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简称“招商银行”) 推广机构 指信达证券或信达证券指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推广机构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信达证券指定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委托人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委托人...
信达证券量化对冲 2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二〇一六年八月
目 录
重要提示
本合同以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一、前言
为规范信达证券量化对冲 2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或“计划”)运作,明确《信达证券量化对冲 2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信达证券量化对冲 2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合同各当事人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 同 | 指《信达证券量化对冲 2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有效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 | 指《信达证券量化对冲 2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其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风险揭示书 | 指《信达证券量化对冲 2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及对其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管理办法》 | 指 2012 年 8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1 次主席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 法》 |
《实施细则》、《细则》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证监会公告〔2012〕29 号公布,根 据 2013 年 6 月 26 日证监会公告〔2013〕28 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的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公布实施并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 | 指依据《信达证券量化对冲 2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和《信达证券量化对冲 2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 书》所设立的信达证券量化对冲 2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 | 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达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 |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简称“招商银行”) |
推广机构 | 指信达证券或信达证券指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推广机构 |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信达证券指定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
个人委托人 |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
机构委托人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
委托人 |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或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
业绩报酬 | 指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净值收益率超过一定水平时,管理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的金额,该部分金额作为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推广期参与 |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存续期参与 |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退出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卖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在产品到期结束时办理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累计净值 |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计划累计分红之和 |
累计份额净值 | 指份额净值与单位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面值(或“份额面值”) | 指人民币 1.00 元 |
风险敞口 | 集合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占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不可抗力 |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
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
优先级份额 | 本计划之优先级份额。优先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获取按照业绩比较基准对应计算的收益。 |
次级份额 | 本计划之次级份额。本计划在扣除优先级份额的应计收益后再扣除业绩报酬后的剩余收益归次级份额享有,亏损以次级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次级份额承担。 |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签订《信达证券量化对冲 2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签署页中列示。
管理人
机构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电话: 010-63081141
联系人: 侯露露
托管人
机构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秦季章
通信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23 号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电话:0571-87395823
联系人: 何嫣
四、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信达证券量化对冲 2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计划募集目标规模为 6,250 万份(不包括参与资金在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转增份额,下同),具体规模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其中,优先级份额的认购规模上限为 5,000 万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下同),次级份额的认购规
模上限为 1,250 万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下同)。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2 亿份。优先级份额规模与次级份额规模的比例近似为 4:1。本集合计划优先级
与次级投资者合计不超过 200 人。
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即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发行公告为准,但最长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推广期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四)投资范围及资产配置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基金、权证、各种固定收益产品、期权、股指期货、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资产配置比例
(1)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交易型指数基金等,市值合计为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95%;
(2)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定期存款(含协议存款)、债项评级在 AA 以上债 券、债券型基金、交易所逆回购、到期日在 1 年内的政府债券等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市值合计为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95%;
(3)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期货结算准备金、货币市场基金、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 1 年内的政策性金融债、到期日在 1 年内的
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市值合计为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5%-100%; (4)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股指期货、个股期权、ETF 期权、股指期权等,具
体风险敞口如下:
集合计划 单位净值区间(元) | 风险敞口上限 (日终) | 总股票头寸上限 |
止损线≤M<预警线 | 5% | 50% |
预警线≤M<0.99 | 10% | 80% |
0.99≤M<1.1 | 30% | 90% |
1.1≤M | 40% | 90% |
托管人对衍生金融工具相关事项不予监控。
委托人同意管理人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将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个股期权、ETF 期权、股指期权的投资交易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最新法规实施。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征得全体资产委托人一致书面同意后,并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 3 年。
经全体优先级委托人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提前终止仅可在每满一年时触发,且全体优先级委托人须于每满一年对应日至少提前 2 个月以书面
形式通知管理人。
经管理人、委托人、托管人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期满可展期。
(六)封闭期、开放期 1、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 1 年的对应日(遇周末、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宣布延期结束开放。非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
优先级份额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 1 年的对应日(遇周末、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宣布延期结束开放。在开放期,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上一个开放期(若无上一个开放期,则为推广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将自动退出。
