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T 日:指乙方确认的投资者提交有效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十七)T+n 日:指T 日后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奕丰金融平台服务协议
V20180701
甲方(委托方):投资者(以下简称甲方或“投资者”) 乙方(受托方):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以互联网电子信息形式完成本协议的签署。甲方于奕丰金融平台输入其持有的身份信息、勾选本协议并完成基金交易账户开立即视为完成本协议及附件的签署,本协议自签署之时生 效,协议及附件条款对当事方具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及其委托的相关服务机构通过旗下奕丰金融平台,为甲方提供基金产品的销售服务及其他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基金:指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所设立和发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
(公募)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募集(私募)的金融理财产品。
(二)投资者:即甲方(委托方)。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1、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三)奕丰金融平台:指经乙方自主建设,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等服务的电子系统,包括网上直销系统、手机客户端交易系统及乙方后续开通的其他交易系统或端口等。
(四)基金服务:指乙方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按照本协议的规定,通过奕丰金融平台为投资者
(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
1、账户类服务:包括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户、资料修改等服务;
2、交易类服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基金转换,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等服务;
3、查询类服务:包括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咨询、查询等客户服务;
4、结算类服务:包括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服务,与注册登记机构的资金结算业务服务
5、乙方及乙方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其它相关服务。
(五)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六)基金交易账户:指乙方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奕丰金融平台买卖乙方所销售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七)银行账户:即甲方绑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甲方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以及甲方在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开立的备付金账户。
(八)销售专户:指乙方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九)基金认购:指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十)基金申购:指《产品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十一)基金赎回:指基金成立之后的存续期内,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十二)基金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的行为。
(十三)基金转换:指投资者按照《产品合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和奕丰金融平台的业务规则,申请将单只或多只基金的份额转换成另一只或多只基金的份额的行为。
(十四)定期定额申购:指个人投资者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乙方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个人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十五)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十六)T 日:指乙方确认的投资者提交有效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十七)T+n 日:指T 日后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十八)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九)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的工作日。
(二十)交易密码:指基于奕丰基金交易账户、由甲方自行设定的用于基金交易的密码。
(二十一)业务规则:指乙方与各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基金交易业务规则及其修改或补充。
(二十二)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产品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二十三)基金管理人: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基金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
(二十四)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的机 构,一般是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二十五)支付结算机构:指经乙方委托,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或代付代收业务服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二十六)《产品合同》: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规范基金当事人在基金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契约文件。
(二十七)《说明书》:指《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说明书,旨在充分披露可能对投资人做出投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一切信息,以供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第二条 风险提示
(一)甲方确认在申请使用奕丰金融平台服务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并已经认识到投资基金的风险:
1、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巨额赎回的认定标准以《产品合同》、《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为准)基金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封闭式基金除设有较长的封闭期外,其投资标的可能是较差变相能力的非标准类资产,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无法按时全额退出,投资封闭式基金之前,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注意流动性风险并提前做好资金流动性安排。
3、基金分为股票类、混合类、债券类、货币市场类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4、甲方应当认真阅读《产品合同》、《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乙方将对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类型,但乙方的推荐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应根据自身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5、甲方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6、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代理销售机构,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二)乙方奕丰金融平台通过互联网为甲方提供基金销售及其他基金服务。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甲方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示甲方通过互联网使用奕丰金融平台仍然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甲方在内的投资者。
5、甲方通过互联网投资基金的身份可能会被泄露或仿冒。
6、甲方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甲方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
