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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勞動關2字第1050126046號令發布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勞動關2字第1060125831號令修正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勞動關2字第1080126405號令修正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5371號令修正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勞動關2字第1110138025A 號令修正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提升團體協約品質,增進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 依團體協約法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
(二)協助及輔導工會完成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 前項第二款獎勵之工會,於協助及輔導其他工會完成團體協約
簽約前五年內,須有簽訂團體協約事實。
依本要點規定曾受獎勵之對象,自獎勵年度起三年內,不得提出獎勵之申請。但與不同雇主或雇主團體簽訂團體協約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定獎勵年度,為前一年度十一月十六日至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之期間內,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經核定給付之年度。
三、前點第一項所定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於簽訂團體協約後一年內得向本部提出獎勵之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團體協約期限未滿一年者,應於協約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之團體協約,以一次為限。
工會於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七日修正生效前一年內協助及輔導工會完成簽訂團體協約,且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者,得自本要點修正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依修正後規定提出獎勵之申請,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四、本要點之獎勵認定基準分為下列四類,獎勵金額依附件一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訂有利潤分享之固定比例、年終盈餘分配,或調高員工薪資等利潤分享之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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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訂有低於法定之工作時間、多於法定假別及日數等優於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勞動條 件之相關條款。
(三)第三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未訂有第一類或第二類之條款。
(四)第四類: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協助及輔導工會完成簽訂之團體協約。
前項團體協約內容之認定,以簽約時為準;其不包括團體協約簽訂後,於存續期間內,變更團體協約之內容。
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勾選申請書件獎勵類別不符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認定基準者,本部得逕予變更其申請之獎勵類別。
五、企業工會申請本要點獎勵時,同一事業單位內有其他企業工會亦簽訂相同或相似內容之團體協約者,本部得通知其他企業工會於三個月內檢具書件向本部申請,逾期者,視為放棄申請。
前項同一事業單位內有複數企業工會申請本要點獎勵者,獎勵金額以單一企業工會依前點獎勵標準核定金額之二倍,平均分配予各申請之企業工會。
第一項企業工會經本部核定給付獎勵金後,同一事業單位內其他企業工會再與該事業單位簽訂相同或相似內容之團體協約者,其獎勵金額,以前項單一企業工會獎勵金額之八成為上限。但已依前二項規定核給獎勵之工會,於所簽訂之團體協約屆滿後,同一事業單位內之企業工會提出獎勵申請者,不在此限。
六、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工會申請獎勵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應確實依據本部提供之申請書填寫(附件二)。 (二)團體協約影本。
(三)本部或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如須經主管機關核可者,應另附核可函影本。
(四)工會之登記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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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結書(附件三)。
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應確實依據本部提供之申請書填寫(附件二)。 (二)工會之登記證書影本。
(三)切結書(附件三)。
(四)輔導工會簽訂團體協約證明表(附件四)。
七、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應於第三點所規定申請期間,將前 點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 供查詢交寄日期之方式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申請書件有欠缺,經通知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完成補正程序。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八、依據本要點申請獎勵,如有特殊情形,並報經本部同意者,得不受第三點第一項、第五點及前點之限制。
九、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依本要點規定檢送申請書件後,本部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協助進行審查。本部經審查核定之獎勵對象,應於本部通知日起十四日內,以
專函檢具領據(附件五)到部辦理核撥獎勵金。
十、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獎勵;已核定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
(一)申請書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與事業單位通謀虛偽簽訂團體協約。 (三)團體協約內容顯無實益,或顯無獎勵之必要。
(四)其他與團體協約法或本要點規定不符之情形。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者,應返還所受領之獎勵金;本部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令其限期返還之。
