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为R2(较低/中低风险),本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销售机构应当根据销售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本理财产 品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本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 理财产品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投资者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渤银理财·财收有略系列
渤银理财财收有略系列固定收益类一年封闭式理财产品2024年49号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须知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文件具体名称以销售机构为准,下同)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管理人不保证本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金安全和最低收益。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投资者承诺其用于投资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属于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及其他可适用政府或国际组织制裁(名单)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机构及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机构或其营业网点咨询。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为准。
除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产。投资者通过购买渠道提交认/申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授权及同意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渤银理财”)作为本产品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将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和执行相关操作,并且有权代表投资者行使基础资产交易项下与其他交易各方进行交易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本理财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第四条,“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为R2(较低/中低风险),本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销售机构应当根据销售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本理财产品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本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理财产品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投资者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2018〕18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21版)的通知》的要求,渤银理财将向监管机构报送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渤银理财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渤银理财将按照相关机关要求报送投资者相关信息。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其他管理人(如有,特指除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渤银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如有)、投资顾问(如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xxxx等相关信息,渤银理财将应其他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其他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其他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渤银理财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xxxx等相关信息。
咨询与投诉: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建议、意见或投诉,请联系理财经理,或反馈至渤银理财营业场所,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22-58065621,工作时间为工作日8:30-17:30】。渤银理财将安排专人及时收集客户投诉,并在收到客户投诉的第一时间内与客户取得联系,及时处理并进行反馈。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可按照代销机构提供的联系方式反馈信息、咨询和投诉。
管理人有权依法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二、释义
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一)参与主体用语
1、渤银理财:指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渤海银行: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渤银理财。
4、托管人:指渤海银行。
5、销售机构:指渤银理财或与渤银理财签订相关协议,提供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的机构。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6、认/申购人:指在购买理财期间签署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并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认/申购资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7、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其购买申请经过产品管理人确认,认/申购成功,从而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
(二)法律文件用语
1、《理财产品说明书》:指《渤银理财财收有略系列固定收益类一年封闭式理财产品2024年49号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风险揭示书》:指作为该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投资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管理人签署的,作为该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理财产品合同:指《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协议书》的总称。
5、《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销售机构签署的,作为该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投资者权益须知》:指由产品管理人统一编制或销售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委托自行编制的,作为该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7、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指《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以及《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三)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指本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信息登记后,由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发放的唯一性的理财产品编码。投资者可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品信息。
2、理财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指产品管理人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为本理财产品设置的内部识别码。
3、理财产品销售代码/销售代码:指本理财产品若设置不同产品份额类别,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同一理财产品代码项下,为每类份额类别设置的唯一性内部识别码。若本理财产品不设置差异化产品份额类别,理财产品代码即为理财产品销售代码。
4、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经过审慎评估后确定的产品风险等级。若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以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不一致时,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5、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指销售机构对理财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6、适合投资者:指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类型。
7、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理财产品份额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8、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负债总值。
理财产品资产总值是指理财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理财产品负债总值是指理财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用(包括托管费、认/申购费、固定管理费、计入负债的业绩报酬、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9、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总份额。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6位小数。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可以展示为当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累计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当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产品当前的份额净值。
累计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产品当前份额净值及产品成立到现在单位理财产品份额分红之和。