7、由于甲方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8、因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9、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其它风险。
(三)由上述可见,甲方在投资基金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通过互联网投资基金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甲方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并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认真考虑是否通过互联网投资基金。
乙方在此xx提醒甲方“市场有风险,投资须谨慎”,请甲方高度重视上述风险,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乙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凡因发生上述风险事项而导致甲方损失的,该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提供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如果甲方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奕丰金融平台的基金服务”,并对本协议予以确认,则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通过互联网进行基金交易的风险,愿意接受乙方交易规则的约束和安排,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第三条 服务内容及基金费用
(一)本协议所述的服务内容,是指乙方通过奕丰金融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综合的基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账户类服务:包括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户、资料修改等服务;
2、交易类服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基金转换,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等服务;
3、查询类服务:包括及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咨询、查询等客户服务;
4、结算类服务:包括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服务,与注册登记机构的资金结算业务服务;
5、乙方及乙方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提供的其它相关服务。
(二)甲方使用奕丰金融平台的基金服务或持有基金份额时,涉及以下费用:
1、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甲方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
x。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甲方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甲方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甲方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按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书》规定和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公告,乙方可以对认购费、前端申购费等费用实施费率优惠。
2、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还可按不高 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债券基金将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和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3、上述费用详情请查阅乙方销售基金的《产品合同》、《说明书》及乙方公告。甲方进行基金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特殊业务涉及的费用标准,由乙方另行公告。
第四条 甲方xx
(x)xxxx,x方已经将本协议置放xxx金融平台基金交易账户开立和基金交易流程中的显著位置,甲方已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就相关基金服务内容、本协议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已准确把握基金交易性质及协议内容,并仔细阅读、准确了解本协议中所有条款及其法律意义(包括风险提示、有关免除和限制乙方责任、乙方依据法律法规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甲方责任或派出甲方部分权利的条款)。若甲方对本协议任何内容持有异议,甲方将放弃签署本协议或立即停止使用奕丰金融平台的服务。
(二)甲方承诺,甲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基金的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甲方在申请开立奕丰金融平台基金交易账户时,向乙方提供真实、最新、有效及完整的甲方相关信息资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以供核对、登记。若甲方为个人投资者,则甲方需要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账号以及银行预留手机号码、国籍、住 址、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及相关证件复印件。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则甲方需要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营业执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信息、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明及身份信息、授权文书、联系方式等乙方认为必要信息及相关证件复印件。若甲方认、申购私募基金,甲方还需满足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提供相应资产证明文件。
(四)甲方不得帮助他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甲方亦不得冒用他人信息资料,或伪造资料开立基金交易账户;若甲方提供任何虚假、过时、无效或不完整的甲方相关信息资料,或者乙方依据独立判断怀疑该资料为虚假、过时、无效或不完整,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甲方的基金交易账户,并有权拒绝其使用奕丰金融平台的部分或全部基金服务。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甲方同意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支出或损失并承担因此给乙方及任何第三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甲方自行承担维护及更新自身信息资料的义务。如因甲方未及时更新自身信息资料,导致奕丰金融平台无法提供基金服务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甲方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或拒绝付款的理由,乙方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将妥善保管甲方身份信息和注册信息,承诺独立使用,不转交他人保管或使用,若甲方的身份信息或法人注册发生变更或丢失,甲方有义务主动联系乙方并进行变更,否则甲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七)甲方(适用于机构投资者)承诺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及对外投资所需的所有必要的内部批准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的批准)、审批机关的批准(如需)均已获得且未被撤销。同时,甲方承诺,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及对外投资行为不会与甲方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八)甲方在奕丰金融平台注册的基金交易账户及交易密码为乙方识别甲方身份的有效途径,甲方将保证该账户和密码安全,不与他人共享;通过该账户和密码在奕丰金融平台进行的一切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交易、支付、收取资金、签订合同等),届时甲方不应以非甲方本身意愿或其他任何原因要求乙方撤销扣款、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甲方应承担因操作引起的相应后果。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九)甲方保证用于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用途合法,不存在使用不法收入、集资投资或借贷资金投资等任何瑕疵情形,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如甲方被乙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依据列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的高风险客户,乙方将视情况暂停或终止甲方的基金交易账户,或拒绝其使用奕丰金融平台的部分或全部基金服务,并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
