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暨社区支援服务计划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暨社区支援服务计划采用全人和社区模式,以 满足特定服务地区(包括 5 个服务区域 2)内儿童及青少年(包括接受警司警诫的青少年、被捕青少年 3、他们的朋辈 4)的不同需要,接触他们、与他们关系重要的人和社区人士,提供专业社工介入(预防、发展、支援和补救)服务,以期达到服务目标。
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暨社区支援服务计划应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2 社区支援服务计划队伍的 5 个服务区域如下:
服务区域 | 各服务区域覆盖的地区 |
香港区 | 中西区、南区、离岛( 东涌除外)、东区和湾仔 |
九龙东 | 观塘、秀茂坪、黄大仙和西贡( 包括将军澳) |
九龙西 | 深水埗、油尖旺和九龙城 |
新界南/北 | 荃湾、葵青、屯门、北大屿山( 包括东涌) 和机场 |
新界南/北 | 元朗( 包括天水围)、沙田、大埔和北区 |
3 「 被捕青少年」指涉嫌犯罪而被警方/其他执法部门调查的 10 至 18 岁以下青少年。
4 「 朋辈」指( i ) 警司警诫个案或被捕青少年个案涉案人的朋辈 ;( i i ) 《「朋辈」个案收 纳指引 》所述没有接受个案服务/法定监管 ;以及 ( i i i ) 《「朋辈 」个案收纳转介指引》 所述被评定为有犯罪风险的 10 至 18 岁以下青少年。
1. 协助儿童及青少年发展生活技能、潜能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他们的个人发展;
2. 促进儿童及青少年的社交发展,协助他们加强人际和家庭关 系, 并建立社交能力、公民意识、社会责任和社区联系;
3. 支援边缘或弱势儿童及青少年,为他们提供发展和参与的机会;
4. 与社区持份者合作,共同建立互助共融和灵活变通的社会环 境, 以回应儿童及青少年的需要和遇到的挑战;
5. 为接受警司警诫的青少年、被捕青少年和他们的朋辈提供支援服务,协助他们重投社会,改正偏差及违法行为,减低他们触 犯法例的机会;以及
6. 采取社区为本的规划策略,以回应及正视地区青少年的需要, 并呼吁社会关注青少年问题,给予成长中的青少年更多关怀和支持。
服务性质
为达到上文所述的具体目标,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暨社区支援服务 计 划应在不同平台上( 即中心、 学校或社区) 灵活运用社工介入策略 (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 ,并建立策略伙伴关系,适当时又利用资讯科技,为儿童及青少年提供下列活动:
1. 指导和辅导;
2. 支援活动;
3. 发展和社交活动;以及
4. 社区参与活动。
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暨社区支援服务计划应按照社区需要订立工作的优先次序,重点与可能影响儿童及青少年福利的持份者合作,并在 有需要时为家庭会议提供文书支援。
有关活动经与社会福利署(「 社署」) 和青少年服务地区委员会磋商后制订。
服务对象
• 服务对象包括 6 至 24 岁、健全及残疾的儿童和青少年。
• 边缘或弱势的儿童及青少年应予以特别关注。部分例子列举如下, 惟未能一一尽录:
1. 来自有问题或贫困的家庭;
2. 有 特 殊 需 要 ( 例 如 怀 疑 / 诊 断 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SEN) 5 、残疾等);
3. 非在学、非就业及没有参与培训(NEET);
4. 属于社会上的小众或少数族裔;
5. 面对社会转变引致的困难;
6. 接受警司警诫的儿童及青少年;
7. 10 至 18 岁以下的被捕青少年;或
8. 上文第 6 和 7 项的朋辈(10 至 18 岁以下)
5 「特殊教育需要」指获教育局认可的类别。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 服务量/服务成效标准的实际议定水平根据个别服务营办者的协议而定。)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截至 3 月 31 日为止的年度新会员和续 | 1 400 |
2 | 一年内活动/个案总节数 7( 适用于综合 青 少 年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学 校 社 工 (如适用)) | (i) 250 × 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社 (自 2000 年 4 月 |
一年内活动/个案总节数( 适用于社区 支援服务计划) | (ii) 280 × 中心认可社区支援 |
6 只 须 呈 报 在 四 月 一 日 至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间 招 募 或 续 期 的 会 员 ( 包 括 儿 童 及 青 少 年 会 员及其家属) 。因此 ,统计资料系统表 中「自上个季度起计的登记会员总人数 」一 栏在四月 份( 财政年度第一个月) 应留空 ,该指标的评估工作待财政年度结束并得出总数 后才会进 行。
