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LP5-106058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LP5-106058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各級警察機關、學校等採購「警用警備車」共同供應契約條款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各級警察機關、學校等(以下簡稱適用機關、訂購機關)採購警用警備車,適用機關、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即主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一、 適用機關:各級警察機關、學校。
本案於簽約完成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本契約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供適用機關利用。有關訂購、交貨、驗收及付款等事宜(統稱履約事宜),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依契約規定逕行為之;各訂購機關之訂單視為附屬於本契約之子契約,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外,有關訂單之履約事宜均依本契約之規定辦理。
非適用機關不得利用本契約訂購。二、採購標的:
本案各項品名及規格詳如「採購規範及投標廠商答標書」(如投標須知附件六)。本案不接受原產地(製造地)為大陸地區之車輛。【除第 1 組第 2 項廢標
外,其餘 3 項均決標】三、契約期間(訂購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自簽約日(即 107 年 4 月 2 日)起至 108 年 2 月 28 日止,或至累計訂購總金額達本案總預算金額(新臺幣 70,263,000 元)為止,以先到者為準。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適用機關利用時,亦視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訂購機關在本契約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之訂購均屬有效,立約商應依本契約規定履約。
四、保證金:
(一)本案各得標廠商不論其得標項目多寡,應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100 萬元。
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無須再洽立約商再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履約保證金除由押標金移充者外,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
決標通知書日起 14 天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金融機構之保付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無記名政府公債(須附未到期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應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財務科(地址: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3 樓)櫃檯辦理繳交手續。此外,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如由其他銀行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收款人帳號:000-000-000000,收款人戶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附言:LP5-106058 案履約保證金。立約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或由其他銀行匯款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加註投標案號、契約編號、廠商名稱及統一编號、聯絡電話等,傳真至 00-0000-0000 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以維護廠商權益,加速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查核處理。
3、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
4、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質權人。「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覆函」。「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一~一及一~四。【註: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條規定】
5、履約保證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可郵寄遞送,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理。
6、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內容應與所附
「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如契約條款附件一~五)之實質內容相符。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如契約條款附件一~六)或「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如契約條款附件一~七)之實質內容相符。【註: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條規定】
7、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益人,該信用狀必須經由銀行(臺灣銀行除外)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
8、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並須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方可接受。
前項連帶保證保險單須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明核准文號。
9、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除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外,臺灣銀行採購部對於債信之審核標準將以最新公佈之中華信評評等表銀行長期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以上、債信能力-適當以上及展望-穩定或正向等為準。
(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1、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最後履約期間長 4 個月,至短應至 111 年 3 月 31 日。
2、本案履約保證金兼有確保廠商依約交貨及驗收後保固保證之用。立約商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履約保證金即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逕行轉作為保固保證金,俟最後一筆訂購之契約標的保固 2 年期滿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無息發還。訂購機
關如有待解決事項,至遲應於本契約規定之保固期屆滿前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逾期未通知,視同無待解決(或處理)事項。另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經統計立約商如均未接獲訂單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得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申請退還其原繳履約保證金。立約商亦得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繳納、發還以及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均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時,若有驗收不合格或待解決事項,且訂購機關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索賠金額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予保留與求償金額相等之履約保證金。
3、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保固者,履約(兼保固,下同)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立約商未依臺灣銀行採購部之通知辦理展延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俟訂購機關通知發還時,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4、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5、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辦理:
(1)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扣除匯款費用)發還。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6、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訂購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沒收時將全數扣收,再依規定辦理。
(四)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1、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
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訂購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訂單者,皆為依未履約部分之金額乘以 1%核計保證金,惟不逾本契約該商所繳保證金總金額;該筆保證金得由訂購機關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或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予訂購機關;其有不足者,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該商保證金扣抵。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部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為違約部分所屬組別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訂購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已支領之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
所生者。
同一契約/訂單有前述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立約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訂購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參照「(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第 6 款)。
(五)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雙方如有協議延長保固期之情形,有關立約商須否就延長之保固期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予訂購機關、保固保證金之金額及繳納方式等,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雙方逕為約定,並由訂購機關自行管控。
(六)差額保證金之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上述履約保證金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差額保證金將於所交付之全部契約標的驗收合格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一次無息發還。
立約商如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差額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最後交貨期限長 4 個月,至短應至 109 年 3 月 31 日。
五、訂購方式:
(一)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方式如下:
1、訂購機關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
//xxx.xxx.xxx.xx)直接訂購(電子訂購),立約商並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訂購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必須事先申請 GCA 憑證。
2、訂購機關辦理訂購時,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電子支付),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後再行下訂。請參見第八條付款辦法備註說明。
3、本案訂購機關僅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xxx.xxx.xxx.xx)直接訂購。臺灣銀行採購部不接受訂購機關以其他方式(如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為向立約商訂購。
4、為配合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執行,適用機關應於訂購前,就採購標的辦理市場價格訪查,如未發現契約品項價格高於
市場行情,則繼續執行相關訂購程序;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品項價格有高於市價之情形,應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將訊息通報臺灣銀行採購部,俾利臺灣銀行採購部查價及處理後,再行訂購。
(二)本契約無大量訂購條件(金額或數量),訂購機關依契約價格辦理採購。惟如立約商願提供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之促銷活動,立約商應先行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申請,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後,訂購機關再行下訂。