(十)甲方承诺合法使用奕丰金融平台的基金交易账户,并为基金交易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投资受益人,不利用该账户从事为他人代理基金相关服务或收取他人费用;不以任何方式攻击乙方网络或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甲方同意基金交易账户与奕丰金融平台的其他类型交易账户实现账户体系关联互通,一体化展示资产状况。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根据本协议开通的基金交易账户的信息资料为甲方同时申请开通奕丰金融平台的其他类型交易账户,并启动相应的账户服务。
(十二)在进行基金交易前,甲方确认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乙方销售基金最新的《产品合同》、《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如部分基金认购期适用)、《风险揭示书》(如部分私募基金适用)、风险收益特征、风险披露以及相关的《业务规则》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容,并同意上述所有内容。
(十三)甲方同意在使用奕丰金融平台进行投资前,完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或直接选择成为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最低的保守型投资者,清楚和同意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谨慎做出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决策。如甲方选择投资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乙方将确认甲方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最低的保守型投资者后,根据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提示甲方投资的产品与甲方所承受风险能力不匹配,并以醒目的方式提醒甲方。如甲方仍确认继续进行基金交易的,由此造成的投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为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最低的保守型投资者,则乙方将不接受甲方投资超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
(十四)甲方(适用于个人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委托乙方或乙方合作的支付结算机构提供支付结算业务。甲方应当在输入交易金额后输入交易密码,并点击确认该笔交易;点击确认即视为甲方确认该交易和交易金额,并已不可撤销地向乙方及合作的支付结算机构发出交易指令。乙方及合作的支付结算机构有权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从甲方银行账户中划扣资金至乙方销售专户。届时甲方不应以非甲方本身意愿或其他任何原因要求乙方或合作的支付结算机构撤销扣款、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十五)甲方(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在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开通代付代收业务服务,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授权乙方通过指定的支付结算机构从甲方的银行账户主动进行资金的代付代收,用于完成本人的资金划付。届时甲方不应以非甲方本身意愿开通该业务或其他任何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十六)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持续性地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将本信息用于向甲方推广、提供其他更加优质的产品或服务)。甲方同意乙方保留或所得到的电子交易数据为甲方交易行为唯一有效证据,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
(十七)甲方承诺,当因涉税信息变更成为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非居民”身份或接受乙方的尽职调查工作时,甲方将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把涉税信
息及相关材料及时送达乙方,并承担未遵守《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十八)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五条 乙方承诺
(一)乙方遵守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愿意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束。
(二)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
(三)乙方将《产品合同》、《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放置于线上交易端口的适当位置,供甲方查阅。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判断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并依据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对甲方的交易申请进行销售适用性判断,如出现甲方投资的产品与甲方所承受风险能力不匹配的情况,乙方在确认甲方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最低的保守型投资者后,将以醒目的方式提示甲方,告之其交易风险。当甲方属于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最低的保守型投资者,乙方将拒绝向甲方提供超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
(五)对于甲方的交易,乙方对相关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除向相应支付结算机构(商业银行或者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提供外,对甲方的交易信息、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交易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非法使用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
(六)未经甲方许可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有关信息资料转移他人。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信息资料或用于公司内部用途的情形不在此限。
(九)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保留对本协议的修改权。第六条 安排与提示
(一)一般安排与提示:
1、甲方须与乙方通过奕丰金融平台签订本协议,在进行注册基金交易账户过程中,甲方若点击“阅读并接受以上协议”按钮,则视为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效力等同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甲方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4、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甲方的基金交易账户有足够资金后方可办理申请受理。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申请提交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甲方提交的认购、申购金额应满足该基金《说明书》和奕丰金融平台规定的最低投资金额要求,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5、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赎回申请后,应在甲方的基金交易账户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后方可办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甲方赎回申请。甲方提交的赎回申请应满足该基金《说明书》和奕丰金融平台规定的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量的要求。
6、甲方所申请的金额需符合相关规定,申请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的资金应来自甲方经实名认证的银行账户,且认、申购金额与乙方销售专户实际到账金额一致。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则该笔交易申请无效。
7、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会涉及相应的交易费用,甲方应了解相应交易费率及计算方式,并承担相应交易费用。
8、乙方受理甲方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申请不代表该受理被确认成功,甲方可于 T+2 日起在奕丰金融平台查询注册登记机构对该业务申请的确认情况,最终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数据为准。确认失败情况将由注册登记机构或乙方通过特定方式主动通知投资者。如甲方已缴付任何资金,乙方应当将其退还给甲方。
9、甲方下达的业务申请,概以乙方奕丰金融平台的系统记录为准。
