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賠償義務機關全銜)國家賠償事件協議書
案號:
請求權人: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賠償義務機關: 址設:
代表人: 住:同上
上請求權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請求權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成立,內容如左:
一、賠償義務機關給付請求權人新台幣 元正。
二、請求權人於本協議成立後,對於本事件同一原因事實所發生之其他損害,願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同意不對賠償義務機關及臺中市政府為其他任何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之主張或請求賠償。
三、請求權人切結就本事件同一原因事實所發生之財產損害未曾獲得保險理賠,否則請求權人同意將上開賠償金加計利息返還。
四、請求權人同意賠償義務機關對於本件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依法行使求償權時,得提供本件國家賠償申請書相關資料與第三人作為求償證明之用。
(機關印信)
國
協議人 請求權人: (簽名或蓋章)賠償義務機關: (簽名或xx)代表人:
中 華 民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關於請求權人及其委任代理人之記載方式,請參閱國家賠償請求書之填寫說明一至四。二、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協議成立時,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故損害賠償之方法如係回復原狀時,其內容宜記載明確,請參閱國家賠償請求書之填寫說明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