7 活动/个案节数应包括对象为指定服务地区内 6 至 24 岁儿童 、青少年及其家属 ( 不 限于已 登 记的会员) 的小组、 活动及/或个案面谈, 而活动性质则与儿童及青少年福利 有 关。在计算时, 1 次个案面谈相当于 1 节活动( 仅适用于有治疗计划和个案记录的 个案)。
8 在计算服务量标准第 2 项是否达标时,不同的议定水平适用于( i ) 综合青少年服务中 心的社工包括学校社工( 如适用)( 即认可社工, 但不包括社区支援服务计划工作员) 人数,以及( i i ) 中心的认可社区支援服务计划工作员人数。
9 二 零 零 零 年 四 月 一 日 是 服 务 营 办 者 宣 布 接 纳 整 笔 拨 款 及 该 服 务 营 办 者 / 单 位 社 工 人 手编制定影的日期 。有关的人手编制是计算服务量标准的基础 。然而 ,如在年 内或 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后因服务成立、扩展或缩减而须调整社工人手编制,则以调 整后的人手编制为准。计算服务量标准第 2 ( i )、 2a、 2b、 2 c、 3 ( a) 和 3( c) 项时,社区支 援服务计划的认可人手不包括在内。计算服务量标准第 2 ( i i )、3 ( a) 和 3( b) 项时,学校 社工( 如适用) 的认可人手不包括在内。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服务计划工作员人数 8 | ||
25 × 综合 青少年服务中心社工人手编制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9 | ||
2b10. 在上文第 2(i)项标准当中, 一年内涉 及 策 略 伙 伴 的 活 动 ( 不 包 括 个案)总节数 13 | 25 × 综合 青少年服务中心社工人手编制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9 | |
(第 2c 项的服务量要求只适用于有 学校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的综合青 少年服务中心) | ||
2c 14. 在上文第 2(i)项标准当中, 一年内为增强精神健康/提升抗压能力 而设的活动(不包括个案)总节数 | 10 ×认可学校社工人数 |
10 服务量标准第 2 a 和 2 b 项所呈报的数字可互相重迭,即某活动如为特定服务对象而 设,同时又涉及策略伙伴,便可同时纳入服务量标准第 2a 和 2b 项计算。
11 须计算的节数包括 x《协议 》第 3 页所载 ,各类专为边缘或弱势的特定服务对象而 设的小组 、活动及/或个案面谈 。特定服务对象须符合需要额外关注/资源/支援的准 则。专为特定服务对象而设的活动环节,按本《协议》第 2 页所载的服务性质提 供服 务。
12 统计资料系统表须注明为特定服务对象( 只拣选 1 个类别) 而设的活动节数分项数 字。
13 「涉及策略伙伴的活动 」是指重点与社区持份者 ( 例如学校 、社区领袖 、非政府机构 等)合作举办的活动( 不包括个案),以切合儿童及青少年的需要 。与策略伙伴共同举办的 活动及其出席人次,可分别计入服务量标准第 2 和 3 项。
14 某活动如为特定服务对象而设及/或同时涉及策略伙伴 ,服务量标准第 2c 项与第 2a
及/或 2b 项所呈报的数字可互相重迭。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3 | (a) 2 500 × 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 社工人手编制 15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9 (b) 1 200 × 中心认可社区支援服务计划 工作员人数 15 | |
( 第 3(c) 项的服务量要求只适用于有学校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的综合青少年服 务中心) | (c) 1 500 × 认可学校社工人数 15 | |
4 | 85% |
15 在计算服务量标准第 3 项是否达标时,不同的议定水平适用于(a) 中心的综合青少年 服务中心社工( 即认可社工,但不包括社区支援服务计划工作员和学校社工) 人数、
(b) 中 心 的 认 可 社 区 支 援 服 务 计 划 工 作 员 人 数 , 以 及 ( c) 中 心 的 认 可 学 校 社 工 人 数 ( 以 服务成立、扩展或缩减后的人数为准)。就服务量标准第 3 项而言,每名社区支援 服务计划工作员在 1 年内举办的活动须有 1 200 人次出席 ,而每名学校社工在 1 年内
举办的活动须有 1 500 人次出席。计算服务量标准第 3 项时, 应把服务量标准第 3 a、 3b 和 3c 项的数字相加。服务量标准第 3 a 或 3 c 项如有一项未能达标,可由另一项补 足 。服务量标准第 3b 项[1 200 ×中心认可社区支援服务计划工作员人数] 须独立计算, 如未能达标的话, 不可由服务量标准第 3a 或 3 c 项补足。
16 为便于报告,截至三月三十一日已举办/处理 3 个月或以上的已完成活动/已结束 个案和现行的活动/个案须归类为「目标已达成」或「目标未达成」其中之一。以 下活 动 /个案( 包括合办活动/共同合作个案) 应予呈报:
