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YLZC2024-C2-210274-GXLM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容县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门诊大楼续建项目新生儿科装修工程
项目编号:YLZC2024-C2-210274-GXLM
发包单位:容县妇幼保健院
承包单位:广西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GXYY-2024-010
一、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容县妇幼保健院
承包人(全称):广西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容县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门诊大楼续建项目新生儿科装修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名称:容县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门诊大楼续建项目新生儿科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容县妇幼保健院。
工程内容: 容县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室内精装修、水电暖通医气安装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 量清单》。
二、工程承包范围: 包工包料,总价包干。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7 月 12 日(以实际开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9 月 9 日(以实际竣工为准)。
四、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签约合同价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xx伍拾万零贰佰贰拾叁元xxx分
¥:1500223.59 元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听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
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24 年 7 月 11 日合同订立地点: 容县妇幼保健院 _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后生效。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容县妇幼保健院 承包人:广西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921MA5KE33596
地址: 地址:容县容州镇食品产业园南侧搬迁安置用地 36-017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37500
电 话: 电 话:0775-5117188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
账 号:450 00000 0000 0000 0000
二、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合同通用条款”。
三、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本合同通用条款
(4) 工程量清单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其它)语言文字。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2.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3、图纸
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 5 天后提供一式贰份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 监理单位:
4.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行使规范监理职责权利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4.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
职权:代表甲方处理施工中的日常事务。
5、项目经理
姓名: xxx(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号:x 245202105265) 职务: 项目经理
6、发包人工作
6.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协助承包人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按实际情况
(2)协助承包人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按实
际情况
(3)协助承包人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按实际情况
(4)协助承包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7 天。
(5)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七天协助承包方办理施工 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电、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时间:开工前 7 天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7 天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进行图纸会审 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第 2.4.2 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
6.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另行约定。
7、承包人工作
7.1 承包人应该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 25 日前提供月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第 3.1 条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通用条款 6.3 条执行。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第 3.6 条执行。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第 6.1.5 条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本工程不接受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前 3 天。
9、工期延误
9.1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按 GF——2017—0201 通用条款第 13 条执行。
9.1.1 不可抗力;
9.1.2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①工期顺延除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执行外,还包括由于政府指令性行为引起停工的工期。
②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必须在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 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7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有关意见。
A、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B、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C、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D、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达 8 小时;
E、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量与投标清单相应工程量变化大对工程工期有直接影响的。
F、发生不可抗力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不可抗力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四级以上地震、八级以上的风、雪、雹等容县
政府部门认为引起工程正常施工的自然灾害)。
G、按《通用条款》第 7.5 条的规定内容。
9.2 承包人在第 13.1 款情况发生后,双方按以下约定办理: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有关条款办理。
四、质量与验收
10.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特殊要求:合格。 工程质量要求按《通用条款》第 5 条执行。
10.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鉴定、有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 双方约定隐蔽工程部分:《通用条款》第 5.3 条执行
11.2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分: /
11.3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特殊要求: 无
12、工程试车
12.1 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通用条款》第 6 条执行六、合同价款及调整
*13、合同价款及调整
13.1 本合同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 方式确定。
*14、工程预付款:为了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经协商,在双方签订开工令后,10 个 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做为预付款。
15、工程量确认
1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无
16、工程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工程进度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工程总
量的 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第三方结算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余下 3%作为
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十五天内返还。
七、材料设备供应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材料由承包人采购及保管。
八、工程变更
19.1 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按通用条款执行并由相关部门审定确认。
19.2 变更价款的确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0、竣工验收
20.1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按《通用条款》执行。
20.2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双方协商。
20.3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另行商定 。
*21、竣工结算
21.1 按通用条款第 14.2 条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2、违约
*22.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违约应承担的责任:通用条款第 16.1 执行,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3、争议
23.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采取第 2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
25、不可抗力
25.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6、保险
26.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18 条执行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容县妇幼保健院
承包人(全称):广西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容 县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门诊大楼续建项目新生儿科装修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所承接的工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保修期壹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满 12 个月之日起 15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
付全部保修金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容县妇幼保健院 承包人:(公章) 广西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921MA5KE33596
地 址: 地址:容县容州镇食品产业园南侧搬迁安置用地 36-017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37500
电 话: 电 话: 0775-5117188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
账 号: 账 号: 450501664041000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