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共同培育菁英博士合約書(範本)
立合約書人
甲方: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乙方:國立中央大學 (以下稱乙方)
雙方為強化學研合作,促進人才交流,共同培育並延攬優秀人才,經甄選就讀乙方之______學程博士為培育對象(下稱博士生),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以玆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約期間
x合約自中華民國 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條 研究領域:
一、雙方應共同決議博士生研究領域及研究題目等議題,並與博士生及其指導教授達成合意,以完成該領域之研究與博士生之論文。
二、博士生所完成之論文著作,於正式發表前應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三條 甲方承諾:
一、 提供博士生培育金新台幣共 元,由乙方按月(或一次)撥付予博士生。二、 博士生於第三年(含)以後之在學期間得於甲方任職:
1. 於取得博士生及其指導同意(詳見合約附件)者,甲方得優先聘用。
2. 甲方為尊重乙方指導教授教學的自主性,博士生於甲方任職期間,於不影響工作之前提下,如乙方指導教授需要與學生討論研究相關事宜,甲方准予請假。
3. 博士生之薪資、福利與管理方式皆依甲方之各類人力相關規定。
三、 博士生於博士班畢業後,擬於甲方任職者,其工作年資,甲方同意將擇優承認。
第四條 博士生實習義務:
一、博士生應於博士班第三年或第四年,至甲方指定處所實習至少一次。
二、甲方應於實習開始一個月前,向乙方及博士生提出實習通知。實習之期間、工作內容、薪資或實習津貼等,由甲方與博士生另以聘僱契約約定之。
第五條 考核機制:
一、甲方將就博士生每次實習進行考核,並於實習結束時提出考核結果。二、甲方將依下列考核項目提出考核結果是否通過:
1. 書面考核:工作目標與職能行為。
2. 成果發表:依實習主題撰寫成果並進行發表(發表形式由雙方於實習前議定之)。
第六條 違約處理及合約終止或解除:
x、博士生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因休學、轉學、退學等因素未繼續就讀博士班者,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並停止提供培育金予乙方。
二、除前項情形者外,博士生若未於約定期間內完成實習義務者,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並停止提供培育金予乙方。
三、博士生未通過甲方之考核結果者,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並停止提供培育金予乙方。
四、甲方認為本合約之繼續執行不能達到預期之目的或因情事變更而無繼續進行本合約之必要時,甲方應以書面告知乙方,得乙方書面同意後終止或解除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
第七條 保密義務及智財歸屬:
一、雙方及博士生因本合約獲知他方指明為機密之資訊,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運用於與本合約無關之工作,且應防止遭第三人知悉、獲取。但上述機密之公開,非可歸責於任一方時,例如:機密已由持有方或第三人公開、或公開因法令之要求,不在此限。保密義務於本合約效力消滅後一年內仍有效力。
二、雙方及博士生應於合約書效力消滅時銷毀或返還機密文件、物品、設備,不留存任何備份。
x、博士生論文除另有協議約定外其著作財產權歸博士生所有。
四、雙方及博士生因執行業務而需蒐集、處理或利用第三人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個 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若有違反而致第三人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情事者,各自應對受損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承擔相 關刑、民事等法律責任。
第八條 移轉禁止
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擅自將本合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他人,或為他 人設定任何質權或作為向他人借款之擔保。
第九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x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因本合約約定事項涉訟時,以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 附則
x合約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本合約書一式正本兩份、副本一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副本交博士生收執。
甲 方:代 表 人:統一編號:地 址:
乙 方:國立中央大學
代 表 人:xxx (校長)
統一編號:
地 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計畫主持人:〇〇〇(系/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