次级份额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 1 年的对应日(遇周末、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宣布延期结束开放。在开放期,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次级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开放期举例说明:如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周一),成立
满 1 年的对应日为 2017 年 5 月 16 日(周二),以此类推。因此,本集合计划第
1 个开放期为 2017 年 5 月 16 日(周二),第 2 个开放期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周三)。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宣布延期结束开放。在开放期,优先级委托人可以办理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上一个开放期(若无上一个开放期,则为推广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自动退出。次级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次级参与和退出。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次级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或 10 万元的整数倍。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1、风险收益特征
从集合计划两类份额来看,优先级份额属于中等风险证券投资产品,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产品。次级份额属于具有较高风险和较高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产品。
2、适合推广对象
优先级适合向具有中等风险承受能力、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个人高端客户,或是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机构投资者推广。
次级适合向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能够承受本金较大范围波动、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等市场的个人高端客户或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机构投资者推广。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电话:010-63081141传真:010-63081240
联系人:侯露露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张贴、摆放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费/申购费:免收
2、退出费:免收
3、管理费:0.50%/年
4、托管费:0.06%/年
5、业绩报酬: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收取一定业绩报酬。在每个集合计划业绩报酬提取日(次级份额退出申请日、次级收益分配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对次级份额收益超过 RA 以上的部分,提取 80%作为业绩报酬。详见本合同第十三部分的相关约定。
6、其他费用: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开户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律师费以及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本集合计划推广时间,并及时公告。
(2)存续期参与
优先级份额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 1 年的对应日(遇周末、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宣布延期结束开放。在开放期,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优先级份额的参与。
次级份额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 1 年的对应日(遇周末、法定节假
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宣布延期结束开放。在开放期,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次级份额的参与。
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参与的原则
(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本集合计划采用纸质或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纸质合同,或在签署书面电子签名约定书,并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包括优先级、次级)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存续期的参与遵循“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参与”原则,即以参与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或 10 万元的整数倍。
(3)本计划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委托人的参与:
①推广期和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份额已经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
②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③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④发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⑤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参与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
(4)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管理人通知托管人后,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情况。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如果推广期内出现了超募的情况,则管理人依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对超募当日的客户有效委托申请依次进行确认。“时间优先、金额优先”是指委托时间在前的优先于在后的,参与金额较大的优先于金额较小的,即当超募情况出现时,管理人应将当日以前的有效参与委托予以全部确认,再将当日所有有效参与委托先按照参与时间先后排序,时间相同的再按照参与金额大小排序,然后根据排序逐笔确认,超过目标规模上限的其他客户委托将不被确认。如果确认某单笔委托将导致规模超限,则该单笔委托将全额不被确认。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在各销售网点签署纸质合同,或在签署书面电子签名约定书,并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方可提交参与申请,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该参与申请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参与和退出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电子数据为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当日办理业务申请仅能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
(5)推广期参与的投资者,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免收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1)推广期参与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利息)/计划单位面值。 2)开放期参与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T 日计划单位净值
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
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优先级份额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 1 年的对应日(遇周末、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宣布延期结束开放。在开放期,委托人上一个开放期(若无上一个开放期,则为推广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将自动退出。
次级份额开放期为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 1 年的对应日(遇周末、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宣布延期结束开放。在开放期,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次级份额的退出。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 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原则,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委托人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委托人在该销售机构参与的集合计划同类份额进行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 在前的集合计划同类份额先退出,参与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同类份额后退出。
(4)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委托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此集合计划退出原则更改将遵循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内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出退出的申请。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必须有足够可用的集合计划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参与、退出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退出申请的确认
推广机构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委托人申请,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 T+1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成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集合计划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 T+2 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4、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5、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免收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①优先级份额退出金额计算如下:
优先级退出金额=优先级退出份额×T 日该优先级份额的单位净值
②次级份额退出金额计算如下:
