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種 2013 年到期的 20 億元三年期國債 (CMU 債務工具號碼 BCMKFB1003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2013年到期的三年期人民幣國債
2015年到期的五年期人民幣國債
2020年到期的十年期人民幣國債
招 標 章 程
2010年11月22日
概 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財政部」)現向合資格投標人士招標發行下列國債:
品種 2013 年到期的 20 億元三年期國債 (CMU 債務工具號碼 BCMKFB10032)
2015 年到期的 20 億元五年期國債 (CMU 債務工具號碼 BCMKFB10033)
2020 年到期的 10 億元十年期國債 (CMU 債務工具號碼 BCMKFB10034)
幣種 人民幣。
發行方法 | 各品種國債分別以利率為標的,進行競價投標。 中標的投標者會按國債發行價獲配發國債。 |
發行價 | 面值的 100%。 |
面值 | 人民幣 50 萬(500,000)元。 |
形式 | 以總額債務工具的形式發行,托存於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指定的副托管人。 |
利率 | 每一品種的國債按照其投標中獲接納的最高中標利率為單一年息發行利率計算利息。 |
利息支付 | 由發行日起直至國債到期日,每年的 6 月 1 日及 12 月 1 日支付利息一次,適用經修訂的下一個營業日慣例。 |
計息期 | 第一個計息期為由發行日起(包括該日在內)至首次利息支付日止(不包括該日在內)的期間,其後的計息期為由每個利息支付日起(包括該日在內)至下一個利息支付日止 (不包括該日在內)的期間。 |
投標日 | 2010 年 11 月 30 日。 |
投標安排 | 投標人必須根據金管局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券投標平台的操作程序,於投標日上午 |
9 時 30 分至 10 時 30 分之間,通過該投標平台提交標書。 | |
財政部可提前終止投標或延長投標時間而無需事前通知。財政部保留在投標日或之前的 | |
任何時候取消招標的權利。投標結果會在投標日不遲於下午 5 時公佈。 | |
投標人資格 | 只有「合資格投標者」可以參與投標。 |
交收 | 交收將於緊接有關投標日後的首個投標營業日進行。 |
償還 | 國債將於有關的到期日按面值贖回。 |
法律地位 | 國債將構成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的非次級及無抵押的債務。中央人民政府將以其完全誠信及信譽,擔保妥為準時支付國債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並擔保適時妥為履行其在國債項下的所有義務。 |
稅項 國債免徵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並免徵香港利得稅及香港印花稅。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發行和交存代理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財務代理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x招標章程備有中、英文本。招標章程的釋義,以中文本為準,英文本僅供參考。招標章程的中、英文本如有不一致之處,應以中文本為準。
釋 義
在本招標章程中除非另有定義,以下詞彙應具有如下含義:
國債 2013 國債,2015 國債,以及 2020 國債。
2013 國債 2013 年到期的本金總額為 20 億(2,000,000,000)元的人民幣國債。
2015 國債 2015 年到期的本金總額為 20 億(2,000,000,000)元的人民幣國債。
2020 國債 2020 年到期的本金總額為 10 億(1,000,000,000)元的人民幣國債。
中央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營運人 香港金融管理局作為中央結算系統和債券投標平台的管理者和服務提供者。
中央結算系統 香港金融管理局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
債券投標平台 香港金融管理局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券投標平台。
債券投標平台細則 香港金融管理局作爲中央結算系統債券投標平台的管理者和服務提供者不時制定、修改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券投標平台適用條款及細則》。
