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證劵(香港)有限公司中央編號:BEC725
方正證劵(香港)有限公司中央編號:BEC725
證券交易條款與細則
x條款與細則列明閣下/貴司(「客戶」)與本公司(「方正」)就本條款與細則所載或提及有關證券交易的權利及義務。本條款與細則具法律約束力,閣下/貴司在同意接受本條款與細則的約束前,請先仔細閱讀本條款與細則。
1. 定義及 釋義
1.1 於本條款中:
「開戶表格」指證券帳戶開戶表格,包括表格的附註及聲明,或(如文意所指)客戶不時根據本條款填妥及簽署就表格作出的任何修訂,以及倘證券帳戶開戶表格須隨附顧客風險剖析問卷、客戶對衍生性產品認識評估表格、股東或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聲明,或用於以該等 所述文件相同用途的其它文件,則包括一切該等問卷、評估表格、任何有關的個人資料聲明、及文件;
「獲授權人士」指由客戶委任為客戶的代理人,代表客戶(包括但不限於)發出關於證券帳戶的指示的人士(或其中任何一人),最初是開戶表格指明的人士,及客戶不時替換及加入的其他人士(客戶須以書面方式通知方正該等委任,該等委任須於方正實際收到該通知並獲得方正的批准後才生效);
「方正」指方正證劵(香港)有限公司,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認可(中央編號:BEC725)進行第 1 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和第
4 類受規管活動(就證券提供意見)並且在香港經營業務的持牌法團;
「結算所」指任何為交易所提供結算服務之結算所;
「結算系統」指不時用於證券交易的任何結算系統,及任何該等結算系統的任何存管處;
「組成文件」指就證券交易而言,指有關發行人或交易商發出,不論是以英文、中文或其它語言書寫的任何招股章程、組織章程大綱及 章程細則、運作大綱、信託契據、信託聲明書、有限責任合夥協議、計劃文件、組成文件、規限計劃成立的主要文件、方案文件、通函、銷售通函、要約文件或資訊備忘錄,以及上述各項的任何補充文件或議程;
「客戶」指開戶表格中述明為顧客的人士、其任何遺產代理人或所有權承繼人,及該等人士的認許受讓人;如客戶包含多於一人,則指該等人士的全體及該等人士的任何遺產代理人或所有權承繼人及認許受讓人;
「交易商」指涉及證券發行、分配、認購、分銷或配售的任何公司、法團或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銷售或配售經理或代理人、安排商、經紀商、交易商、分銷商、保證人及保管人;
「虧損」指證劵帳戶無論因任何原因引起的負數結餘;
「電子交易服務」指通過客戶端設備包括電腦、手機或其他可與方正電腦連線,無須親赴方正的實體辦事處,即可直接取得方正不時所提供之各項交易服務或設施;
「產權負擔」指任何按揭、押記、質押、留置權、轉讓作為抵押、融資租賃、遞延購買、售後購回或售後租回協議、抵押契約、賣方保留所有權、或就任何資產提供或產生的抵押權益,及其效果為給予任何債權人優先的任何安排,或以上任何一項的任何協議;
「交易所」指聯交所,或獲香港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容許在該國家或地區營運的任何其它股票或證券交易所;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監管機構」指聯交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或對香港的證券交易具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其它監管機關;
「指示」指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根據本條款給予方正的任何指示或指令;
「權益」指已購證券的相關、連帶或附帶的全部股息、分派、付款、利息、息票、收入、權益、收益或利益;
「發行人」指方正為證券交易而批准與證券有關的任何基金法團、受託人、有限責任合夥、普通合夥、政府機關、法定機構、發行機構或授予人;
「有關債務」指客戶就證券帳戶及本條款(為免生疑問,包括附表(如適用) 不論實際或或然、現在或將來欠下、結欠或令方正、其代名人
、附屬公司或其它聯屬公司招致的,或客戶可能因任何原因或以任何方式或貨幣(不論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及以任何名稱、稱號或商號)須或變為須以其它方式向方正負責的一切款項、債務及責任,連同由催繳當日起至付款當日的利息、法律費用, 及方正、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它相聯公司就追討或試圖追討該等款項、債務及責任而招致的所有其它費用、收費及開支;
「市場」指香港境內或境外為證券交易提供市場的任何股票或其它交易所、負責的交易商協會或法團;
「雙方」指方正及客戶,而「一方」指方正或客戶其中一方;
「已購證券」指方正在證券交易中根據本條款購買、取得或認購的證券(包括繼後證券);
