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南方基金宁远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
托管合同
投资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时间: 2020 年 6 月
甲方: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755-83887884
法定代表人: xxx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46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 00 x电话:010-00000000
传真:010-68121800
法定代表人:xxx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14
目 录
前 言
为保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南方基金宁远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甲方养老金产品(以下简称 “养老金产品”)的管理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 36 号)、《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 号,以下简称“第 23 号文”)、《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相关当事人及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养老金产品或本产品:指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1 号令)、
《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 号,以下简称“第 23 号文”)、《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 号)等有关规定发行,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备案通过的南方基金宁远固定收益
型养老金产品。
1.2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 企业年金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或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或集合进行受托管理的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
1.4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指企业及其职工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5 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6 职业年金基金: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7 职业年金计划: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代理人发起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单元。
1.8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1.9 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
1.10 养老金产品资产:指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依法投资管理的养老金产品的资产,包括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认购的资金及投资运营收益。
1.11 养老金产品投资人: 根据《南方基金宁远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决定将企业年金基金或者职业年金基金投资于
x产品的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即受托直投组合),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及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合格投资者,本合同中简称投资人。
1.12 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投资管理人面向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即受托直投组合),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及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合格投资者定向销售养老金产品,投资人根据本产品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后,即成为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本产品合同中简称份额持有人。
1.13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指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 号)设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机构,本合同中特指甲方。
1.14 养老金产品托管人:指接受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委托保管养老金产品资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本合同中特指乙方。
1.15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指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南方基金宁远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1.16 托管合同: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南方基金宁远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1.17 投资说明书:指《南方基金宁远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1.18 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养老金产品财产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
款账户,本合同中简称资金托管账户。
1.19 注册登记业务:指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销售业务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20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养老金产品的注册登记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1 认购:指在本产品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产品份额、签订产品认购协议的行为;
1.22 赎回:指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产品存续期间,产品份额持有人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投资管理人申请卖出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1.23 养老金产品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份额持有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养老金产品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1.24 交易日(T 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1.25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通常对外营业的任何一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星期六或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临时工作日以外的星期六或星期日。
1.26 审计费用:指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27 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1.28 资金划拨费用:指因养老金资金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
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资产赎回的资金划拨以及支付有关费用时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
1.29 清算费用:指养老金产品终止时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1.30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其他对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31 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及银行系统的交易系统故障。
1.32 损失:本合同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2.1 甲方声明与承诺。
2.1.1 甲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发行养老金产品,从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
2.1.2 甲方声明依据养老金产品设立的相关文件签订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
2.1.3 甲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甲方章程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1.4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为份额持有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养老金产品资产。
2.1.5 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和误导。
2.1.6 甲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2.2 乙方声明与承诺。
2.2.1 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养老金产品托管业务资格,接受甲方委托保管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商业银行。
2.2.2 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2.3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
2.2.4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和误导。
2.2.5 乙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
规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监督、核查乙方能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并要求乙方对托管情况做出说明。
3.1.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养老金产品资产行使养老金产品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3.1.3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取得投资管理费收入。
3.1.4 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产品投资顾问或其他为养老金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3.1.5 有权聘请产品投资顾问机构为本产品的决策和投资提供投资建议、投资咨询意见。
3.1.6 有权聘请产品销售顾问机构为本产品的销售提供销售咨询、寻找及接洽潜在投资人等销售顾问服务。
3.1.7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养老金产品资产有关的财务资料以及与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有关的其他资料。
3.1.8 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3.1.9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
众和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2.2 负责向乙方提供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
3.2.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养老金产品资产交由乙方进行托管。
3.2.4 向乙方提供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运作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包括出具开户委托书,配合乙方开立、变更、撤销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等。
3.2.5 接受乙方的监督,并配合乙方履行监督职责。
3.2.6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托管费。
3.2.7 计算并公告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确定养老金产品份额认购、赎回价格。
3.2.8 按规定受理认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3.2.9 定期向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提供季度和年度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报告。
3.2.10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的凭证、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 15 年。
3.2.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养老金产品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并组织做好业务交接等工作。
3.2.12 组织并参加养老金产品财务清算小组,参与养老金产品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2.13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 乙方的权利。
3.3.1 从甲方及时获取履行托管职责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
3.3.2 依据本合同及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监督甲方的投资运作,有权拒绝执行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指令。
3.3.3 按照本合同及时、足额取得托管费收入。
3.3.4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4 乙方的义务。
3.4.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甲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4.2 安全保管养老金产品资产。未经甲方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指令或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养老金产品的任何财产。