十一、本要點所編列之年度預算有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要點之獎勵金時,本部得公告調整或停止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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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奬勵金額標準表
一、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獎勵標準:
雇主分類 團體協約內容之類別 | 單一工會與單一雇主簽訂團體協約 | 複數工會與單一雇主簽訂團體協約 | 單一工會與複數雇主簽訂團體協約 |
第一類:協約內容有利潤分享相關條款(明定固定比例、年終盈餘或調高員工薪資條款) | 最高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 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 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
第二類:協約內容有優於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勞動條件之相關條款(明定縮短工時、請假、休假相關條款) | 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 最高新臺幣四十萬元 | 最高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
第三類:未有第一類或第二類條款者之團體協約 | 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 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 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 |
備註:一、複數雇主係指產職業工會與不同雇主簽訂相同之團體協約,例如教師產(職)業工會與不同學校簽訂相同內容之團體協約時即屬之。
二、同一事業單位內有複數企業工會同時簽訂相同或相似內容之團體協約,獎勵金額以單一企業工會依獎勵標準核定金額之二倍,平均分配予各申請之企業工會。
三、獎勵金額將依團體協約內容審核加給,最高至各類獎勵標準上限。
二、協助及輔導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獎勵標準:
名稱 類別 | 協助及輔導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獎勵標準 |
第四類: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協助及輔導工會簽訂團體協約 | 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
備註:第四類獎勵標準基本新臺幣三萬元,依所送之協助及輔導相關事證之證明文件審核加給,最高至新臺幣五萬元。
附件二
申請表
工會全名 | 理事長 | |||||
承辦人 | 承辦人電話/手機 | |||||
團體協約名稱 | ||||||
工會 類別 | □企業工會 □產業工會 □職業工會□工會聯合組織 □其他 | |||||
適用團體協約人數 | 簽約日期 | 工會 電子信箱 | ||||
工會 通訊地址 | □□□-□□ 市(縣) 區鄉鎮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 |||||
檢附相關資料 | □1.簽訂團體協約影本 □2.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如須經主管機關核可者,應另附核可函影本)。 □3.工會登記證書影本 □4.切結書 □5.輔導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相關證明(請依附件四證明表格式填寫並提供相關證明或釋明文件) | 申請之工會圖記蓋章欄位 | ||||
備註: | 申請第一類至第三類獎勵金,請附上開1.至4.之相關文件;申請第四類奬勵金,請附3.至5.相關文件。 |
申請獎勵金類別 (僅能擇一 類別申請,若審查不通過 時,將逕給符合之類別) | □簽訂工會 | □第一類:□與單一雇主簽訂團體協約□與複數雇主簽訂團體協約 □第二類:□與單一雇主簽訂團體協約□與複數雇主簽訂團體協約 □第三類:□與單一雇主簽訂團體協約□與複數雇主簽訂團體協約 | |
□輔導工會 | 第四類:協助及輔導工會簽訂團體協約 | ||
所簽訂之團體協約條款,請依下列格式分類:(選擇申請第三類及第四類者無需填報下列欄位) | |||
第一類:涉及事業單位利潤分享事項 | 第二類:其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動條件相關條款 | ||
備註 | 第一類:團體協約內容涉及利潤分享相關條款,例如有固定比例、年終盈餘、提供員工加薪文字明訂等。 例如: 1. 甲方於年度稅後盈餘、扣除法、令、章程應提撥之金額後,按餘額提撥給員工紅利不得少於百分之一。 2. 甲方應視公司營運狀況加發薪資之0.4個月以上之獎金給乙方會員。 3. 當年度目標達成或超越時,甲方除依現行三節奬金及員工紅利發放辦法發放獎金及紅利外,應加碼給予乙方會員目標達成獎勵方案。 (如團協條文涉及利潤分享相關條款,未明定比例、數額等,請檢附依團體協約約定調薪、加發獎金、紅利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類:優於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勞動條件之相關條款(縮短工時、優於勞工請假規則相關假別)。 例如: 1. 領養假:乙方會員得自領養日前後,得請領養假5個工作日並支全薪。 2. 主婚假:乙方會員之子女結婚時,結婚當日,甲方應給予主婚假1日,當日工資及全勤獎金照給。 |
附件三
切結書
x (以下簡稱本工會)為申請「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要點」之獎勵金,所提供的申請資料一切屬實並無偽造之情事,如有該要點第十點規定之情形時,將不予核發獎勵金或撤銷、廢止原核定之獎勵,並追繳已撥付之獎勵金,本工會絕無異議。
工會名稱:(請加工會圖記)
代表人:(簽章)
通訊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輔導工會簽訂團體協約證明表
申請工會 | 理事長 | ||
最近一次簽訂團體協約日期 | 年 月 日(如為工會聯合組織不需填寫) | ||
受輔導工會名稱 | |||
輔導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相關證明 | □1.協助或輔導該工會草擬團體協約草案之相關證明或釋明文件 (例如往來公文、電子郵件)。 □2.參與該工會內部之協商會議紀錄(例如工會召開協商會議會前會、與會員溝通會議等)。 □3.參與該工會有團體協商相關提案之法定會議紀錄(例如理監事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參與該工會團體協約進行之協商會議紀錄(例如勞資雙方正式協商會議)。 □5.協商進行遇有困難時,對該工會提供協助之相關證明或釋明文件(例如往來公文、電子郵件等)。 □6.其他: (例如:提供會議地點、會務人員,協助協商會議召開。) | ||
受輔導工會圖記章 | |||
備註 | 1. 檢附證明與本表一同裝訂。 2. 申請單位為工會需填寫最近一次所團體協約簽約日期,五年內未有簽訂團體協約事實之工會將不予受理。 3. 所送申請文件需有受輔導之工會圖記章。 |
附件五
領 據
(請加蓋工會圖記)
(請加蓋工會圖記)
茲收到勞動部辦理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獎勵金計新臺幣 元整無訛。具領單位:
理事長: (請簽名或xx)
主辦會計: (請簽名或蓋章)
承辦人: (請簽名或蓋章)
(應由受獎勵單位理事長、會計人員及承辦人等三人簽名或蓋草,並加蓋印信。
但受補助單位無專任會計人員者,得由受補助單位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用x)
x x | x: x: | ||
x | x | x | x: |
x | x | x x 年 月 日 |
受款銀行(郵局) (含代碼及分行) | 銀行(郵局)代碼(全碼): 銀行名稱: 銀行(郵局) 分行(局) |
帳 號 | |
戶 名 |
*以獎勵金入帳年度為扣繳所得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