(三)本契約(決標)價格為不含貨物稅,倘屆時未能獲相關機關核准免稅時,立約商應以實報實銷之方式,出具相關繳稅證明文件,向訂購機關請領該項稅款,故訂購機關之該項車輛訂購金額則為契約價格加計稅款。免貨物稅手續由該訂購機關出具公文,由立約商負責辦理。惟倘未能獲相關機關核准免稅之原因,係可歸責於立約商,則立約商應負擔該項稅款。
(四)適用機關得於訂購前要求立約商提供其設立或指定特約之售後服務保養廠資料(名稱、地址、連絡電話、傳真號碼等),立約商所提資料經適用機關審核同意後始予訂購。立約商倘未於連江縣設立或指定特約售後服務保養廠者,應提供其他縣市保養廠派員赴連江縣服務或維修。立約商所交之車輛若因故障無法正常運作,立約商應於接獲通知後之 3 日內按訂購機關要求協助處理。
(五)訂購機關依需求數量擇定適合之項目訂購;惟若訂購機關就單一規格項目所需採購數量超過本契約各項可訂購數量,則無法利用本契約訂購,應自行依政府採購法令之規定辦理採購。
(六)單一訂單不得同時包括相同規格之 2 項(含)以上不同訂購數量項目,機關與立約商亦不得以額外項加購或減購方式訂購立約商得標項目 (數量)以外之數量。
(七)本案不接受單筆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訂購。依據 97 年 4 月 16 日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 40 次會議記錄結論二,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小額之採購使用,96 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多,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案需求,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權責,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無法由機關利用本契約執
行請購及下訂。
(八)訂購機關因故需取消原訂單,應先洽立約商同意後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訂單管理」執行退件功能,並登載退件原因,系統會將此一訂單交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裁定可否取消。
六、交貨地點:
(一)依訂購機關訂單指定之地點交貨,交貨地點以一處為限,運送費用由立約商負擔;如交貨驗收後,需另行交運至其他指定地點,則由訂購機關自行負擔契約標的運送費用。
(二)外島及離島地區(金門、連江、澎湖、蘭嶼及綠島等地區)交貨,不論立約商所在地為何,由臺灣本島港口/機場至訂購機關指定之交貨地點,則於驗收後憑實際運送之相關證明文件/收據由訂購機關核實支付。
七、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自訂購機關登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單一機關訂購各式警備車之交貨期限,大型警備車為 180 天,小型警備車為 150 天;依照訂購機關指定之車輛之項目、顏色、數量及收貨單位並於訂購機關上班時間一次運交指定之地點收貨(交貨截止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立約商並應依本契約及訂單規定將相關證明文件送交訂購機關。立約商所交貨之產品須符合本契約相關規定,其他配備(以型錄為主)非經訂購機關同意不得任意減少,欲增加其他配備時亦須經訂購機關同意始得為之,但不得提高價格。若訂購機關可免貨物稅者或係訂購特殊顏色(該顏色未列於車輛型錄及採購規範)之車輛,則交貨期各得予以展延 1 個月(若因訂購機關免稅文件未
於 1 個月內申請核准者,可免計入交貨期)。
(二)倘交貨之車輛,因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監理機關之規定等緣故,需再送相關檢測單位進行車輛安全型式認證,始可領取牌照,則進行車輛安全型式認證所需用之期間,自立約商之交車時程中扣除,故立約商應出具車輛送測及獲安全審驗完成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利訂購機關計算並扣除該期間,惟該等車輛之出廠日期(立約商應出
具車輛出廠證明文件)不得遲於上述第(一)項規定之履約期限,否則仍按契約規定計課逾期違約金【即自上述第(一)項規定之履約期限起至車輛出廠日止之逾期違約金】。
(三)立約商供應之契約標的應與本契約所規定者相符,且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並應負責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四)立約商契約所訂車款車型,交貨驗收方法除依本案採購規範檢驗外,該車型各項裝置至少須為原廠型錄標準配備,不得以型錄附註:「以實車為準」等相關詞語,而更改任何配備。
(五)訂購機關因故無法於原訂期限收貨時,應於交貨期限前通知立約商,立約商依其通知交貨。立約商於運交本案契約標的時,應派人負責在場點交,並將車輛送達及測試完成,如經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其測試完成之日即為交貨日。驗收項目詳如各項警備車之採購規範。
(六)警用警備車應檢附文件:
1. 原廠出廠之證明。
2. 車輛保固保證書。
3. 原廠防鏽保證書。
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車型排氣暨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書。
5.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
6.中文修護手冊(或光碟)1 套及車主使用手冊 1 本。
7.行車紀錄器部分:
檢測報告須符合 CE( 歐盟) 或 FCC(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 或 BSMI(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並提供中文使用說明書。
8.警報喊話器音頻須符合內政部發布「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式及其發布時機」公告之標準,驗收時檢附認證單位檢驗報告。
9.車用探照燈照射距離 100 公尺以上,驗收時附檢測報告。
10.附屬設備之配線,驗收時須檢附 CNS 或 UL(保險商試驗所)產品(或同等品)之認證書。
11.廠商須提供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或採購單位(要求)新車維修保養教育訓練 2 小時以上,不同年份同款車已提供過教育訓練,則由廠商提供相關授課資料佐證,免重複教育訓練課程。
12.隔熱紙隔熱、紫外線及透光係數驗收需檢附證明文件。
13.後行李箱裝置警示燈,驗收需檢附相關檢測報告及 PC 材質證明。
(七)車輛申領牌照,除訂購機關有事先要求於驗收後辦理外,立約商應於驗收前完成領牌作業。
(八)立約商應負責申領牌照,車輛經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其牌照稅、燃料費等所需規費,憑監理單位開具之收據向訂購機關辦理報銷,如因故無法領牌時,訂購機關得予退貨。此外,若由立約商代辦車輛之保險,保險費應由訂購機關負擔。免使用牌照稅手續由該訂購機關出具公文,立約商負責辦理。惟倘未能獲相關機關核准免稅之原因,係可歸責於立約商,則立約商應負擔該項稅款。
(九)機關訂購之車輛,如須噴示機關全銜,立約商應免費配合辦理。
(十)訂購機關於所訂購之車輛測試完成後即辦理驗收,若訂購機關無法配合辦理時,仍應在 30 日內會同立約商辦理驗收。如立約商未到場,機關得逕行辦理驗收,立約商應接受該驗收結果。若立約商如期交貨並完成測試至可使用狀態,訂購機關因故無法於前述規定期限內辦理驗收,則不計逾期交貨罰款。訂購機關得利用所附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驗收記錄(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一及二~二)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若有逾期交貨或扣款驗收事宜,訂購機關應載明於驗收證明書並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註: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條規定】
(十一)訂購機關辦理驗收結果不合格,得由訂購機關限期立約商改善、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立約商於改正完成後應報請訂購機關複驗。立約商如未依訂購機關所定期限內改正完成,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外,自訂購機關所定改正到期日之次日起至立約商改正完成日止應按第九、(三)條之規定計課逾期違約金;惟立約商已於訂購機關所定期限內完成改正或改正完成日未逾原訂購之交貨(履約)期限者,無逾期罰則之適用。如複驗結果仍不合格,訂購機關得限期由立約商自行負擔費用收回,視同未交貨。
(十二)立約商不於訂購機關規定之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 2 次仍未能改正者,訂購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立約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2.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訂購機關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三)車輛送交訂購機關後,應即辦理操作及簡易保養訓練。
(十四)訂購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立約商交貨、安裝、測試完成後,訂購機關應將簽收日期及驗收日期分別鍵入電子採購系統之相關欄位。
(十五)立約商之產品若有涉及侵犯專利或智慧財產權時,應由立約商自行協商並負完全之法律責任,不得以資料業經洽辦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核為由要求免除法律責任。
八、付款辦法:
(一)本案各項契約價格均含 5%營業稅。
(二)立約商所交之車輛經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元以下四捨五入),訂購機關於各項結案資料審核通過後,於接到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由訂購機關於 15 日內逕行支付立約商價款;應向上級或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日。前述付款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立約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供機關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立約商負擔)。
備註:
1.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12330 號函示,行政院98 年1 月9 日院臺工字第0980080487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 4點,已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訂購機關如仍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須事先申請 GCA 憑證),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費率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之公告,99 年 1 月 1 日起為交易總金額之 0.76%,每筆交易金額 500 萬(含)以上者則為 0.71%】。訂購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交易手續費及銀行之匯費後,於 5 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
號。
2.因非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訂購機關有遲延付款之情形,立約商投訴對象:
(1)訂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訂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法務部廉政署
(4)採購稽核小組
(5)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6)行政院主計總處
(三)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定期統計立約商訂購資料,並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前述作業服務費係按一定期間內,訂購機關向立約商訂購總金額(含額外項)之 1.5% 計算。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繳款通知後,於通知之期限內以即期支票或匯款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立約商未於通知之期限內繳納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四、(四)、9 條規定,自立約商繳存於臺灣銀行採購部之保證金逕予扣抵,並有權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之權利,如有必要亦得暫停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所訂其他共同供應契約接受訂購之權利,直至立約商依規定繳足為止。臺灣銀行採購部於收到立約商繳納之作業服務費後,將另開立統一發票寄交立約商。
(四)訂購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理履約事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如總公司或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訂購機關。
九、立約商違約之處置:
(一)立約商如拒絕接受訂購、不履行本契約責任,或未能依本契約規定履行交貨、服務責任,而其理由並非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或所交之契約標的經訂購機關驗收不合格而又不能換車者,均以違約論,經訂購機關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十二、(一)、9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依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經立約商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其無法依契約規定履行者,或訂購機關因上述事由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者,亦同。
(二)立約商未能依訂單所訂期限交車時,應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經訂購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上述規定辦理。
(三)立約商逾期交貨,按未交貨部分從價計罰,每日按該未交貨數量之契約金額之 0.2%(千分之二)計算,倘立約商在交貨時,未提供本契約及訂單規定之相關文件,至遲應於訂購機關指定之驗收前補齊,否則視同逾期交貨,應按該項標的契約金額計罰,每日按 0.2%計算,由訂購機關就應付貨款內扣除之。若立約商逾期未交貨,訂購機關得於逾期達 10 日後,終止或解除其訂單並改訂購其他立約商之產品或其他項目,逾期違約金計算至訂購機關前述改訂購日為止。上述各情形之逾期違約金,以該批訂購數量契約總金額之 20%為上限。逾期違約金得由訂購機關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或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予訂購機關;其有不足者,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四)倘立約商發生逾期交車之情事,經訂購機關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其累積通知次數超過 10 次(含)以上,且逾期金額之累計總額逾該商已接獲訂單總金額十分之一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十二、(一)、6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除按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外,並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02、103 條規定辦理。