1. 于报告期间完成/终止的活动/小组;
2. 于报告期间结束的个案( 仅适用于有治疗计划和个案记录的个案);
3.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已举办/处理 3 个月或以上的现行活动/小组/个案也应于 一 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的季度内报告。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5 | 45 × 中心社工人手编制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9 | |
6 | (第 6 项(包括第 6a 项)的服务量要求只 适用于有学校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的综 合青少年服务中心) | |
5 (按每所中学计算) | ||
1 (按每所中学计算) | ||
7 | 370 | |
8 | 一年内处理并达至个案目标计划后完 结的个案总数 | 185 |
9 | 6 264 |
17 「每季接受服务的平均人数 」指每名工作员在 4 个季度内的平均服务人数 。任何接 受服务者如在 1 个季度内接受多于 1 名工作员服务,应只计作 1 名。「接受服务者」 ( 包 括儿童及青少年 、其父母及与他们关系重要的人等 ) 应( i ) 透过活动联系 ;( i i ) 每季 参与至 少 3 节活动/ 个案活动( 个案活动包括与当事人及与他们关系重要的羣体面 谈、联 合面谈、目标明确的电话访谈、护送和家访)。
18 协作会议是指加强与学校人员( 校长及/或其代表) 的伙伴关系 ,从而 x至综合青少年 服务中心提供学校社会工作服务目的及目标的会议( 不包括个案会议)。
19 会议涉及学校社工的督导人员。
20 这是指在报告期内处理的警司警诫 、「被捕青 少年」和「朋辈」个案。所有经转介的 警司警诫和「被捕青少年」个案均要处理。
21 这是指直接为处理个案而提供的服务 ,包括联络与儿童和青少年关系重要的人 ,例 如家长、 学校社工、 警方和雇主等。 在立案跟进前与「朋辈」 接触的时间亦计算在内。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0 | 一年内处理并已完成 3 小时指定禁毒 | 296 |
11 | 30 |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 标准 25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在监管期间没有再犯的已结束警司警诫计划个案百分率 | 90% |
2 | 一年内在监管期间重返校园/ 找到有薪工作的已结束警司警诫计 划个案百分率 | 85% |
3 | 一年内完成 3 小时指定禁毒教育 小组/活动后,报称对滥用药物的 祸害加深认识和了解 26 的百分率 | 90% |
22 这 些 指 定 的 小 组 / 活 动 是 指 预 防 性 质 的 个 案 相 关 / 小 组 / 其 他 活 动 , 以 禁 毒 教 育 为 题 使 参 加 者 更 深 入 认 识 和 了 解 滥 用 药 物 的 祸 害 。 个 案 面 谈 应 至 少 持 续 半 小 时 ,小 组 /活动的参加者不应超过 25 名。
23 相当于一年内处理的个案总数( 即服务量标准第 7 项) 议定水平的 80 % 。为免个案重复 计算,于整个报告期内,每个个案应只报告 1 次。
24 这是指具治疗成分及/ 或与警方和学校等社区持份者合办的小组、工作坊及/或活 动,目的是确保社区的年轻人远离罪案。为避免重复计算,任何小组、工作坊及/ 或活动,如只为所处理个案的治疗需要而设,均只应计入服务量标准第 9 项。
25 若仅属警司警诫个案 ,只有服务成效标准第 1 、2 、3 和 4 项适用于评估 。若仅 属「被 捕青少年」和「朋辈」个案, 只有服务成效标准第 3 、4 、5 和 6 项适用于评估。如个案 的状况有变,例如由被捕青少年个案转为警司警诫个案,或由「朋辈」个案转为警司 警诫个案,服务成效标准第 1 至 6 项将适用于评估。
26 「对滥用药物的祸害加深认识和了解 」指在经处理的个案中 ,完成 3 小时禁毒预防教 育小组/活动后,报称他们对滥用药物的害处有更强的意识和了解( 例如对毒品造成 生理及心理依赖的意识、了解不同毒品的害处等)。进行服务成效评估的方式包括邀 请参加者及/或其父母/老师进行问卷调查或邀请他们填写意见表。评估宜以事前 及事后测试为依据。
服务成效 标准 25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4 | 一年内处理的个案中,把曾干犯与毒品有关罪 案/ 已知有吸毒记录 的 个 案 成 功 转 介 27 到 滥 用 精 神 药 物 者 辅 导 中 心 或 其 他 28 戒 毒 治 疗和康复计划/其他跟进服务 的百分率 | 50% |
5 | 被捕青少年和朋辈个案结束后报称守法意识有所提高的百分率 | 50% |
6 | 被捕青少年和朋辈个案结束后报称自律性有所增强的百分率 | 50% |
7 | 一年内会员 29 接受服务后表示满 意的百分率〔调查问卷样本数目不应少于会员人数议定水平的 10%〕 | 75% |
