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834089 证券简称:浙商创投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合同概况
(一) 基本情况
杭州雄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雄健合伙”)成立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注册资本 2 亿元,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浙商创投”或“公司”)作为其普通合伙人持有其 65%的股份,是浙商创投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企业。雄健合伙目前持有xxxx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00)10,854,816 股股票。
为盘活资金,提高资金xx率,雄健合伙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与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信托”)签署了《万向信托-紫鑫 16 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
称“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和《万向信托-紫鑫 16 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股票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合同”),以持有的 3,799,186 股汉鼎宇佑的股票(以下称“标的股票”)质押设
立“万向信托-紫鑫 16 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称“紫
鑫 16 号信托计划”)。
浙商创投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与万向信托签署了《万向信托-紫
鑫 16 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 “差额补足协议”),为雄健合伙在《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中需履行的保证金义务和回购义务向信托计划提供差额补足。
(二) 审议和表决情况
1、 浙商创投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杭州雄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杭州雄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信托融资在不超过 2 亿元额度内提供担保。(公告编号:2016- 018、2016-032)
2、 浙商创投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雄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股票质押设立股票收益权信托的议案》。(公告编号 :2016-050)
二、合同相对方的情况
(一) 合同相对方基本情况
万向信托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杭州市体育场路 429 号天和大厦
12-17 层及 4 层(401-403),法定代表人为xx,注册资本为
133,900 万元,营业执照号为 330000000065832,主营业务为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
(二) 应说明的情况
合同相对方与浙商创投、浙商创投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
在可能或已经造成浙商创投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三、 合同主要内容
(一) 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
2016 年 7 月 12 日,雄健合伙与万向信托签署了《万向信托-紫
鑫 16 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雄健合伙将其持有的xxxx 3,799,186 股股票之收益权转
让给万向信托设立的xx 16 号信托计划,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7000 万元(以最终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
2、雄健合伙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回购万向信托持有的标的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总额=回购本金+〔回购本金×9.48%×万向信托持有股票收益权期间实际天数÷360〕。其中,回购本金支付时间为自股票收益权转让日起满 48 个月之日(对年对月对日);回购溢价款的支付
时间为每届满自然半年度之日(即每年 6 月 20 日和 12 月 20 日)。 3、T 日履约担保比例=(标的股票 T 日收盘价*已质押股票数+本
信托专户现金余额)/回购本金。T 日风险警戒线为 1.30,T 日止损线为 1.10。
(1)若履约担保比例低于风险警戒线时,万向信托将于第二个交易日上午11:30 前通知雄健合伙于T+5 日内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恢复履约担保比例至风险警戒线以上,否则万向信托有权要求雄健合伙于 T+5 日至 T+10 日内提前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标的股票之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
(2)当履约担保比例直接低于止损线时,万向信托将于第二个交易日上午 11:30 前通知雄健合伙于 T+3 日上午 10:00 前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恢复履约担保比例至风险警戒线以上,否则雄健合伙须在T+3 日至T+6 日 15:00 前提前回购本合同项下的股票收益权。
(3)如雄健合伙不履行上述回购义务,万向信托有权依照《股票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质押股票以实现质权。如依照《股票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质押股票所得不足支付回购价款、应付未付回购溢价款及本合同约定费用的,万向信托有权要求雄健合伙和/或浙商创投补足差额。
(二) 股票质押合同
2016 年 7 月 12 日,雄健合伙与万向信托签署了《万向信托-紫
鑫 16 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股票质押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雄健合伙(即“主债务人”)将其持有的xxxx 3,799,186股股票质押给万向信托用以担保其与万向信托签署的《万向信托-紫鑫 16 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称“主债权合同”)。
2、质押担保的债务(以下简称“被担保债务”)范围包括:
(1)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应向万向信托履行的包括支付购买价款、保证金、差额补足资金等款项在内的所有义务、责任。
(2)主债务人未履行其在《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责任而给万向信托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3)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所有因主债务人的义务、责任产生的应向万向信托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
(4)万向信托为实现本合同项下质权或由于主债务人违反《主债权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翻译费等。
3、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为持续有效的担保,其有效期直至被担保债务被全部偿付之日结束。
雄健合伙于《股票质押合同》签署次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了标的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三) 差额补足合同
2016 年 7 月 12 日,浙商创投与万向信托签署了《万向信托-紫
鑫 16 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差额补足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浙商创投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就雄健合伙在《股票收益权转让 合同》中需履行的保证金义务和回购义务向本信托计划提供差额补足。
2、本信托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浙商创投承诺按照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A、雄健合伙未按照《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保证金追加义务;B、未按照《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C、若截至标的股票已全部变现且变现收入已全部支付至信托财产资金账户之日(T 日),本信托计划的全
部信托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划付至信托计划专户的标的股票收益款项及已追加未返还的保证金)总额低于 N[N=截至 T 日的全部信托费用以及其他债务总额+ 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1+9.0%×信托生效日
(含)起至T 日(不含)止的期间天数÷360)]。
3、出现上述情形时,浙商创投同意对雄健合伙应承担的义务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该等差额补足资金金额依照如下公式计算:差额补足资金金额=截至 T 日应付未付的全部信托费用以及其他债务总额+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1+9.0%×信托生效日(含)起至 T 日(不含)止的期间天数÷360]-已分配的信托单位信托利益-T 日信托财产资金账户内的货币资金金额。
4、本协议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 合同对挂牌公司的影响
(一) 因标的股票处于限售期,上述合同的签署有利于盘活资金,将对公司未来三年的现金流产生积极影响。
(二) 上述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导致形成依赖的可能性。
(三) 雄健合伙与万向信托签署的《股票收益权信托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雄健合伙为浙商创投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企业,因此,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浙商创投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免予按照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进行审议和披露。
五、 合同履行风险提示
因标的股票的股价存在较大的波动性,可能存在跌破风险警戒线或止损线的情形。雄健合伙可能会因此被要求追加保证金或履行提前回购义务。如届时雄健合伙无法履行相关义务,可能面临标的股票被处置的风险;而浙商创投可能会被要求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万向信托-紫鑫 16 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
(二) 万向信托-xx 16 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股票质押合同;
(三) 万向信托-xx 16 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差额补足协议;
(四) 浙商创投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五) 浙商创投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六) 浙商创投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