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12 号)核准,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新股。公司向 3 名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045,975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05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5,499,973.75 元,扣除与发行
证券代码:300493 证券简称:润欣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9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12 号)核准,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新股。公司向 3 名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045,975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05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5,499,973.75 元,扣除与发行
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6,233,045.9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9,266,927.77
元。x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xxx( 2018 ) 验字第 60462749_B02 号《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恩智浦产品线项目”和“高通骁龙处理器IOT 解决方案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增加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润欣勤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欣勤增”),并新增润欣勤增所在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新增实施地点,并以 4,200.00 万元募集
资金对润欣勤增进行增资。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18 日取得了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100201700652 号),核准了润欣科技xxx勤增增资 20,000.00 万港元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0日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xxxx://xxx.xxxxxx.xxx.xx)的《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
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同意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由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恩智浦产品线项目”和“高通骁龙处理器 IOT 解决方案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润欣勤增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由公司与xxx增、保荐机构及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子公司润欣勤增在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2018 年 10 月 26 日润欣勤增分别与公司、专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了专户,专户详细情况如下:
开户行 | 账号 | 户名 | 专项存款金额 (人民币元) | 用途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778593919 | 润欣勤增科技有限公司 | 0.00 | 高通骁龙处理器IOT解决方案项目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778593927 | 润欣勤增科技有限公司 | 0.00 | 新恩智浦产品线项目 |
合计 | 0.00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xx勤增科技有限公司(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xx: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以下简称“xx”)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 专户”), 账号为
1778593919,截至 2018 年 10 月 19 日,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xx通过甲方实施的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高通骁龙处理器 IOT 解决方案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778593927,截至 2018 年 10 月 19 日,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xx通过甲方实
施的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新恩智浦产品线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xx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及xx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xx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xx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xx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xx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及xx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及xx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及xx同意,甲方向乙方发出付款指令时,甲方应当同时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所附的《依照付款指令拟发放资金的声明》(参见本协议附件 1)及《支付指令格式》(参见本协议附件 2)。并且甲方及xx同意,若甲方拟进行募集资金的“授权投资”(定义参见本协议附件 3),应当遵守本协议附件 3 中的条款及条件,并按照本协议附件 4 格式向乙方发出授权投资指令和按照本协议附件 5 格式向乙方发出赎回指令。甲方向乙方发出附件 1、2、4 和 5 应当由本协议所附的《募集资金监管专户指令授权代表》(参见本协议附件 6)的授权代表签署和确认。甲方及xx进一步同意,为执行从专户支取资金,甲方还应根据乙方的不时要求向乙方提供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乙方内部规程合理要求的其它文件。
7、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 1778593919 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甲方存放于乙方募集资金总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及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 1778593927 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22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甲方存放于乙方募集资金总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及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xx,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xx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xx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特此公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