「證券」指任何屬法團或不屬法團的團體或任何政府機關的,或由彼等發行的,當時於市場上買賣並且獲方正接納的任何股份、股票、債權證、債權股額、債券、票據、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基金、有限責任合夥權益、存款證或其它商業票據或證券,並可按方正酌情決定而包括:
(a) 上述任何一項的或與之有關的權利、選擇權或權益(不論以單位或以其它形式描述);(b) 上述任何一項的權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或暫行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述任何一項的認股證;或(c) 《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
「證券帳戶」指客戶在方正開立及維持,由方正指定用作處理、買賣及持有(其中包括)證券交易及已購證券的帳戶;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證券交易」指方正根據指示及受本條款規管,代表客戶在或就任何及所有種類的證券作出的任何交易、購買、認購、投資、出售、買賣、交換、收購、存放、轉讓、處置、結算、交收或一般交易;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如文意所需,亦包括其代理人、代名人、代表、高級職員及僱員;
「聯交所規則」指聯交所的或其制定的規則、規例及程序及其不時有效的任何修訂、補充、變更或修改;
「繼後證券」指與已購證券有關的或歸屬於已購證券的替代、取代、轉換、合併股份、股票或證券,或指從已購證券衍生或源自已購證券的任何新發行或進一步發行之股份、股票或證券;
「本條款」指不時根據第 32 條(修訂)經修訂或補充的本證券交易條款與細則、開戶表格、(如適用)本條款的附表;及
「美國人士」包括身為美國公民或居民的任何自然人;根據美國或其政治分區的法律組成或註冊成立的法團、合夥或其它商業組織, 任何由美國人士作為遺產執行人或受託人管理的任何遺產或信託,或須就其收入支付美國聯邦入息稅的遺產或信託(不論其收入來源);任何由交易商或受託人為美國人士利益持有的任何帳戶(遺產或信託除外),及任何由美國人士根據任何外國法律組織或註冊成立的合夥商號或法團,其主要目的為投資於非根據《1933 年美國證券法》註冊的證券。「美國人士」不包括由美國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在美國以外為合法商業理由而經營,受當地監管從事銀行或保險業務、並且成立主要目的不是投資於非根據《1933 年美國證券法》註冊的證券的分行或機構。就本定義而言,「美國」包括阿美利堅合眾國、其州份、領土、屬地及哥倫比亞區。
1.2 在本條款中:
(a) 本條款的附表(如有)、附錄(如有)及附件(如有)構成本條款的一部分,與本條款具有相同效力及作用,猶如明文載於本條款正文一樣。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凡提述本條款之處,均包括該等附表(如有)、附錄(如有)及附件(如有)。
(b) 凡提述條例、法規或法例條文之處,如文意許可或所需,應理解為不時經替代、修訂、合併、延展、重新制定或適用範圍不時被其它條例、法規或法例條文修改並於當時有效的該等條例、法規或法例條文,並且包括根據該等條例、法規或法例條文制定的任何附屬法例、規則或規例。
(c) 本條款內的標題僅為方便查閱及參考而加入,不應理解為具有任何約束力,在理解或解釋本條款時亦應不予理會。
(d)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對男性的提述亦包括女性及中性,對單數的提述包括眾數,反之亦然;對人士的提述包括公司、機構、商號、合夥或其它實體。
(e) 如文意許可,「方正」及「客戶」等詞語應包括彼等各自的繼承人、遺產代理人及許可受讓人。
(f)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g) 「附屬公司」具有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 章)賦予的涵義;「聯屬公司」指,就任何人士而言,該名人士實益擁有已發行股本百分之二十20%)或以上或該名人士有權委任一名或以上董事的任何公司(非該名人士的附屬公司),就任何公司而言,屬開首提及該間公司的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及
(h) 條文、分條或附表是指此等條款的條文、分條或附表;開戶表格是指由客戶或代客戶填寫的開戶表格;由致方正的後續通知所更改的資料指由該通知所更改的開戶表格。
2. 代理人的委任及職責範圍
2.1 客戶謹此委任方正為客戶的代理人,而方正同意擔任客戶的代理人,執行以下工作:
(a) 執行並訂立證券交易;
(b) 以方正名義登記已購證券;
(c) 處理、管理、處置及維持已購證券;
(d) 收取已購證券的、或有關及歸屬於已購證券的、及/或由交易商及/或發行人支付、配發、發行或分銷或作出的本金及利息
(不論是現金、股票或實物形式);
(e) 與已購證券的交易商及發行人交涉及聯絡;
(f) 擔任已購證券的保管人及管理人;
(g) 以方正認為合適及恰當的方式,行使及強制執行上述全部或任何事項有關或附帶的權力、權利、酌情權、利益及權益;