10、为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乙方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甲方同意进行电话录音并认可该录音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甲方承诺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录音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11、甲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通信能力。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通过互联网访问、使用奕丰金融平台服务,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等。
12、甲方欲开通、变更或终止奕丰金融平台基金服务,须依据奕丰金融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二)身份验证的安排与提示:
1、甲方(适用于个人投资者)通过奕丰金融平台开立基金交易账户需提供姓名、有效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银行账户以及银行预留手机号码,接受乙方或乙方合作的支付结算机构以手机短信验证码、小额打款等方式对甲方银行账户归属权和甲方身份进行匹配验证。成功验证后,该银行账户即为甲方绑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甲方只有完成关联银行账户后,方可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2、甲方(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特殊交易、新增银行账户、变更银行账户等关键业务,甲方需重新提供姓名、有效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银行账户以及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等符合身份验证要求的基本信息及其他乙方要求的资料或文件,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反洗钱工作、合作支付结算机构的要求,发送给银行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身份验证。
3、甲方(适用于机构投资者)需通过奕丰金融平台开立基金交易账户需提供名称、营业执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信息、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明及身份信息、授权文书、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资料后,由乙方受理机构投资者的业务申请,审核成功后予以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4、甲方(适用于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特殊交易、新增银行账户、变更银行账户等关键业务,甲方需重新提供名称、营业执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以及银行账户信息等必要信息资料及其他乙方要求的资料或文件,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反洗钱工作、合作支付结算机构的要求,受理机构投资者的业务申请并予以审核。
5、甲方应确保本人或本机构经办人预留电话号码为真实、有效。乙方可能通过电话联系甲方,进一步确认甲方身份和交易意愿的真实性;如甲方无法通过电话确认本人或本机构的身份或交易意愿,乙方有权拒绝受理该业务申请。
(三)支付结算业务的安排与提示:
1、甲方(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在奕丰金融平台进行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等基金交易时应在 T 日 15:00 前提交业务申请,授权并委托乙方将该业务的支付信息实时(定期定额申购则按约定日期,非工作日顺延)传送至合作的支付结算机构,由支付结算机构执行扣款至乙方公司销售专户。甲方的该笔支
付结果以支付结算机构的反馈结果为准,甲方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挂失、冻结、注销或因银行原因等造成无法扣款,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扣缴的资金持异议时,应及时向乙方提出查询处理。
2、甲方(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在奕丰金融平台涉及资金划付时,乙方基于甲方的代付代收业务授
权,根据经甲方确认的交易申请或使用的服务,通过指定的支付结算机构从甲方的银行账户主动进行资金的代付代收,用于完成甲方本人的资金划付。甲方的该笔支付结果以支付结算机构的反馈结果为准,甲方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挂失、冻结、注销或因银行原因等造成无法扣款,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对扣缴的持异议时,应及时向乙方提出查询处理。
3、甲方在奕丰金融平台进行认、申购等基金交易时所申请的交易款项应来自,且认、申购金额与乙方销售专户实际到账金额一致,并在 T 日 15:00 前划付至乙方公司销售专户,如资金来源或金额不一致,则该业务申请无效。
(四)投资者信息收集的安排与提示:
乙方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为实现客户身份验证及基金交易的其他功能,在开户过程中将收集甲方姓名、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等相关必要信息(个人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银行账号以及银行预留手机号码、国籍、住址、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名 称、营业执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信息、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明及身份信息、授权文书、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资料)。
甲方为了顺利进行开户及交易需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视为甲方愿意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接收与其基金投资密切相关的如交易确认短信、分红确认短信、对账单等信息,及获得其他类似服务。
(五)业务受理时间的安排与提示:
(1)认购期内的基金当日业务申请的受理时间以销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乙方办理认购时间为准,如甲方在该基金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业务申请或线下转账的认购资金晚于认购受理时间到达乙方销售专户,则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无效申请,乙方将相应安排退款给甲方。
(2)在开放日,基金当日(T 日)业务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 15:00,如甲方 15:00 后提交业务申请或通过线下转账的申购资金晚于 15:00 到达乙方销售专户,则甲方的业务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T+1 日)的申请处理,但业务申请中选择了仅当日有效的情况将被视为无效申请。甲方业务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六)交易类业务的安排与提示: 1、认、申购
(1)募集期内,除认购以外不受理其他业务,甲方可以多次办理认购。
(2)甲方在同一交易日可以多次进行申购。
(3)如甲方认申购私募基金,甲方还需提供合格投资者的证明材料。 2、赎回
(1)甲方的赎回申请可能因《说明书》中规定的出现巨额赎回、不可抗力等情形而不能成功。发生巨额赎回时当日未受理的赎回部分,甲方同意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2)赎回基金价格的计算以乙方确认本申请之日日终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巨额赎回的价格计算以顺延日之日日终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3)甲方单笔赎回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赎回份额限制,且满足乙方基金交易账户余额最低份额限制,否则乙方将视作甲方赎回其基金交易账户全部基金份额。
(4)甲方赎回资金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的净额资金,该资金将在《说明书》规定的日期内划入甲方在乙方基金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
3、基金转换
(1)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基金转换申请并入巨额赎回程序处理。发生巨额赎回时当日未获受理的转换部分,甲方同意该转换部分直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处理。
(2)甲方转换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甲方在乙方基金交易账户的可用余额。
(3)转换业务的计费规则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产品合同》和公告业务规则办理,甲方进行转换业务申请前需要作出了解和确认。
4、基金收益分配
