日 | 122,100 | 买入 | ||
2017 年 10 月 12 日 | -5,800 | 卖出 | ||
2017 年 10 月 19 日 | 2,700 | 买入 | ||
2017 年 10 月 31 日 | 63,400 | 买入 | ||
2017 年 11 月 1 日 | -1,000 | 卖出 | ||
2017 年 11 月 2 日 | -63,700 | 卖出 | ||
2017 年 11 月 3 日 | -51,400 | 卖出 | ||
2017 年 11 月 7 日 | -45,700 | 卖出 | ||
2017 年 11 月 8 日 | -20,600 | 卖出 | ||
中信证券 (证券账户号码: 0899046209) | 独立财务顾问 | 2017 年 7 月 31 日 | 1,800 | 基金赎回 |
2017 年 7 月 31 日 | -1,800 | 卖出 | ||
2017 年 8 月 3 日 | 1,200 | 基金赎回 | ||
2017 年 8 月 3 日 | -1,200 | 卖出 | ||
2017 年 8 月 7 日 | 600 | 基金赎回 | ||
2017 年 8 月 14 日 | -1,200 | 卖出 |
2017 年 8 月 14 日 | 600 | 基金赎回 | ||
2017 年 8 月 21 日 | 600 | 基金赎回 | ||
2017 年 8 月 23 日 | 600 | 基金赎回 | ||
2017 年 8 月 24 日 | -1,200 | 卖出 | ||
中信证券 (证券账户号码 : 0899046255) | 独立财务顾问 | 2017 年 9 月 6 日 | 80,000 | 买入 |
2017 年 9 月 14 日 | 90,000 | 买入 | ||
2017 年 10 月 19 日 | -70,000 | 卖出 | ||
2017 年 11 月 8 日 | - 100,000 | 卖出 | ||
中信证券 (证券账户号码 : 0899046260) | 独立财务顾问 | 2017 年 7 月 31 日 | -1,600 | 卖出 |
2017 年 8 月 1 日 | 11,300 | 买入 | ||
2017 年 8 月 2 日 | -900 | 卖出 | ||
2017 年 8 月 3 日 | -11,900 | 卖出 | ||
2017 年 8 月 4 日 | 11,600 | 买入 | ||
2017 年 8 月 7 日 | 800 | 买入 | ||
2017 年 8 月 8 日 | -11,300 | 卖出 | ||
2017 年 8 月 9 日 | -600 | 卖出 | ||
2017 年 8 月 11 日 | -11,600 | 卖出 | ||
2017 年 8 月 14 日 | -800 | 卖出 | ||
2017 年 8 月 16 日 | -400 | 卖出 | ||
2017 年 8 月 21 日 | -200 | 卖出 | ||
2017 年 8 月 23 日 | -12,000 | 卖出 | ||
2017 年 8 月 28 日 | -11,900 | 卖出 | ||
中信证券 (证券账户号码 : 0899046278) | 独立财务顾问 | 2017 年 11 月 6 日 | 4,500 | 买入 |
2017 年 11 月 7 日 | -3,600 | 基金分拆合并 | ||
2017 年 11 月 7 日 | -900 | 基金分拆合并 | ||
2017 年 11 月 9 日 | 2,700 | 买入 | ||
2017 年 11 月 10 日 | -2,700 | 基金分拆合并 | ||
2017 年 11 月 17 日 | 900 | 基金分拆合并 | ||
2017 年 11 月 17 日 | 900 | 基金分拆合并 | ||
2017 年 11 月 20 日 | -900 | 卖出 | ||
2017 年 11 月 21 日 | -900 | 卖出 | ||
2017 年 11 月 23 日 | 2,700 | 买入 | ||
2017 年 11 月 24 日 | 1,800 | 买入 | ||
2017 年 11 月 24 日 | -2,700 | 基金分拆合并 | ||
2017 年 11 月 27 日 | -1,800 | 基金分拆合并 | ||
2017 年 12 月 1 日 | 1,800 | 买入 | ||
2017 年 12 月 4 日 | -1,800 | 基金分拆合并 | ||
2017 年 12 月 6 日 | 2,700 | 买入 | ||
2017 年 12 月 7 日 | -2,700 | 基金分拆合并 |
2017 年 12 月 20 日 | 9,000 | 基金分拆合并 | ||
2017 年 12 月 21 日 | -9,000 | 卖出 | ||
2017 年 12 月 27 日 | 2,700 | 基金分拆合并 | ||
2017 年 12 月 28 日 | -2,700 | 卖出 |
中信证券已出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xx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载明下述内容:
“公司在上述期间,通过自营账户 0899046278 买入xx倍健 16,200 股, 为自营业务部门独立决策的投资行为。公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 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公司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有效控制内幕 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 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 的利益冲突。
