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T 日是指华夏基金受理投资者申请、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申请开放日(下文简称开放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以下简称甲方或“投资者”)
乙方: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华夏基金”或“本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所提供的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服务开立基金直销账户、进行华夏基金旗下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事项达成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服务协议(简称“华夏基金服务协议”):
第一条 特别提示
1、本协议是华夏基金与经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付通公司”)实名认证的用户(以下简
称“您”或“投资者”)就您于本公司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系统进行相关操作的有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同。投资者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投资者与华夏基金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及本公司网站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规则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
2、为了给您提供理财通服务,华夏基金将旗下若干基金产品与财付通公司 “理财通”服务对接。同时,为方便您的操作,华夏基金与财付通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在财付通公司网站设置华夏基金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前台,便于您通过财付通公司网站向本公司发起华夏基金直销账户的开立以及基金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申请。
3、您通过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前台所进行的交易是自助式前台交易的一种形式,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适用本协议。
4、鉴于您自愿接受财付通公司“理财通”服务,并自愿通过华夏基金在财付通公司网站内置的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账户查询、发起申购、赎回交易申请等操作,您与华夏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公司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二条 风险提示
1、甲方在申请使用乙方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1)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4)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5)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2、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甲方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xx提示甲方进行电子交易仍然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以下统称为“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甲方在内的投资人。
(5)甲方的电子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或仿冒,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以下统称“电子设备”)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
题、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甲方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由于甲方的电子设备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因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原因导致相关银行卡账
号、银行卡支付密码、交易密码、身份证件、证件号码等泄露、遗失或失密),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其它风险。
第三条 释义
1、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是指华夏基金在财付通公司网站内置的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前置”。电子交易前置的业务内容目前包括基金开户、账户登记,申购、赎回、快速赎回、交易申请查询、基金行情查询、份额余额查询等,其他业务开通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2、投资者:是指接受财付通公司“理财通”服务并且申请开立华夏基金的基金交易账户及基金账户的财付通公司实名认证用户。
3、基金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本基金账户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
4、基金交易账户:是指华夏基金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买卖华夏基金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申购: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向华夏基金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赎回:是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华夏基金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7、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是指投资者通过电子交易前置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其所申请赎回货币基金份额对应的资金款项快速到达投资者财付通基金备付金账户的业务。
8、投资者财付通基金备付金账户:指投资者在财付通公司开立的,仅用于在财付通基金销售支付结算平台上进行基金业务支付结算的账户。
9、身份认证要素:指在交易中财付通公司及本公司用于识别投资者身份的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财付通账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财付盾、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签约时设置的手机号码及财付通公司和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要素。
10、T 日是指华夏基金受理投资者申请、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申请开放日(下文简称开放日)。
11、T + n 日是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开放日(不包含 T 日)。
12、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开放日是指华夏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4、D日是指自然日。
15、《基金合同》是指华夏基金旗下与财付通“理财通”服务对接的相应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及其任何之修订或补充。
16、《招募说明书》是指华夏基金旗下与财付通“理财通”服务对接的相应基金产品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四条 基金账户的开立
1、凡持有18位身份证号的居民身份证、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投资者要求的财付通公司实名认证用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前置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凡是通过电子交易前置进行开户操作的财付通公司实名认证用户,需同时接受
《理财通服务协议》。 财付通公司实名认证用户完成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成为华夏基金投资者。
2、投资者首次通过电子交易前置开立基金账户的,其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将于实时确认,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将获得基金账户。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与否以华夏基金确认结果为准。
第五条 安全验证机制
1、投资者登录财付通账户并通过电子交易前置发出的指令,将被合理确信为是投资者本人直接向华夏基金发出的指令,因此,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身份认证要素。
2、投资者在发起赎回、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等类型的交易申请时,需要根据内置在财付通公司网站的电子交易前置提示输入身份认证要素等信息及进行其他身份验证操作,华夏基金直销后台系统根据验证结果处理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华夏基金及财付通公司有权调整和追加身份验证的项目和方式,投资者同意配合华夏基金的要求,在华夏基金要求时,补充提供身份信息及/或身份证明文件。
3、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身份认证要素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申购申请