(h) 猶如方正是已購證券的註冊及實益擁有人一樣,作出及履行有關行為、事宜、事情,及行使及強制執行有關權力、權利、酌情權
、利益及權益;
(i) 作出及履行客戶不時指定或發出而方正接受的行為、事宜、事情及指示;及
(j) 作出及履行上述全部或任何事項有關或附帶的行為、事宜、事情、職責及責任。
2.2 客戶授權方正代表客戶採取本條款明確地轉授予方正的行動,及行使本條款明確地轉授予方正的權利、補救方法、權力及酌情權,以及為行使本條款而合理附帶的權力及酌情權。但是,除了本條款明文列載的職責、義務或責任,以及除了直接及單獨由方正之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所引致的義務或責任之外,方正對客戶再不負有任何其它的職責、義務或責任。本條款中無任何條文令方正成為客戶的受託人或在方正與客戶之間構成合夥關係。
2.3 客戶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方正,可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或得到客戶同意,而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行使已購證券附帶或有關的投票權及所有其它權利及權力(如有)。
2.4 儘管方正接納根據本條款獲委任為客戶的代理人,但方正可單獨酌情決定,在無須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拒絕訂立任何特定證券交易,而無須說明任何原因。xx對於其拒絕訂立任何證券交易而招致的或相關的任何損失,一概無須對客戶負責。
2.5 方正概不保證可以成功認購、購買或收購證券或成功完成任何證券交易。若由於任何原因引致喪失機會,或由於方正無法控制的原因使方正未能履行其於本條款項下的責任,而令客戶蒙受(無論在合同、侵權或其它方面)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賠償,除非是直接及單獨由方正之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所引致,否則方正概不負責。
2.6 倘客戶獲方正批准參與保證金交易,客戶將受將由客戶及方正簽訂的保證金交易協議所載的其他條款及條件限制。然而,本條款的內容概無規定方正提供該等其他服務。倘根據此等額外服務導致產生有關債務,則除方正可能擁有的任何權利外,根據本條款持有的證劵便須遵守本條款項下設定的抵押,作為該等有關債務的擔保或抵押品(而無需客戶簽署任何其他文件),據此設定的該抵押並適用於因任何原因產生的一切有關債務。
2.7 倘客戶申請使用方正提供的網上交易服務,客戶同意接受附表二所載的其他條款及條件所規限。然而,本條款的內容概無規定方正提供該等其他服務。
3. 非獨家代理
3.1 客戶確認並接受,方正可不時自由地向或為方正的任何其它客戶提供及訂立類似本條款預期進行的服務及交易,而無須通知客戶。尤其是在代表客戶申請、購買、收購或認購證券之時,方正可同時代表方正的其它客戶申請、購買、收購或認購相同的證券。
3.2 客戶進一步同意並接受,方正在與發行人或交易商進行一宗證券交易中,可同時代表客戶及方正的任何其他客戶。.
4. 獲授權人士
4.1 如客戶委任了獲授權人士,客戶授權該獲授權人士就與所有指示及證券交易有關的所有事項代表客戶,尤其是代表客戶就本條款及證券帳戶及其運作發出指示及訂立所有有關協議與文件。所有該等指示、證券交易、協議及文件對客戶均有絕對及不可推翻的約束力。客戶同意方正有權按獲授權人士的指示行事,直至客戶以書面方式通知方正該獲授權人士的授權被撤銷或改變。
4.2 客戶向方正承諾不時及時刻確認及追認任何由或聲稱由獲授權人士發出的指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在獲授權人士的授權被撤銷至方正實際收到有關撤銷通知期間,由或聲稱由獲授權人士發出的指示)。客戶同意,任何在獲授權人士的授權被撤銷後,但在方正實際收到有關撤銷通知前,由或聲稱由獲授權人士發出的指示,對客戶具有絕對及不可推翻的約束力,及將對方正為受益人有效及有法律約束力。
4.3 不論本條款有任何規定,但客戶承諾及確認,獲授權人士不是方正之僱員或代理人,獲授權人士與方正之間亦無合夥或僱傭關係。客戶委任獲授權人士為其代理人,並全權授予獲授權人士於本條款下代表客戶行事,猶如獲授權人士為客戶本人一樣,亦有權就證券帳戶內任何支付或給予獲授權人士的付款、款項、資金、證券、財產或資產,發出妥當及有效的收據。獲授權人士發出的所有指示須為及被視
為客戶的指示,而獲授權人士的所有行為、不作為、失責及違約行為(不論有否得到客戶的指示或同意)須為及被視為客戶的行為、不作為、失責及違約行為。在任何情況下,方正均不須要就獲授權人士的行為、不作為、違約或違反(不論有否得到客戶的指示或同意)對客戶或其他方負上責任。在本條款中,如文意許可,「客戶」一詞應包括獲授權人士。
5. 指示
5.1 在本條款規管下,所有關於證券交易的指示將由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不論以口頭(親身或致電)、傳真或方正不時接受的其它通訊方式)以方正不時規定的方式直接向方正發出。若指示以書面發出,該等簽署人的簽署須與提供予方正的客戶及∕或獲授權人士的簽名式樣一致。若該指示是通過電話或傳真發出,方正有權依賴及按照該指示行事,而無須查詢或核實該發出或聲稱發出指示的人士的授權或身分,及 無須理會該指示在何等情況下發出,或指示所涉及的金額,即使有任何錯誤、誤解、不清晰、欺詐、偽造或缺乏授權亦然。