8 | 一年内服务使用者 30 的个人发展有所进步( 例如生活技能、 潜能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所发展) 的百分 率〔 调查问卷样本数目不应少于 20 × 中心社工人手编制( 只包括综 合青少年服务中心社工及学校社 工)〕 | 75% |
9 | 一年内服务使用者 30 的社交发展 有所进步( 例如人际和家庭关系、社交能力、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感 | 75% |
27 「成功转介」指经书面转介至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其他戒毒治疗及康复计划
/其他跟进服务后,收到接收方发出的「接收结果通知」,而接收方亦已进行面谈/ 电话访谈或家访等接收个案手续。
28 「其他」指( i ) 戒毒治疗及康复中心( 医疗模式); ( i i ) 戒毒治疗及康复中心( 非医疗模 式/福音模式);( i i i ) 物质误用诊所 ;( iv) 私人执业精神科医生 ;及 ( v) 其他( 请注明)。
29 「会员 」指中心会员 ,其样本数目不应少于截至三月三十一日为止的年度登记会员总 人数( 即服务量标准第 1 项) 议定水平的 10 %。
30 「 服务使用者」指已参加不同种类的项目/活动/个案工作活动, 并愿意参加服务成 效评估, 给予书面回应的人士。样本数目不应少于 20 ×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起中 心社工人手编制( 只包括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社工及学校社工)。
服务成效 标准 25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及 社 区 联 系 有 所 加 强 ) 的 百 分 率 〔 调 查 问 卷 样 本 数 目 不 应 少 于 20 × 中心社工人手编制( 只包括综 合青少年服务中心社工及学校社 工)〕 |
基本服务规定
• 每周开放 11 节 31;
• 适当 时提 供 驻校 社工 服务( 适用于有学校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的 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
• 确保提供驻校社工服务的员工是持有认可社工学位的注册社工; 以及
• 社区支援服务计划的服务由注册社工提供。
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协议》)通用章节所载的「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一般责任」,履行职责。
31 中心每周的正常办公日不包括公众假期/硬性年假,例如每周正常办公 6 日。假如 月内每周的办公日数各异,请取其平均数。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 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士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 以及其他适用于项目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 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的形式发放。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向机构发出的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 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 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现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项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和财务申报规定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 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 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和报表须经兩名机构授权的
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假期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其他资料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及补充资料的内容( 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互相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 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