(五)凡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經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除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
~103 條相關規定辦理。
(六)立約商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致未能依訂單所訂期限交貨並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暨免罰時,應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國外由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商會等)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
(七)立約商對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招待或其他利益之饋贈,違反上述規定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並依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如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立約商應負賠償責
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八)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有應繳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或依本契約其他規定遭扣抵,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之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差額;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或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依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及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十、保固及售後技術維修服務:
(一)立約商應負責所交之契約標的符合共同供應契約規定,並保證警備車在訂購機關驗收合格日起 2 年或 5 萬公里(除特殊規範部分為 1
年,餘車體零附件為 2 年或 5 萬公里,若市場保固期限優於上述條件,以後者為準)(以先到為準)。其設計、材料、技術、品質或性能均無瑕疵,若發現有瑕疵或不符合契約規格之處,係屬重大且影響使用操作,則保固期應依照該項瑕疵或規格不符發生之期間予以順延。保固期間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間不計入保固期。在保固期間發現有瑕疵,訂購機關應即通知立約商改正,立約商於接獲上項通知後,應即改正車輛之瑕疵,並負擔與改正有關之費用。但瑕疵係因訂購機關使用不當所致者,不在此限。
(二)立約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所供應之財物應為新品。契約未能充分敘述之規格應視為依據最佳商業習慣。
(三)立約商須提供驗收合格日起之保固期間免費售後技術維修服務(但消耗品除外),並於交貨時檢附保證書。此外,訂購機關應依立約商規定之時程定期進廠保養。
(四)若車輛於警察機械修理廠或各縣市警局警用車輛二級保養場保修視同回原廠保修,無損其原有保固權益。警察機械修理廠業務需要時,得請各廠商提供相關修護技術(或資料),以利廠內修護作業。
十一、侵權行為:
(一)立約商所售之產品如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等糾紛,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倘因而致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訂購機關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二)立約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訂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立約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立約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立約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立約商負擔。
十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訂單:
(一)立約商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訂購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情形依訂購機關上述之通知或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得為一部或全部。
1、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3、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5、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6、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8、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 20%者。
13、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或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4、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者,立約商仍應依本契約/訂單規定繼續履約。
(三)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將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立約商並應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而發
生之費用及損失。
(四)臺灣銀行採購部如因上述任一款而致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除依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 條相關規定辦理。
訂購機關如因上述任一款而終止或解除訂單者,除依本契約第四、(四)條規定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立約商已依法交貨,訂購機關因政策變更等原因,要求解除部份或全部訂單時,立約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得向訂購機關求償,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十四、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限期間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同意一併適用於本契約所有訂購機關,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契約:
(一)對一般大眾提供價格/非價格促銷活動,其條件優於本契約者;
(二)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契約產品予某特定訂購機關或他人者。
十五、本契約產品價格經洽辦機關訪查,如有高於該廠牌市場價格之情形且製造廠或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製造廠或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否則洽辦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暫停該產品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之契約。
十六、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訂購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七、參照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2 條之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所為之通知,係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統一處理為原則。訂購機關發現立約商於訂單履行過程中,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載任一情事者,應將其事實、理由及適用條款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俾利依上述規定處理。
十八、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電子採購網( 網址: http :
//xxx.xxx.xxx.xx)應接受機關電子訂購,立約商應辦理事項,請逕於該系統網路查詢及申請。
有關立約商帳號申請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免費加入會員〕進
行申請,廠商帳號申請頁面的〔類別〕請選擇〔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廠商/採購卡發卡銀行(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其他申請欄位一一填寫後〔確認送出〕,經確認申請資料已填寫正確無誤,並請點選「確認送出申請案件並列印」將申請結果列印出來蓋公司大小章後寄至系統維運單位(臺北市信義路 1 段 21 號數據通信大樓 11 樓政府網路處三科收;聯絡傳真 FAX:(00) 0000-0000)審核即可。
十九、爭議處理:
(一)立約商與訂購機關如對本契約之規定因認知不同而生爭議者,得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予以說明。立約商與訂購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3、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受理異議、申訴或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受理異議之機關:
(1)有關廠商與訂購機關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訂購機關。
(2)有關廠商與xxxxxxxxxxxxxxxxxxxx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xxxxxxxxxxxx 0 x 00 x,xx:(00)0000-0000。
2、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受理調解或第 102 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1)訂購機關為中央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xxxxxxxxxxxxxxx 0 x 0 x,xx:(00)
0000-0000,傳真:(02)8789-7514。
(2)訂購機關為地方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者,得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訂購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
,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份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五)訴訟時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係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間之訴訟,以訂購機關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以中華民國臺北市為仲裁處所。
二十、其他:
(一) 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履約期間係指日曆天,所有日數均應計入。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該期限或期間之起、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二) 除另有規定外,本案採購規格所述「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三)依據 94 年 1 月 5 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
契約推動小組」第 18 次會議紀錄第陸點、討論事項及結論第六項規定,「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規定辦理者,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即訂購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
配備項目,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如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並得利用工程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但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臺幣 10 萬元而未達 100 萬元者,訂購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且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四)如立約商依機關訂購車輛之需求,完成部份修改,且已準備交車,惟機關因故取消訂購而造成立約商損失時,應由訂購機關負責賠償其損失。
(五)履約期間如訂購機關認為立約商提供之產品車型過時或遭淘汰,立約商亦同意改以同等級或較高級新型之產品取代者,訂購機關得自行評估認定接受後訂購,立約商按該同等級或較高級新型之產品交貨,訂購機關按該同等級或較高級新型之規範驗收。
(六)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原契約產品如因製造廠停產,立約商欲以其他車型替代供應時,應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文件供審查:(1)製造廠出具之原契約產品停產證明文件正本;