次级退出金额=次级退出份额×T 日次级份额的单位净值-业绩报酬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
6、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在集合计划开放期,上一个开放期(若无上一个开放期,则为推广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自动退出,优先级委托人无需提出退出申请。
次级份额每次退出不设最低份额限制,委托人可将其部分或全部次级份额退出。
本集合计划不设退出次数限制。
7、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本集合计划不设大额退出限制条款。
8、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设巨额退出限制条款。 9、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设连续巨额退出限制条款。
发生本合同或集合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集合计划退出申请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报告委托人。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全部由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一)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细则》、《规范》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二)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和金额
管理人在推广期、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
(三)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1、推广期,管理人可以根据优先级的募集情况,确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次级份额的金额,并在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自有资金认购规模的具体比例根
据管理人公告确定。公告后管理人将根据公告中列示的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规模,完成自有资金认购次级的流程。自有资金参与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成立规模
(含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 20%。
2、存续期,管理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总份额占集合计划总份额数的比例不高于 20%,具体金额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存续期,若优先级份额规模发生变化,导致优先级与次级的份额配比大于 4:1,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参与次级,保持优先级与次级份额配比控制在近似于 4:1。
(四)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次级份额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收益分配,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以全部次级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为限,有限保障和弥补优先级的收益和本金。
(六)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1、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 20%,原则上优先级与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次级份额配比近似为 4:1。
2、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当在超限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以符合法规要求。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准许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的其他情况。
除因上述原因外,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的次级不得退出。
(七)自有资金参与期限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参与、退出时应
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推广期投入且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但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比例,而导致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的可以不受本条前述约定限制。
(八)应对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时对自有资金参与限制的豁免
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九)自有资金被动超限的处理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管理人应在超限之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内将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以符合法规要求。
(十)风险揭示
集合计划管理人按上述约定以自有资金认购次级份额,不能构成对优先级份额本金及收益的保证,也不能保证优先级份额本金不受损失。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一)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分级份额包括优先级和次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享受按照业绩比较基准对应计算的收益,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确定,并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次级份额以其份额资产为限承担风险,并享有全部剩余收益。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全部由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二)份额配比: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和次级的份额初始配比为 4:1,存续期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和次级份额配比近似为 4:1,因利息转份额导致上述比例偏差不受限制。两类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合并运作。
(三)杠杆比例:
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两类份额募集比例不超过 4:1。
(四)风险承担 (1)优先级份额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每个封闭期享有对应的年化业绩比较基准 RA。
第一个封闭期即推广期参与的优先级份额年化业绩比较基准 RA=6.45%。存续期参与的优先级份额年化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灵活设置并确定,于当次开放参与之前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由管理人公告。
优先级按照业绩比较基准对应计算的收益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年业绩比较基准RA 及收益均以优先级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自份额折算日起进行调整。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优先级持有人获得按照业绩比较基准对应计算的收
益,即在本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优先级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按照业绩比较基准对应计算的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优先级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2)次级份额
本集合计划在扣除优先级的本金,并实现优先级本金在该封闭期的全部按照业绩比较基准对应计算的收益后,如有剩余收益,全部归次级份额享有;如有亏损,则以次级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次级份额承担优先级份额本金和按照业绩比较基准对应计算的收益的有限补偿责任。
若本集合计划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按照业绩比较基准对应计算的收益的总额,则本集合计划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优先级份额的本金或按照业绩比较基准对应计算的收益的差额,优先级份额委托人不再获得任何弥补。
八、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折算
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优先级份额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优先级份额折算基准日与优先级份额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二)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优先级份额。
(三)折算方式
在优先份额折算日日终,优先份额的单位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折算后,优先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的单位净值/1.0000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的份额数×折算比例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九、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管理人与 2 至 200 个委托人签订本合同,设立本集合计划,将客户资产交由托管人进行托管,通过集合计划专用账户对客户资产进行集中运营管理。
(二)管理权限
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全权负责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和运作。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管理人、托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本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十、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 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200 人以下。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
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
本计划将在管理人宣布成立后开始运作。 2、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
本计划将在管理人公告产品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3、设立备案