(注:若无特别说明,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通常指当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10、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和理财产品负债的价值,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过程。
11、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表现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设置的投资目标和相关解释说明。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12、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指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相关数值标准。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13、理财产品利益/理财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产品资产。
14、理财产品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的全部理财产品利益中扣除投资本金的部分。
15、利益分配: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6、期间分配:指在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当日)前的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7、终止分配:指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当日及之后的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8、认购:指投资者根据本销售文件约定在认购期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9、申购:指开放式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首次申购,指未进行认购的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全额赎回不再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后再次申购的,视同首次申购处理。
追加申购,指已经完成认购或首次申购的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20、赎回:指开放式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四)期间与日期
1、日:指自然日。
2、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3、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4、成立日:指理财产品开始运作的日期。
5、终止日:指理财产品终止的日期。
6、估值日:指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项下资产进行估值的日期。
7、分配基准日:指本产品管理人以该日日终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并确定可供分配的投资期间理财利益的日期。
8、分配日: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利益分配的日期。
9、认购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10、认购登记日:指产品管理人对认购人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登记的日期。
11、持有期:指自产品成立日/申购确认日起,投资者持有该产品份额的期间。
12、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13、清算期:指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利益到账日之间的期间。
(五)费用
1、认购费:指投资者认购产品时需缴纳的费用。
2、申购费:指投资者申购产品时需缴纳的费用。
3、赎回费:指投资者赎回产品时需缴纳的费用。
2、销售服务费:指因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产生,销售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3、固定投资管理费:指因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产生,管理人所收取的费用。
4、产品托管费:指因理财产品进行托管产生,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5、超额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指产品管理人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规则收取的浮动性质的管理费用。
(六)其它
1、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B、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C、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D、金融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终止理财产品(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E、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2、元:指人民币元。
3、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三、理财产品要素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但本要素表信息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之全部。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产品名称与代码 |
渤银理财财收有略系列固定收益类一年封闭式理财产品2024年49号(公募—CSFB1Y24049) |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 编码 |
Z7008424000113 投资者可依据本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销售名称/代码 |
A份额:财收有略一年2024年49号A款(新客新资金专属)(公募—CSFB1Y24049A) B份额:财收有略一年2024年49号B款(公募—CSFB1Y24049B) C份额:财收有略一年2024年49号C款(公募—CSFB1Y24049C) 上述产品销售名称以销售机构实际展示的结果为准。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销售机构或同一销售机构不同的客群设置或新增不同的产品份额类别,针对不同的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有权新增产品销售名称及代码,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型 |
募集方式 |
公募 |
运作方式 |
封闭式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风险评级 |
R2(较低/中低风险) 本评级为渤银理财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注: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风险收益评级以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等级评估结果不一致时,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
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 本产品不保证本金且不保证收益。本产品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 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本金并不提供保证,也不承诺任何固定收益。 |
产品份额类别 |
1、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销售渠道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的份额类别,并在本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明确,或在新增不同份额类别时,提前发布份额设置公告。 2、如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的份额类别,理财产品每类份额以下内容可单独设置,具体设置情况以本产品说明书或管理人公布的份额公告为准:(1)产品销售名称(2)产品销售代码(3)销售机构(4)适合投资者(5)管理费率、销售费率、托管费率(6)业绩比较基准(7)认购/申购投资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8)单笔最大购买金额、累计购买金额、最少赎回份额等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限制(9)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10)可单独设置的其他内容。 3、如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的产品份额,各产品份额净值将分别计算及公告,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认/申购的产品份额类别。 4、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新的产品份额类别、停止现有产品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产品份额类别设置或对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销售对象 |
本理财产品A份额面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B份额面向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销售,C份额面向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销售,管理人有权调整销售对象范围,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渤银理财建议,R2(较低/中低风险)评级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C2稳健型、C3xx型、C4成长型和C5进取型客户购买。 销售机构对产品的销售对象与渤银理财建议不一致的,销售机构标准不得低xxx理财,最终以销售机构要求为准。 |
产品管理人 |
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产品托管人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机构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内蒙古银行”/“海南银行”/“九江银行”/“苏州银行”、“代销机构”。 管理人有权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后续销售机构如有新增、减少和变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产品发行规模 |
A份额:发行规模上限10亿元。 B份额:发行规模上限2亿元。 C份额:发行规模上限4.2亿元。 本理财产品计划总发行规模上限为16.2亿元,发行规模下限为1亿元。 渤银理财有权对产品发行规模上限、产品发行规模下限进行调整,如有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如认购总金额未达发行规模下限,渤银理财有权利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如本理财产品认购规模超出上限,管理人有权结束认购、停止接受认购申请,如发生已接受客户认购申请且认购资金超出认购上限的情形,管理人有权按照“比例配售”或“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客户认购申请进行份额确认。 |
