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金融服务补充协议
协 议 编 号 :
甲 方: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xxxxxxxxxxxxx 00 xxxxxxx法定代表人:xx
邮 政编 码:430066联 系 人:xx
电 话:027-88717117
传 真:
乙 方: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 所:xxxxxxxxxxxx00 xx0 x0 xx 000、
202
法定代表人:刘春峰邮 政编 码:100044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
甲、乙双方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以下
简称“原协议”)。基于甲方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情况的公告》,甲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其全资子公司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100%股权划转至甲方,湖北公司过户事宜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故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甲方装机、收入及资产等规模将大幅提升,鉴于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拟变更原协议中涉及关联存、贷款交易限额,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协议调整内容
原协议第一条第(四)项“交易限额的规定”约定如下: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直接贷款、票据承兑及贴
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金融担保合计每日余额不高于 22 亿元。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吸收甲方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人民币
10 亿元。”
现变更为: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直接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金融担保合计每日余额不高于 22 亿元。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吸收甲方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人民币
20 亿元。”
二、除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外,原协议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协议作为原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金融服务补充协议》之签章页)
甲方: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