3.4.3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立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等。
3.4.4 对所托管的不同养老金产品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3.4.5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接收甲方发送的指令及其他业务文书。
3.4.6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3.4.7 负责养老金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
确认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估值结果。
3.4.8 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 号)、本合同及投资监督事项表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的约定监督甲方投资运作。
3.4.9 定期复核甲方编制的养老金产品财务会计报表及信息报告。
3.4.10 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3.4.11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 15 年。
3.4.12 接受甲方对乙方履行本合同托管行为的监督。
3.4.13 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甲方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参与养老金产品清算。
3.4.14 在甲方向第三方追偿相关损失的过程中,配合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3.4.15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账户开立与资产保管
4.1 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1.1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以养老金产品的名义开设养老金产品的资金托管账户。本养老金产品的银行预留印鉴由乙方保管和使用。
本养老金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养老金产品收益、收取认购款,均需通过本养老金产品的资金托管账户进行。
4.1.2 本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养老金产品业务的需要。乙方和甲方不得假借本养老金产品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养老金产品的资金托管账户进行本养老金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4.1.3 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2 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2.1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为养老金产品在银行间登记结算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账户。
4.2.2 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养老金产品的业务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养老金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4.3 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的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委托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甲方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协议应尽量采用乙方提供的版本),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
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乙方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甲方需提前 2-5 天与乙方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甲方负责监交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甲方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乙方保管证实书正本。甲方需对跨行定期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定期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乙方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乙方对投资后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乙方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4.4 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因投资需要而开立养老金产品其他投资账户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要求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4.5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保管。
4.5.1 自养老金产品资产划入资金托管账户之日起,乙方对存放于资金托管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乙方实际控制的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保管。甲方将养老金产品资产划入资金托管账户之前、以及乙方依据甲方的划拨指令将养老金产品资产付至投资主体账户后至
甲方将养老金产品资产以现金形式划回资金托管账户期间,乙方不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结算机构、票据保管机构等非乙方保管的财产,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甲方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应以本协议项下的养老金产品的托管账户作为该等投资协议中的唯一指定收款账户,并负责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催收,乙方按照甲方的到款通知核实资金到账情况。
4.5.2 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的保管。
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乙方保管。属于乙方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在乙方保管期间因乙方过错发生损坏、灭失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甲方、乙方按约定办理。
第五章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5.1 会计核算。
5.1.1 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本产品采用份额法计量,计量标准为人民币/单位,投资组合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5.1.3 产品以首个认购份额确认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认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入账。
5.1.4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1.5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6 甲方和乙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5.1.7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5.1.8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8.1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
5.1.8.2 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金产品月度财务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8.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定期报
告格式及内容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
5.1.8.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完成养老金产品季度财务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8.5 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 30 日完成养老金产品年度财务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1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8.6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乙方无过错的,对此不承担责任。
5.2 估值。
5.2.1 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养老金产品资产的价值,并为产品份额的认购和赎回等提供计价依据。
5.2.2 估值日。 估值日为交易日。
5.2.3 估值对象。
养老金产品资产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
5.2.4 估值方法。
甲方和乙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共同确定估值方法。
5.2.4.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5.2.4.1.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2.4.1.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2.4.1.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2.4.1.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2.4.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2.4.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2.4.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2.4.5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计算。
5.2.4.6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投资本金列示,按产品预定收益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2.4.7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照银行存款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并将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与计提金额的差异调整利息收入。
5.2.4.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2.4.9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2.5 估值频率。
甲方应每个交易日(T 日)对养老金产品资产估值。用于养老金产品信息披露的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由甲方计算,乙方复核。甲方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应在当日对净值计算结果完成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甲方,由甲方于 T+1 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养老金产品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2.6 甲方、乙方发现养老金产品估值违反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规定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2.7 当养老金产品资产的估值导致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甲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2.8 由于甲方对外披露的任何养老金产品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养老金产品财产或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甲方有过错的,应对此承担责任。若乙方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乙方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乙方有过错,则乙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养老金产品财产或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甲方及乙方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甲方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乙方应予以配合。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和乙方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5.2.9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2.10 如果乙方的复核结果与甲方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甲方可以按照其对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披露,并说明计算结果未经乙方核对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不承担责任。
5.3 审计。
当甲方或乙方的职责终止时,甲方应当与甲方和乙方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产品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甲方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 50 日内向人社部提交审计
报告。
第六章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甲方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6.1.2 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甲方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甲方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及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2: 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合资金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