管理人在集合计划设立后 5 日内,应按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提交材料,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一、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名义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集合计划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和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财产的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和其他客户资产的账户相互独立。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经管理人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后进行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其主要构成包括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应收参与款,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基金投资及其分红,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 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 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署了托管协议。
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股票、债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T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记为NAVT
RA为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年化业绩比较基准。
T日优先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PAT=1.0000×(RA×持有天数÷365+1)
(1)当T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PAT×优先级份额数时,
T日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NAVAT=T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份额数 T日次级份额单位净值NAVBT=0
(2)当PAT×优先级份额数<T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时, T日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NAVAT= PAT
T日次级份额单位净值NAVBT=(T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NAVAT×优先级份额数)
÷次级份额数
优先级和次级份额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小数4位,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T日次级份额单位净值以T日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保留四位小数为前提。
(四)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含成立日),每个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除投资管理人在资产购入时特别标注并给托管人正式书面通知及另有规定外,本计划购入的资产均默认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与估值。如国内证券投资会计原则及方法发生变化,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确定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封闭式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未上市的属于送、转赠、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②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衍生品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计算;
(2)期权以估值日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计算。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私募中票(PPN)等私募类固定收益品种按照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1)持有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银行存款和债券回购以成本估值并按其商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前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定之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
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估值程序与估值复核 1、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仅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总净值和单位净值。具体流程为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2、估值复核
集合计划总净值和单位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如果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集合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集合计划份额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及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赔偿后,可以向其他有关差错责任方追偿。集合计划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备案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 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 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与本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托管费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资产净值的 0.0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计算公式为:
T = E ×0.06%÷365
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每季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管理费。管理人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净值的 0.50%年费率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
管理费计算公式为: G = E ×0.50%÷365
G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每季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包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4、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由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不限于: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集合计划成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收取一定业绩报酬。在每个集合计划业绩报酬提取日(次级份额退出日、次级收益分配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对次级份额收益超过 RA 以上的部分,提取 80%作为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对优先级份额不提取业绩报酬;对次级份额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次级份额的,同样提取业绩报酬;同一次级委托人不同时间多次参与的,按委托人每笔参与集合计划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在每个集合计划业绩报酬提取日对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次级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3)在次级退出日和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次级份额退出资金中扣除;在次级收益分配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现金分红资金中扣除;
(4)在每个集合计划业绩报酬提取日,业绩报酬按次级委托人退出份额或集合计划终止时次级委托人持有份额计算。
(5)次级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次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在每个集合计划业绩报酬提取日(指次级份额退出申请日、次级收益分配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管理人根据次级份额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一类是次级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提取业绩报酬,称为退出提取;另一类是次级份额收益分配时提取业绩报酬,称为分红提取。
(1)退出提取
当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管理人根据次级份额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经计算确认的业绩报酬从委托人退出计划资金清算款中以现金支付。每笔参与份额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提取日
(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提取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申购参与当日,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年化收益率。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R = A - C × 365 ×100%
C T
年化收益率(R) | 提取比例 | 业绩报酬(E) |
R≤RA | 0 | 0 |
R>RA | 80% | E=K×(R-RA)×80%×(T÷365) |
注:
R=次级份额年化收益率;
RA=优先级份额业绩比较基准;
A=业绩报酬提取日次级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
C=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次级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
T=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到本次业绩报酬提取日的份额持有天数; E=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委托人每笔参与应提取的业绩报酬;
K=退出次级份额×参与日次级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
(2)分红提取
当次级份额进行收益分配时,管理人将根据次级份额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提取方式与退出提取相同,收益分配时次级份额的参与日重定为该收益分配日(即次级份额以该收益分配日作为新的参与日,以收益分配后的份额净值作为新的参与净值,以此作为下次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基准)。当现金分红额不足提取业绩报酬时,以现金分红额为限。