(2)投標及交貨、驗收時應送審之規格文件;(3)依採購規範製作之原車型及替代車型之規格比較表;以及(4)原車型及替代車型之市價比較表。前述替代車型須與原契約產品同廠牌,且以規格、功能等同或優於原契約產品者為限。停產替代經洽辦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查同意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逕行修改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公告資料;如經審查不同意,臺灣銀行採購部得先暫停原契約產品接受訂購,以免發生履約爭議。
上述替代供應之申請,得由製造廠代所有供應原契約產品之立約商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
為確保得標產品穩定供貨無虞,除申請辦理產品替換者外,契約生效日起 2 個月內不得辦理停產下架。
若原廠出具停產證明,立約商無其他車型產品可替代,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予該項自網站註銷,該項次契約自註銷起終止,註銷前之訂購均屬有效。至於履約/保固保證金仍須依原契約規定保固期滿後無息發還。
(七)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政府電子採購網
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凡立約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交貨,訂購機關將上網登記「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以為其他機關訂購之參考。
(八)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促銷機制,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機關利用。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應事前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公告。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應自公告日起算期間在 30 日以上,以利機關辦理請購/訂購作業。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應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於促銷期間下訂。
(九)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達國內員工總人數之 1%。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專戶名為:「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二)007036070022」)繳納代金。
廿一、本契約製作 2 份正本,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各收執 1 份。
廿二、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須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廿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政風服務專線: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政風服務信箱:xxxxx 000 x信箱。
廿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xxxx:(00)0000-0000,xx:
(00)8789-7554,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xxxxxx 0 x 0 x。
廿五、財政部採購稽核xxxx:(00)0000-0000,xx:(00)2356-8763,公務電子信箱:x0@xxxx.xxx.xxx.xx,地址:中華民國xxxxxxxxx 0 x 0 x。
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地址:臺北市徐州路 5 號 3 樓,稽核電子信箱 xxx0000@xxx.xxx.xx。
廿六、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x; 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xxxxxxxxx 000 x。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檢舉信箱: 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臺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 (00)0000-0000,檢舉信箱: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北區機動工作站
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中和郵政 1-100 號信箱。
廿七、投標廠商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以及同法第 3 條有關關係人之規定,如有違反經訂購機關發現後,由訂購機關逕行解除訂購並依法處理。
廿八、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於採購過程中向參與之廠商負責人、聯絡人、出席代表等(以下稱當事人)取得(蒐集)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事項如下:
(一) 臺灣銀行採購部代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學校等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共同供應契約,為採購及契約目的取得(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屬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代號 069),或採購與供應關係(代號 107)。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屬識別類:包括辨識個人者(代號 C001),如姓名、職稱、聯絡電話、電子郵遞地址或其他可辨識資料本人者,或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代號 C003),如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等。
(二)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將依相關法令所定及業務需要之保存期間內,於我國境內利用。利用對象包括臺灣銀行採購部、洽辦機關、適用機關、訂購機關、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及依法有監督、稽核、稽 察、調查權限之機關。利用方式包括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例如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三)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以下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
(四)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當事人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將可能影響臺灣銀行採購部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或訂購機關訂購、交貨、驗收作業之聯絡事宜,致耽延廠商得標、接受訂購或履約權益。
廿九、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十、有關本契約條款附件所列之相關表格資料,可至臺灣銀行網站下載,路徑為 xxx.xxx.xxx.xx→(臺灣銀行首頁)右下角點選共同供應契約→(共同供應契約頁面)點選表格資料 。
第1 組第1 項:2150CC 以上小型警備車(9 人座以下)採購規範
廠 牌 : 型 號 :
證件上之車輛型式: 原產地(製造地):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 | 出 廠 年 份 | 2018 年式 1 月以後出廠。 | ||||
2. | 車 種 | 9 人座以下,廂式多功能車(MPV)或休旅車或商旅車。 | ||||
3. | 排 氣 量 | 2150CC 以上。 | ||||
4. | 引 擎 型 式 | 汽油引擎或柴油引擎、前置直列或 V 型四缸(含)以上。 | ||||
5. | 污 染 防 治 | 須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汽、柴油引擎最新現行空 氣污染防制及噪音管制標準。 | ||||
6. | 排 檔 方 式 | 自動排檔、具原廠防暴衝裝置。 | ||||
7. | 車 身 尺 碼 | 全長:4790mm(含)以上。全寬:1795mm(含)以上。 全高:1690mm(含)以上。軸距:2900mm(含)以上。 | ||||
8. | 最 大 x x | 170PS(含)或 HP 以上。 | ||||
9. | 最 大 扭 力 | 22.5kg-m(含)以上。 | ||||
10. | 煞 車 系 統 | 四輪碟式煞車系統(均附原廠ABS 防鎖死系統、BAS 煞車輔助系統、EBS 電子煞車輔助系統、TRC 循跡防滑系統。不同名稱但符合上揭功能之系統,由廠商提供說明 資料俾利審查)。 | ||||
11. | 迴 轉 半 徑 | 6.5 公尺(含)以下。 | ||||
12. | 輪 胎 尺 寸 | 與市售同型車之原廠標準輪胎以及原廠規格備胎,無備 胎之車款需另附補胎劑及電動打氣機各 1 個。 | ||||
13. | 配 備 | 1.前門電動窗。 2.動力方向盤。 3.中控鎖。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4.前座 2 顆以上安全氣囊。 5.原廠皮質座椅。 6.第三煞車燈。 7.原廠 CD(或 USB 或藍牙系統,支援 MP3 讀取)、收音兩用以上功能之音響。 8.鋁合金鋼圈。 9.電腦恆溫空調系統。 10.隱藏式倒車雷達。 11.ESC 電子穩定控制系統(提供車身穩定控制功能)(不同 名稱但符合該功能之系統,由廠商提供說明資料俾利審 查。) 12.胎壓偵測器。 13.行車紀錄器,規格如下: A.類型:抗眩光後視鏡前後鏡頭型。 B.高清畫質鏡頭,須具紅外線補光夜視功能,後鏡頭如需求單位要求裝置室外作為倒車顯示使用時,後鏡頭防水等級須為 IP67 以上,前後鏡頭角度須可調整。 C.錄影視角:前鏡頭為 130 度以上,後鏡頭為 90 度以上。 D.感光元件:百萬畫素以上。 E.顯示螢幕:4.0 吋以上彩色螢幕。 F.可同步循環錄影、錄音,有顯示日期及時間功能。 G.記憶卡:16GB 以上 Micro SD 記憶卡。 H.記憶體:最高支援 32GB 以上。 I.電源供應:DC12V(含附保險絲設計供應線 1 組)。 J.產品檢驗:須符合 BSMI(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 CE(歐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盟)或FCC(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認證(附證明文件),並提供中文使用說明書。 K.附標準配件。 L.保固期限:1 年。 M.驗收時須實際操作測試。 14.其他配備以原廠市售同型車型錄為準。 | ||||||
14. | 車 身 顏 色 | 藍白色相間並加噴(貼)警徽及機關名稱(文字由前至後以正楷書寫)。 | ||||
15. | 附 屬 設 備 | 1. 監理單位規定之車用滅火器 1 個,如監理單位未規定者,附乾粉滅火器 1 個。 2.不鏽鋼旗桿 2 枝,國旗 2 面、旗桿套 2 個。安裝方式由需求單位指定,可採用固定式或黏貼式,安裝於車前方兩側適當位置,如為安裝黏貼式,不鏽鋼旗桿須為實心材質,且為可旋轉拆裝設計。 3.警示燈:電源為 DC12V,燈殼為紅色、PC 耐撞擊材質, 底部為磁鐵式外覆材質佳軟橡膠,可活動吸附於車體 上,且不刮傷車體。 4.警報喊話器:電源為 DC12V;輸出功率 220 瓦以下,分離式主機及手握式xx,且具備多種警報音,須符合內政部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式及其發布時機公告(驗收時須檢附警車警報訊號認證單位 檢驗報告),並安裝適當位置。 5.車用探照燈:直接插點煙器使用附開關,照射距離 100 公尺以上。(驗收時附檢測報告) 6.隨車工具 1 套、故障標誌 1 個及中文使用手冊。 7.附自排排檔鎖或方向盤鎖。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8.手銬固定裝置及規格說明(詳如附圖)。 9.全車隔熱紙(不含前檔),隔熱率達 60%以上、紫外線阻隔達 99%以上、透光度 30%至 60%之間(驗收時需檢附證明文件) 。 10.後行李箱裝置警示燈 1 個以上,規格如下: (1)電源為 DC12V,LED 發光體為紅藍雙色排列,LED 發光亮度所耗電流 250mA 或 3 xx以上。(驗收需檢附檢測報告) (2)警示燈防水防塵等級 IP55 以上,本體為黑色 PC 耐撞擊材質,LED 發光體外罩為透光性強之 PC 材質。(驗收需檢附 PC 材質證明) (3)LED 爆閃方式為紅藍交替閃爍,由原車電腦控制輸出電源,警示燈之作動必須自動與車門開啟或關閉同步作動,不須另外加裝手控開關。 (4)警示燈長 20 至 24 公分、寬 4 至 6 公分、高 3 至 5 公分,依車款型式製作不鏽鋼材質支架,使用夾式方式固定於尾門或行李箱車外之適當位置(後行李箱開啟時,後方車輛需能看見後行李箱之警示燈作動),警 示燈LED 發光體面朝下。 | ||||||
16. | 備 註 | 1. 附加任何電器裝置之配線必須符合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UL(美國保險商試驗所)產品(或同等品),並需附獨立保險絲及注意電路配線安全,售方須負責安裝。 【驗收時須檢附 CNS 安全標準或 UL 產品(或同等品) 之認證書】 2. 特種警用裝置:警示燈、警報喊話器等,如有需要售方 須負責安裝。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3. 規格以上、以下含本數。 4. 車身顏色若訂購機關訂購特殊顏色(該顏色未列於車輛型錄及採購規範)之車輛,則交貨得予以展延 1 個月。 5. 各警察單位所採購車輛,廠商應提供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及採購單位該車種中文修護手冊(或光碟)1 套、車主使用手冊 1 本,若車輛於警察機械修理廠或各縣市警局警用車輛二級保養場保修視同回原廠保修,無損其原有保固權益。警察機械修理廠業務需要時,得請各廠商提供相關修護技術(或資料),以利廠內修護作業。 6. 廠商須提供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或採購單位〈要求〉新車維修保養教育訓練 2 小時以上,不同年份同款車已提供過教育訓練,則由廠商提供相關授課資料佐證,免 重複教育訓練課程。 | ||||||
審核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員(請簽全名): |
備註:
1. 本答標書由廠商自填,並請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2. 所附資料裝訂於本答標書後面,並依上表項次標明於所附資料。
投 標 廠 商 名 稱 : 公 司 與 負 責 人 印 鑑
第1 組第2 項:3000CC 以下大型警備車(17~21 人座)採購規範
廠 牌 : 型 號 :
證件上之車輛型式: 原產地(製造地):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 | 出 廠 年 份 | 2018 年式 1 月以後出廠。 | ||||
2. | 車 種 | 17~21 人座巴士。 | ||||
3. | 排 氣 量 | 3000CC 以下。 | ||||