除累计在查询期间买入xx倍健 16,200 股的自营账户 0899046278 外,本 公司买卖xx倍健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 ETF、LOF、 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 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 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核查,在核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的联合投资人中xxx项目组成员xxx的母亲xxx、上市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xxx、上市公司公共事务中心总监xxx的父亲xxxxx买卖xx 倍健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姓名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 (股) | 变更摘要 |
xxx | x联合投资人中xxx项目组成员xxx为母女关系 | 2017 年 9 月 14 日 | 600 | 买入 |
2017 年 9 月 15 日 | -600 | 卖出 | ||
2017 年 9 月 15 日 | 1,000 | 买入 | ||
2017 年 9 月 18 日 | -1,000 | 卖出 | ||
2017 年 9 月 19 日 | 1,000 | 买入 | ||
2017 年 9 月 20 日 | 2,500 | 买入 | ||
2017 年 9 月 21 日 | 500 | 买入 |
2017 年 9 月 29 日 | -2,000 | 卖出 | ||
2017 年 10 月 10 日 | -1,000 | 卖出 | ||
2017 年 10 月 11 日 | -500 | 卖出 | ||
2017 年 10 月 18 日 | -500 | 卖出 | ||
xx苹 | 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 2017 年 8 月 8 日 | -1,000 | 卖出 |
2017 年 8 月 11 日 | -300 | 卖出 | ||
2017 年 9 月 21 日 | -100 | 卖出 | ||
xxx | 与上市公司公共事务中心总监xxxx父女关 系 | 2018 年 1 月 15 日 | 2,000 | 买入 |
2018 年 1 月 16 日 | -2,000 | 卖出 |
xxx、xxx已分别出具《关于买卖xx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载明下述内容:“xxxx出公司股票,系依赖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本人在上述期间未获知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之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xx苹出具《关于买卖xx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载明下述内容:“本人卖出公司股票,系依赖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本人在上述期间未获知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之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xxx、xxx已分别出具《关于买卖xx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及承诺》,载明下述内容:“xxx买卖公司股票,系依赖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本人在上述期间未获知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之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在上述相关人员、机构出具的声明真实、准确的情况下,相关人员、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xx倍健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知情人员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在取得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所述的全部批准并在《股份出售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在交割日或之前全部满足或被豁免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租赁物业
序号 | 坐落 | 承租人 | 出租人 | 出租人是否为该物业 登记的所有人 | 面积 | 租金/年(不 包括消费税) | 起止日期 | 续租条款 |
1 | 6 McArthur Street, West Footscray VIC 3012 Australia | Ultra Mix | Aila Heights Pty Ltd (作为 M.C.I. (Aust) Superannuation Benefit Fund 的受托人) | 是 | 仓库 3,200 平方米,办公室960 平方米, 停车场 1,500 平方米 | 308,085 澳 元;2018 年 7 月 1 日上涨 3%;2019 年 7 月 1 日上涨 3% |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 可续租 5 次,每次 续租 3 年。 |