3、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并支付,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划出金额(含业绩报酬)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并将扣除业绩报酬的款项转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业绩报酬的提取以管理人提供的计算数据为准,托管人对业绩报酬不承担复核责任。
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集合计划收益包括: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买卖期货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
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三)收益分配原则
1、集合计划每份优先级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每份次级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5、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现金红利款自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划转到委托人账户;
7、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8、集合计划成立不满 6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9、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收益在退出开放日随份额本金一并退出;
10、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可采用现金分红方式来进行收益分配。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由管理人决定次级份额的具体收益分配方案;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管理人至少在 R-5 工作日之前(R 为权益登记日)将收益分配方案向委托人公告。
十六、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以量化投资为基础,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获得长期稳定的与市场整体走势相关性较低的绝对投资收益,力求实现资产管理计划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采用量化选股、量化择时方式追求市场阿尔法收益,同时严格管理风险敞口,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策略
本集合管理计划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市场风险、尽量降低净
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运用股指期货等各种对冲工具剥离市场风险,获取稳健收益。
1、股票投资策略
本计划在股票现货投资方面,主要采用多因子选股策略及事件驱动型选股策略。
(1)多因子选股策略。以财务指标、技术分析指标、分析师预测指标等作为选股因子,以统计套利模型为基础,构建选股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2)事件驱动型选股策略。通过统计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前后对投资标的影响程度和持续周期,在特定时间窗口投资及交易,把握事件性投资机会,获取超额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计划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3、期货对冲策略:
本计划在股指期货投资方面采用择时策略及套利策略。
(1)根据择时策略动态对冲股票多头组合,管理多空敞口。
(2)根据套利策略、结合基差和超额收益的情况,动态管理对冲组合仓位。 4、预警及止损策略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委托人的利益,本计划每日计算计划份额净值并设置预警线及止损线。
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走势、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及汇率、利率变化趋势;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本集合计划在衡量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以力争集合计划的资产安全为重要衡量标准,在此基础上争取较高的收益。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开发中心、外部研究机构及资产管理部投研人员提供宏观分析、市场分析、债券市场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管理部投研组根据上述研究报告,结合对证券市场和投资品种的分析判断,形成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预案,包括策略制定及品种选择;
3、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资产管理部投研组提交的投资预案,并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4、资产管理部投研组依据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进行研究,经过评级、估值和风险评判,形成投资组合配置比例及交易策略。投资主办人在既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策略安排下,结合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具体构造投资组合并决定买卖时机,向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审核后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和资产管理部风险控制岗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 行日常监督,并对重大事项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上报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
(三)内部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目标
保障本集合计划的规范运作,控制集合计划的运作风险,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2、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必须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所有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
(2)全员性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涵盖相关部门的所有人员,并形成相对独立、权责明确的风控体系。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的定性和定量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与决策。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经营管理层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2)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3)公司总部设风险管理部,为专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完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评估体系,对该业务及内部管理活动的关键风险指标和绩效进行衡量与评估;依托风险管理内控平台,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实时监控;组织、监督、指导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公司风险控制的有关决议。
(4)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支持部门进行专门的业务管理与监督。公司总部设置的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经纪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从专业化的角度分别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督与控制。
(5)资产管理部下设风险控制岗,专职负责部门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负责部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在部门内部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4、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偏好和管理目标的设定。设定风险管理政策、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设定风险管理的范围。
(2)风险识别。公司资产管理部和有关部门均有责任识别各自业务或职能领域中的风险和机遇,风险管理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识别进行确认,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识别。
(3)风险评估。通过分析风险发生的驱动因素,估计所识别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可能性;以定量或定性的方法,评估在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风险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分析防范特定风险所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将风险防范措施的成本与潜在的风险损失进行比较;评估可能的风险损失对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4)风险响应。按照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避免、减少、转移、承担这些风险。
(5)风险监控及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对整体风险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回顾和评价;风险管理部就风险事件和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
(6)风险报告与分析。风险管理部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制作定期或不定期风险管理报告,及时报送公司管理层、各相关业务部门。
5、全程风险管理控制
为实现客户资产有效的保值增值,引入了全程风险控制理念,即在整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流程中,各个重要环节皆设立风险控制点、建立控制标准、制定控制计划、及时监控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力求有效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特点及各业务环节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与流程,从基本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集中交易、到风险控制等方面,全面涵盖了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建立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健全了投资管理及股票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集中交易制度,加强对投资主办人的自律管理,形成了一整套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5、本集合计划的特殊风险控制措施
本集合计划设置了预警线、平仓线与提取线作为特殊风险控制措施。