操作程序 指債券投標平台細則所規定的「操作程序」。
人民幣即時支付結算系統
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營運的人民幣即時支付結算系統,通過與中央結算系統的聯網可進行人民幣債券貨銀兩訖結算。
交收賬戶 指債券投標平台細則所規定的「交收賬戶」。
投標日 2010 年 11 月 30 日或根據本招標章程規定的其他投標營業日。
發行日 2010 年 12 月 1 日或根據本招標章程規定的其他投標營業日。
發行價 面值的 100%。
投標營業日 指債券投標平台細則所規定的「營業日」。
合資格投標者 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機構投資者,為進行國債投標之目的應視爲是債券投標平台細則所指的「投標者」:
▪ 是中央結算系統成員;
▪ 在投標日開始投標時間前,已經簽署並向營運人遞交債券投標平台細則的表格甲;以及
▪ 可通過人民幣即時支付結算系統進行國債貨銀兩訖結算。
中央結算系統成員 指債券投標平台細則所規定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
財務代理協議 財政部(代表發行人)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作為財務代理、交存代理、計算代理以及主要付款代理)之間於 2010 年 11 月 30 日或前後訂立的財務代理協議。
發行及交存代理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財務代理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招標安排
總則
財政部根據與營運人於2010年11月22日簽訂的合作備忘錄,將使用債券投標平台以利率為
標的,為國債進行招標。
財政部委任發行及交存代理負責辦理國債招標事宜。
國債的投標和交割適用本招標章程,以及營運人不時制定、修改的債券投標平台細則、其操作程序的相關規定、以及中央結算系統的其他有關規定(但本招標章程對其修改的部份除外)。
本部份列載招標的有關詳情,包括投標安排以及申請、付款及交收手續。
競價投標程序
投標於投標日舉行。假如因任何原因(如8號颱風訊號或以上、或黑色暴雨警告),以致投標日並非投標營業日,則投標會在緊接其後的投標營業日(該日亦將自動被定為投標日)舉行。發行及交存代理會在投標日前最少4個投標營業日通過中央結算系統債券報價網站公佈招標發行的國債發行金額、發行日、到期日等重要數據。
投標只供合資格投標者參與。任何人士如欲透過投標申請認購國債,只可經合資格投標者進行。
就某一品種國債的投標必須按本招標章程附件甲所載樣本的格式遞交。
每一品種國債的標書必須在投標日香港時間上午9時30分至10時30分之間通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密押傳真或經發行及交存代理和營運人按操作程序指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分別送達營運人。財政部保留提前終止投標或延長投標時間的權利而無需事前通知。財政部亦保留在投標日或之前的任何時候取消招標的權利。
在投標中遞交的所有投標(無論是中文本還是英文本)均具有約束力,並且自投標日上午 10時30分起不可撤回。合資格投標者向營運人提交標書,即代表其向財政部、發行及交存代理和營運人無條件、不可撤銷地承諾,將以根據成功投標結果確定的發行利率和國債的條款與條件以發行價認購其標書内所載數額的國債,並且將於發行日香港時間上午11時30分前將足額人民幣資金存入其交收賬戶。
投標限定
每一品種的國債的投標標的為國債年息率,以百分比表示。利率報價變動幅度為至少
0.01%,保留小數點後兩個位。
合資格投標者必須在標書內列明其競投國債品種適用的CMU債務工具號碼、投標利率及以該投標利率競投的國債的面值總額。
就每一品種的國債而言最低投標額為人民幣50萬元,每項投標量變動幅度必須為人民幣50萬元的整數倍數。
中標原則
每一品種國債獲得接納的投標,將按照投標利率由低至高的排列次序獲分配發行國債,直至該品種所有可供配發的國債全部配發為止。
受限於下一段的規定,投標利率如低於最高中標利率的合資格投標者會獲配發其認購的全部國債;如投標利率是最高獲接納的中標利率的合資格投標者,則可能獲配發其認購的全部或部份國債;如需進行下述抽籤程序,則可能不獲配發任何國債。如需進行部份配發,則會計算可供以最高獲接納中標利率配發的國債本金額佔以該利率競投的國債本金額的百分比(「比例百分比」)。配發國債時會盡可能將比例百分比乘以每位以最高獲接納的中標利率投標的合資格投標者競投的國債本金額,並向下取整至人民幣50萬元的倍數。剩餘可供配發的國債將保留並累積以達到一份國債的面值(即人民幣50萬元),之後以抽籤方式配發。
財政部可不配發全部招標國債或調低向任何一位中標的合資格投標者配發國債的數額。
根據上述程序決定的每一品種國債的被接納的最高中標利率,即為該品種國債的利率。所有國債以發行價發行。