2 | 50 McArthur Street, West Footscray VIC 3012 Australia | Evolution Health | 50 McArthur Pty Ltd (作为50 McArthur Unit Trust 的受托人) | 是 | 4,200 平方米 | 375,192 澳 元; 2018 年 7 月 1 日上涨 3%;2019 年 7 月 1 日上涨 3% |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 在特定情况下,续租需要出租人同 意。 |
3 | Part level 2, 441 St Kilda Road, Melbourne VIC 3004 Australia | Evolution Health | Scottish Pacific Business Finance Pty Limited | 否。该房产登记的所有 人 为 Dymocks Properties Pty Ltd。出租人曾与该物业前任所有人 Over Fifty Guardian Friendly Society Limited 于2013 年 11 月 21 日签订合同,承租该物 业。 | 600 平方米 | 193,800 澳 元;2017 年 2 月 1 日上涨 4%;2018 年 2 月 1 日上涨 4% | 2016 年 7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 月 30 日 | 无续租条款。 |
4 | 6B Reserve Street, | Evolution Health | Xxxxxxxx Xxxxxxxx Xxxxx | 是 | 294 平方米 | 52,000 澳 元;2018 年 |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 可续租 2 次,每次 续租 1 年。 |
34
Annandale NSW 2038 | 5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无需支付租金; 2019 年 5 月 1 日上涨 4%;2020 年 5 月 1 日上涨 4% | 10 月 31 日 |
附件二:知识产权
序号 | 注册地 | 权利人 | 商标号 | 商标 | 类别 | 优先权日 | 下一续期日 |
1 | 澳大利亚 | Evolution Health | 60845 | HEPASOL | 5 | 1932 年 10 月 26 日 | 2022 年 10 月 26 日 |
2 | 75973 | WATERBURY’ S | 5 | 1940 年 1 月 26 日 | 2026 年 1 月 26 日 | ||
3 | 992955 | 3 | 2004 年 3 月 11 日 | 2024 年 3 月 11 日 | |||
4 | 1482117 | 5 | 2012 年 3 月 28 日 | 2022 年 3 月 28 日 | |||
5 | 1482544 | 5 | 2012 年 3 月 29 日 | 2022 年 3 月 29 日 | |||
6 | 1517910 | ELMORE OIL | 3 | 2012 年 10 月 2 日 | 2022 年 10 月 3 日 | ||
7 | 1835339 | 29 | 2017 年 3 月 30 日 | 2027 年 3 月 20 日 | |||
8 | Divico | 1158457 | CELEBRATE YOUR LIFE-SPACE EVERYDAY | 3, 5 | 2007 年 1 月 30 日 | 2027 年 1 月 30 日 | |
9 | 1222190 | LIFE-SPACE | 3, 5 | 2008 年 2 月 1 日 | 2028 年 2 月 1 日 | ||
10 | 1222182 | 3, 5 | 2008 年 2 月 1 日 | 2028 年 2 月 1 日 | |||
11 | 1222186 | 3 | 2008 年 2 月 1 日 | 2028 年 2 月 1 日 |
12 | 1644224 | BabyBiome | 5 | 2014 年 9 月 7 日 | 2024 年 9 月 7 日 | ||
13 | 1811779 | LIFE-SPACE | 3, 5, 29 | 2016 年 11 月 25 日 | 2026 年 11 月 25 日 | ||
14 | 1811785 | 3, 5, 29, 30, 32 | 2016 年 11 月 25 日 | 2026 年 11 月 25 日 | |||
15 | 1822027 | CHILDBIOME | 5, 29, 30, 32 | 2017 年 1 月 25 日 | 2027 年 1 月 25 日 | ||
16 | 1822024 | UROGEN | 3, 5, 29, 30, 32, 35 | 2017 年 1 月 25 日 | 2027 年 1 月 25 日 | ||
17 | 1869640 | LIFE-SPACE GROUP | 3, 5, 29, 30, 32 | 2017 年 8 月 30 日 | 2027 年 8 月 30 日 | ||
18 | 中国 | Evolution Health | 18667281 | 5 | 有效期:自 2017 年 05 月 21 日至 2027 年 05 月 20 日 | ||
19 | Divico | 18083357 | 5 | 有效期:自 2017 年 01 月 28 日至 2027 年 01 月 27 日 | |||
20 | Divico | 24318528 | 3 | 有效期:2018 年 05 月 21 日 至 2028 年 05 月 20 日 |
根据 Divico 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9 日签署的《LIFESPACE DELICIOUS FOOD 29、30、32 类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商标 LIFESPACE DELICIOUS FOOD(以中国商标局档案记录为准)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为第 29 类、第 30 类、第 32 类的商标所有权以 9,500,000 元转让给 Divico 并办理标的商标转让手续。
