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黄山学院教务处文件
教字〔2022〕3 号
关于印发《黄山学院学生实习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黄山学院学生实习协议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教 务 处 2022 年 4 月 22 日
附件:实习协议书(样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实习协议的签订、执行与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毕业实习质量,依据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 号)和《黄山学院教学实习管理规定(修订)》(校教〔2020〕18 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签订实习协议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 实习协议主要内容应符合《黄山学院教学实习管理规定(修订)》相关要求,具体必须包含且不限于以下条款:基本信息(实习人数、时间、地点等)、实习内容、实习待遇、工作时长、权利义务、意外风险防范等。
第二章 协议签订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在确定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五条 实习协议必须明确学生权益保障的内容,明确实习单位应为学生实习提供的必要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明确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明确不得违规向学生
收取费用,明确不得以实习为由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
第六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学校或实习单位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实习协议必须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其中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
超过 44 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顶岗实习的,协议中必须明确实习生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 80%。
第八条 由各二级学院集中安排实习的,实习协议签订前须经过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由各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与实习单位签订,加盖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公章。按学校合同协议归口管理的规定,需要加盖学校公章的,送教务处审核后统一办理加盖学校公章手续。集中安排实习的,组织开展实习前,应将签订的实习协议内容及时准确告知学生。
第九条 由学生自主联系实习的,也应签订实习协议。二级学院应告知自主联系实习的学生签订实习协议的注意事项,并提供实习协议样稿供学生参考。自主联系实习的,由学生本人联系好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协商签订实习协议前,学生应将协议文本提交二级学院审核。审核过程中,二级学院发现实习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应及时告知学
生,由学生本人联系实习单位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第十条 实习协议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原则上应采用学校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见附件)。集中安排实习的,协议书一式三份,二级学院、实习单位各留存一份,同时报教务处备案一份。自主联系实习的,协议书一式三份,实习单位、实习生本人各留存一份,同时报二级学院备案一份。
第三章 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实习协议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各学院应会同实习单位检查实习协议的落实情况。根据实习协议约定的内容,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各二级学院应及时报教务处,并主动联系实习单位处理。经二级学院、实习单位、实习生三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应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报学校研究解决,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章 协议管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实习协议的档案管理,完整地保存保管好实习协议。
第十四条 集中安排实习的,实习协议签订后,在实习审批环节,应将实习协议书纸质文本报教务处(对于仍在有效期的往年协议应提供复印件)。自主联系实习的,实习协议签订后,实习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书纸质文本报二级
学院。
第十五条 加强实习协议的执行与管理,做好实习工作的检查督导。教务处、各二级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做好实习生权益保障、实习安全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黄山学院教务处 2022 年 4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