理财产品份额 |
本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份。 |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
认购期每份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
认购起点 |
A份额: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以人民币1元整数倍递增。 B份额: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以人民币1元整数倍递增。 C份额: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以人民币1元整数倍递增。 |
认购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手机银行、网银或者产品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本理财产品份额。 |
单笔认购上限 |
A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 B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 C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 产品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认购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
A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变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 B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变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 C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变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 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注: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50%。 (1)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确认后可能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50%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认购、申购。 (2)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产品管理人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
认购期 |
1.本产品认购期为【2024】年【6】月【3】日【9:00】至【2024】年【6】月【11】日【17:00】,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2.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提交认购申请后,为尽量确保投资者认购申请成功确认,销售机构有权冻结或预扣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机构为准;冻结或预扣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 3.是否允许撤单: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认购期内是否可以撤单以及撤单规则,以销售机构说明或公布的操作方式为准。 |
认购登记日 |
1.本理财产品的计划认购登记日为【2024】年【6】月【12】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认购登记日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
成立日 |
1.本理财产品的计划成立日为【2024】年【6】月【12】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
产品成立 |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渤银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缩短或延长认购期,根据认购期调整成立日。 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本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决定本产品不成立:(1)认购总金额未达规模下限;(2)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政策发生变化;(3)可能影响产品正常成立或运作的其他情况;(4)本产品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不适宜产品成立或运作的;若有投资者购买了本产品且本产品不成立,本产品管理人最晚于产品计划成立日对产品不成立进行信息披露,在认购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投资者认购资金(如已扣款至产品募集账户)将返还至投资者约定交易账户,在途期间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计息。 |
到期日 |
1.本理财产品的计划到期日为【2025】年【7】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2.本理财产品的实际到期日受制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提前终止”及“延期终止”情形。 |
实际到期日 |
本理财产品的实际到期日是指本理财产品实际终止之日,包括理财产品计划到期日,或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提前到期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产品延长后的实际到期日。 |
产品预计存续期限 |
本理财产品预计存续期限【393】天,具体存续期限将受到产品成立日及到期日可能变动的影响,相应缩短或者延长。 |
业绩比较基准 |
1.根据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策略,并综合考量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本产品拟投资于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等证券投资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债权类资产、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A份额:年化【3.05%-3.75%】; B份额:年化【3.10%-3.80%】; C份额:年化【2.90%-3.60%】; 2.关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重要提示: (1)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理财产品认购及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或投资配置方案的调整等原因,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如有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1.本理财产品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 A份额:年化【3.75%】。 B份额:年化【3.80%】。 C份额:年化【3.60%】。 2.关于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重点提示: (1)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产品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数值标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理财产品认购及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或投资配置方案的调整等原因,对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进行调整,如有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
1.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有权视理财产品收益情况进行主动分配,相应分配基准日、分配方案由产品管理人及时披露; 2.理财产品利益分配具体内容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八、理财资金分配”。 |
理财产品费用 |
1.理财产品的费率标准 A份额: (1)认购费:本理财产品A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销售服务费:年化【0.30%】。(自成立日起阶段性优惠至年化【0.15%】,费率优惠结束日期请以后续公告为准)。 (3)固定投资管理费:年化【0.30%】。(自成立日起阶段性优惠至年化【0.15%】,费率优惠结束日期请以后续公告为准)。 (4)产品托管费:年化【0.02%】。 (5)超额业绩报酬: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5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B份额: (1)认购费:本理财产品B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销售服务费:年化【0.10%】。 (3)固定投资管理费:年化【0.30%】。(自成立日起阶段性优惠至年化【0.15%】,费率优惠结束日期请以后续公告为准)。 (4)产品托管费:年化【0.02%】。 (5)超额业绩报酬: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5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C份额: (1)认购费:本理财产品C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销售服务费:年化【0.30%】。 (3)固定投资管理费:年化【0.30%】。(自成立日起阶段性优惠至年化【0.15%】,费率优惠结束日期请以后续公告为准)。 (4)产品托管费:年化【0.02%】。 (5)超额业绩报酬: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5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2.具体理财产品费用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七、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
税款 |
本理财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其他约定 |
1.产品认购期、认购登记日、产品成立日、提前终止日等日期,渤银理财有权根据节假日进行调整,并以实际公布的结果为准。 2.认购日至扣款日(不含)之间,若销售机构对认购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 3.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终止清算期,上述清算期内均不计付利息。 4.投资者若购买本产品后欲办理销户或调整理财交易账户等,需在本产品分配完成后方可办理。 5.销售机构受理购买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收到了购买申请,申请是否成功以渤银理财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的成立日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份额信息。 6.发生暂停认购/申购,本理财产品宣布不成立等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如果因发生前述情形导致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产品管理人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认购/申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将及时恢复认购/申购业务的办理。 |