開標及通知
全部或部份競標獲接納的合資格投標者將會在配發完成後盡早獲得通知其獲分配國債的本金額。中標利率以及通過招標配發的國債的本金總額應當不遲於投標日香港時間下午5時通過金管局網站及中央結算系統債券報價網站公佈。
交收安排
每一品種的國債以總額債券的形式發行,財政部將通過發行和交存代理在投標日香港時間下午3時前托存於中央結算系統指定的副托管人。
國債的發行及付款應以發行日的價值進行。在投標日後的首個投標營業日,國債將通過中央結算系統與人民幣即時支付結算系統的聯網,按照貨銀兩訖結算操作程序進行發行、付款和交收。
如果基於任何原因(如8號颱風訊號或以上、或黑色暴雨警告),任何品種國債的指定發行日並非投標營業日,則投標獲接納的合資格投標者付款的日期會順延至緊接的投標營業日,而該日將自動被視作發行日。
通過中央結算系統證券賬戶轉讓國債
國債可以通過簿記方式從一名中央結算系統成員的證券賬戶被轉入另一名中央結算系統成員的證券賬戶。
所有轉讓按操作程序執行。
國債的說明
前言
國債由財政部發行。中央人民政府以其完全誠信及信譽,擔保妥為準時支付國債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並擔保適時妥為履行其在國債項下的所有義務。
國債已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2010年國債發行計劃。
國債是中央人民政府債務的主要構成部份。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國債自2006年起實行餘額管理。2010年,中央人民政府國債餘額限額為人民幣 71,208.35億元,主要用於農業基礎設施及農村民生工程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教育、醫療衛生等社會事業建設,調整產業結構,節能減排和生態建設,支持企業自主創新、技術改造及服務業發展,鐵路、公路、機場和港口等基礎設施建設。
國債將根據財務代理協議發行。國債適用並受限於財務代理協議的附件所載「國債的條款與條件」的規定。
財務代理協議載有國債及其有關息票的格式。財務代理協議的副本可於發行日之後的正常辦公時間內在財務代理指定辦事處查閱。國債持有人被視為已知悉財務代理協議內適用於國債持有人的所有條文。
本部份描述適用於全部國債的條款與條件的主要條文。
品種
國債分爲三個品種發行,分別於2013年、2015年、2020年在有關品種的國債的最後一個
利息支付日到期。
貨幣
國債以人民幣發行。國債的所有認購款項、贖回款項和利息均以人民幣支付。
面值
人民幣50萬元。
本❹總額
2013國債、2015國債和2020國債的本金總額分別不超過人民幣20億元、人民幣20億元和人民幣10億元。
利息
除非發行日按本招標章程的規定順延,國債自2010年12月1日起按投標程序決定的各類別
國債的單一發行息率計息。利息每隔半年於每年的6月1日及12月1日(各自稱為「利息支付日」)派付,但如果任何利息支付日並非一個營業日(見本部份下文定義)則應順延至下一個緊接營業日,除非下一緊接營業日將跨至下一公曆月,則利息支付日應提前為緊接的前一個營業日。
財務代理將以一年365日為基礎,按計息期内的實際天數計算應付利息的數額。
為支付利息之目的,「營業日」指同時滿足下述三個條件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
(i) 中央結算系統營運,(ii) 香港的商業銀行開放營業並結算人民幣付款,並且 (iii) 在北京的銀行並無因法律規定或行政命令應停止營業。
法律地位
國債構成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無擔保及非次級債務,國債持有人與中央人民政府所有其他持有無擔保、非次級債務並且無法定優先權的債權人享有同等受償地位。
形式
國債將通過營運人所營運的中央結算系統保管。國債將以不記名方式發行。每一品種的國債將以一份總額債券代表,財政部將按相等於該品種國債的本金總額發行該總額債券。每份總額債券將由中央結算系統指定的副托管人保管。
除非根據每一品種國債的總額債券中列明的有限的例外情況,財政部不會就國債印發個別憑證。財務代理協議中已經對在不大可能發生的情況下確需印發個別憑證的安排細節作出規定。如發生該等情況,財政部將通告此等安排。
回購
財政部可隨時在公開市場或通過指定合法機構,按任何價格回購國債。如果財政部回購國債,可自行決定選擇持有、轉售或註銷該等國債。
通過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付款和通知
個別投資者將在其中央結算系統的戶口持有國債權益,或通過其托管人在中央結算系統的戶口持有國債權益。
財政部將根據中央結算系統所記載的賬戶持有人的紀錄,以賬戶持有人作爲國債的持有人將國債的利息和本金存入該持有人的戶口。一旦財政部以此方式付款,即使中央結算系統或任何托管人未能或遲延向投資者支付其份額款項,國債投資者不可再就該項付款向財政部追索。