(1)预警线
本集合计划的预警线为集合计划单位净值0.96元。
任一交易日当日收盘后,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0.96 元,管理人作为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委托人须进行补仓。
管理人作为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委托人须将补仓资金划入集合计划的托管账户,使得加上追加的资金后计划参考份额净值恢复至 0.96 元(含)以上水平。若次级委托人未进行补仓,集合计划净值低于平仓线的,集合计划将终止,下一个交易日进入清算程序。
该补仓资金当日计入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但不视为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不折算成集合计划的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总数不变,也不改变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的份额配比关系。
(2)平仓线
本集合计划的平仓线为集合计划单位净值0.91元。
任一交易日当日收盘后,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0.91元,本集合计划将终止,下一个交易日进入清算程序。除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等非本计划管理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本计划管理人无法开始平仓操作外,管理人全力进行平仓操作。该平仓操作不可逆,直至现金类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持仓资产完成变现为止,未平仓部分可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直至所有持仓资产完成变现,本计划提前终止。
(3) 提取线
集合计划补仓资金的提取线为集合计划单位净值1.00元。
当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连续3个交易日大于1.00元时,管理人作为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委托人可以在所追加的补仓资金的额度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提取资金的申请,但提取后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以申请日前一工作日计算)不得低于1.00元。
在本集合计划现金资产可以支付需提取的追加资金的条件下,管理人在提出提取资金书面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款指令、通知托管人向作为次级份额委托人的管理人支付提取资金(如在管理人作为次级委托人提出提取资金书面申请至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前一日期间,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1.00元,则该申请无效,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无效)。在该笔资金实际划款日记减集合计划资产,提取的资金将作为集合计划资产其他支出冲减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
(四)外部风险监督
本集合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接受管理人以外的合作机
构、监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监督。 1、托管银行的监督
托管银行监督管理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发现管理人违反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的,托管银行有权对违反托管协议的投资和资金清算指令可不予执行,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向监管机构报告。托管银行对本集合计划的清算估值进行复核、审查,按季度编制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2、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职责,对包括集合计划适当销售及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对集合计划的备案材料进行审阅;必要时,对集合计划的设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委托人的监督
委托人有权查询或查阅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情况和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情况,以及中介审计机构、上级监管机构披露的各种审查报告。
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1. 本计划不得主动投资“S”、“ST”、“*ST”、“S*ST”及“SST”类股票及权证等高风险产品;
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3. 本计划投资于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同时低于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4. 投资于单只主板或中小板流通股,依成本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5%;
5. 投资于单只创业板上市公司流通股,依成本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3%;
6. 投资于单只交易所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依成本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3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总规模的10%;
(托管人对交易所基金相关事项不予监控)
7. 禁止参与定向增发;
8. 不得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中小企业私募债;(托管人对此不予监控)
9. 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托管人对此不予监控)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后,现金类资产不得低于集合计划净值 5%;
11. 股指期货的投资须依从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2. 证券法律法规和计划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1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管理人在每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经过托管人审核的上周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优先级份额净值和次级份额净值。管理人网址:www.cindasc.com,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资产管理季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
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
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管理人应当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网站公告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次级份额委托人向集合计划追加资金;
(14)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可以进行转让。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解冻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
与解冻事项。
二十一、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若符合展期的条件,则可以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
(1)展期的公告
集合计划符合展期条件拟展期时,管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公告,管理人将同时公告集合计划的具体展期方案。
(2)委托人答复
管理人应在上述公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或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展期相关事宜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根据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意见。若委托人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则委托人应根据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截至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给出明确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展期。
(3)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所持有份额的处理办法
展期经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后,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可以在原存续期届满前的开放日通过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未在原存续期届满前的开放日办理退出手续的,管理人保障委托人到期合法终止合同的权利,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届满之日将该部分委托人份额全部退出,并分配收益。
(4)展期的成立
存续期满,集合计划符合展期条件,并且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不少于 2 人,管理人将在存续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之内公告本集合计划展期成立。
(5)展期的失败
若集合计划展期失败,本集合计划将进入清算终止程序。
2、展期的期限:管理人应在公告具体展期方案时确定展期的具体期限。
(三)展期的管理人自有资金安排
本集合计划展期成立的,管理人承诺展期期间不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份额。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出现合同约定的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资
产承担有限补偿责任的情形,则管理人在按合同约定履行该有限补偿责任之后,仅以剩余部分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继续参与展期的集合计划。若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按合同约定补偿完毕且无剩余部分,则管理人不再继续投入自有资金。
(四)展期情况备案
本集合计划展期后 5 日内,管理人将展期情况公告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二、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撒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本集合计划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6. 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 经全体委托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本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足 3000 万元人民币,经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的;