(1)一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甲方于此确认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同意设置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将以甲方的基金交易账户最近一次确认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若甲方交易的基金不支持已默认选择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则以该基金《产品合同》规定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4)若甲方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当单笔现金红利出现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乙方有权为甲方变更该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当甲方绑定多个银行账户时,基金现金分红资金将默认划付至甲方认/申购该基金的银行账户。
(七)录音录像、冷静期以及回访的提示
1、如甲方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认、申购,乙方将在营业场所按法律法规规定对销售服务流程进行录音录像。
2、甲方下达私募基金的认、申购业务申请并成功支付资金后,乙方将为甲方设置不低于 24 小时的冷静期。
3、冷静期结束后乙方将安排客服人员对该笔认、申购交易进行回访确认,经回访确认成功的业务申请方为有效。
(十一)其他安排与提示:
如部分基金在业务受理条件、支付结算业务、或基金收益分配与基金转换等业务流程有特别安排的,敬请投资者以《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为准。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二)法律法规、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甲方损失的。
(三)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四)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对甲方因网上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下达申请委托时导致甲方损失的。
(六)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甲方申请信息,或者乙方收到的甲方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甲方损失的。
(七)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
(八)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或银行账户支付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九)因甲方银行账户归属银行或支付结算机构未严格按照乙方指令及时、准确扣划资金、未将资金及时准确划入乙方指定销售专户或者未及时准确向乙方反馈资金扣划和入账结果等系统故障、系统升级等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
(十)因甲方姓名或名称中含有生僻字,导致取现失败或延迟到款。
(十一)因乙方合作机构如销售专户监管银行、支付结算机构等造成失误、或技术问题等非乙方因素导致甲方损失的。
(十二)法律规定、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签署的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第八条 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协议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和变更时,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或增补通知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继续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基金服务,则视同本协议的修改或增补内容得到甲方认可。
(二)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产品合同》、
《说明书》等其他甲、乙双方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适应的内容和条款自行失效,并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且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三)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勾选本协议并完成基金交易账户开立即视为双方完成本协议的签署。
(四)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适用于个人投资者)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适用于机构投资者)发生解散、清算、终止、破产等情形。
4、甲方撤销基金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5、甲方基金交易账户无持有基金份额,且超过三年未曾发生交易,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撤销甲方基金交易账户。
6、乙方不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赎回所指向的基金或甲方所持有的基金的销售机构。
7、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8、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9、法律法规或《产品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行业惯例。
(二)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附件 1(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
致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本人(授权人,甲方)现就本人所开立的银行账户,授权贵公司(被授权人,乙方)通过贵公司指定的支付结算机构(指提供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按照本人在贵公司奕丰金融平台上的交易申请金额从本人的银行账户主动进行交易资金的代付代收,用于完成本人的资金交付。代付代收扣收资金用途: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定期定额申购、增值服务等业务。
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姓名:
账户账号:
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开户证件类型:账户开户证件号码:
本人知晓并确认,本授权书系使用本人身份证件号码、通过在奕丰金融平台点击确认的方式向贵公司发出。本授权书自本人在贵公司奕丰金融平台输入身份证件号码(或交易账户密码)并点击确认时生效。本人已经通过本授权书确认代扣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在代扣的过程中,贵公司根据本授权书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相关操作,无需再向本人确认银行账户信息和密码。
本人在此声明已清楚知悉本次授权代付代收的性质和后果。贵公司根据本授权书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本人知晓并同意,受本人银行账户状态、银行、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及网络等原因所限, 本授权书项下交易申请可能会通过多次代扣交易方可完成,且贵公司无需对资金到账时间做任何承诺。贵公司或贵公司委托的银行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仅根据本授权书所述的授权进行相关操作, 贵公司或贵公司委托的银行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无义务对根据本授权书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时效性和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未经本人签署《银行自动转账授权终止通知书》之前,本授权持续有效。
授权人(甲方):
附件 2
电子签名约定书
甲方:投资者
乙方: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签名合同、风险揭示书具有与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为法律依据,本着提高合同签署效率的目的,甲乙双方就甲方参与乙方所销售的基金产品过程中使用电子签名事宜,经协商达成本约定书。
xxxx提醒甲方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本约定书各条款内容,特别是涉及到双方权利义务条款、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条款。
一、 定义:
1. 电子签名行为:指甲方在乙方开通基金交易账户、实名绑定银行卡、基金交易等操作中,同意相关电子签名合同文本,输入甲方身份信息及注册信息的行为。甲方完成电子签名行为即表示甲方完成电子签名合同的签署。
2. 电子签名合同:指甲方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信息形式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产品法律文件或其他需要与乙方签订的协议文本,包括其不时更新的版本。基金产品的法律文件以基金管理人向监管机构备案或者依法公告的内容为准。
3. 电子签名合同相对方:指与甲方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的其他合同当事人,一般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4. 甲方身份信息及注册信息:指甲方在乙方奕丰金融平台注册基金交易账户时提交的及甲方交易账户注册完成后更新的,关于甲方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预留手机号码、通讯地址、交易账号、交易密码等能够证明甲方身份及注册记录的一切信息。
