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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〇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行为,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称:
1、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2、外汇期权业务,是一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是否拥有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期权的买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
第三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控制汇率风险敞口为目的进行套期保值,不进行单纯以套利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经董事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决策机构,按照权限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年度交易限额。
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是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进行审核和督导,包括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产品的交易方案,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签署的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累计合同金额超过此范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具体经办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事项,负责方案拟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询价和联系及相关账务处理,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第十五条 法务部负责审核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合同、协议、委托书等系列相关文件,确保合同、协议等文件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营销业务体系根据客户订单情况,对外币收款金额及回款期进行预测并及时提交计划财务部,以确定远期结汇或外汇期权交易的金额。
第十七条 供应链管理部根据采购订单情况,对外币支付金额及付款期进行预测、境外采购订单和发票复印件等及时提交计划财务部,以确定远期购汇或外汇期权交易的金额。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事项信息披露。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计划财务部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2、计划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结合外汇收支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方案,并提交相关审批流程。
3、计划财务部结合各银行报价考虑公司面临的外汇风险敞口,选择当前报价具有明显优势的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并按银行要求提供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4、计划财务部复核交易银行根据交易方案填写的交易申请书,复核无误后,提交审批流程,获得批准后,向银行发送指令。
5、计划财务部应在交易成交后及时督促交易银行寄发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证实书,收到交易证实书后及时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并于每月月底与交易银行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台账进行对账。若出现异常,应及时联系交易银行相关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进行处理。
6、计划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进即将到期的交易业务,在到期日前按照资金支出审批权限进行资金审批,妥善安排交割资
金。交易到期日,根据交割日银行水单复核实际到账信息,确保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台账一致,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保障资金安全。
7、计划财务部应定期向相关领导汇报发生的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盈亏情况。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产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并只能在董事会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严格控制其交易规模。
第二十四条 在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计划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计划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计划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及时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信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
权交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