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82920
汽车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神州汽车租赁服
乙方(承租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奇台分局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交
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货车 车辆租予乙方作 防火演练 使用。车号 新
B82920
二、租赁期限:自 2024 年 5 月 16 日 11 时 30 分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 19 时 30 分
三、租金:日租金 2200 元,实收金额 2200 元(大写贰仟贰佰元整)
四 、 乙 方 驾 驶 员 姓 名 党 财 吉 驾 驶 员 身 份 证 号 码
652325196903201019
五、双方权利义务
1、出租方:
(1)出租方提供租赁的车辆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功能齐全,各机械性能良好。随车手续必须齐全、有效。
(2)当出租方认为租赁车辆的安全及相关权益受到威胁时,有权收回车辆,若车辆确已受损失或相关权 益已受到侵害,视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损失。
( 3)出租方应在受到承租租金及足额押金后,将承租方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4)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内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5)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内引发的第三责任。
(6)承租方若无专业驾驶员,只可以由出租方推荐特约驾驶员,承租方需交付驾驶员劳务费200 元/日(8 小时),此种情况承租方不需要提供担保,在车辆未归还前所造成的损失,视责任而定,若承租方有责任 应承担违约责任。
2.承租方
(1)承租方必须出示出租方要求的完整手续,并填写、签署本公司验车单;承租方于汽车租赁合同有效期 内仅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车辆燃油费及承租方在使用车辆时所产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车辆未归还前,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或从事营业性客运服务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出租方 有权收回车辆并视承租方违约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处罚 5000-50000 元违约金。
(4)承租人在租用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承租方不得私自修理,应先通
知出租方,经其同意后在指定的修理厂维修、签订。如机械故障由出租方承担材料及人工费用,由承租方带回旧件,人为原因造成车辆 损坏,由承租方承担材料及人工费用,且日租金计算至车辆修复原状为止,无法修复则赔偿同等价值的手 续齐全的车辆或赔偿价款。至车辆办至原车主名下能正常运行时或价款给付出租方时的误时费。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若发生车辆肇事事故,应积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
交通管理部门并通知出租方到现场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私下解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赔偿造成一切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两人误工、工资、住宿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交通费等,出租方派车的市内每天 100 元, 长途每公里 2 元。 )
(6)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随时与出租方保持联系。每天必须打出一个连通电话,以便出租方随时掌握 各种情况。
(7)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无权将车辆进行担保(保证、抵押、留置),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所造成 的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且视违约。
(8)在租赁期间如车辆被扣(包括违章被扣、电子警察通知、第三者扣留等),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所 造成的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且视违约。
(9)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后交回的车辆以出租方检查与本公司交接单相符,以出租方工作人员签字认可为 准,否则进行维修所需费用和误时费及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且视违约。
(10)保险条款:A 租赁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在租赁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向交通 管理部门报案,并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调承租方在事故发生起 24 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出租方要向承租方提供保险公司所需的一切手续,承租方负担事故处理期间的费用,在保险公司赔付车辆修复 期间,承租方需承担损失(车辆维修费及日租金计算至车辆修复原状为止)。B.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出租方
有权作为车辆损失折旧费,与乙方无关。
(11)承租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签订日期归还车辆,逾期不归还车辆被视为违约(除每逾期一日按租金计
算以外,另承担违约责任每天 100 元),若发生纠纷由出租方营业执照登记地人民法院解决民事赔偿部分, 刑事部分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2)在车辆未归还前,车辆发生以下情况时,由承租方承担包括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
A.未经出租方事先同意拆、换车辆任何零件而造成的损失(零件以原厂厂家零售价赔付);
B.承租方需配合出租方做好车辆的定期保养,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未按期保养(缺少冷冻液、机 油、刹车油等),承租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C.承租方需配合出租方做好车辆年审工作,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年审过期,所产生的费用由出租方承 担;
D.随车手续、工具及物品的丢失或损坏;
E.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遭查扣。
F.擅自拆装整调里程表系统中任一部件,不论行使与否,一律按承租方一天行驶 1000 公里每公里 1.5 元计 费。
(13)在车辆归还后,出租方将留取承租方押金,如租赁车辆在本市区内行驶, 15 个工作日内查无违章押 金凭票返还;如租赁车辆在本市以外行驶, 20 个工作日内查无违章押金凭票返还。如有违章由承租方处理 完后退还押金。
(14)交车时承租方亲自还车并在交车单上签字,标明日期,足额缴纳租金及所应交的费用,否则视为违约。
一、 计收费原则
(1) 日租期限以承租方当天租出至第二天同一时刻为一个租期,超过 3 个小时的以日租金收取。
(2) 月租以三十天为一个周期,归还期限为第三十天的同一时刻,逾期以每小时加收租金,超过 3 小时 的以日租金收取。
(3) 年租以 365 天为一个租期,归还期限为第 365 天的同一时刻,逾期以日租金加收。
(4) 如因承租方不当操作造成的车辆维修费、误时费均由承租方承担,因肇事、意外事故等无法按时交 回车辆,误时费均以日计算。
(5)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车辆每天行驶不得超过 公里,如限制里程不够可提前预约超出里程每公里 加收壹元,若不经预约超出,超出里程按每公里 2 元计费。
(6) 承租方交回车辆必须内外干净、清洁,以便快捷检查核对交车,
否则承租方缴纳相应的清洁费。
(7) 承租方缴纳的押金不得冲抵租金使用。
二、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交验车单以及合同外承诺条款 或补充协议。
三、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四、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
1、协商
2、由出租方营业执照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五、违约金计付方式
1、任何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承担本合同总租金 50%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不严格履行合同缩写内容,违反其中一项及承担本合同总租金 50%的违约金;
3、本合同所述给付费、赔偿费、违约金的履行应从违约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否则每逾期一日加收滞纳金 100 元。
六、其他
1、本合同所述损失包括误时费、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车辆人身财产的损失、修理费等;
2、误时费包括租赁期满至归还出租方完好且能正常运行的车辆止,按日租金计,不足一日按一日计;
3、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差旅费、住宿费、调查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
4、本合同按发车验车单归还车辆的时间为合同终止时间;
5、本合同所指签约时间与租赁期起始时间和车辆交付时间是一致的。七、担保人对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字履行过程中的行为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甲方: 神州汽车租赁服务部 乙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东部
国有林管理局奇台分局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