財政部在國債發行之後所發出的任何通知,也會按同樣的方式送達,財務代理會安排通過中央結算系統向賬戶持有人發送通知,任何並非賬戶持有人的投資者,則必須依賴代表投資者利益持有國債權益的賬戶持有人向投資者轉發通知。
就國債的條款與條件而言,財政部與財務代理將視中央結算系統的托管人爲國債持有人。
本❹與利息的支付
財政部通過向開立於香港的人民幣賬戶轉賬的方式支付國債的本金與利息。
預提稅與補足
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財政部就國債本金或利息的付款預提或扣減任何稅項、稅款或其他徵費,財政部會作出該等預提或扣減,並繳付給相關稅務機關。在此情況下,財政部將支付額外款額,以使國債持有人所收到的款額,相等於毋須作出該等預提或扣減時其本應收到的款額,但國債的條款與條件所載的有限的例外情況除外。財政部現毋須作出任何預提或扣減。
稅項
國債免徵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並免徵香港利得稅和印花稅。
國債持有人大會
財務代理協議載有召開國債持有人大會以考慮任何影響國債持有人權益的事宜的條款。舉例而言,如果財政部提議對國債的重大條款作出變更,就可以召開會議。
萬一需要召開國債持有人大會,財務代理協議已經載有會議應如何進行的具體條文。大會既可由財政部召開,也可由財務代理召開。持有某一品種國債百分之十(10%)或以上本金額的國債持有人也可書面要求財務代理人召開會議。
國債持有人大會上正式通過的決議案將對該品種國債的全部國債持有人(無論其是否出席大會)具有約束力。
市場莊家安排
▪ 財政部可選出並邀請中標機構投資者參與造市,在不設置報價數量且買賣差價符合財政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雙向報價。
上市
國債不會在任何交易所上市。
財務代理
與國債有關的行政安排由財務代理協議規定。該協議包括財政部與財務代理就如下事宜所訂立的安排:
▪ 支付國債的本金額和利息;
▪ 向國債持有人發出通知;
▪ 在不大可能發生的情況下,印發國債個別憑證;
▪ 籌備及舉行國債持有人大會;
▪ 保存記錄及處理其他行政事項。
每一個代理均為財政部的代理,對國債投資者概無任何職責。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國債及財務代理協議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財政部已同意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具有非專屬管轄權以處理與國債有關的任何糾紛,並已任命發行及交存代理作爲在該等程序中接收法
律程序文件的送達代理。
假如財政部可在任何有關法律程序中提出申索豁免權,或如果財政部可獲給予該豁免權
(不論是否已提出申索),財政部同意其不會提出申索並放棄該豁免權;但財政部並未且不會在任何情況(不論是判決前後),放棄其位於任何地方的資產免受強制執行或扣押(不論其是否協助強制執行而進行)的主權及其他豁免。
香港❹融管理局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
附件甲
CMU債務工具投標表格 新/取消*#
致 : 金融管理局 日期:
傳真 : (000) 0000 0000-0
申請人 : ( )
中央結算系統成員名稱 代號
x公司謹提交/取消# 下列標書:
CMU債務工具號碼 ,發行日期
中央結算系統成員申請編號(最多16個單位)
原有中央結算系統成員申請編號(只供取消標書使用)
投標利率 由低至高利率順序排列 (百分比計至最接近的小數點後兩個位) | 競投的面值 (50萬元人民幣或其倍數) | 香港❹融管理局專用 |
元人民幣
總額
x公司保證在發行日上午11:30前安排足够的資金在交收賬戶,並授權閣下就上述投標配發予本公司的債券所應付的款額從本公司的交收賬戶扣賬(賬戶號碼:. )
金管局專用
簽署/密押核實人員:
聯絡人: (電話號碼: )
授權簽署或密押
注意:請注明原有中央結算系統成員申請編號及新中央結算系統成員申請編號以取消標書
* 只供取消所有投標申請
# 請删除不適用者
發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財政部)財政部 北京
xxxxxxxxx:100820
發行和交存代理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香港中環 畢打街20號
發行人法律顧問
香港法律
年利達律師事務所
xxxxxxx xxxx 00x
xx法律
財政部條法司
北京
xxxxxxxxx:100820
發行和交存代理法律顧問
香港法律
西盟斯律師行
xxxx xxxxx0xxxxxxx
35字樓
中國法律
x問律師事務所
北京市
xxxxxxxx0xxxxx00x
xx: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