方免责,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同时需配合甲方的后续处理事宜。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甲方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乙方承诺监督的事项,如甲方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乙方,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第七章 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
7.1 投资人可办理养老金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或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披露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7.2 T 日(交易日),投资人进行养老金产品申购、赎回,甲方和乙方分别计算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甲方于 T+1 日内将双方按约定方式确认的或甲方决定采用的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在指定网站上向份额持有人披露。
7.3 T+1 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更新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数据向乙方、甲方传送。甲方、乙方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7.4 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间实行申购T+1 日、赎回 T+3 日清算交收。
7.5 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净额及养老金产品转换转入款净额)与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扣除归产品的费用及养老金产品转换转出款扣除归产品的费用)的差额来确定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甲方负责将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6:00 前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划到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乙方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甲方进行账务处理;
当存在资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乙方按甲方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到“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乙方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甲方进行账务处理。
7.6 甲方未能按上款约定将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乙方未能按上款约定将资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7.7 甲方应将每个交易日的申购、赎回本养老金产品的数据传送给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本养老金产品的数据真实性负责。乙方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甲方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7.8 申购、赎回和养老金产品转换的资金清算
7.8.1 甲方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数据送达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数据真实性负责。乙方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甲方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7.8.2 注册登记人应保证每个交易日 15:00 前向乙方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如因各种原因,该数据无法正常传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甲方向乙方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7.8.3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甲方开立资金清算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人管理。
7.8.3.1 资金清算流程
7.8.3.1.1 T 日,甲方接收养老金产品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甲方和乙方分别计算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
7.8.3.1.2 T+1 日,注册登记人根据 T 日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乙方、甲方传送。甲方、乙方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7.8.3.1.3 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间实行申购 T+1 日、赎回 T+3 日清算交收。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当日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乙方应甲方申请为甲方开通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实现实时查询功能。
第八章 养老金产品的收益与分配
8.1 由于本产品为开放式产品,且资金性质为长期养老金资金,所以本养老金产品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九章 投资监督
9.1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管理合同共同协商确定投资监督事项表,乙方依据投资监
督事项表对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事项进行监督。如果甲乙双方未及时就投资监督事项表达成一致并经双方盖章确认,乙方则依据本合同第 9.2 条对本产品进行监督。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或甲方根据投资管理合同变更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甲方提前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并书面盖章确认后纳入监督范围。甲方为乙方系统调整留出充足必要的时间。
9.2 如双方未就投资监督事项表达成一致,则乙方依据下述约定对本养老金产品进行监督。
9.2.1 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9.2.1.1 产品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5%。
9.2.1.2 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的、股票分级基金的稳健级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40%。
9.2.1.3 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合计比例不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其中信托不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9.2.1.4 本产品资产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9.2.1.5 本产品不得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
9.2.2 对养老金产品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9.2.2.1 本产品投资于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本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9.2.2.2 本产品投资于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规模的 20%。
9.2.2.3 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三类:
(一)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三)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
划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该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仅限于大型企业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并且投资事项应当由大型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
(二)投资品种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
(三)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
(四)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0 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级或者相当于 A 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
本产品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二)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三)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者相当
于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
1.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
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2.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
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四)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但符合上述第三款 1 条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担保;
(五)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
本产品可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履行完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所有合法程序;
(二)基础资产限于投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级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
(三)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四)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级或者相当于 A 级的信用级别;
(五)投资品种限于信用增级为 A 类、B 类增级方式;
(六)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9.3 因证券市场波动、养老金产品规模变动、固定收益类产品到期等甲方之外的因素致使养老金产品投资不符合约定投资比例的,甲方应当在相关品种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4 在乙方承诺监督的范围内,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乙方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乙方发现甲方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投资监督事项表或本合同,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情节严重的及时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9.5 在乙方承诺监督的范围内,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乙方进行事后监督,乙方发现甲方投资违反法律法规、投资监督事项表或本合同,有权通知甲方,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9.6 乙方由于无法从公开市场取得准确数据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投资监督义务的,由此引起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的监督需要依赖于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数据的,由于甲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监督不准确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相关费用的计提与支付
10.1 养老金产品资产费用包括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开户费用、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各项养老金产品资产费用均在养老金产品资产中列支。
10.2 管理费
10.2.1 产品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
产品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在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产品管理人向产品托管人发送产品投资管理费划付指令,产品托管人复核后从产品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产品投资管理人。如果养老金产品投资运作的会计季度(成立当季度或最后一季度)为非完整会计季度,以当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计提并支付。
本产品中的资产投资于投资管理人自身管理的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对该部分投资资产在本产品层面不再收取投资管理费。
10.2.2 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产品托管人的产品托管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产品投资管理人向产品托管人发送产品托管费划付指令,产品托管人复核后从产品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产品托管人。如果养老金产品投
资运作的会计季度(成立当季度或最后一季度)为非完整会计季度,以当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计提并支付。
10.3 除证券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等由收费机构自动扣收外,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根据甲方指令或约定方式从养老金产品资产支付,列入养老金产品资产费用。