4. | 引 擎 型式 | 水冷式前置直列四缸以上、電腦控制柴油噴射引擎、渦輪增壓附中間冷卻器。 | ||||
5. | 污 染 防 治 | 須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柴油引擎最新現行空氣污染防制及噪音管制標準。 | ||||
6. | 廢 氣 淨 化 裝 置 | 柴油碳微粒濾清系統(非使用尿素系統)。 | ||||
7. | 車 身 尺 寸 | 全長:6980mm 以上。全寬:2025m 以上。 全高:2600mm 以上。軸距:3930mm 以上。 | ||||
8. | 最 大 x x | 149PS 或 HP 以上。 | ||||
9. | 最 大 扭 力 | 35KG-M 以上。 | ||||
10. | 煞 車 系 統 | 前碟後鼓,油壓雙迴路真空輔助液壓煞車(附原廠 ABS 防鎖死系統)。 | ||||
11. | 懸 吊 系 統 | 前為支臂型附獨立懸吊式、後為片狀鋼板彈簧式附xx桿。 | ||||
12. | 爬 坡 能 力 | 45tanθ%以上。 | ||||
13. | 迴 轉 半 徑 | 7.3 公尺以下。 | ||||
14. | 輪 胎 尺 寸 | 前 2 輪、後 4 輪均為 205/80R17.5(無內胎式,備胎亦同)。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5. | 電 瓶 | 12V/60Ah×2。 | ||||
16. | 發 電 機 | 12V 或 24V/85A 以上。 | ||||
17. | 排 檔 方 式 | 手動排檔。 | ||||
18. | 變 速 箱 | 全同步嚙合式、前進 5 檔以上、後退 1 檔。 | ||||
19. | 配 備 | 1.動力輔助方向盤。 2.大型第三煞車燈。 3.原廠 CD(或 USB 或藍牙系統,支援 MP3 讀取)、收音兩用以上功能之音響。 4.鋼圈。 5.原廠空調系統具除霧功能。 6.前檔玻璃遮陽處理。 7.車側標示燈。 8.安全門誤開警報裝置。 9.可調式駕駛座椅。 10.倒車警告裝置。 11.其餘配備定以原廠市售同型車型錄為準。 | ||||
20. | 車 身 顏 色 | 藍白色相間並加噴(貼)警徽及機關名稱(文字由前至後以正楷書寫)。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21. | 附 屬 設 備 | 1.車用滅火器 2 具。 2.車窗擊迫器 3 組。 3.緊急出口附紅色標識 3 個(安全窗 2 個、安全門 1 個)。 4.警示燈:電源為 DC12V或 24V,燈殼為紅色、PC 耐撞擊材質,底部為磁鐵式外覆材質佳軟橡膠,可活動吸附於車體上,且不刮傷車體。 5.警報喊話器:電源為 DC12V或 24V;輸出功率 220 瓦以下, 分離式主機及手握式麥克風,且具備多種警報音,須符合內政部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式及其發布時機公告(驗收時須檢附警車警報訊號認證單位檢 驗報告) ,並安裝適當位置。 6.行車紀錄器規格如下: (1)分離式錄影主機 1 組: A.可錄車前、後及左右兩側,聲音(車前鏡頭,車內)及影像須分別輸出或輸入。 B.主機須內建 1TB 硬碟以上可抽取,各項功能可由主機面板操作及遙控器 (或滑鼠)操作(需附遙控器或滑鼠),可在主機端回放觀看。 C.需有備份功能,可用 USB 及硬碟抽取盒下載。 D.錄影畫面需顯示日期、時間、循環錄影、自動覆寫功能、紀錄開車停車之時間。 E.各路影像輸入獨立儲存檔案,並具影像顯示切換功能。 F.需有穩壓器或突波吸收器及保險絲裝置,須為汽車電瓶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供應錄影主機間之外加設備,輸入或輸出電壓為 12V 或 24V。 G.紅外線高清畫質攝影鏡頭:裝於車身左右兩側、車後適當位置,需有防水等級 IP67 以上,紅外線燈 9 顆以上IR LED,須符合 BSMI(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 CE(歐盟) 或 FCC(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等認證。 H.車頭高清畫質攝影鏡頭:裝於車內前擋風玻璃處適當位置,須符合 CE 或 FCC 或 BSMI 等認證。 I.感光元件為百萬畫素以上。J.視角:120 度以上。 K.彩色液晶顯示器:7 吋以上,具日夜模式自動切換功能,安裝於駕駛座前方適當位置,顯示器影像顯示方式需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相關規定。 (2)廠商須負責安裝完成。 (3)產品檢驗:須符合或 BSMI 或 CE 或 FCC 認證(附證明文件),並提供中文使用說明書。 (4)驗收時須實際操作測試。(5)保固期限:2 年以上。 7.單機 GPS 導航系統 1 台: A.螢幕尺吋:5 吋以上。 B.須有衛星導航、測速照相提示、藍芽、路線規劃、wifi 及語音聲控導航等功能。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C.須安裝於駕駛座前方適當位置。D.附相關標準配件。 8.半套式椅套 2 套。 9.全車玻璃貼隔熱紙(隔熱率達 60%以上、紫外線阻隔達 99% 以上、透光度 30%至 60%之間(驗收時需檢附證明文件) 。 10.車內兩側窗裝設拉啟式活動窗簾。 11.隨車工具一套、故障標誌一個及中文使用手冊。 | ||||||
22. | 其 他 | 倘本項車輛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監理機關之規定車輛安全型式認證,致部分規定與契約規定不同,則交車之規格 以符合相關法令為準。並由廠商提供相關法令資料佐證。 | ||||
23. | 備 註 | 1.附加任何電器裝置之配線必須符合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 UL(美國保險商試驗所)產品(或同等品),並需附獨立保險絲及注意電路配線安全,售方須負責安裝。【驗收時須檢附 CNS 或 UL 產品(或同等品)之認證書】 2.特種警用裝置:警示燈、警報喊話器等,如有需要安裝, 售方須負責完成。 3.規格以上、以下含本數。 4.車身顏色若訂購機關訂購特殊顏色(該顏色未列於車輛型錄及採購規範)之車輛,則交貨得予以展延 1 個月。 5.各警察單位所採購車輛,廠商應提供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及採購單位該車種中文修護手冊(或光碟)1 套、車主使用手冊 1 本,若車輛於警察機械修理廠或各縣市警局警 用車輛二級保養場保修視同回原廠保修,無損其原有保固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權益。警察機械修理廠業務需要時,得請各廠商提供相關修護技術(或資料),以利廠內修護作業。 6.廠商須提供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或採購單位〈要求〉新車維修保養教育訓練 2 小時以上,不同年份同款車已提供過教育訓練,則由廠商提供相關授課資料佐證,免重複教 育訓練課程。 | ||||||
審核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員(請簽全名): |
備註:
1. 本答標書由廠商自填,並請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2. 所附資料裝訂於本答標書後面,並依上表項次標明於所附資料。
投 標 廠 商 名 稱 : 公 司 與 負 責 人 印 鑑
第1 組第3 項:3001CC 以上大型警備車(17~21 人座)採購規範
廠 牌 : 型 號 :
證件上之車輛型式: 原產地(製造地):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 | 出 廠 年 份 | 2018 年式 1 月以後出廠。 | ||||
2. | 車 種 | 17~21 人座巴士。 | ||||
3. | 排 氣 量 | 3001CC 以上。 | ||||
4. | 引 擎 型式 | 水冷式前置直列四缸以上、電腦控制柴油噴射引擎、渦輪增壓附中間冷卻器。 | ||||
5. | 污 染 防 治 | 須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柴油引擎最新現行空氣污 染防制及噪音管制標準。 | ||||
6. | 廢 氣 淨 化 裝 置 | 柴油碳微粒濾清系統(非使用尿素系統)。 | ||||
7. | 車 身 尺 寸 | 全長:6980mm 以上。全寬:2025m 以上。全高:2600mm 以上。軸距:3930mm 以上。 | ||||
8. | 最 大 x x | 149PS 或 HP 以上。 | ||||
9. | 最 大 扭 力 | 40KG-M 以上。 | ||||
10. | 煞 車 系 統 | 前碟後鼓,油壓雙迴路真空輔助液壓煞車附排氣煞車(附原廠 ABS 防鎖死系統)。 | ||||
11. | 懸 吊 系 統 | 前為支臂型附(xx桿)獨立懸吊式、後為片狀鋼板彈簧 式附xx桿。 | ||||
12. | 爬 坡 能 力 | 45tanθ%以上。 | ||||
13. | 迴 轉 半 徑 | 7.3 公尺以下。 | ||||
14. | 輪 胎 尺 寸 | 前 2 輪、後 4 輪均為 215/70R17.5(無內胎式,備胎亦同)。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5. | 電 瓶 | 12V/60Ah×2。 | ||||
16. | 發 電 機 | 12V 或 24V/125A 以上。 | ||||
17. | 排 檔 方 式 | 手動排檔。 | ||||
18. | 變 速 箱 | 全同步嚙合式、前進 5 檔以上、後退 1 檔。 | ||||
19. | 配 備 | 1.動力輔助方向盤。 2.大型第三煞車燈。 3.原廠 CD(或 USB 或藍牙系統,支援 MP3 讀取)、收音兩用以上功能之音響。 4.鋼圈。 5.原廠空調系統具除霧功能。 6.前檔玻璃遮陽處理。 7.車側標示燈。 8.安全門誤開警報裝置。 9.可調式駕駛座椅。 10.倒車警告裝置。 11.其餘配備定以原廠市售同型車型錄為準。 | ||||
20. | 車 身 顏 色 | 藍白色相間並加噴(貼)警徽及機關名稱(文字由前至 後以正楷書寫)。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21. | 附 屬 設 備 | 1.車用滅火器 2 具。 2.車窗擊迫器 3 組。 3.緊急出口附紅色標識 3 個(安全窗 2 個、安全門 1 個)。 4.警示燈:電源為 DC12V或 24V,燈殼為紅色、PC 耐撞擊材質,底部為磁鐵式外覆材質佳軟橡膠,可活動吸附於車體上,且不刮傷車體。 5.警報喊話器:電源為 DC12V或 24V;輸出功率 220 瓦以下, 分離式主機及手握式麥克風,且具備多種警報音,須符合內政部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式及其發布時機公告(驗收時須檢附警車警報訊號認證單位檢 驗報告) ,並安裝適當位置。 6.行車紀錄器規格如下: (1)分離式錄影主機 1 組: A.可錄車前、後及左右兩側,聲音(車前鏡頭,車內)及影像須分別輸出或輸入。 B.主機須內建 1TB 硬碟以上可抽取,各項功能可由主機面板操作及遙控器 (或滑鼠)操作(需附遙控器或滑鼠),可在主機端回放觀看。 C.需有備份功能,可用 USB 及硬碟抽取盒下載。 D.錄影畫面需顯示日期、時間、循環錄影、自動覆寫功能、紀錄開車停車之時間。 E.各路影像輸入獨立儲存檔案,並具影像顯示切換功能。 F.需有穩壓器或突波吸收器及保險絲裝置,須為汽車電瓶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供應錄影主機間之外加設備,輸入或輸出電壓為 12V 或 24V。 G.紅外線高清畫質攝影鏡頭:裝於車身左右兩側、車後適當位置,需有防水等級 IP67 以上,紅外線燈 9 顆以上IR LED,須符合 BSMI(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 CE(歐盟) 或 FCC(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等認證。 H.車頭高清畫質攝影鏡頭:裝於車內前擋風玻璃處適當位置,須符合 CE 或 FCC 或 BSMI 等認證。 I.感光元件為百萬畫素以上。J.視角:120 度以上。 K.彩色液晶顯示器:7 吋以上,具日夜模式自動切換功能,安裝於駕駛座前方適當位置,顯示器影像顯示方式需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相關規定。 (2)廠商須負責安裝完成。 (3)產品檢驗:須符合或 BSMI 或 CE 或 FCC 認證(附證明文件),並提供中文使用說明書。 (4)驗收時須實際操作測試。(5)保固期限:2 年以上。 7.單機 GPS 導航系統 1 台: A.螢幕尺吋:5 吋以上。 B.須有衛星導航、測速照相提示、藍芽、路線規劃、wifi 及語音聲控導航等功能。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C.須安裝於駕駛座前方適當位置。D.附相關標準配件。 8.半套式椅套 2 套。 9.全車玻璃貼隔熱紙,隔熱率達 60%以上、紫外線阻隔達 99 以上、透光度 30至 60之間(驗收時需檢附證明文件)。 10.車內兩側窗裝設拉啟式活動窗簾。 11.隨車工具一套、故障標誌一個及中文使用手冊。 | ||||||
22. | 其 他 | 倘本項車輛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監理機關之規定車輛 安全型式認證,致部分規定與契約規定不同,則交車之規格以符合相關法令為準。並由廠商提供相關法令資料佐證。 | ||||
23. | 備 註 | 1.附加任何電器裝置之配線必須符合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 UL(美國保險商試驗所)產品(或同等品),並需附獨立保險絲及注意電路配線安全,售方須負責安裝。【驗收時須檢附 CNS 或 UL 產品(或同等品)之認證書】 2.特種警用裝置:警示燈、警報喊話器等,如有需要安裝, 售方須負責完成。 3.規格以上、以下含本數。 4.車身顏色若訂購機關訂購特殊顏色(該顏色未列於車輛型錄及採購規範)之車輛,則交貨得予以展延 1 個月。 5.各警察單位所採購車輛,廠商應提供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及採購單位該車種中文修護手冊(或光碟)1 套、車主使用手冊 1 本,若車輛於警察機械修理廠或各縣市警局警 用車輛二級保養場保修視同回原廠保修,無損其原有保固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權益。警察機械修理廠業務需要時,得請各廠商提供相關修護技術(或資料),以利廠內修護作業。 6.廠商須提供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或採購單位〈要求〉新車維修保養教育訓練 2 小時以上,不同年份同款車已提供過教育訓練,則由廠商提供相關授課資料佐證,免重複教 育訓練課程。 | ||||||
審核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員(請簽全名): |
備註:
1. 本答標書由廠商自填,並請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2. 所附資料裝訂於本答標書後面,並依上表項次標明於所附資料。
投 標 廠 商 名 稱 : 公 司 與 負 責 人 印 鑑
第1 組第4 項:7500CC 以上大型警備車(40 人座以上)採購規範
廠 牌 : 型 號 :
證件上之車輛型式: 原產地(製造地):
大綱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壹 、底 盤規格 | 1. | 出 廠 年 份 | 2018 年式 1 月以後出廠。 | ||||
2. | 車 種 | 40 人座以上巴士。 | |||||
3. | 排 氣 量 | 7500CC 以上。 | |||||
4. | 引 擎 型 式 | 直列六缸以上、水冷式、電腦控制柴油噴射引擎、渦輪 增壓附冷卻器。 | |||||
5. | 污 染 防 治 | 須符合環保署規定之柴油引擎最新現行空氣污染防制及 噪音管制標準。 | |||||
6. | 廢 氣 淨 化 裝 置 | 柴油碳微粒濾清系統(非使用尿素系統)。 | |||||
7. | 排 檔 方 式 | 同步嚙合式手排檔。(前進 5 檔以上、倒退 1 檔) | |||||
8. | 最 大 x x | 250PS 或 HP 以上。 | |||||
9. | 最 大 扭 力 | 75kg-m 以上。 | |||||
10. | 煞 車 系 統 | 雙迴路全氣壓式煞車、附排氣煞車、ABS 煞車防鎖死系 統。 | |||||
11. | 發 電 機 | 24V/90Amp 以上(含冷氣機)。 | |||||
12. | 車 輛 總 重 | 13500 公斤以上。 | |||||
13. | 軸 距 | 560 公分以上。 | |||||
14. | 輪 胎 | 295/80R22.5(無內胎輪胎)。 |