5.2 對於根據第 5.1 條發出的指示,方正有權視之為獲客戶充份授權及對其具有約束力。方正有權(但非必須)就或倚賴方正真誠認為合適的指示行事或採取步驟,不論該等指示為收購、購買、出售、處置或以其它方式處理證券,或從證券帳戶轉移證券、從證券帳戶提取款項或資金、或看來令客戶受約束於與方正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協議或其它安排、或令客戶承諾任何其他類別的證券交易或安排, 不管該等證券交易或安排的性質、所涉及的證券價值、類別及數量或所涉及的金額或款項,亦不論該等指示的條款有任何錯誤、誤解或不清晰。
5.3 若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以電話發出指示:
(a) 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須使用由方正不時提供的指定電話號碼(「指定電話」)。為免生疑問,任何非使用指定電話發出的電話指示,及在方正任何電話號碼或方正僱員或代理人個人流動電話的留言信箱留言以發出的任何指示,均不會被視為對方正有效的指示。對於因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未能遵守本條款而招致的或相關的任何損失,方正概不對客戶負責;
(b) 儘管指定了指定電話及上述第 5.3(a)條有所規定,但方正(而非客戶)可獨自酌情決定接受或執行任何並非使用指定電話發出的電話指示(「非指定電話指示」)。若方正接受或執行任何非指定電話指示,該非指定電話指示將在各方面被當作及視為本條款所指的指示。方正一切的權利、保障、權力及補救方法將適用於該非指定電話指示;及
(c) 對於任何指示或價格資訊的傳送或傳遞延誤、失敗、錯誤、中斷或暫停,或任何其他人士錯收任何指示,方正概不對客戶負責。xx獲授權按其收到的任何指示行事(即使有前述的延誤、失敗、錯誤、中斷或暫停),而無須與客戶核實有關指示的準確性
及真確性;對於方正按有關指示行事而令客戶蒙受或招致的損失或費用,方正亦無須負責。若客戶希望方正按電話指示行事,方正有權要求客戶另行簽署協議。
5.4 客戶清楚以電話或傳真發出指示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指示未經授權或由未經授權人士發出的風險。若客戶選擇以該等方式發出指示, 客戶完全接受有關風險。
5.5 指示一經客戶發出,則不能在沒有方正書面同意下被修訂、撤銷或收回。
5.6 方正概無責任促使客戶遵守任何規管其作為受信人的法律或規例(如適用)。
5.7 若客戶指示方正進行任何牽涉貨幣兌換的證券買賣,有關費用及有關貨幣的匯率波動引致的利潤或虧損及相關風險,將完全歸於客戶。方正可根據其獨自酌情釐定為當時現貨市場匯率的貨幣匯率,將證券帳戶內的款項兌換自或至任何貨幣。方正可就任何證券交易或計算客戶結欠的任何借方結餘或結欠客戶的任何貸方結餘作出上述兌換。客戶授權方正從證券帳戶扣除任何進行貨幣兌換的費用。xxxx任何時候拒絕接受客戶的貨幣兌換指示的權利。
5.8 方正有權將客戶的指令與方正本身的指示、與方正有關人士的指令及其它客戶的指令合併。有些情況下,該等合併可能會對客戶不利, 而有些情況下則對客戶有利。客戶同意,在證券供應不足以應付該等合併買賣指令的情況下,方正實際買入/出售的證券數目將按方正收到買入
/出售指令的先後次序分配予有關客戶。
5.9 若客戶根據本條款向方正發出指示時,是以代理人身分為及代表任何其他人士行事,就一切目的而言,方正有權僅視該客戶(而非上述任何其他人士)為方正客戶,該客戶亦須以客戶身分為所有相關義務負責。即使該客戶已通知方正其代表另一人行事,前述條款仍然適用
,概無任何人士為方正的「間接客戶」。
5.10 客戶明白,方正無法知道是否有客戶以外的其他人士曾經或正在以客戶的名義發出指示。客戶不得准許或容許任何其他人士為任何目的使用證券帳戶。客戶須就客戶名稱的保密及使用、及以客戶名義發出的任何指令負責。對於以客戶名義發出的所有指示,客戶一概須負責。
5.11 客戶確認,客戶須就方正根據客戶指示行事而直接或間接引致或有關的任何損失、費用、收費及開支負責,並就此向方正作出及保持方正獲得彌償保證。
6. 證券交易
6.1 方正有獨有酌情權選擇傳送、執行或履行客戶指示的市場。
6.2 客戶授權方正指示方正獨自酌情認為合適的執行經紀、代理人、保管人、代名人、海外經紀及交易商(包括方正的分行及關聯人士)執行任何指示及證券交易。上述人士將享有方正在本條款項下的所有權利、權力及補救方法。客戶確認,上述人士的商業條款,及執行及交收上述指示及證券交易的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系統的適用規則,均適用於上述指示及證券交易。
6.3 方正按客戶指示進行的所有證券交易,均須遵守所有對方正具司法管轄權的政府機關及法定機構的法律、規則及的監管指引。方正根據上述法律、規則及指引作出的所有行為均對客戶具約束力。在方正沒有蓄意行為不當或欺詐的情況下,方正及第 6.2 條指明的其他人士無須因為任何遵循上述法律、規則及指引的行為或不作為,而對客戶負責。