四、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财政与货币政策、利率波动与趋势、利率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和利差变化等因素,在符合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力争获得达到甚至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1.一般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同业存单、其他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收益凭证、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上述资产为主要投资范围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2.权益类、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优先股,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权益类资产;
3.利率互换、收益互换、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以及包含上述投资范围的资产管理产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在直接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前,需先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本理财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至少于新投资范围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公告。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可能包括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本理财产品可能与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其中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产品总资产的49%,投资于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高于产品总资产的20%。
本理财产品建仓期为产品成立日至【2024】年【7】月【12】日,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结束后使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理财产品投资退出期为自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前一个自然月至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期间各投资品种配置比例可能超出或不足计划的配置比例区间。当出现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产品出现大比例规模变化等情况,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理财产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上述安排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类型的临时变更。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知悉并同意上述安排。除上述情形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三)投资限制
1.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200%。
2.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10%,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不符合前述第2条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交易规则
(一)产品发行规模
1.在本产品认购期内,若认购总额达到本产品规模上限,本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暂停或停止本产品的认购,已经认购成功的投资者投资权益不受影响。
2.若认购期届满,本产品认购总额低于发行规模下限,本产品管理人亦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产品不成立。
(二)产品的认购与费用
1.认购期:2024年6月3日9:00到2024年6月11日17:00,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自认购之日(含)起,至认购登记日(不含)止,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机构为准。(如产品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实际认购登记日以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
2.认购费率: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3.初始份额面值为1元/份。
4.本理财产品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人民币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元(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理财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理财财产所有)。
5.认购撤单:认购申请原则上可以在对应认购期截止前撤销,最终撤单申请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确认的结果为准。(具体以销售机构说明或公布的操作方式为准。)
6.认购金额:
A份额:在认购期内,首次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超出部分,需以1元整数倍递增。追加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超出部分,需以1元整数倍递增。
B份额:在认购期内,首次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超出部分,需以1元整数倍递增。追加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超出部分,需以1元整数倍递增。
C份额:在认购期内,首次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超出部分,需以1元整数倍递增。追加认购起点金额为1元;超出部分,需以1元整数倍递增。
产品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上述规则。
7.单笔认购上限:
A份额:认购期内,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产品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认购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B份额:认购期内,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产品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认购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C份额:认购期内,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产品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认购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8.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A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
B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
C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1亿元,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
产品管理人不得接受客户购买超过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产品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9.产品成立日为认购份额确认日,认购份额确认日后投资者可向产品销售服务机构查询认购是否成功。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产品管理人的最终确认为准。产品管理人会将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结果及时反馈给销售机构,投资者应及时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查询认购结果。
认购期 |
份额确认日 |
认购份额确认方式 |
认购期开始日至认购期结束日 |
产品成立日 |
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日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登记理财份额。 |
认购期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提交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认购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认购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认购成功。认购是否成功以产品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认购确认日系统完成处理后,查询产品份额。
(三)拒绝或暂停接受认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
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情形包括:
1.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本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决定停市等情形;
3.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某笔认购申请会有损于本产品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基于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可拒绝该笔认购申请;
4.当投资者认购金额将导致单笔认购金额上限、单个投资者持仓上限、计划募集金额上限、产品规模上限等各指标超限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扣款日至资金返还日期间管理人不计付利息。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产品成立
1.本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缩短或延长认购期,根据认购期调整成立日。