9. 当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低于平仓线 0.91 元,本计划提前终止并进入清算
程序;
10.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方案公布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托管人将清盘款划回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从该账户分配至每位委托人账户,托管人不负责分配至每位委托人。
4、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
二十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
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
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四、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
(6)其他。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7、托管人对于没有保管在托管人处的有价证券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不负有保管责任,由于非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资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此解释。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期货投资特有风险
1、强制平仓和强制减仓风险
期货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非常高。价格波动剧烈的时候可能面临追加保证金的问题,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投资者可能会因此导致亏损。
强制减仓是当市场出现连续两个及两个以上交易日的同方向涨停(跌)等特别重大的风险时,交易所为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措施,即,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由上述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
强制平仓和强制减仓都有可能导致定向计划的多空头寸的市值不匹配,从而使定向计划面临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暴露。
2、信用风险
对于期货交易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在进行期货交易时,
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如设立一系列的保证金制度,最低资金要求,逐日盯市结算措施及强行平仓制度等,使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下降。但这种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并承担履约责任,一旦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时,或风险监控制度不完善时也会发生信用风险。
3、结算风险
期货投资的结算及期货资金账户项下的资产保管由期货经纪公司负责。证券投资者如果选择了不具有合法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及期货经纪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或者所选择的证券及期货经纪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也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对从事期货交易的投资者来说,为投资者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同一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期货交易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投资者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为应对上述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确定专人负责日常保证金头寸管理与资金调度、划转事宜;
2.参与交易时主要选择成交活跃、流动性好的合约作为标的;
3.通过持仓保证金占账户资金比例等指标监控持仓的流动性风险;
4.设置保证金水平正常值和预警阀值并对保证金水平进行监控;
5.保证金水平超过预警阀值应及时进行平仓操作直到保证金水平降到正常值,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平仓的则及时追加保证金补充流动性使得保证金水平降低到正常值。
6.因保证金未能及时补充或未能及时平仓而导致的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
(三)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五)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六)电子合同风险
若本集合计划可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方式签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从而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订,从而影响委托人的投资收益。电子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凭密码进行交易,委托人通过密码登陆后所有操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委托人设置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委托人账户,给委托人造成潜在损失。
(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当本计划的委托人少于 2 人时集合计划将终止,委托人可能面临停止投资的风险;
2、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0.91 元,管理人将对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进行变现、对计划持有的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全部赎回,直至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集合计划可能会承担强制平仓的损失。
3、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份额自成立之日起至结算日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和退出,委托人将面临不可参与退出的风险。
4、优先级份额的特有风险
(1)收益分配风险
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不进行现金分红,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到期才能获得收益分配,投资者可能面临份额到期的价格波动风险。
(2)补偿有限风险
在封闭期到期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年化业绩比较基准小于 RA 时,以次级份额资产净值承担有限责任为前提,优先级享有按照业绩比较基准 RA 对应计算
的收益,并且次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不是为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提供保证收益。同时,也存在次级份额净值亏损导致补偿的实际金额减少的可能。经次级份额补偿后,优先级份额委托人的实际收益仍然存在亏损的可能。
(2)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优先级份额具有风险中等、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计划为优先级份额设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集合计划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优先级份额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
5、次级份额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净资产在优先分配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起累计每日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亏损以次级份额的资产净值承担。
因此,次级份额在可能获取放大的集合计划资产增值收益的同时,也将承担集合计划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次级份额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杠杆率变动风险
由于次级份额内含杠杆机制,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次级份额的份额净值波动上。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次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次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越低,杠杆率越高,收益放大效应越强,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二十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由管理人、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人以纸质签署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成立。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以约定的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合同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并经登记注册机构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合同项下有关清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组成
《信达证券量化对冲 2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或委托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相关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合同的表述为准。
二十八、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未在上述期间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的,视为同意,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最近一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不同意变更且逾期未退出的,管理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九、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三十、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八份,当事人各执二份,其余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量化对冲 2 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如委托人为自然人:姓名:
住所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如委托人为机构客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签字: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公章/合同章)
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