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C 产业电商平台合伙服务商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P2C 产业电商平台合伙服务商合作协议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 xxx 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940710567
为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秉承商品销售去中间环节,从生产企业直达消费企业(者)的 P2C 产业电商理念,致力于通过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提供第三方产业电商平台技术系统和配套服务,帮助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使用 P2C 产业电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技术系统实现销售、贸易和营销方式上的转变。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产业电商客户管理系统,甲方通过该系统对乙方的产业电商业务进行市场推广和技术服务方面合作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根据乙方的审核认证,授权甲方成为乙方的产业电商平台合伙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代表乙方为交易商提供如下市场服务:
(1) 代理乙方进行平台业务市场开发;
(2) 为交易商提供参与乙方平台的各种服务手续;
(3) 代理乙方进行推荐商品的上线及销售的辅导服务;
(4) 代理乙方进行上线商品的维护和市场推介;
(5) 代理乙方为交易商提供业务培训和产业信息服务;
(6) 乙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甲方不得从事如下业务或行为:
(1) 代理交易商在乙方平台从事交易业务;
(2) 利用乙方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
(3) 泄露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4) 传播虚假信息,误导、诱导交易;
(5) 利用乙方平台从事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有关规定禁止的业务;
(6) 从事损害乙方形象的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及经济损失。
如甲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撤销甲方的服务商资格。因甲方上述行为给相关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乙方相关规定。
3.2 甲方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合规开展服务,接受乙方的监督管理;接受乙方根据甲方的市场服务满意度进行评级管理。
3.3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条件配备从业人员,甲方的从业人员须接受乙方的定期培训,做好专业服务。甲方的从业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4 按乙方有关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3.5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 法定代表人变更;
(2) 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3) 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4) 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关闭;
(5)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6) 发生 50 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7) 停止业务经营;
(8) 因违法、违规受到市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交易所处罚;
(9) 乙方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3.6 甲方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乙方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乙方审核、确认的任何有关乙方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乙方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3.7 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声誉,协助乙方处理与其所开发的交易商及产品相关的各种突发或者异常事件。出现各种突发或者异常事件时,甲方应当做好对交易商的解释工作。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有权根据平台关于服务商管理的相关规定和乙方平台的各项规则、制度、办法等,对甲方作为服务商所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有权对甲方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
4.2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市场服务满意度进行评级管理,评级管理将逐步与甲方的业务利益分配比例挂钩。
4.3 乙方作为平台技术系统和配套服务的提供方,应及时向甲方告知可提供的平台业务服务范围及内容,以确保甲方在授权范围内向交易商提供服务。
第五条 客户管理系统使用费
5.1 为满足甲方对其所开发的平台业务客户进行管理,乙方许可甲方使用乙方的客户管理系统,为此,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起向乙方缴纳客户管理系统使用费(详见本协议附录一)。
5.2 甲方向乙方支付客户管理系统使用费后,乙方为甲方开通客户管理系统后台使用权限,即视为乙方向甲方交付客户管理系统。客户管理系统使用费一经缴纳,乙方不予退还。该客户管理系统由乙方自主开发和统一管理,乙方依据本协议有偿许可甲方使用,但该许可不应视为向甲方让渡该系统及附于该系统之上的知识产权权利。
5.3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乙方有权撤销与甲方的服务商合作,并立
即停止甲方的客户管理系统使用权,甲方已缴纳的客户管理系统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交易系统使用费、商品上线服务费的收取及结算方式
6.1 交易系统使用费
甲方开发的交易商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系统使用费由乙方统一收取。乙方将按一定比例按月定期支付给甲方。(详见本协议附录一)
6.2 商品上线服务费
甲方推荐、辅导商品上线交易的商品上线服务费由乙方统一收取。为鼓励甲方发展业务,提升服务、做大交易规模,商品上线业务乙方按目标责任分利办法分期支付给甲方。(详见辅导商品上线销售的合作协议)
第七条 招募发展服务商
7.1 甲方成为 P2C 产业电商平台合伙服务商后,可以招募发展服务商。
7.2 若甲方发展了合格的企业成为 P2C 产业电商平台服务商后,乙方将根据市场业务发展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7.3 目前奖励标准详见本协议附录二,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的变化,调整奖励标准,并按照调整后的奖励标准实行。