2.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本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决定本产品不成立
(1)认购总金额未达规模下限;
(2)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政策发生变化;
(3)可能影响产品正常成立或运作的其他情况;
(4)本产品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不适宜产品成立或运作的。
若有投资者购买了本产品且本产品不成立,本产品管理人将不晚于产品计划成立日对产品不成立进行信息披露,在认购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投资者认购资金(如已扣款至产品募集账户)将返还至投资者约定交易账户,在途期间投资者认购资金管理人不计付利息。
六、产品估值
本产品说明书估值条款所涉及的资产相关描述,仅为估值条款完备性而设计,并不代表本产品投资范围一定涉及该资产。本产品的投资范围仍以“四、投资管理”约定为准。
(一)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所有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
(二)估值日
本产品估值日为自产品成立日后的每个周五(如遇非交易日则提前至上一交易日),根据产品持有的资产价格变化对估值日产品进行估值并于估值日的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如有临时调整或其他特殊安排,以管理人披露的结果为准。份额净值为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并提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等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小数点6位以后四舍五入。
(三)估值方法
1.存款及回购等(包含正、逆回购),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牌股票,按行业通行的估值方法处理。
3.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含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以交易为目的的,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产品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估值,但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认,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或者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等客观原因,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合理判断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估值技术的适当性,并在此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摊余成本法计量(需满足监管规定,如有调整,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执行)。
4.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如有),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如有)、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C、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如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估值。
5.非上市股权的估值:非上市股权类资产,按照国家最新规定,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6.非标准化债权: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要求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其它资产,以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照最新监管规定进行估值。
对于以摊余成本法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第三方减值计量结果或模型进行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
7.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非上市基金
A.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披露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B.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
A.ETF基金、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B.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C.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为基础估值。
8.若本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本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协商一致后,变更其估值方式,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本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扣除项:应由产品承担的产品管理费用、资产服务费用(如有)和税款(如有)等。
(四)暂停估值情形
1.当资产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导致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2.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理财产品投资的其他资产产品合同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产品无法估值时;
4.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或管理人、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
遇以上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五)其它
1.估值错误的处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2)根据适当的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2.特殊情况的处理。(1)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按本说明书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和托管人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一)理财产品的费用
1.理财产品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超额业绩报酬,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保全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理财产品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如通过间接投资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险费、保全费、评估费等执行费用(经确认由理财产品支付的),由理财产品划付至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资管产品的资产账户,并由资管产品的受托人或托管人支付给相关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理财产品文件约定,可以在理财产品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理财产品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管理人或理财产品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3.固定投资管理费:
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投资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净资产×当前执行的固定投资管理费率÷365。
4.销售服务费:
销售机构收取A份额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A份额的净资产×A份额当前执行的销售服务费率÷365。
销售机构收取B份额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B份额的净资产×B份额当前执行的销售服务费率÷365。
销售机构收取C份额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C份额的净资产×C份额当前执行的销售服务费率÷365。
5.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收取托管费,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净资产×当前执行的托管费率÷365。
6.超额业绩报酬:
管理人收取A份额理财产品超额业绩报酬。理财产品终止日前一日为计提评价日,超额业绩报酬于计提评价日计提并于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超额业绩报酬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根据计算方式得到的超额业绩报酬大于0时,方可计提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的计算方式为:年化的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时,计提超出部分的5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计算公式如下:计提评价日应计提的超额业绩报酬=(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区间天数÷365)×理财产品成立日的理财产品总份额×50%,其中,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该计提评价日的理财产品份额累计净值-产品单位份额发行价格)÷产品单位份额发行价格。区间天数是指理财产品成立(含)日,截止到计提日当天(含)的实际天数。
管理人收取B份额理财产品超额业绩报酬。理财产品终止日前一日为计提评价日,超额业绩报酬于计提评价日计提并于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超额业绩报酬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根据计算方式得到的超额业绩报酬大于0时,方可计提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的计算方式为:年化的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时,计提超出部分的5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计算公式如下:计提评价日应计提的超额业绩报酬=(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区间天数÷365)×理财产品成立日的理财产品总份额×50%,其中,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该计提评价日的理财产品份额累计净值-产品单位份额发行价格)÷产品单位份额发行价格。区间天数是指理财产品成立(含)日,截止到计提日当天(含)的实际天数。
