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留學獎學金行政契約書
乙方:留學獎學金錄取者 君
(填寫時,務請詳閱xxxx)xxx、xxxxx,
x方擬前往 (國名) (城市) (學校)留學,
攻讀 (碩、博士)學位,學門研究領域為 ,由甲方補助獎學金新臺幣 元整,經議定條件如下,並同意本契約所附之其他文件,及現在或將來所修訂之留學獎學金規定,均屬本契約之內容:
雙方履行權利義務期間:
自乙方留學獎學金受領資格確認日起,至依行政契約書履行義務完成校內核銷為止。
出國以前:
一、 乙方應自行辦理入出境許可、護照與留學國簽證等出國相關事宜。
二、 乙方至遲應於出國當年度 9 月 30 日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留學,逾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但有特殊情形,經甲方許可者,不在此限。倘乙方因前項但書之事由未能於出國當年度 9 月 30 日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留學,應於上開日期 1 個月 前,檢附相關文件送甲方進行審核。
三、 乙方應依甲方所訂日期參加甲方舉辦之「留學獎學金錄取生研習會」。但有特殊情形,經甲方許可者, 不在此限。
四、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任意變更國別、學門及研究領域者,喪失獎學金受領資格,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 90 日內,償還已支領之獎學金,逾期不履行者,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逕送強制執行。若有特殊情形,經甲方許可者,不在此限。
留學期間:
一、 乙方應於抵達留學目的地 14 日內,以電子書面方式通知甲方業務承辦人。二、 獎學金核發方式:
獎學金將分二次請領,分別為總金額之一半,第一次為正式註冊入學後;第二次為國外學校正式核發成績單後。
第一次請領獎學金時,須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甲方審核( 所有文件皆需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
(一) 獎學金補助之當期(年)註冊證明/入學文件(含開課、註冊日期,並需經臺灣政府駐外單位驗證核可)影本。
(二) 各項學費收據影本。
(三) 前往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在學證明書影本。
(四) 護照基本資料頁及出入境章頁(臺灣出境/前往國入境)影本。 (五) 留學國簽證(頁)文件影本。
(六) 領款收據影本。
第二次請領獎學金時,需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甲方審核( 所有文件皆需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
(一) 獎學金補助之當期(年)成績單影本。 (二) 各項學費收據影本。
(三) 前往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在學證明書影本(須為二週內開立之影本)。
(四) 領款收據影本。
未依規定辦理者,甲方得依此行政契約書拒絕核發獎學金補助。
三、 乙方如有休學、退學、無法連絡或未取得學位者,即喪失獎學金受領資格,甲方得依本契約通知其償還已支領之獎學金。
四、 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規定、溢領或應償還獎學金情形時,甲方得依本契約,通知其償還已支領之獎學金。乙方應按甲方計算之受領獎學金總額,於甲方通知送達翌日起 90
日內 1 次或經甲方同意後分次償還。逾期未償還者,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逕送強制執行。
五、 乙方責任:
(一) xxx在就讀期間將遵守臺灣、甲方、前往國家及學校之一切法律規章,如有違反,願自負全責。
(二) xxx在受領補助後返回本校進行回饋,回饋項目包含:任教、兼課或演講等。六、 保證人責任:
(一) 乙方應覓保證人至少 1 人作保。
(二) 乙方違反本契約致發生應償還公費而逾期未償還情事時,保證人應負連帶償還獎學金責任,並自甲方要求履行此項責任之通知送達翌日起 30 日內,1 次或經本部同意後分次償還乙方所應償還之獎學金。保證人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逕送強制執行。
七、 保證人資格:
保證人須為能同時提供下列 2 目相關證明之自然人:
(一) 最近服務機關 1 年以上之在職證明(已退休者得以退休證明取代在職證明。) (二) 最近國內全年綜合所得(含薪資、利息、租賃、 執行業務及其他各類所得,不含退休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之所得證明,或扣繳憑單或所得稅 核定書影本(請簽名 x章加註「與正本相符」)。
八、 為查核及落實保證人之保證責任,甲方得不定期函詢對保,保證人應詳實函覆相關資料。逾期未函覆者,甲方得緩發乙方獎學金。
九、 保證人及乙方如變更戶籍地址,應於變更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未依限通知者,甲方得依本契約,通知其償還全額獎學金補助。
十、 保證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內,如須出國半年以上,保證人及乙方應辦理退換保手續。保證人請求退保時,乙方應先覓妥新保證人,以書面函請甲方同意更換保證人,甲方同意更換前,原保證人仍應負保證責任。甲方認為有換保之必要時,應通知乙方辦理換保,換保手續未完成前,原保證人仍應負保證責任。
十一、 乙方所提繳之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或不合本留學獎學金申請資格,經甲方查證屬實者,喪失獎學金受獎資格,其已支領之獎學金,應全額償還,經通知限期償還,逾期不償還者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逕送強制執行。
十二、 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有違反國家法令或嚴重損及國家 利益之言行,或觸犯刑案經本國或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甲方查證屬實者,乙方即喪失獎學金受領資格;乙方應於甲方通知發文日起 90 日內,償還已支領之全額獎學金,逾期不履行
者,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逕送強制執行。
十三、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辦理,甲方亦得提請獎學金委員會決議後 通知乙方共同遵行。
十四、 本契約 1 式 3 份,甲方、乙方及保證人各執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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