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公室衛生間自動沖水、消毒、芳香、衛生服務」財物採購契約
採購案號:09718308380 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甲方)及台灣康美克環境衛生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 1 條 履約標的
本局辦公室衛生間自動沖水、消毒、芳香、衛生服務,詳如附件「作業規範」。
第2條 契約價金
每月費用新台幣 3 萬 3,290 元(含稅)。契約總價新台幣 39 萬 9,480元整(含稅)。
第 3 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自 98 年 3 月 1 日至 99 年 2 月 28 日止,計 1 年。
二、 契約期滿前 3 個月,甲方得視乙方履約狀況、配合程度,經評估良好者,與乙方續約 1 年。
三、 除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履約期限。但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經甲方認可者,不在此限。
四、 履約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由發生或消滅時起,3 日內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五、 履約期間除另有約定外,始日不算入。履約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並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
第 4 條 付款方式
契約價金之給付,按月給付,每月完成服務後,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憑乙方開立發票及維護紀錄卡,經甲方審核同意後撥付。
第 5 條 履約保證金
一、乙方應繳納新臺幣 3 萬 9,948 元整(依契約總價百分之十計算),以保證本契約之履行。履約標的經甲方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憑乙方檢送之履約保證金收據,30 日內發還。
二、乙方所繳履約保證金,如有依第 9 條第 2 款扣抵者,乙方應於 15
日內補足之。第 6 條 契約之變更
一、 甲方必要時得與乙方協議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得依實際需求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予甲方,經甲方同意並作成書面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執行。
二、 乙方履行本契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比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三)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者。
三、乙方因特殊原因需變更工作項目或其他計畫書所載事項,應於變更前敘明理由及變更內容,送請甲方同意並作成書面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始准執行。
第 7 條 驗收
一、乙方履約所給付之標的物,應符合契約及其附件規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二、驗收程序:乙方應於履約標的完成後,應製作維護紀錄卡交甲方人員簽證,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
第 8 條 驗收有瑕疵時之處理
一、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訂相當期限,要求乙方改善、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 9 條規定辦理。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二、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無法於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不能改正者,除依前款計罰外,甲方得採取下列措施之一:
(一)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之必要費用。
(二)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三、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 2 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9 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工作天)為單位,乙方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五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千分之五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逾期違約金扣抵方式,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
通知乙方繳納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三、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第 10 條 權利及責任
一、 乙方保證第三人就本契約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 乙方履行本契約不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權
利,如有侵害他人權利,悉由乙方自負法律上責任。
三、 乙方保證依本契約所交付之標的並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權利之情事。甲方如因乙方交付之履約標的,致遭第三人主張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權利時,乙方應協助甲方為必要之答辯及提供相關資料,並負擔甲方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相關之費用,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甲方如因乙方交付之履約標的物,遭第三人主張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權利,致甲方不得繼續使用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採下列方式處理:
(一) 修改侵害部分,使該標的物不再侵害他人權利。
(二) 乙方取得他人授權,使甲方得依本契約規定繼續使用該標的
物。
五、 本契約不得轉包,應由乙方自行履行部分,不得分包。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不論是否有甲方之同意或備查,乙方仍應負完全責任。乙方違反本款轉包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履約保證金全部不予發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六、 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保密條款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員因履行本契約而取得之甲方業務資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揭露予第三人。
二、本契約因期限屆滿、解除或其他原因而消滅時,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仍負有前款之保密責任。
第 12 條 契約之解除及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除停止支付款項外,並得不經定期催告逕以書面解除契約,履約保證金全部不予發還,且追回經甲方同意列支以外已撥付之款項,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一) 無正當理由停止本契約之履行,或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二) 執行內容與本契約約定不符,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
(三) 除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外,不履行本契約之約定。
二、前款情形時甲方得不解除契約而終止契約,於契約終止後,甲方得對乙方已完成合於契約規定部分,按已完成工作之比例核算應支之費用予以結案,但乙方應先將契約終止前所應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甲方,另乙方所繳之履約保證金依已完成之契約金額比例無息退還。
第 13 條 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符合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三、提起民事訴訟。
四、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前項第 2 款受理異議之機關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北市辛亥路 2 段 185 號 3 樓,電話:00000000)。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受理調解及申訴之單位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電話:00000000)。第 14 條 爭議發生後之履約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後,關於履約事項,應依下列原則處理: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
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因爭議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第 15 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 16 條 繳納代金證明
乙方國內員工總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各不得低於總人數之百分之一,僱用不足者,應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不足額部分。
第 17 條 其他
一、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本契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作成書面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本契約及其附件(包含作業規範、投標標價清單及廠商聲明書)構成雙方對本契約完整之合意。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契約為準。
四、本契約計正本 2 份,由雙方各執乙份,副本 6 份,由甲方存 4
份,乙方存 2 份,以為憑證。
立約人:
甲 方: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局 長 xxx
地 址:台北市辛亥路 2 段 185 號 3 樓
乙 方:台灣康美克環境衛生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高 田 宗
地 址:台北市天祥路 61 巷 22 號電 話:25929068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