6.4 由於任何交易所或市場的限制及證券價格波動的緣故,即使方正、執行經紀、海外經紀或交易商已盡合理努力,指示或買賣仍可能有所延誤,無法在指定時間執行。客戶接受,方正未必能以客戶指定的價格、或任何特定時間的報價或於「最佳價格」、「最佳報價」或
「市場價格」執行客戶的指令。客戶同意無論如何均接受方正按指示執行的證券交易及受其約束,並且同意,對於方正未能或無法依照客戶指令的任何條款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方正一概無須負責。
6.5 若方正或第 6.2 條指明的其他人士未能完全履行客戶的指令,方正或該等人士有權局部履行指令而無須事先告知或獲得客戶確認。客戶須受方正已履行的該部分指令所約束。對於方正未有履行的客戶指令部分,方正概無義務或責任。
6.6 客戶確認,除非客戶給予方正與此相反的特定指示,否則所有指令或要求只於發出當日有效,而有關指令或要求任何未被履行的部分, 將於有關市場的正式交易日完結時失效。
6.7 若方正代客戶購買任何證券而該交易已根據聯交所規則予以記錄,從而獲聯交所承認,但出售經紀(除方正外)未能按聯交所規則在到期日交付該等證券,客戶則須負責方正在公開市場取得該等證券的任何價格差異及方正招致的所有附帶開支。
6.8 在適用法律、規例及市場規定規限下,方正經考慮收到指令的次序,可獨自酌情決定執行客戶指令的先後次序。對於方正執行收到的任何指令的先後次序,客戶對其他客戶並無任何優先申索權利。
6.9 客戶確認,方正不會代客戶接受任何沽空指示。xx並無責任為客戶辨認任何指示是否沽空指示。客戶進一步承諾不會發出任何沽空指示
。如任何指示屬有擔保沽空,客戶須於發出有擔保沽空指令之時通知方正,而方正可獨自酌情決定是否接受該指示及執行該指令。
6.10 客戶確認,對於方正因客戶未能於結算日前履行其義務或未能向方正支付任何在本條款項下應付款項而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收費及開支,客戶須向方正作出及維持彌償保證。
6.11 客戶須就證券帳戶內的所有逾期結欠或其它欠下方正之款項(包括方正獲得債項勝訴後的利息),按方正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它條款支付利息,如未有通知,利率則為按匯豐銀行當時的港幣最優惠利率加百分之十(10%)的年利率。該等利息須在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支付或在方正要求時立即支付。
6.12 客戶確認,客戶與方正的所有電話對話可能會在沒有自動語音警告下被錄音,以便方正核實客戶的指示。如有爭議,客戶同意接受有關對話錄音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證據。
6.13 客戶確認,在所有法庭及就一切目的而言,方正有關任何指示或證券交易的簿冊及記錄(除明顯錯誤外),均為不可推翻的證據。就此而言,任何由方正授權人員簽署證明關於任何指示或證券交易之事項的文件(除明顯錯誤外),均為不可推翻的及對客戶具約束力。
6.14 若方正知道或懷疑證劵帳戶運作或其他客戶服務有保安漏洞或其它可疑情況,方正可獨自酌情拒絕或延遲按照指示行事而無須負責。在此情況下,xxx在可能的範圍內盡快通知客戶。
6.15 若客戶死亡、清盤或喪失管理其財產或事務的能力,在確實收到有關客戶死亡、清盤或喪失能力的書面通知之前,方正可(但無須)繼續按照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的指示行事,猶如客戶仍然在生、存續或有能力管理其財產或事務。
6.16 方正未必能進入特定證券交易的每一市場。交易所或市場莊家可能無法或拒絕兌現其報價。交易所可能將客戶指令由自動執行系統傳送至 手動處理(在此情況下,客戶的指令可能會大幅延遲執行或xx)。交易所規則、政策、程序或決定或系統延誤或故障,可導致客戶指令 未 能被執行、執行或履行受到延誤或未能於最佳價格執行。無論如何,方正無須就任何交易所、市場、結算所或監管機構的行為、不作為、決定或裁決對客戶負責。
6.17 若方正未能執行或進行客戶任何的指示,方正可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它行為。客戶明白其須就方正與上述有關而招致的後果或開支負責,而方正無須就因此招致的任何損失負責。
6.18 即使方正同時持有就相同證券可於相同價位執行而尚未執行的客戶指示,但方正可為方正或為其任何聯屬公司而交易或執行交易。xx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可為其本人交易。
6.19 方正可選擇僅透過電郵傳送電子確認書予客戶,客戶同意收取電子交易確認書代替印刷本。
6.20 確認書可能會受到延誤。客戶明白,指示的執行或取消報告及確認書可能因各種原因有錯誤,包括但不限於被交易所或結算所取消、修改或調整。確認書亦可能會被方正更改,而在此情況下,只要實際執行的指示與客戶指示一致,則客戶須受實際執行的指示約束。若方正在確認指示執行或取消時有錯誤而客戶不合理地延遲報告有關錯誤,方正保留要求客戶接受有關證券交易或從證券帳戶移除有
關證券交易的權利。
