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明工程”)与内乡天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乡天海”)及河南劲风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劲风”)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签署了《南阳市内乡乍曲乡 100MW&马山口镇 50MW 光伏电站项目 PC 承包合同》(以下简称 “原合同”),合同金额暂定为 109,500...
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xx装备 公告编号:〔2023〕029 号
xx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下属公司重大合同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协议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经xx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项目需依据施工进度及付款周期逐步确认收入,双方已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重大事项进行了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受到政策因素、恶劣天气、融资进度、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合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有利于减少公司长账龄应收账款,改善公司经营现金流,降低资产风险。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有利于原合同的继续执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 2023 年度及未来年度的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以公司未来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一、合同概述
xx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xx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xx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工程”)与内乡天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乡天海”)及河南劲风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劲风”)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签署了《南阳市内乡乍曲乡 100MW&马山口镇 50MW 光伏电站项目 PC 承包合同》(以下简称 “原合同”),合同金额暂定为 109,500 万元,详见公司披露的编号为〔2016〕75号的《关于孙公司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根据项目施工进展情况,xx工程与内乡天海进一步协商明确本项目的一期工程范围包括:内乡乍曲乡 5MW 和马山口镇 5MW 光伏场区,2 座升压站,外线工程的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及相关技术服务,一期项目工程款结算金额为 26,700 万元;二期工程范围包括:内乡乍曲乡及马山口镇剩余 140MW 光伏场区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工作,二期项目工程款金额 82,800 万元(该金额将视具体工程造价等情况经双方协商后进行调整)。截至目前,xx工程尚未收到内乡天海支付的一期项目工程款。另由于受 2018 年“531 光伏”新政等不可抗力及组件价格波动等多重影响,二期工程尚未开工建设。
二、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暨进展情况
1、内乡天海已取得融资批复,拟通过融资方式支付一期项目部分应付未付工程款及二期项目建设款项。
2、公司为了减少长账龄应收账款,改善经营现金流,降低资产风险,经与内乡天海友好协商,xx工程拟与内乡天海启动二期项目建设并签署《南阳市内乡乍曲乡 100MW&马山口镇 50MW 光伏电站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3、由于当前市场光伏组件价格及相关建设成本与原合同签订时已大幅降低,因此双方同意将二期项目合同额(即扣除一期项目结算额后原合同剩余金额)由 82,800 万元变更为 37,515 万元(具体根据实际装机容量于工程结算时予以确认)。
4、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补充协议及办理内乡天海在办理租赁业务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等。
三、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补充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内乡天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xx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丙方:河南劲风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同意将二期项目合同额(即扣除一期项目结算额后原合同剩
余金额)由 82,800 万元变更为 37,515 万元,固定单价(含税)为:2.68 元/W。
(具体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于工程结算时予以确认)。
二期项目工程范围包括:内乡乍曲乡及马山口镇剩余 140MW 光伏场区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工作。
2、甲、乙双方同意,二期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如下:
2.1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一期项目不低于 13000 万元工程结算款;
2.2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二期项目预付款,付款金额不低于 10000 万元;甲方应于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符合前述要求的二期项目预付款:a、补充协议生效;b、收到乙方保险单(建安工程一切险(如有)、第三者责任险以及雇员意外伤害险(如有))。
3、乙方同意项目并网后,在优先偿还融资租赁还本付息及电站日常运营费用后支付项目剩余工程款。
4、二期项目工期
在满足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开工条件的基础下,甲方与乙方计划二期项目工期如下,若开工条件延后,则二期项目工期顺延: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3 年 6 月 30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3 年 12 月 31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6 月 30 日。
5、本项目二期项目价款的支付阶段分为:预付款、进度款、验收款、竣工结算款、质保金。各阶段付款相关办法及程序如下:
5.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乙方为二期项目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二期项目。
5.2 工程进度款、并网款、验收款、竣工结算款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总额为暂定二期项目总价的 50%。全部并网款:并网款总额为暂定二期项目价款的 5%。
验收款:验收款总额为暂定二期项目价款的 5%。竣工结算款:
工程试运行和移交生产验收中的整改项全部整改完成并经甲方认可后,乙方
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结算相关事宜,自乙方最后一次提交竣 工结算报告后 1 年内,双方未对竣工结算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竣工结算报 告。
在以下条件满足后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95%: 1)竣工结算报告已由甲方和乙方认可: 2)乙方已提供总数额为二期项目
竣工结算价 100%的发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经甲方审核无误的发票);
5.3 质保金的扣留及支付
质量保证金为竣工结算价的 5%。
6、补充协议自协议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经乙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生效;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以原合同为准。
7、丙方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变,并同意在融资租赁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甲方 100%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甲方对乙方付款义务的担保。
8、如因乙方原因未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全容量并网或项目质量存在瑕疵导致甲方对融资方产生违约,则按补充协议和原合同相应条款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有利于减少公司长账龄应收账款,改善公司经营现金流,降低资产风险。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有利于原合同的继续执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 2023 年度及未来年度的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以公司未来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五、风险提示
项目需依据施工进度及付款周期逐步确认收入,双方已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重大事项进行了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受到政策因素、恶劣天气、融资进度、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合同的
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合同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阳市内乡乍曲乡马山口镇光伏电站项目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该议案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亦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七、备查文件
1、《南阳市内乡乍曲乡 100MW&马山口镇 50MW 光伏电站补充协议》特此公告。
xx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