序号 | 域名 | 注册人 | 到期日 |
1 |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Evolution Health | 不适用 |
2 | xxxxxxxxx.xxx.xx | 不适用 | |
3 |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2019 年 1 月 24 日 | |
4 | xxxxxxxxxxx.xxx.xx | 不适用 | |
5 | xxxxxxxxxxxxxxx.xxx.xx | 不适用 | |
6 | xxxxxxxxx.xx.xx | 2019 年 6 月 20 日 | |
7 | xxxxxxxxx.xx | 不适用 | |
8 | xxxxxxxxx.xxx.xx | 不适用 | |
9 | xxxxxxxxx.xx.xx | 2018 年 12 月 5 日 | |
10 | xxxx-xxxxxxxxxx.xxx.xx | 不适用 | |
11 | xxxxxxx-xxxxxxxxx.xxx.xx | 不适用 | |
12 | xxxxxxxxxxxxxxxx.xxx.xx | 不适用 | |
13 |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不适用 | |
14 | xxxx-xxxxx.xxx.xx | 不适用 |
15 | xxxxxxxx.xxx.xx | Ultra Mix | 不适用 |
16 | xxxx-xxxxxxxxxx.xxx | 2019 年 8 月 8 日 | |
17 | xxxxxxxxx.xxx.xx | White Label Domains Sdn. Bhd | 2019 年 3 月 15 日 |
18 | xxxxxxxxx.xxx.xx | Instra Corporation Pte Ltd | 2019 年 8 月 29 日 |
附件三:担保情况
序号 | 担保物权人 | 担保人 | 担保合同 | 被担保债权内容 | 被担保债权金额 | 担保物 |
1 | 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 (“CBA”) | LSG | 《公司商业保证契据-无限制》 (Commercial Deed of Guarantee by Corporation-Unlimited) | M.C.I. (Aust.) Pty Ltd, Ultra Mix 及 Evolution Health 与 CBA 之间借款 | M.C.I. (Aust.) Pty Ltd, Ultra Mix 及 Evolution Health 对 CBA 所欠的所 有款项 | -- |
2 | 《公司商业保证契据-无限制》 (Commercial Deed of Guarantee by Corporation-Unlimited) | Evolution Health 与 CBA 之间借款 | Evolution Health 对 CBA 所欠的所有款项 | -- | ||
3 | 《一般担保权益》 (General Security Interest) | LSG 对 CBA 所负有保证责任 | LSG 向 CBA 提供的保证项下,LSG 对 CBA 所欠的所有款项 | 现在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 (无例外) | ||
4 | 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 (“CBA”) | Evolution Health | 《公司商业保证契据-无限制》 (Commercial Deed of Guarantee by Corporation-Unlimited) | MCI Unit Trust 与 CBA 之间借款 | MCI Unit Trust 对 CBA 所欠的所有款项 | -- |
5 | 《公司商业保证契据-无限制》 (Commercial Deed of Guarantee by Corporation-Unlimited) | 50 McArthur Pty Ltd 与 CBA 之间借款 | 50 McArthur Pty Ltd 对 CBA 所欠的所有款项 | -- |
6 | 《一般担保权益》 (General Security Interest) | 担保人与 CBA 之间的任何信贷安排 | 担保人与 CBA 之间的任何 信贷安排下所欠的所有款项 | 现在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 (无例外) | ||
7 | Scottish Pacific Business Finance Pty Limited | 《银行保函》 (Bank Guarantee) | Evolution Health 在其与Scottish Pacific Business Finance Pty Limited 签署 的物业租赁合同项下的支付租金等义务(该物业位于 Part level 2, 441 St Kilda Road, Melbourne VIC 3004 Australia) | 137,693.28 澳元 | 金额为 137,693.28 澳元的定期存款(受限于账户抵销及账户费用) | |
8 | Xxxxxxxx Xxxxxxxx Xxxxx | 《银行保函》 (Bank Guarantee) | Evolution Health 在其与Xxxxxxxx Xxxxxxxx Xxxxx 签署的物业租赁合同项下的支付前三个月基础租金及部分支出的义务(该物业位于 6B Reserve Street, Annandale NSW 2038) | 15,372.50 澳元 | 金额为 15,372.50 澳 元的定期存款 (受限于账户抵销及账户费用) | |
9 | 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 (“CBA”) | Ultra Mix | 《公司商业保证契据-无限制》 (Commercial Deed of Guarantee by Corporation-Unlimited) | 50 McArthur Pty Ltd 与 CBA 之间借款 | 50 McArthur Pty Ltd 对 CBA 所欠的所有款项 | -- |