10.4 从养老金产品财产中列支甲方的投资管理费、乙方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养老金产品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投资管理合同、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10.5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养老金产品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养老金产品费用,不得从养老金产品财产中列支。
第十一章 指令与通知
11.1 对指令收发人员的授权。
11.1.1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指令发送人员(“被授权人”)的书面授权文件,乙方确认后,书面授权文件生效。xxx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电话确认,并将其指令接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甲方。
11.1.2 甲方、乙方对书面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除外。
11.2 指令的内容。
甲方发给乙方的指令应当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支付金额、
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11.3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1.3.1 甲方发送指令应采用收发双方约定的方式。指令发出后,甲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乙方确认。
11.3.2 乙方收到指令后,应当对有关内容、印鉴及签名进行审慎地表面验证,如有疑问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的回复前暂缓执行指令,乙方不承担因此导致的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指令经表面验证一致后,xxxx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及时通知甲方。
11.3.3 如因养老金产品资产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甲方的指令无法执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立即通知指令发送甲方。
11.3.4 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当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甲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1.4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1.4.1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11.4.2 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错误时,依据本合同第九章处理。
11.5 乙方未按照甲方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11.5.1 对于甲方的有效指令和通知,乙方不得故意拖延执行。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当负赔偿责任。
11.6 授权的变更。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或变更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向乙方传真变更通知。经乙方确认后,授权变更生效。授权变更通知原件于授权变更生效后的下一工作日内寄送乙方。乙方变更指令接收人员,应当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书面通知甲方。
11.7 其他事项。
如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提供授权文件、指令和通知的,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十二章 信息报告
12.1 定期报告。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
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定期报告格式及内容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
12.2 临时报告。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
12.3 职责终止报告。
乙方职责终止时,xxxx自职责终止后 40 日内向甲方提交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当说明职责终止原因、未尽事项及处理建议等。
12.4 信息报告与披露采取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的方式。
12.5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 30 日仍未支付托管费,乙方有权停止履行向甲方提供本养老金产品信息披露的义务。乙方应当在暂停提供服务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章 禁止行为
x合同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3.11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14.1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严重失实或有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因本合同当事人违约给养老金产品财产或者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或本合同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双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过错程度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4.1.1 甲方及乙方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4.1.2 乙方执行甲方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4.1.3 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甲方及乙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等其它非甲方、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14.1.4 乙方对存放或存管在乙方以外的机构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4.1.5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14.1.6 因甲方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义务,由此所造成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损失,乙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4.2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14.3 如养老金产品资产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托管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损失、费用和债务,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对乙方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14.4 本合同期间,除本合同约定原因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资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章 争议的处理
1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15.2 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六章 x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6.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16.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养老金产品财产清算结果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之日止。
16.3 本合同的变更。
16.3.1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6.3.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发生变更,由甲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本合同:
16.3.2.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6.3.2.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16.3.2.3 本合同其他主要内容调整。
16.3.2.4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6.3.2.5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16.3.2.6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并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甲方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变更,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6.3.3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6.3.3.1 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
16.3.3.2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6.3.3.3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投资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本合同。
16.3.3.4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16.4 本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6.4.1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终止。
16.4.2 本养老金产品更换托管人。
16.4.3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16.4.3.1 养老金产品终止的,甲方应当以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份额持有人,并组织清算组对养老金产品资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16.4.3.2 清算组由甲方、乙方、份额持有人代表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
16.4.3.3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 3 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该报告同时向份额持有人公告。
第十七章 反虚假宣传条款
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章 反商业贿赂条款双方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8.1 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8.2 本协议当事人均不得向协议涉及的各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18.3 甲方严格禁止甲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甲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18.4 甲方xxxx:甲方反对协议各当事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18.5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给协议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8.6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各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
第十九章 保密条款
19.1 甲方、乙方于托管业务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9.2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章 通知与送达
20.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20.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20.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20.2.2 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收据所示日后的第 7 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20.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20.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20.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一章 其他事项
21.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流程备忘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1.2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条款与其有抵触的,相抵触之处应当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1.3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外,关于乙方的托管职责,投资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相关内容与本托管合同不一致的,以投资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为准,投资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未约定的,则以
x托管合同为准。
21.4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甲方负责办理。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1.5 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方、乙方各执贰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本页是《南方基金宁远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章):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2020 年 6 月 22 日
签署地点:深圳
乙方(公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