第八条 合作协议期限
x协议期限 五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协议终止
9.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9.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赔偿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要求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0.1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到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根据实际情况,受影响的一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10.2 受国家政策、法律重大变更等原因影响,导致本协议部分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的继续履行本协议仍可继续履行的部分,并就不能履行的部分互不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协议即告终止,双方对此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事宜
11.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可以用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该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条款中涉及 的文件及附录,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11.2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明确知晓并充分理解平台关于服务商管理的所有规定,且接受其中条款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11.3 甲方知悉并接受,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代理乙方向交易商提供相关服务,除遵守本协议及平台关于服务商管理的所有规定之外,还需遵守乙方目前已经和未来将会对外公示的所有规则、制度、办法等文件,此类文件甲方应及时从乙方官网、乙方发送的邮件及乙方明确告知的其他渠道了解,以便在乙方制度规范范围内为交易商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避免误导交易商;该等规则、制度、办法等文件,乙方一经公示即视为已经告知甲方,不再另行书面通知,甲方应当遵守。
11.4 甲方在乙方办理服务商资格手续时应留存明确的业务联系人、通讯地址
(包括邮寄地址和邮箱)、联系电话、传真,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以及日常与甲方的业务沟通过程中如有任何通知,均发送至甲方以上述方式留存的地址,即视为通知送达甲方。以上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任何变化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否则乙方仍使用原联系方式通知甲方的,应视为相应的通知送达甲方。
11.5 凡由于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以电
话或书面等方式进行协商,双方同意按平台关于服务商管理的相关规定及乙方其他办法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诉至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1.6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1.7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 乙方: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附录一
经甲方申请,通过乙方业务资格认证,甲方成为 P2C 产业电商平台合伙服 务商,代理乙方产业电商平台系统使用的市场推广和技术服务。双方经过协商,针对客户管理系统使用费、交易系统使用费的收取、分利方式和标准达成如下 协议:
1. 客户管理系统使用费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产业电商平台服务商合作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客户管理系统使用费,费用一经缴纳,乙方不予退还。客户管理系统使用费为 贰 佰 x元人民币,甲方应当于双方签订本协议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未按期支付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2. 交易系统使用费
2.1 甲方所开发的交易商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系统使用费,由乙方统一收取。
2.2 乙方将甲方所开发的交易商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系统使用费的 70% 支付给甲方,作为对甲方服务的奖励。乙方将上述奖励按月定期支付给甲方。
(以下无正文)
甲方: | 乙方: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 (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附录二
招募发展服务商奖励标准
1. 客户管理系统使用费的奖励
1.1 若甲方发展了合格的企业成为 P2C 产业电商平台合伙服务商,则乙方将这家合伙服务商所缴纳的客户管理系统使用费的 30%支付给甲方,作为对甲方的奖 励;若甲方发展了合格的企业成为 P2C 产业电商平台创业服务商,这家创业服务商又发展了合格的企业成为 P2C 产业电商平台合伙服务商,则乙方将这家合伙服务商所缴纳的客户管理系统使用费的 10%支付给甲方,作为对甲方的奖励。
1.2 若甲方发展了合格的企业成为 P2C 产业电商平台金融服务商,则乙方将这家金融服务商所缴纳的客户管理系统使用费的 30%支付给甲方,作为对甲方的奖 励;若甲方发展了合格的企业成为 P2C 产业电商平台创业服务商,这家创业服务商又发展了合格的企业成为 P2C 产业电商平台金融服务商,则乙方将这家金融服务商所缴纳的客户管理系统使用费的 10%支付给甲方,作为对甲方的奖励。
1.3 对于甲方直接或者通过创业服务商发展的合伙服务商/金融服务商再发展的合伙服务商/金融服务商所缴纳客户管理系统使用费,甲方不再享受奖励。
1.4 若甲方直接发展的创业服务商申请转为合伙服务商,则乙方将这家创业服务商转为合伙服务商所缴纳的客户管理系统使用费的 30%支付给甲方,作为对甲方的奖励。
2. 交易系统使用费的奖励
x甲方发展了合格的企业成为 P2C 产业电商平台创业服务商,则乙方将这家创业服务商所开发的交易商在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系统使用费的 30%支付给甲方,作为对甲方的奖励。乙方将上述奖励按月定期支付给甲方。
若甲方发展了合格的企业成为 P2C 产业电商平台合伙服务商,则这家合伙服务商所开发的交易商在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系统使用费,甲方不享受奖励。
3. 技术系统许可使用费的奖励
x甲方发展了合格的企业成为 P2C 产业电商平台创业服务商,这家创业服务商成功推荐、辅导商品上线,则上线商品的技术系统许可使用费的 10%支付给甲方,作为对甲方的招募发展的奖励。
若甲方发展了合格的企业成为 P2C 产业电商平台合伙服务商,则这家合伙服务商成功推荐、辅导商品上线的上线商品的技术系统许可使用费,甲方不享受奖励。
(以下无正文)
甲方: | 乙方: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 (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