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xxx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签署的《江苏沭阳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精化”)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新能源”)于2015年7月22日与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广东xxx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阳”)、沭阳清水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沭阳清水河”)签署了《江苏沭阳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
鉴于上述事项,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彩虹精化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备忘录第15号》”)对《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基于对事实和《合作框架协议》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彩虹精化就《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进行公告的必备文件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合同相对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x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合同当事人为三方,其中甲方为xx新能源,乙方分别为易事特、xxx阳,丙方为沭阳清水河。乙方为丙方的股东,易事特持有沭阳清水河30%的股权,xxx阳持有沭阳清水河70%的股权。易事特注册资本人民币25046万元,注册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注册号为:440000000002132,法定代表人为何思模。xxx阳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万元,注册地为:xxxxxxxxxxxxxxx101-2号,注册号为:
441900002531424,法定代表人为xxx。沭阳清水河注册资本727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沭阳县刘集镇工业区,注册号为:321322000396288,法定代表人为xxx。
经核查,本所认为,易事特、xxx阳、沭阳清水河作为签约主体是真实存在的。
二、合同相对方签署协议书的资格
经核查,易事特的经营范围为:研发、制造与销售:不间断电源、应急电源、通信电源、高压直流电源系统、稳压电源、电力一体化电源系统、工业节能及电能质量控制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备、数据中心产品与系统、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汇流箱、交直流柜、控制器等装置、嵌入式软件、动力环境监控、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锂电池、复合储能系统;太阳能发电系统的设计、施工;光伏光热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维护;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建设及运营;智能微电网、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站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数据中心的建设与运营;技术咨询与服务;货物进出口。xxx阳的经营范围为:新能源项目投资,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研发、制造与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备、数据中心产品与系统、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汇流箱、交直流柜、控制器等装置、嵌入式软件、动力环境监控;太阳能发电系统的设计、施工;光伏光热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维护;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建设及运营;智能微电网、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站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数据中心的建设与运营;技术咨询与服务;货物进出口。沭阳清水河的经营范围为:光伏发电投资;企业运营管理服务及维护;光伏太阳能发电技术研发;新能源设备、材料销售及技术服务。
本所认为,易事特、xxxx、沭阳清水河具有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合
法资格。
三、协议书的签署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经核查,本所认为,《合作框架协议》由xx新能源与易事特、xxx阳、沭阳清水河各自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和协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合作框架协议》项下xx新能源与合同相对方易事特、xxx阳、沭阳清水河真实存在,其具有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合法资格,并且《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和协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20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