大綱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5. | 輪 圈 | 鋼圈。 | |||||
16. | 電 瓶 | 2 只電瓶(每個 12V、150AH 以上)。 | |||||
17. | 轉向機型式 | 油壓動力輔助轉向機。 | |||||
18. | 油 箱 容 量 | 230 公升以上。 | |||||
19. | 懸 吊 避 震 系 統 | 氣墊式或片狀鋼板式+雙作用避震器(附xx桿)懸吊系 統。 | |||||
貳 、車身規格 【須符合監理法規 】 | 1. | 車 身 外 觀 | 全車長:11.5 公尺至 12.2 公尺。全車寬:2.45 公尺至 2.5 公尺。 全車高:3.3 公尺至 3.7 公尺、車內走道高度 1.85 公尺以 上。 | ||||
2. | 骨 架 | 車前、車側、車後均用厚 2mm 以上×50mm 以上×50mm 以上鐵質方管以焊接方式連接,其接著處須磨平,照後鏡座處需加焊 2mm 以上厚鋼板補強,車頂骨架為厚度 2mm 以上鋼板製作成型。 | |||||
3. | 底 枕 | 採用 5mm 以上×38mm 以上×75mm 以上×38mm 以上槽鐵分配架設於大樑適當位置,以焊接方式和車身骨架連 接。 | |||||
4. | 後 輪 x | 用 2mm 以上厚不鏽鋼板焊接於底枕上。 | |||||
5. | 外 車 頂 板 | 車頂外板用1.0mm 以上烤漆板點焊於車頂彎曲橫樑及縱樑,其連接部分塗 PU 膠以防漏水,車頂須有新法規規 定之逃生口設計。 | |||||
6. | 外 廂 板 | 用 1.2mm 以上烤漆鐵板舖裝,再以鉚釘或拉釘固定或焊接於骨架。 | |||||
7. | 車 廂 內 板 | 採用 2mm 以上塑鋁板或鋁烤漆板安裝,搭接處以鋁壓條 |
大綱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固定。 | |||||||
8. | 檔 風 窗 框 | 前檔窗框為 FRP 一體成型或採用 1mm 以上厚不鏽鋼板打造,以橡皮條鑲配 10mm 厚之膠合玻璃,為上下 2 片式,上層玻璃需貼反光玻璃紙,下層玻璃高度需不影響 駕駛員視線,車後不開窗採密閉式。 | |||||
9. | 兩 側 邊 窗 | 兩側邊窗為弧型密封無框整片玻璃結合而成,須有新法規規定逃生窗之設計;兩側玻璃為深色 5mm 以上厚玻璃,窗內設左右橫拉式活動窗簾。另於駕駛員位置設鋁框發色陽極處理側窗 1 組,該玻璃框為橫推式,前片為 無色玻璃、後片為深色玻璃。 | |||||
10. | 車 門 | (一)於右側前、中各設 1 扇可由駕駛員操作外旋頂上式氣動門,內、外板以 1.0mm 以上鋁板製成,其車門框部份均須附裝有門檻裝置,前門上下各裝 5mm 以上厚深色玻璃 1 片,中門僅於上部裝設 5mm 以上厚深色玻璃 1 片,於駕駛員左側須有外開式車門 1 扇。 (二)安全門:設立左側,外板以 1.2mm 以上烤漆板,內板以 2mm 以上塑鋁板製作。 (三)全部車門製作須符合新法規要求。 | |||||
11. | 車 底 板 | 用厚度 20mm 以上耐燃硬殼發泡板,以 1/4 英吋皿頭螺絲鎖固定於車底盤(配合高床車身),上舖 2mm 以上防 火耐燃塑膠地板,其接縫處須予壓條接合。 | |||||
12. | 通 風 裝 置 | 全車空調設備內含車頂兩邊各裝冷氣風管各 1 道,每座椅上方設有出風口及夜讀燈各 1 組(最後一排免裝),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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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頂逃生口須符合法規規定。 | |||||||
13. | 隔 熱 裝 置 | 車頂及車身外板完工後須塗防熱防鏽漆料 1 道,其廂板 內外板間均安裝厚度為 50mm 以上玻璃維棉隔熱。 | |||||
14. | 座 椅 | (一)座椅之方向為向前式,連駕駛員座椅為 40 位以上, 駕駛員座椅可作前後及上下調整,為氣墊或油壓式。 (二)乘客座椅為前後斜度之調整(最後 1 排除外)。 (三)於椅背後安裝工作檯板及雜物袋各 1 只(最後 1 排除外),每排座椅坐二人為分開單人式,最後一排為 5 人座。 (四)每個座椅附座椅號碼牌 1 只。 | |||||
15. | 欄 桿 | 駕駛員後及車門邊依新法規規定各設欄桿,採用直徑 1.5 英吋以上及 1 英吋以上不鏽鋼管安裝。 | |||||
16. | 電 瓶 架 | 於適當位置安裝滑輪式電瓶架,可活動拉出車廂外以利 保養。 | |||||
17. | 保 險 桿 | 前後保險桿用 FRP 壓製成型。 | |||||
18. | 裝備儲存箱 | 於車身兩側下部適當位置裝配大型儲存箱,其儲存箱兩 邊可相通,右側箱蓋為可由司機控制之氣壓頂上式,左側為手動掀開式。 | |||||
19. | 電 氣 類 | (一)牌照燈:1 組。 (二)室內燈:內頂裝配長方型 20W 日光燈(或 LED 同亮度)五盞以上。 (三)車頂角燈:前白色燈 2 具,後紅色燈 2 具。 (四)側指示燈:於車側適當位置,依法規規定配裝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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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向指示燈(含轉彎蜂鳴器)。 (五)踏步燈:車門踏步處上方各裝 1 盞日光燈,每支 20W(或 LED 同亮度)。 (六)反光片:共 6 只分別安裝於車身兩側(外廂板依新法規燈殼有反光作用者免用反光片)。 (七)警示燈:於車頂適當位置安裝紅色警示燈 1 只,另 於前檔風玻璃下適當位置安裝左紅右藍警示燈各 1 只。 (八)警報器:於車前儀表板適當位置安裝電子警報器 1 組(電源為 DC24V,輸出功率 70W 以上,警報音量大小可調整,主機組及手握式麥克風,且具備多種警報音,驗收時須檢附警車警報訊號認證單位檢 驗報告)。 (九)照輪燈:於兩側後輪前側裝照輪xx燈 1 只,共 2 只。 (十)後照燈:於兩側後視鏡架上各裝xx燈 1 只,共 2 只。 (十一)煞車燈:於車後上方加裝大型第三煞車燈 1 只。 (十二)霧燈:於車前適當位置安裝左右各 1 只。 (十三)車後燈組裝配左右兩側(含煞車燈、小燈、方向燈、倒車燈含蜂鳴器)。 (十四)向外喇叭:加裝向外擴音喇叭 1 只。 | |||||||
20. | 配 件 | (一)外後視鏡:裝配大型左右各 1 套(需有除霧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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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裝配時需固定牢固不易晃動。 (二)照地鏡:丸型 1 套。 (三)遮陽板:前檔上方玻璃 1 只以上,下方玻璃 2 只。 (四)內照鏡:大型丸型鏡 1 面。 (五)滅火器及托架:依規定安裝車用滅火器及托架 2 組。(六)倒車雷達 1 組。 (七)於適當處加裝符合規定之玻璃擊破器 3 只及說明貼紙。 (八)行車紀錄器,規格如下: 1.分離式錄影主機 1 組: A.可錄車前、後及左右兩側,聲音(車前鏡頭,車內) 及影像須分別輸出或輸入。 B.主機須內建 1TB 硬碟以上可抽取,各項功能可由主機面板操作及遙控器(或滑鼠)操作(需附遙控器或滑 鼠),可在主機端回放觀看。 C.需有備份功能,可用 USB 及硬碟抽取盒下載。 D.錄影畫面需顯示日期、時間、循環錄影、自動覆寫功 能、紀錄開車停車之時間。 E.各路影像輸入獨立儲存檔案,並具影像顯示切換功能。 F.需有穩壓器或突波吸收器及保險絲裝置,須為汽車電瓶供應錄影主機間之外加設備,輸入或輸出電壓為 12V 或 24V。 G.紅外線高清畫質攝影鏡頭:裝於車身左右兩側、車後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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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當位置,需有防水等級 IP67 以上,紅外線燈 9 顆以上IR LED,須符合 BSMI(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或 CE(歐盟)或 FCC(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等認證。 H.車頭高清畫質攝影鏡頭:裝於車內前擋風玻璃處適當 位置,須符合 BSMI 或 CE 或 FCC 等認證。 I.感光元件為百萬畫素以上。J.視角:120 度以上。 K.彩色液晶顯示器:7 吋以上,具日夜模式自動切換功 能,安裝於駕駛座前方適當位置,顯示器影像顯示方式需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相關規定。 2.廠商須負責安裝完成。 3.產品檢驗:須符合 BSM 或 CE 或 FCC 認證(附證明文件),並提供中文使用說明書。 4.驗收時須實際操作測試。 5.保固期限:2 年以上。 (九)單機 GPS 導航系統 1 台: A.螢幕尺吋:5 吋以上。 B.須有衛星導航、測速照相提示、藍芽、路線規劃、wifi 及語音聲控導航等功能。 C.須安裝於駕駛座前方適當位置。 | |||||||
21. | 車 身 噴 漆 | 骨架組裝完成,須去除鐵渣後清潔,再噴以紅丹漆 2 道, 外板組裝完成時須將焊道及接合部分去鏽再補以紅丹 漆,噴外觀面時須先噴以底漆(以防面漆剝落)後再噴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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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麗旦面漆,其顏色為上部白色,下部藍色,車身漆面完成 後底盤及車身下擺內側部分再以防鏽漆施以防鏽處理。 | |||||||
22. | 滅 火 裝 置 | 隨車配裝滅火器 7 罐,分別裝於駕駛員後方 3 罐及最後一排椅背左後方 4 罐,並以 3/8 英吋銅管配裝出口至前 後兩側 4 輪及油箱等 5 處,以便能滅火之用。 | |||||
23. | 整 流 器 | 於車內適當位置安裝整流器 1 組。 | |||||
24. | 其 他 設 備 | (一)雨刷桿附噴水裝置。 (二)隨車附標準工具 1 套(包括油壓千斤頂 1 支、輪胎套筒 1 支、活動板手 1 支、魚尾鉗 1 支、榔頭 1 支、十字起子 1 支、一字起子 2 支、開口板手 3 支、工 具鐵箱 1 個),數字xxx 1 座。並於適當位置裝設 DVD 音響 1 套(附喇叭 12 只、麥克風及插座前、 後各 1 組)及 17 吋、19 吋以上液晶電 視機各 1 臺,另加裝數位天線(附車用數位電視接收盒及分享器各 1 組)音效擴大器各 1 組。 (三)附手提式工作燈及 50M×2 組延長線各 1 組。 (四)於車後引擎室預留有備用點煙器插座 1 組。 (五)於車內頂兩側安裝鋁擠型行李架(或盾牌架)各 1 組。 (六)於適當位置安裝彈藥箱置放處,以 2 mm 以上厚不鏽鋼板舖設,可放 2 箱,便於取放。 (七)於車頂前左側裝置無線電天線座 1 組及相關配線安裝(本項目由買方指定是否安裝,如需安裝其天線座 及線材由買方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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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八)駕駛座椅須附加靠手 1 支。 (九)車底盤下前後各裝拖車鉤 1 組。 (十)裝備儲存箱及引擎室內均需裝設工作燈各 1 組 (十一)全車車身活動蓋(含工具箱、電瓶、引擎、油箱等處)均有附鎖裝置。 (十二)於底盤適當位置安裝 150 公升以上水箱及輔助煞 車灑水系統 1 組,其開關位置須安裝便於駕駛操作處。 (十三)於車胎上方之輪弧處須加噴 PU。 (十四)交車時須附 5 年防鏽保固證明。 | |||||||
參 、冷氣 機 | 1. | 型 式 | 採用直結式電腦恆溫空調系統。 | ||||
2. | 冷 房 能 力 | 23000KCAL/H 以上(1KCAL/H93.200 B T U/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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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一、每車須附保證書及中文使用手冊。 | ||||||
二、廠商須檢附環保署規定之柴油引擎最新現行空污及噪音管制合格證(驗收時審查)。 | ||||||
三、本車所附配件、材料均以正廠全新優良產品,不得以次級品代用。 | ||||||
四、全車電線須採經 CNS 或 UL(美國保險商試驗所)認證合格之材料,各電器分路採用之花線截面積須超越電路耗電量之 | ||||||
肆 、附 | 安全容量另再乘以安全係數(3-2),各電線應以絕緣帶包紮成一束,穿越鐵板孔或彎角處應加套管保護。五、各轉向蜂鳴器應採獨立迴路作動。 六、車身顏色為藍白色,並於兩側適當位置加噴(貼)警徽、機關全銜及任務車別(文字由前至後以正楷書寫)。若訂購機 | |||||
關訂購特殊顏色(該顏色未列於車輛型錄及採購規範)之車輛,則交貨得予以展延 1 個月。 | ||||||
七、本案依交通部規定自 91 年 1 月 1 日起大客車之內裝材料耐燃性能應符合「車輛零件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 | ||||||
註 | 要點」規定:適用範圍為椅墊、椅背、頂蓬、各種板(包含車門、前、後及側邊等飾板)、地毯、窗簾等內裝物。 八、驗收程序分為 2 個階段,本規格表另附第 1 階段及第 2 階段驗收規格項目表。 | |||||
九、所列規格如有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處,廠商須自行依照 93 年 7 月 1 日公告後實施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新增法 | ||||||
規辦理即可,並於驗收時備妥新增法規相關資料佐證。 | ||||||
十、規格所述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 ||||||
十一、 | ||||||
(一)警備車身打造:適用機關訂購時,同意依採購下列警備車身打造規定製造。 | ||||||
(二)倘本項車輛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監理機關之規定、車輛安全型式認證等,致部分規格與契約規定不同,則交 | ||||||
車之規格(例如,安全設施等)應以符合相關法令為準,另適用機關倘有實際之需求,得於訂購時逕與立約商協議 | ||||||
酌予變更本項部分規格,惟應以優於或等於契約原訂規格為原則。 | ||||||
十二、各警察單位所採購之車輛於驗收時,廠商應檢附提供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及採購單位該車種中文修護手冊(或 | ||||||
光碟)1 套、車主使用手冊 1 本之物品簽收單,若車輛於警察機械修理廠或各縣市警局警用車輛二級保養場保修視同 | ||||||
回原廠保修,無損其原有保固權益。警察機械修理廠業務需要時,得請各廠商提供相關修護技術(或資料),以利廠內 | ||||||
修護作業。 | ||||||
十三、廠商須提供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或採購單位〈要求〉新車維修保養教育訓練 2 小時以上,不同年份同款車已提 | ||||||
供過教育訓練,由廠商提供相關授課資料佐證,免重複教育訓練課程。 |
大綱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審核結果: | □合格 □不合 審查人員(請簽全名): |
備註:
1. 本答標書由廠商自填,並請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2. 所附資料裝訂於本答標書後面,並依上表項次標明於所附資料。
投 標 廠 商 名 稱 : 公 司 與 負 責 人 印 鑑
「40 人座以上大型警備車」第一階段驗收紀錄
大綱 | 項次 | 項 | 目 | 規 格 摘 要 | 驗 收 | 結 果 | |
合 格 | 不合格 | ||||||
壹 、底 盤規格 | 一 | 出 | 廠 年 | 份 | 2018 年式 1 月以後出廠。 | ||
二 | 車 | 種 | 40 人座以上巴士。 | ||||
三 | 排 | 氣 | 量 | 7500CC 以上。 | |||
四 | 引 | 擎 型 | 式 | 直列六缸以上、水冷式、電腦控制柴油噴射引擎、渦輪增壓 附冷卻器。 | |||
五 | 污 | 染 防 | 治 | 須符合環保署規定之柴油引擎最新現行空氣污染防制及噪音 管制標準。(驗收時審查) | |||
六 | 廢氣淨化裝置 | 柴油碳微粒濾清系統(非使用尿素系統)。 | |||||
七 | 排 | 檔 方 | 式 | 同步嚙合式手排檔。 (前進 5 檔以上、倒退 1 檔) | |||