管理人收取C份额理财产品超额业绩报酬。理财产品终止日前一日为计提评价日,超额业绩报酬于计提评价日计提并于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超额业绩报酬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根据计算方式得到的超额业绩报酬大于0时,方可计提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的计算方式为:年化的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时,计提超出部分的5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计算公式如下:计提评价日应计提的超额业绩报酬=(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区间天数÷365)×理财产品成立日的理财产品总份额×50%,其中,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该计提评价日的理财产品份额累计净值-产品单位份额发行价格)÷产品单位份额发行价格。区间天数是指理财产品成立(含)日,截止到计提日当天(含)的实际天数。
产品管理人将产品存续期内每个自然日视作计提评价日,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超额业绩报酬计算方法暂估计提,用于产品估值核算,投资者需知悉,管理人对外披露的净值为暂估计提超额业绩报酬后的结果,但仅以本理财产品终止日前一日确认计提的超额业绩报酬作为结算依据。
渤银理财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提前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其中,对于渤银理财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渤银理财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渤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渤银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的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理财产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由产品管理人进行申报和缴纳。
八、理财资金分配
(一)期间分配
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管理人确定的为准)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大于理财产品份额面值的条件下,理财产品管理人可进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情况决定收益分配基准日、当次分配金额,并将于权益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期间分配原则及方式:
1.同一类别的每一理财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如需进行收益分配,产品管理人应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收益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对象、收益分配方式、分配金额等内容。
3.原则上,产品管理人在理财产品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可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超过5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4.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并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理财产品管理人可通过公告形式对理财产品期间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
(二)终止分配
1.本产品在扣除渤银理财应收取费用及其他应由产品承担的税费后的投资损益全部归属投资者。
2.如产品正常到期或提前终止,理财资金于到期日(实际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分配,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投资者到期日应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得资金=到期日产品可分配的总金额/产品的总份额*投资者的持有份额。
4.若认购期发生变化(认购期提前结束或认购期延长)、产品成立日发生变化或者清算期遇非工作日或其他原因延长,产品到期日视情况将可能相应进行调整,若进行调整,渤银理财将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5.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的时间以代销机构的清算时间为准。
九、理财产品的终止和清算
(一)理财产品的终止
1、提前终止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权单方面主动决定终止本理财产品。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主动终止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遇不可抗力事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有权机关强制要求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存续的;
(2)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本产品所投资资产市场价格大幅下滑,或渤银理财认为将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的;
(3)本产品所投资资产的信用状况发生恶化,渤银理财合理判断可能影响到期正常兑付时;
(4)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6)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7)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人的权益;
(8)所投资资产部分或全部提前偿付;
(9)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理财产品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2、延期终止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市场情况综合判断决定延长产品期限,推迟理财产品到期日:
(1)预计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理财产品财产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将无法全部变现;
(2)预计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或管理人将不能按期向管理人划付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
(3)理财产品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预计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于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尚未终结;
(4)管理人与托管人、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决定延期;
(5)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6)法律规定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理财产品的清算
1.理财产品到期日为理财产品终止日(含提前终止)。产品到期后,理财产品终止运作,进入清算期,清算期不计算投资收益。理财资产清算后扣除理财相关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并清偿理财产品负债后,理财利益按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2.如果渤银理财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渤银理财将不晚于提前终止日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投资者应得资金。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的时间以该销售机构的清算时间为准。若产品提前终止,产品到期日相应调整为提前终止日。
3.如管理人决定本理财产品延期终止的,将不晚于理财产品计划终止日向投资者披露,对延期事项进行说明,并说明延期期限及到期之日,自披露之日即视为相关信息已送达,并据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4.如遇国家金融政策、监管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本产品所投资资产的市场发生重大市场波动,或融资方、资产发行人及交易方出现违约或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或投资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资产未能正常买卖结算或后续加入资金不足及其他情形导致投资资产不能及时变现,则渤银理财有权将产品实际结算延长至相关投资资产变现或追偿处置完毕为止,本产品管理人将尽快对相关资产进行变现,并将变现后的非现金类资产与原有现金类资产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投资者分配。延长期内不计收益,延期清算期间不计付利息。
十、参与主体
(一)投资管理人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渤银理财。渤银理财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渤银理财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
2.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管理费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3.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5.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规模上限、认购起点、认购金额上限、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单笔认购上限等要素。
6.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7.管理人有权决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的管理、合同条款变更、赎回、处置与披露事宜,并有权指令信托受托人按管理人指令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决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其底层资产投放的先决条件是否放弃或延后、有权决定非标准化债权投资的相关罚息的降低或免除、有权决定是否同意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债务人提前还款(含全部及部分)或展期及展期条件、有权决定投后监管的执行、有权决定违约救济措施的选择。
8.管理人有权决定所投资资产的投后管理、合同条款变更、偿还或赎回、处置与披露事宜,并有权指令信托受托人(如有)按管理人指令或自行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决定放款条件或投资资金支付先决条件是否放弃或延后、有权决定初始投资期限内是否同意融资人部分或全部赎回可续期贷款/永续债权投资、有权决定可续期贷款/永续债权投资是否进行利率重置、有权决定贷后监管和投后监管的执行、有权决定违约救济措施的选择。