6.21 客戶同意在下列情況下立即通知方正︰(a) 客戶未能收到準確的執行或取消確認書;(b) 客戶收到與客戶指示不一致的確認書;(c) 客戶在並無發出指示的情況下,收到執行或取消指示的確認書;或 (d) 客戶收到的帳戶結單、確認書或其它資料,反映的指示、指令、交易、帳戶結餘、證券、款項或證券交易紀錄並不準確。
6.22 客戶明白及同意,方正可調整證券帳戶以改正任何錯誤。客戶同意立即向方正歸還任何已分派予客戶但不屬於客戶的資產。
7. 結算
7.1 就每宗證券交易而言,除非雙方另有協議或方正已代客戶持有現金或證券以結算證券交易,否則客戶須不遲於方正就證券交易通知客戶的時間,向方正支付已清算的資金(包括以港幣以外的貨幣付款),或交付已繳足、具有效及妥善所有權及可交付的證券。客戶須負責就方正直接或間接由於或關於客戶未能結算而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收費及開支,向方正作出及維持彌償保證。
7.2 若客戶未能如上文所述行事,方正有權獨自酌情決定作出以下事項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
(a) 如屬購買或認購證券交易,出售已購買或已認購的證券;或
(b) 如屬出售證券交易,借入及/或購買已出售的證券,以結算該證券交易,
或除上述 (a) 或 (b)段 外(或作為其替代),還可依靠第 27 條(合併及抵銷)所載的合併及抵銷權利,以結算有關證券交易。為免生疑問
,本條款並無強使方正須對客戶授出或替客戶保留任何保證金或信貸額度。
7.3 客戶須應要求及時向或安排向方正提供款項或資金,令方正能支付就證券帳戶進行的任何證券交易所招致或將招致的任何債務,及應要求向方正付還方正就此招致的所有費用及支出,及清償證券帳戶的任何借方結餘。
7.4 客戶須以其名義將款項或資金支付予方正或直接存入方正指定的銀行帳戶,並須以其名義自方正領取及存放其股票。
7.5 為免生疑問,方正可獨自酌情拒絕接收由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以外的任何人士(「第三方」)存入的任何款項、資金或股票。
7.6 客戶或第三方(視所屬情況而定)須於支付款項後,立即在付款當日的辦公時間內,以傳真或親身向方正交付附有客戶名稱、證券帳戶號碼及簽署的存款單及/或其它書面證據,證明方正已收取該等付款(「付款證據」),藉以通知方正及核實。客戶確認,在方正實際收到上述通知前,向方正支付的款項(不論由客戶或第三方支付)未必能於證券帳戶記帳或在任何帳戶結單中反映。客戶同意在本條款項下應付或應收的任何利息須按此基礎計算。
7.7 客戶確認,客戶或第三方(視所屬情況而定)有責任在交付予方正之前妥善保管付款證據。由於或關於客戶或第三方(視所屬情況而定)未能及時或未能向方正交付付款證據或客戶以外的其他人士或第三方(不論有否得到客戶的指示或同意)使用付款證據而引起的任何損 失,方正一概無須對客戶負責。
7.8 客戶須自付款日起計保留付款證據的正本至少一 (1) 個月。xx將於付款後盡快向客戶發送帳戶結單以作記錄及核實。若客戶於付款後未收到有關帳戶結單,客戶須立即通知方正。
7.9 所有付款須為已結算及由方正實際收妥,才能使用或運用於證券帳戶。
7.10 若客戶未能遵守本第 7 條(結算)的任何部分,客戶須就上述付款的有關債務及義務完全負責,並就方正因而直接或間接引起或相關的所有費用、申索、債務及開支,向方正作出十足彌償保證。
8. 支付交易款項
8.1 凡情況許可,客戶可發出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場認購、購買、收購及出售證券以進行交付及付款的指示,而方正可接受上述指示。
8.2 客戶須在指示日期,在方正通知客戶的地點,向方正提供證券,就出售證券進行交付,或向方正提供已清算的資金,就已購證券進行付款。若客戶未能在指示日期向方正提供上述證券或已清算資金,方正有權在無須進一步通知或要求下,立即:
(a) 以方正獨有酌情權決定的價格借入及/或購買所須交付的證券、從證劵帳戶收取相關費用、交付證券以履行客戶的義務,及在證劵帳戶就交付所收到的款項記帳;或
(b) 接收所交付的已購證券、從證劵帳戶收取付款以履行客戶的義務、按方正獨自酌情決定的價格出售及/或轉讓證券,及在證劵帳戶就上述出售收益記帳;
或除上述(a) 或 (b) 外(或作為其替代),還可依靠第27條(合併及抵銷)所載的合併及抵銷權利,以結算證券交易。
8.3 對於方正根據第8.2條購買或出售證券而招致的損失及任何費用或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客戶須就任何虧損作出十足彌償保證。
8.4 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方正從證券帳戶轉帳、借記或扣減任何金額,以支付、履行或償還方正有關本條款所產生及招致的負債、義務及有關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在本條款下及根據本條款客戶未支付的收購款項、費用、收費、支出、佣金及利息)。
9. 證券帳戶
9.1 客戶應在方正要求時,在方正開立一個或多個證券帳戶,用作持有已經或可能獲發行、分配或配發的已購證券及權益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
。