二、 约定声明:
1. 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约定的身份验证方式登陆奕丰金融平台完成电子签名合同的签署,甲方知悉并认可有关电子签名合同、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甲方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法律同等效力,甲方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2. 甲方知悉并同意,电子签名服务是乙方为方便甲方以电子信息形式完成电子签名合同签署而开通的免费增值服务,不构成乙方对电子签名服务有效、电子签名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保证,甲方愿自行承担电子签名合同签署目的不达的后果。
3. 甲方知悉,甲方在奕丰金融平台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及交易密码是乙方识别甲方身份的有效途径,甲方保证基金交易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与受益人均为甲方本人,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经甲方输入交易密码成功登陆后所有操作均视为甲方行为,甲方明确知悉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 甲方知悉并确认,甲方拟参与的基金产品的电子签名合同等法律文件均由基金管理人提供,乙方不是电子签名合同的相对方,不承担电子签名合同约定的任何权利与义务。乙方作为代销方,不会对基金产品的法律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或作任何保证。
5. 为加强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进行合理的投资,甲方承诺在参与由乙方销售的基金产品前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基金合同、基金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的全部内容,并配合乙方进行必要的客户情况调查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6. 甲方知悉并确认,如发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产品法律文件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7.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不保证电子签名服务完善、无瑕疵,不保证电子签名合同生效,不管任何原因导致甲方电子签名合同签署目的不达,乙方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8. 甲方知悉并确认,通过xxxx金融平台完成电子签名行为仅代表电子签名合同成立,电子签名合同是否生效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三、 其他:
1. 本约定书经甲方于乙方奕丰金融平台进行确认同意即为签署,即表明甲方已经仔细阅读本约定书各项内容,清楚甲方的权利义务,愿意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关签约后果;本约定书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将用于签署乙方所销售的所有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基金产品。
2. 乙方对本约定书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3. 乙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乙方自身经营需要调整电子签名流程及操作方法。
4. 本约定书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如果本约定书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关于本约定书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和监管规章的规定办理。
5.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约定书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在仲裁期间,本约定书不涉及的条款仍有效。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3(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是以上选项中勾选第 2 项或者第 3 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 , 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
出生地(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切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署: 日期:
签署人身份:□ 本人 □ 代理人
说明: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一个纳税年度红一次不超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
3. 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附件 4(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机构名称: 一、机构类别:
□ 1.消极非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请同时填写附件 5《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2.其他非金融机构
二、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勾选此项,请直接填写第五项内容)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三、机构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英文):
2.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
3.机构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四、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_ 2.(如有) 3.(如有)
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五、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签名人身份须为机构授权人)
说明:详见附件 5 的说明。
附件 5(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 2 项或第 3 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一、机构信息
所控制机构名称(英文):
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二、控制人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
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
出生地 (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三、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签名人身份:□ 本人 □ 机构授权人
说明:
4.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5.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其他国家(地
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
6. 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存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2)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3)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A.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以上收入来
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B.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者A 项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C.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4)特定的保险机构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 构。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机构。
(地区)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辖。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8. 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 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 25%合伙权益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9. 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