八 | 最 | 大 x | x | 250PS 或 HP 以上。 | |||
九 | 最 | 大 扭 | 力 | 75Kg/m 以上。 | |||
十 | 煞 | 車 系 | 統 | 雙迴路全氣壓式煞車、附排氣煞車、ABS 煞車防鎖死系統。 | |||
十一 | 發 | 電 | 機 | 24V、90Amp 以上。 | |||
十二 | 車 | 輛 總 重 | 輛 | 13500 公斤以上。 | |||
十三 | 軸 | 距 | 560 公分以上。 | ||||
十四 | 輪 | 胎 | 295/80R22.5(無內胎輪胎)。 | ||||
十五 | 輪 | 圈 | 鋼圈。 | ||||
十六 | 電 | 瓶 | 2 只電瓶(每個 12V、150AH 以上)。 | ||||
十七 | 轉 | 向 機 型 | 式 | 油壓動力輔助轉向機。 | |||
十八 | 油 | 箱 容 | 量 | 230 公升以上。 | |||
十九 | 懸吊避震系統 | 氣墊式或片狀鋼板式+雙作用避震器(附xx桿)懸吊系統。 | |||||
貳 、車身規格 ( 須符合監理法規 ) | 一 | 骨 | 架 | 車前、車側、車後均採用厚 2mm 以上×50mm 以上×50mm 以上之鐵質方管以焊接方式連接,其接著處須磨平,照後鏡座處須 加焊 2mm 以上厚鋼板補強,車頂骨架為厚度 2mm 以上鋼板製 作成型。 | |||
二 | 底 | 枕 | 採用 5mm 以上×38mm 以上×75mm 以上×38mm 以上槽鐵分配架設於大樑適當位置,以焊接方式和車身骨架連接。 | ||||
三 | 後 | 輪 | x | 用 2mm 以上厚不鏽鋼板焊接於底枕上。 | |||
四 | 車 | 身 噴 | 漆 | 骨架組裝完成,須去除鐵渣後清潔,再噴以紅丹漆兩道,外板組裝完成時須將焊道及接合部分去鏽再補以紅丹漆。 |
「40 人座以上大型警備車」第二階段驗收紀錄
大綱 | 項次 | 項 | 目 | 規 格 摘 要 | 驗 收 | 結 果 | |
合 格 | 不合格 | ||||||
貳 、車身規格 ( 須符合監理法規 ) | 一 | 車尺 | 身 外 | 觀寸 | 1. 全車長:11.5 公尺至 12.2 公尺。2.全車寬:2.45 公尺至 2.5 公尺。3.全車高:3.3 公尺至 3.7 公尺。 4.車內走道高度 1.85 公尺以上。 | ||
二 | 外 | 車 頂 | 板 | 車頂外板用 1.0mm 以上烤漆板點焊於車頂彎曲橫樑及縱樑, 其連接部分塗 PU 膠以防漏水,車頂須有新法規規定之逃生口設計。 | |||
三 | 外 | 廂 | 板 | 用 1.2mm 以上鍍鋅烤漆鋼板以 3/16”鋁鉚釘固定於車身骨架外。 | |||
四 | 車 | 廂 內 | 板 | 採用2mm 以上鋁塑板或鋁烤漆板安裝,搭接處以鋁壓條固定。 | |||
五 | 擋 | 風 窗 | 框 | 前檔窗框為 FRP 一體成型或採用 1mm 以上厚不鏽鋼板打造 ,以橡皮條鑲配 10mm 以上厚之膠合玻璃,為上下 2 片式, 上層玻璃需貼反光玻璃紙,下層玻璃高度需不影響駕駛員視線,車後不開窗採密閉式。 | |||
六 | 兩 | 側 邊 | 窗 | 兩側邊窗為弧型密封無框整片玻璃結合而成,須有新法規規定逃生窗之設計;兩側玻璃為深色 5mm 以上厚玻璃,窗內設左右橫拉式活動窗簾。另於駕駛員位置設鋁框發色陽極處理側窗 1 組,該玻璃框為橫推式,前片為無色玻璃、後片為深色玻璃。 | |||
七 | 車 | 門 | (一)於右側前、中各設 1 扇可由駕駛員操作外旋頂上式氣動門,內、外板以 1.0mm 以上鋁板製成,其車門框部份均須附裝有門檻裝置,前門上下各裝 5mm 以上厚深色玻璃1 片,中門僅於上部裝設 5mm 以上厚深色玻璃 1 片,於 駕駛員左側須有外開式車門 1 扇。 (二)安全門:設立左側,外板以 1.2mm 以上烤漆板,內板以 2mm 以上塑鋁板製作。 (三)全部車門製作須符合新法規要求。 | ||||
八 | 車 | 底 | 板 | 用厚度 20mm 以上耐燃硬殼發泡板,以 1/4 英吋以上皿頭螺絲鎖固定於車底盤(配合高床車身),上舖 2mm 以上防火耐燃塑膠地板,其接縫處須予壓條接合。 | |||
九 | 車 | 身 噴 | 漆 | 噴外觀面時須先噴以底漆(以防面漆剝落)後再噴優麗旦面漆,其顏色為上部白色、下部藍色,車身漆面完成後底盤及車身下擺內側部分再以防鏽漆施以防鏽處理,於車胎上方之輪弧處須加噴 PU。 | |||
十 | 通 | 風 裝 | 置 | 全車空調設備內含車頂兩邊各裝冷氣風管各 1 道,每座椅有夜讀燈各 1 組(最後 1 排免裝),車頂逃生口須符合法規規定。 |
十一 | 隔 熱 裝 置 | 車頂及車身外板完工後須塗防熱防鏽漆料 1 道,其廂板內外板間均安裝厚度為 50mm 以上玻璃帷棉隔熱。 | |||
十二 | 座 椅 | (一)座椅之方向為向前式,連駕駛員座椅為 40 位以上,駕駛員座椅可作前後及上下調整,為氣墊或油壓式。 (二)乘客座椅為前後斜度之調整(最後 1 排除外)。 (三)於椅背後安裝工作檯板及雜物袋各1 只(最後1 排除外),每排座椅坐 2 人為分開單人式,最後 1 排為 5 人座。 (四)每個座椅附座椅號碼牌 1 只。 | |||
十三 | 欄 桿 | 駕駛員後及車門邊依新法規規定各設欄桿,採用直徑 1.5 英吋 以上及 1 英吋以上不鏽鋼管安裝。 | |||
十四 | 電 瓶 架 | 於適當位置安裝滑輪式電瓶架,可活動拉出車廂外以利保養。 | |||
十五 | 保 險 桿 | 前後保險桿用 FRP 壓製成型。 | |||
十六 | 裝 備 儲 存 箱 | 於車身兩側下部適當位置裝配大型儲存箱,其儲存箱兩邊可相通,右側箱蓋為可由司機控制之氣壓頂上式,左側為手動掀開式。 | |||
十七 | 電 氣 類 | (一)牌照燈:1 組。 (二)室內燈:內頂裝配長方型 20W 日光燈(或 LED 同亮度)五盞以上。 (三)車頂角燈:前白色燈 2 具,後紅色燈 2 具。 (四)側指示燈:於車側適當位置,依法規規定配裝有方向指示燈(含轉彎蜂鳴器)。 (五)踏步燈:車門踏步處上方各裝 1 盞日光燈,每支 20W(或LED 同亮度)。 (六)反光片:共 6 只分別安裝於車身兩側(外廂板依新法規燈殼有反光作用者免用反光片)。 (七)警示燈:於車頂適當位置安裝紅色警示燈 1 只,另於前 檔風玻璃下適當位置安裝左紅右藍警示燈各 1 只。 (八)警報器:於車前儀表板適當位置安裝電子警報器 1 組(電源為 DC24V,輸出功率 70W 以上,警報音量大小可調整,主機組及手握式麥克風,且具備多種警報音,驗收時須檢附警車警報訊號認證單位檢驗報告)。 (九)照輪燈:於兩側後輪前側裝照輪xx燈 1 只,共 2 只。 (十)後照燈:於兩側後視鏡架上各裝xx燈 1 只,共 2 只。 (十一)煞車燈:於車後上方加裝大型第三煞車燈 1 只。 (十二)霧燈:於車前適當位置安裝左右各 1 只。 (十三)車後燈組裝配左右兩側(含煞車燈、小燈、方向燈、倒車燈含蜂鳴器)。 |
十八 | 配 件 | (一)外後視鏡:裝配大型左右各 1 套(需有除霧功能), 裝配時需固定牢固不易晃動。 (二)照地鏡:丸型 1 套。 (三)遮陽板:前檔上方玻璃 1 只以上,下方玻璃 2 只。 (四)內照鏡:大型丸型鏡 1 面。 (五)滅火器及托架:依規定安裝車用滅火器及托架 2 組。 (六)倒車雷達 1 組。 (七)於適當處加裝符合規定之玻璃擊破器 3 具及說明貼紙。 (八)行車紀錄器,規格如下: 1.分離式錄影主機 1 組: A.可錄車前、後及左右兩側,聲音(車前鏡頭,車內) 及影像須分別輸出或輸入。 B.主機須內建 1TB 硬碟以上可抽取,各項功能可由 主機面板操作及遙控器(或滑鼠)操作(需附遙控 器或滑鼠),可在主機端回放觀看。 C.需有備份功能,可用 USB 及硬碟抽取盒下載。 D.錄影畫面需顯示日期、時間、循環錄影、自動覆寫功能、紀錄開車停車之時間。 E.各路影像輸入獨立儲存檔案,並具影像顯示切換功能。 F.需有穩壓器或突波吸收器及保險絲裝置,須為汽車電瓶供應錄影主機間之外加設備,輸入或輸出電壓為 12V 或 24V。 G.紅外線高清畫質攝影鏡頭:裝於車身左右兩側、車 後適當位置,需有防水等級 IP67 以上,紅外線燈 9 顆以上 IR LED,須符合 CE(歐盟)或 FCC(美國聯邦 通訊委員會)或 BSMI(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等認證。 H.車頭高清畫質攝影鏡頭:裝於車內前擋風玻璃處適 當位置,須符合 CE(歐盟)或 FCC(美國聯邦通訊委 員會)或 BSMI(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等認證。I.感光元件為百萬畫素以上。 J.視角:120 度以上。 K.彩色液晶顯示器:7 吋以上,具日夜模式自動切換功能,安裝於駕駛座前方適當位置,顯示器影像顯示方式需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行車視野輔助系 統之相關規定。 2. 廠商須負責安裝完成。 3.產品檢驗:須符合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 CE(歐盟)或 FCC(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認證(附證明文件),並提供中文使用說明書。 4.驗收時須實際操作測試。 5.保固期限:2 年以上。 |
(九)單機 GPS 導航系統 1 台: A.螢幕尺吋:5 吋以上。 B.須有衛星導航、測速照相提示、藍牙、路線規劃、 wifi 及語音聲控導航等功能。 C.須安裝於駕駛座前方適當位置。 | |||||||
十九 | 滅 | 火 裝 | 置 | 隨車配裝滅火器 7 罐,分別裝於駕駛員後方 3 罐及最後一排椅背左後方 4 罐,並以 3/8 英吋銅管配裝出口至前後兩側四輪及油箱等 5 處,以便能滅火之用。 | |||
二十 | 整 | 流 | 器 | 於車內適當位置安裝整流器 1 組。 | |||
廿一 | 其 | 他 設 | 備 | (一)雨刷桿附噴水裝置。 (二)隨車附標準工具 1 套(包括油壓千斤頂 1 支、輪胎套筒 1 支、活動板手 1 支、魚尾鉗 1 支、榔頭 1 支、 十字起子 1 支、一字起子 2 支、開口板手 3 支、工 具鐵箱 1 個),數字xxx 1 座。並於適當位置裝設DVD 音響 1 組(附喇叭 12 只、麥克風及插座前、後各 1 組)及 17 吋、19 吋以上液晶電視機各 1 臺, 另加裝數位天線(附車用數位電視接收盒及分享器各 1 組)與音效擴大器 1 組。 (三)附手提式工作燈及 50M×2 組延長線各 1 組。 (四)於車後引擎室預留有備用點煙器插座 1 組。 (五)於車內頂兩側安裝鋁擠型行李架(或盾牌架)各 1 組。 (六)於適當位置安裝彈藥箱置放處,以 2 mm 以上厚不鏽鋼板舖設,可放 2 箱,便於取放。 (七)於車頂前左側裝置無線電天線座 1 組及相關配線安裝(本項目由買方指定是否安裝,如需安裝其天線座及線材由買方提供)。 (八)駕駛座椅須附加靠手 1 支。 (九)車底盤下前後各裝拖車鉤 1 組。 (十)裝備儲存箱內及引擎室內均需裝設工作燈各 1 組。 (十一)全車車身活動蓋(含工具箱、電瓶、引擎、油箱等處)均有附鎖裝置。 (十二)於底盤適當位置安裝 150 公升以上水箱及輔助煞 車灑水系統 1 組,其開關位置須安裝便於駕駛操作處。 | |||
參 、冷氣機 | 一 | 型 | 式 | 採用直結式電腦恆溫空調系統。 | |||
二 | 冷 | 房 能 | 力 | 23000KCAL/H 以上(1KCAL/H93.200 B T U/H)。 |
小型警備車安裝手銬固定裝置位置圖
手銬固定裝置安裝方式及規格說明:
一、 本裝置須用直徑 0.5 公分(含)以上之不鏽鋼鏈條外包透明塑膠;由駕駛座椅下方右後側及右前座椅下方左後側或其他適當位置(或由適用單位指定)各自獨立安裝,鏈條兩端各套一個不鏽鋼圓環(鏈條直徑 0.5 公分【含】以上、內
徑 5 公分),鏈條一端固定;一端可活動,並於手煞車把手處之置物箱後緣兩側或其他適當位置,以厚度 1.2mm(含)以上之不鏽鋼料製成 L 型或適當形狀掛勾用以固定鏈條。
二、 可活動端鏈條上圓環拉直時,須可接觸駕駛後座椅墊的前緣。三、 鏈條固定端,鏈條須可 360°旋轉。
四、 以上安裝方式及規格,適用單位得視各任務車別之內部構造及實際需要,做適
當之修正。
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
一、貴行\社\部開發下列定期存款存單(以下簡稱存單)所表彰之權利業由存款人(出質人)
為債務人(投標廠商\得標商)
提供予質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作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以擔保質權人對於投標廠商\得標商 (招標標的)
債權之清償,茲由存款人申請辦理質權設定登記,請 貴行\社\部於註記後將該存單交付存款人提供質權人,嗣後非經質權人向 貴行\社\部提出質權消滅通知,不得解除其質權之登記,請 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二、存款人茲聲明:除 貴行\社\部載明不得中途解約提取之存單外,茲授權質權人得就本設定質權之存
單隨時向 貴行\社\部表示中途解約,以實行質權,並由 貴行\社\部逕依質權人提出之實行質權通知書所載實行質權金額而為給付, 貴行\社\部無需就該實行質權為實體上之審核,存款人絕無異議。
三、下列存單, 貴行\社\部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四、下列存單質權設定後,質權人同意存款人向 貴行\社\部辦理續存。但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 貴行\社\部領取。
五、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該存單。
此致
存 款 人 ( 出 質 人 ) ( 請 加 x 原 x
地 址 存 單 印 鑑 )
債務人(投標\得標廠商)地址
質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地址 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質權標的物明細表
存單 種類 | 存單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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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契約條款附件一~二
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覆函
一、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定期存款單(以下簡稱存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敬悉。
二、下列存單係供擔保質權人對於投標廠商\得標商(招標標的)
之債權。三、本行\社\部已將後列質物明細表所載存單辦妥質權登記(登記號碼: 年 月 日
字第 號),嗣後質權人實行質權或質權消滅時,應檢附存單、本覆函影本並以「實行質權通知書」或「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本行\社\部,否則不予受理。
四、本行\社\部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五、後列存單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本行\社\部領取。
六、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該存單。
此致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質權人)
銀 行 啟
質權標的物明細表
存單 種類 | 存單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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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
一、貴公司開發下列信託憑證所表彰之權利業由出質人(即信託憑證委託人)
為債務人(投標廠商\得標商)
提供予質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作為權利質權之標的,以擔保質權人對於投標廠商\得標商(招標標的)
之債權之清償,x由出質人申請辦理質權設定登記,請 貴公司於註記後將該信託憑證交付出質人提供質權人,嗣後非經質權人向 貴公司提出質權消滅通知,不得解除其質權之登記,請 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二、出質人茲聲明:除 貴公司已載明不得中途解約提取之信託憑證外,茲授權質權人得就本設定質權之信託憑證隨時向 貴公司表示中途解約,以實行質權,並由 貴公司逕依質權人提出之實行質權通知書所載實行質權金額而為給付, 貴公司無需就該實行質權為實體上之審核,出質人絕無異議。
三、下列信託憑證, 貴公司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信託資金債權行使抵銷權。
四、下列信託憑證質權設定後,質權人同意出質人向 貴公司辦理續存。但應領之中間利息/收益分配金,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 貴公司領取。