9.2 客戶同意及接受,有關證券帳戶可能以在方正的一個總帳戶下的方正記錄中之一個子帳戶的形式維持,在該總帳戶中的已購證券及從中產生的權益可能與方正其它客戶的已購證券及權益混合(但不會與方正自營帳戶中的現金或證券混合),在此情況下,客戶與其他客戶共同有權享有彼等各自按比例計算的已購證券的份額。
9.3 若證券帳戶的投資組合及證券結餘發生任何交易、變動或變化,方正將提供一份交易確認通知書或客戶專函。否則,方正將按其決定相隔的時間向客戶交付證券帳戶的帳戶結單。客戶同意須檢查及核實帳戶結單,如有任何錯誤、遺漏、不一致或未經授權交易,須在帳戶結單發送日期起九十(90)天內通知方正,否則客戶無權就結單上記錄的任何交易或記項提出異議,並須接受該結單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 就所有目的而言對客戶具約束力。
9.4 客戶同意及接受,方正將不會付/給予客戶銀行帳戶所產生的利息,並會當成是方正的收益。
10. 電子交易服務
10.1 客戶可選擇方正所提供的電子交易平台以檢查其證劵帳戶持有的證券價值及證劵帳戶的結餘,有關之服務受附表二所載的電子交易服務的條款與細則管轄。如客戶使用該服務,其同意受該等條款與細則約束。
11. 保管人及管理人
11.1 客戶謹此委任方正、而方正同意為及代表客戶擔任所有已購證券及權益的保管人及管理人,以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a) 以方正、客戶、方正的代名人或代理人的名義登記已購證券;;
(b) 管理、處置、買賣及維持已購證券;
(c) 收取由交易商及/或發行人支付、配發、發行、分配或作出關於及可歸屬於已購證券的本金及權益(不論以現金、股票或實物形式
);
(d) 與已購證券的交易商及發行人交涉及聯絡;
(e) 把已購證券轉至、存入或安置方正在一家銀行或其它提供證券及相關文件持有或保管設施的法團或機構的指定帳戶;
(f) 擔任或作出已購證券的保管人及管理人不時作出的行為;
(g) 收取、交涉、持有、處理、結算及清算客戶根據本條款的交易或買賣的款項;及
(h) 進行及履行上述全部或任何事項相關或附帶的行為、事宜、事情、職責及義務。
11.2 方正按本條款預期或規定提供或履行的保管人及管理人服務,有關報酬、收費、費用、開支及其它條款及條件,將由方正與客戶商議及協定。
11.3 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方正,代表客戶採取及行使本條款明確轉授權予方正的行動及權利、補救方法、權力及酌情權,及其合理附帶的權力及酌情權。但是,除了本條款明文列載的職責、義務或責任,及直接及完全由方正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引致的義務或責任外,方正對客戶再不負有任何其它職責、義務或責任。本條款中無任何條文構成方正成為客戶的受託人或構成方正與客戶的合夥關係。
11.4 客戶無權及不得向方正任何高級職員、董事、僱員、代理人或代表(不論其身分為客戶的代理人、保管人或管理人或其他任何身分),就任何客戶針對方正的任何申索或訴訟,或該高級職員、董事、僱員、代理或代表關於本條款的任何行為或不作為,提出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
。
11.5 在完成購買、收購或認購已購證券時,客戶及方正須促使已購證券的轉讓予方正,就已購證券作為客戶保管人及管理人而持有。
11.6 方正有權指定其任何代理人、代名人或聯屬公司(「本行的代理人」)按照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為及代表或代替方正擔任已購證券的保管人及/或管理人,或履行方正作為已購證券的保管人及管理人的任何服務及職能。在此情況下,本條款中有關保管人及管理人的條文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方正的代理人,猶如方正的代理人是方正一樣。方正作為已購證券的保管人及管理人所有的授權、權利、權力及利益將惠及方正的代理人。
11.7 方正根據本條款為安全保管而持有的任何已購證券,可按方正獨自酌情決定存放於一家銀行或另一家提供安全保管證券及相關文件的機構的方正指定帳戶。已購證券可與其它客戶的證券(但非方正為其本身持有的證券)混合,而在此情況下,對於由方正為其客戶持有的證券或其權利,客戶與其他客戶共同有權享有彼等各自按比例計算的份額。
11.8 客戶確認及同意,根據本條款經或在結算系統(由方正不時決定)不時收購或持有的已購證券,須受或按照該結算系統不時有效的適用規則、程序及規例所規管。
11.9 受第 11.10 條的規限下,方正須於收到客戶的書面指示後,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將客戶指示指明的已購證券轉帳或交付至客戶或其代名人。
11.10 方正在第 11.9 條項下的義務,須受本條款的其它條文限制,而且方正可要求在客戶作出任何提取前,須悉數清償所有有關債務。方正可在無須向客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在根據第11.9 條進行任何轉帳或交付前,以證券帳戶的貸項結餘款項清償任何或全部有關債務, 或另行要求客戶在根據第11.9 條進行交付或轉帳前,支付有關款項。.