9.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10.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11.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12.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托管人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天津市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托管人主要职责为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投资管理人为理财产品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产品税费、接收理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三)销售机构
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有权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后续销售机构如有新增、减少和变更,以渤银理财公告为准。
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分配、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销售机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客户服务热线:95541。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33号,客户服务热线:40005-96019。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31号,客户服务热线:0898-96566。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客户服务热线:9531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客户服务热线:96067。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十一、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原则
产品管理人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渠道
1.渤银理财授权渤海银行网站(www.cbhb.com.cn)和其他销售机构的官方网站及/或营业网点、电子销售渠道等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场所。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通过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开展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请投资者及时关注。
2.产品管理人通过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理财产品有关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如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直接联系投资者的,将依据本说明书投资者信息中投资者预留的信息进行通知。因投资者原因而导致该等通知失败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投资者应定期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获知有关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产品管理人已适当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如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进行咨询。
4.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利。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产品净值信息披露
本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本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2.产品成立信息披露
A.在产品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B.产品提前成立的,不晚于实际成立日进行信息披露。
C.产品延迟成立的,不晚于计划成立日进行信息披露。
D.若有投资者购买了本产品且本产品不成立,本产品管理人将不晚于产品计划成立日对产品不成立进行信息披露。
3.产品定期报告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的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逢半年末,当季季度报告合并入半年报告;逢年末,半年度报告合并入年度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本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4.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A.如本产品管理人调整产品规模上限或下限,应不晚于调整规模上限或下限之日进行信息披露。
B.本产品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产品风险更低的资产外,需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等),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渤银理财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渤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渤银理财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余额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确认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机构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C.本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对销售费费率、固定管理费费率、托管费费率和超额业绩报酬等进行阶段性减免和优惠,不晚于调整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D.本产品管理人有权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应于调整日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E.本产品管理人在运用暂停或拒绝认购申请、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3个交易日内告知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在发生涉及理财产品认购事项调整时,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5.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如发生本产品管理人判断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或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有重大实质性影响的事件时,本产品管理人将在该事项或事件发生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6.产品终止信息披露
A.在产品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到期公告。
B.本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将最晚于产品提前终止日对产品提前终止进行信息披露。
C.本产品管理人延期终止本产品时,将最晚于产品计划终止日对产品延期终止进行信息披露。
D.本产品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本产品管理人应于产品到期日前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7.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本产品管理人有权单方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本产品管理人决定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理财产品合同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8.投资者同意,本产品管理人通过上述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非本产品管理人或非代理销售机构原因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风险揭示
渤银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谨慎投资。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保密
1.渤银理财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在产品销售和运作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除非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或应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或与投资者另有约定外,不向第三方披露。
2.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
3.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管理人(本处及该章节管理人特指除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渤银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如有)、投资顾问(如有)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渤银理财将应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渤银理财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
(二)协议的生效与失效
1.线下签约方式。本协议自甲方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构成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电子渠道签约方式。通过电子渠道进行理财交易的,甲方在相应电子页面点击“确认并同意相关内容”或“确定”或“接受”或“已阅读并同意”或“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其已签署,表示其同意接受本协议,以及对应《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并认可其法律约束力。
3.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失败、乙方提前终止以及理财产品到期并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除非经甲乙双方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对修改生效前已经成交的行为不发生效力。
(三)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甲方(个人客户签字)
甲方(机构客户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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