五、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該信託憑證。
此致
委 託 人 ( 即 出 質 人 ) ( 請 加 x 原 x 信 託 憑 證 印 鑑 )
地址
債務人(投標廠商\得標商)
地址
質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 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質權標的物明細表
信託憑證種類 | 信託憑證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信託憑證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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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
一、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敬悉。
二、下列信託憑證係提供擔保質權人對於投標廠商/得標商(招標標的) 之
債權。
三、本公司已將下列質權標的物明細表所載信託憑證辦妥質權登記(登記號碼: 年 月 日字第 號),嗣後質權人實行質權或質權消滅時,應檢附信託憑證、本覆函影本並以「實行質權通知書」或「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本公司,否則不予受理。
四、本公司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信託資金債權行使抵銷權。
五、下列信託憑證應領之中間利息/收益分配金,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本公司領取。 六、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
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該信託憑證。
此致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質權人)
啟
質權標的物明細表
信託憑證種類 | 信託憑證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信託憑證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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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契約條款附件一~五
開 狀 銀 行 : 銀 行
開狀銀行地址:
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開狀日期:
茲循右列申請人之請求開發本信用狀,本信用狀規定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國際商會所訂「信用狀統一慣例與實務」第 600 號 2007 年版(或最新適用版本)之規定。 | 信用狀號碼: | 通知銀行編號: 日期: |
申請人: 地址: | ||
通知銀行: | 金 額 : 新 臺 幣 / 外 幣 元 正 | |
受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地址:臺北市 100 武昌街 1 段 45 號 | 於中華民國境內銀行提示文件之有效期限 :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止 | |
x信用狀係為擔保得標廠商 就受益人所辦理之(招標標的) ,(招標案 號) ,(契約編號) 採購案之得標、履約所須繳納之履約保證金。 受益人在不超過上開金額範圍內,依下列條件提示單證洽兌,本行保證立即給付。一 、 付 款 人 : 銀 行 。 二、付款方式:於接獲申請書後立即支付或見票即付。三、金額:不逾本信用狀金額。 四、應檢附之單證如下: 1.付款申請書乙份,載明得標廠商於上述採購案有違反採購案規定之情形。 2.匯票 上項單證應載明本信用狀之日期、號碼、招標案號及招標標的。 | ||
特別指示: 1.與本信用狀有關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2.受益人得請求分批付款。 | ||
備註: 1.上述文件須於有效期限內向中華民國境內任一銀行辦理提示請求讓購、託收或付款。上述單據與本信用狀規定相符時,本行保證無條件立即付款予匯票之簽發人、背書人或善意持有人。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履約保證金。 銀 行 有 權 簽 章 人 簽 章 : |
契約條款附件一~五(ATTACHMENT 1-5)
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ee note 1) | Credit number |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see note 2) |
Applicant | Beneficiary BANK OF TAIWAN, DEPARTMENT OF PROCUREMENT ( BOT/DP) NO. 45, WU CHANG STREET, SEC. 1, TAIPEI 100, REPUBLIC OF CHINA |
Advising bank | Amount |
Gentlemen: We hereby issue in your favor the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ich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n Taiwan by negotiation against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us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 Beneficiary’s signed statement certifying that (name of the Contractor, i.e. Successful Tenderer) has deviated from the requirements as specified on the contract documents for the project of (subject) , under Contract No. , BOT/DP’s Invitation No. . Special Instructions: 1. Partial drawings are allowed. 2. All charges including confirmation fee, if any, are for applicant‘s account. We hereby agree with the drawers, endorsers and bona fide holders of draft drawn and negotiated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that such draft(s) will be duly honored without recourse upon presentation to the drawee. BOT/DP conducts above procurement service as agent on behalf of the Entrusting Entity and is fully authorized to receive, keep, forfeit and release of this performance bond.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aris, France, Publication No.600 or latest version.) Authorized Signature |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AS PERFORMANCE BOND
Notes:
1. Th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issued or confirmed by a bank registered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on Taiwan except Bank of Taiwan.
2. The place of expiry shall be indicated as “at the negotiating bank in Taiwan”.
契約條款附件一~六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保證書編號:
一、立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 銀行 分行(以下簡稱本行)茲因 (得標廠
商 ) (以下簡稱廠商)得標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 之 (
招 標 案 號 ) , ( 契 約 編
號 ) ,(招標標的) ,依招標文件(含其變更或補充)規定應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或外幣) (中文大寫)元整(NT$\外幣 )(以下簡稱保證總額),該履約保證金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一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總額內,依臺灣銀行採購部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付,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無民法第 745 條之權利。履約保證金有依契約規定遞減者,保證總額比照遞減。
三、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1 審管轄法院。
四、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五、臺灣銀行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履約保證金。
六、本保證書正本 1 式 2 份,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本行各執 1 份,副本 1 份由廠商存執。
七、本保證書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此 致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連帶保證銀行:
負責人(或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契約條款附件一~七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
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保險單號碼 | 字 第 號 | 險別 | 保單性質 | |||
要 保 人 | 住所 | |||||
被保險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 購部 | 住所 | 臺北市 100 武昌街 1 段 45 號 | |||
採購契約內容述要 | 契 約 編 號 | 施工或交 貨處所 | ||||
招 標 標 的 | 履 約 期 限 | |||||
招 標 案 號 | ||||||
得標人 | 名 稱 | |||||
住 所 | 契 約 總金額 | 新臺幣 | ||||
保險期間 | 依照保險單條款第三條規定辦理 | |||||
保險金額 | 新臺幣 | |||||
保 險 費 | 新臺幣 |
保險人 (以下簡稱本公司)因 (以下簡稱得標人)得標後開政府採購(以下簡稱採購),與要保人訂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契約,特立本保險單存證。
注意:
一、本保險單須蓋有本公司印信,並經總經理及副署人簽章始生效力。二、本保險單之記載如有與原約定不符者,請即通知本公司更改之。
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
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履約保證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立 于
第一條:承保範圍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
得標人於保險期間內,不履行本保險單所載之採購契約,其履約保證金係以本保險單為之者,被保險人認定受有損失依採購契約規定,有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之情形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二條:不保事項
一、得標人因下列事項未能履行採購契約時,本公司就因此不能履約部分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2.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3.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但得標人或其代理人或與本採購有關廠商及其受僱人所為者,不在此限。
4.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
二、本公司對得標人不償還預付款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第三條:保險期間
x保險單之承保期間為自本保險單簽發之日起,至完成履約驗收且經被保險人書面通知解除保證責任之日止。
前項保證責任之解除得為部分或全部。
於保險期間內,非經被保險人同意本公司不得終止本保險單。第四條:採購契約之變更
採購契約如有變更時,本公司之保證責任以變更後之契約為準。但得標人不履行契約應由本公司負給付責任,而由被保險人按本保險單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未完成部分重新採購時所為之變更不在此限。但重新採購所為之變更係屬本採購未依契約履約所致者,仍由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第五條:給付之請求
於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有依採購契約規定不發還得標人履約保證金之情形時,被保險人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載明依採購契約規定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之情形,並檢具給付請求書向本公司請求給付。
本公司應於收到請求給付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但由本公司代洽經被保險人審核符合原招標文件所訂資格之其他廠商,就未完成部分完成履約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協助追償
x公司於履行給付責任後,向得標人追償時,被保險人對本公司為行使該項權利之必要行為,應予協助,其所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七條:放棄先行就得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主張
x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未就得標人財產強制執行為由,拒絕履行被保險人之給付責任。
第八條:第一審管轄法院
倘因本保險而涉訟時,本公司同意以本保險單所載被保險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其他事項
一、本保險單之批單、批註均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二、本保險單之任何變更,需經本公司簽批始生效力。但採購契約之變更,不在此限。
三、本保險單未規定事項,悉依照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