10 | 《公司商业保证契据-无限制》 | MCI Unit Trust 与 CBA 之间借款 | MCI Unit Trust 对 CBA 所欠的所有款项 | -- |
(Commercial Deed of Guarantee by Corporation-Unlimited) | ||||||
11 | 《公司商业保证契据-无限制》 (Commercial Deed of Guarantee by Corporation-Unlimited) | Evolution Health 与 CBA 之间借款 | Evolution Health 对 CBA 所欠的所有款项 | -- | ||
12 | 《一般担保权益》 (General Security Interest) | 担保人与 CBA 之间的任何信贷安排 | 担保人与 CBA 之间的任何 信贷安排下所欠的所有款项 | 现在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 (无例外) |
附件四:业务资质
序号 | 持证人 | 核发部门 | 证照内容 | 注册号 | 核发日期 | 到期日期 | 特殊条件 |
MI- 09032006- LI-001151- 11 | 2006 年 3 月 30 日(2012 年 10 月 18 日修订) | 该证照持续有 效,直至被药物管理局撤销或驳回。 | 该证未授权《毒物标准》中表三、 | ||||
四、八中的药物生产(局部麻醉凝胶 | |||||||
除外)、或任何含有硫酸钡活性药物 | |||||||
成分的粉状剂量产品的生产。 | |||||||
于 6 McArthur | |||||||
Street, West Footscray, Victoria |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持有生产《毒 物标准》中表三毒物的证照(见第 3 | ||||||
1 | 药品管理局 | 的生产场所生产治 | 项)。公司管理层表示其中的某些物 | ||||
疗性商品的过程 | 质被用于其生产过程。 | ||||||
中,采用特定步骤 | |||||||
的证照。 | 交易对方确认,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 | ||||||
Ultra Mix | 现在仅生产一种含有《毒物标准》中 表八毒物(福尔可定)的产品(Dry | ||||||
Tickly Cough)。其成品归属于《毒物 | |||||||
标准》中的表二。 | |||||||
该证未授权《毒物标准》中表三、 | |||||||
四、八中的药物生产(局部麻醉凝胶 | |||||||
2 | 药品管理局 | 证明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照。 | MI-2017-LI- 08042-1 | 2017 年 7 月 26 日 | 2018 年 8 月 28 日 | 除外)、或任何含有硫酸钡活性药物成分的粉状剂量产品的生产。 | |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持有生产《毒 | |||||||
物标准》中表三毒物的证照(见第 3 | |||||||
项)。公司管理层表示其中的某些物 |
序号 | 持证人 | 核发部门 | 证照内容 | 注册号 | 核发日期 | 到期日期 | 特殊条件 |
质被用于其生产过程。 | |||||||
交易对方确认,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 | |||||||
现在仅生产一种含有《毒物标准》中 | |||||||
表八毒物( 福尔可定) 的产品( Dry | |||||||
Tickly Cough)。其成品归属于《毒物 | |||||||
标准》中的表二。 | |||||||
公司是否遵守证照要求事宜被授权由 | |||||||
健康和人员 | 允许生产、批发销 | Xxxx Xxxxxx 负责。如 Xxxx Xxxxxx 停 | |||||
3 | 服务部门 (xxxx | 售《毒物标准》中 的表二、表三、表 | 23209112 | 2017 年 8 月 18 日 | 2018 年 9 月 1 日 | 止受雇于 Ultra Mix,或者其他人拟负 责公司的遵守证照的事项,则必须通 | |
州) | 四毒物的证照。 | 知主管部门。对候选负责人,未有适 | |||||
格能力要求或其他要求。 | |||||||
公司是否遵守证照要求事宜被授权由 | |||||||
健康和人员 | 购入或以其他方式 | Xxxx Xxxxxx 负责。如 Xxxx Xxxxxx 停 | |||||
4 | 服务部门 (xxxx | 获得表八毒物,以 用于工业、教育、 | 27209111 | 2017 年 8 月 18 日 | 2018 年 9 月 1 日 | 止受雇于 Ultra Mix,或者其他人拟负 责公司的遵守证照的事项,则必须通 | |
州) | 科研用途的许可。 | 知主管部门。对候选负责人,未有适 | |||||
格能力要求或其他要求。 | |||||||
5 | 药品管理局 | EC 证书 – 产品质量保证程序。 | MRA Q00057 | 2015 年 1 月 22 日 | 2019 年 2 月 7 日 | N/A | |
6 | 药品管理局 | 一致性评测证书 – 产品质量保证程 | AU Q00181 | 2015 年 1 月 22 日 | 2019 年 2 月 12 日 | N/A |
序号 | 持证人 | 核发部门 | 证照内容 | 注册号 | 核发日期 | 到期日期 | 特殊条件 |
序。 | |||||||
7 | Evolution Health | 药品管理局 | 列入澳大利亚治疗性商品名录。 | N/A | N/A | 持续有效,直至被药品管理局撤销或驳回。 | 所有有关不良反应的的备忘录都应当尽可能快地通知药品管理局;当海外监管者采取有关产品质量或疗效的措施时,应当立即通知药品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