1、投资者可通过电子交易前置提出基金产品的申购申请。电子交易前置申购单笔最高金额和每日最高金额以华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2、投资者当日申购申请与资金支付的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4:59:59,如投资者在T日14:59:59后进行申购资金支付,则申请将按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华夏基金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七条 赎回申请
1、投资者可通过电子交易前置提出基金产品的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以华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2、投资者当日赎回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T 日14:59:59,如投资者在T日14:59:59后提交交易申请,则其申请将按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华夏基金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八条 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
1、投资者可通过电子交易前置提出华夏财富宝货币基金的快速赎回申请。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投资者D日向华夏基金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时,若申请符合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则华夏基金受理投资者申请,同时快速赎回的份额将过户给华夏基金并进行赎回处理。从投资者提交快速赎回申请之日(自然日,含当日)起,对应过户给华夏基金的基金份额损益将用于补偿华夏基金因垫付资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2、因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用于快速赎回的份额赎回申请不能及时被确认,过户给华夏基金的份额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过户份额赎回款不能及时到账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向华夏基金偿还过户份额对应款项及相应损失的责任。
3、如因财付通公司或者对应银行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投资者财付通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被挂
失、冻结),或华夏基金合作的划款银行或者支付机构暂停服务,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等非华夏基金原因导致过户份额对应的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的,华夏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4、华夏基金应根据业务公告规定的开放时间提供快速赎回业务服务,财付通公司与华夏基金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上述开放时间。
5、华夏基金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华夏财富宝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中设定的每个投资者单笔、单日及单月限额等。华夏基金可对所有投资者的快速赎回总额设定限额,如当日快速赎回总额超过华夏基金设定的限额,华夏基金可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此服务暂不另行收取服务费,华夏基金可根据业务情况决定收取服务费并调整服务费标准。
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快速赎回具体业务规则适用《华夏基金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投资者服务协议》。
第九条 变更分红方式
投资者不能通过华夏基金电子交易前置变更华夏财富宝货币基金的分红方式。华夏财富宝货币基金的分红方式必须为红利再投。
投资者暂不能通过华夏基金电子交易前置变更非货币型基金的分红方式。非货币型基金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
第十条 申请撤销
华夏基金电子交易前置对华夏财富宝货币基金不提供申购申请撤销、赎回申请撤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撤销服务。
投资者暂不能通过华夏基金电子交易前置提交非货币基金的申购撤销、赎回撤销申请。
第十一条 账户查询
为更好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知晓并同意,华夏基金通过电子交易前置为投资者提供本人的基金投资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风险测评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由于货币基金相比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具备投资低风险基金品种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通过电子交易前置进行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的相关交易时,系统默认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为保守型。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分属不同的基金风险品种,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需具备相应基金品种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通过电子交易前置进行除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的相关交易时,投资者需先完成风险测评问券并满足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求。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1、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华夏基金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华夏基金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如发生前述情形,华夏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电子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2、电子交易前置的查询功能有可能因数据传输、更新等原因发生延误,投资者需以华夏基金记载数据为准。
3、华夏基金有权保留投资者电子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4、任何通过安全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5、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华夏基金将协调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6、若您提供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身份信息或证明文件,以至影响华夏基金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华夏基金有权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并拒绝您现在或未来使用电子交易前置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对此华夏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7、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甲方申请信息,或者乙方收到的甲方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因甲方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遗失,或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病毒、硬件故障等原因而导致客户电子交易身份泄露或被仿冒,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公共通讯线路瘫痪、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发作、银行或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法律或政策重大变化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
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10、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十四条 协议的生效及变更
1、本协议从甲方签署协议时生效,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视同签署。
2、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华夏基金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华夏基金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华夏基金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华夏基金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但华夏基金增加服务内容除外。
3、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华夏基金和投资者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如本协议未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作出明确约定,则应适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参照适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其他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对本协议享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