7 ver.2022
11.11 客戶謹此授權方正執行與已購證券有關的指示,包括行使已購證券附有的投票權及其它權利。xx可獨自酌情決定拒絕執行任何指示而無須為此給予任何理由,或拒絕執行不完整或含糊的指令,或拒絕執行方正在收取後沒有足夠時間執行的指示。
11.12 方正須將客戶的已購證券的所有股息、分派、利息、息票或利益支付到證券帳戶。若累計了股息、分派、利息、息票或利益的已購證券,構成方正為其他客戶持有更大量的相同證券的一部分,則客戶將有權收取相等於客戶所持已購證券數量佔證券總持有量的份額或比例的 股息、分派、利息、息票或利益。方正對於客戶持有證券或權益之份額或比例的釐定,除非有明顯數字錯誤,否則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
11.13 若已購證券產生任何供股、收購建議、資本化發行、轉換權或贖回權或認購權的行使、投票權或其它權利,方正或其代名人應盡合理的 努力通知客戶有關事宜,及通知客戶是否及何時須就有關事宜作出任何決定及/或付款。待收到客戶的適時指示作出有關行動(如須付款, 則並須收到所需的已清算款項)後,方正或其代名人須安排採取有關行動,而方正或其代名人須將最後所得的證券或現金(如有)記入證券 帳戶
。若須就已購證券採取任何行動,惟未能聯絡客戶或客戶未能就有關行動給予方正或其代名人及時或充足的指示, 客戶謹此授權方正或其代名人,按方正或其代名人獨自酌情決定認為適當的方式代客戶作出(惟方正或其代名人並無責任作出)行動, 包括就客戶為實益擁 有人、但以方正或其代名人名義註冊的已購證券行使已購證券的任何權利。在沒有欺詐或故意失責的情況下,方正及其代名人無須為方正 或其代名人就上述酌情權可能採取或不予採取的任何行動負責。
11.14 客戶謹此就方正或其代名人的託管服務授權方正或其代名人採取一切所需行動,以遵守適用法律、規則、程序、交易所或結算系統的規例及規則,包括就證券帳戶內的現金或證券預扣及/或支付應付的稅項或印花稅。客戶確認,方正及其代名人均無須就方正或其代名人於證券帳戶內持有的已購證券的任何催繳、分期付款或其他款項負責。
11.15 方正及其代名人可就方正或其代名人的保管及/或管理服務,徵收方正或其代名人不時決定的費用,連同方正或其代名人根據本條款提供保管及/或管理服務的所有費用、開支及墊付費用。客戶須應方正的要求支付該等收費、費用、開支及墊付費用,而方正獲授權自客戶於證劵帳戶扣除上述收費、費用、開支及墊付費用,予以付款。
11.16 客戶按本條款第 17條( 終止及違約事件)發出的任何終止通知,須指明方正把證券帳戶內的已購證券及款項予以交付之人士的名稱。若方正發出終止通知,客戶須在通知發出後7 天內或方正同意的較長期限內向方正提交書面通知,指明方正把證券帳戶內的已購證券及款項予以交付之人士的名稱。在上述於任何一個情況下,方正均會在扣除所有有關債務後,把此等已購證券及/或款項交予指明人士。若於方正發出終止通知起計 7 天或方正同意的較長期限後,方正仍未收到客戶提交上述的任何書面通知,則方正將繼續持有該等已購證券及款項,直至前述的書面通知交付予方正,惟不受本條款對方正施加的責任所限,而客戶須負責方正為此徵收的所有費用、開支、收費及徵費,直至已購證券及款項實際交付予客戶或客戶指明的其他人士。
11.17 客戶確認及同意,存放已購證券於方正風險,由客戶單獨承擔,但由於方正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違約而引致客戶蒙受損失或損害除外。
12. 利息、收費及貨幣
12.1 客戶承諾就證劵帳戶內的借方結餘或結欠方正之其它款項向方正繳付利息,利率由客戶與方正不時議定,如未能議定,則為按匯豐銀行 當時的港幣最優惠利率加百分之十(10%)的年利率。上述利息逐日累算及須在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或方正催繳時支付。客戶須在方正要求時, 立即清還所有應付予方正的有關債務連同所有追討費用(包括法律費用)。
12.2 客戶須向方正支付與證券帳戶及其運作有關的方正費用、佣金及收費。客戶同時應負責因進行證券交易而產生的所有適用稅款、稅項、徵費、釐印費及其它類似開支。
12.3 對於方正的服務(如適用),方正有權徵收其按照本條款不時釐定的收費,連同方正就根據本條款提供服務而招致的所有費用、開支
(包括但不限於稅款、稅項或徵費)及墊付費用。
12.4 若證券交易及/或客戶的任何指示須要或涉及由一種貨幣兌換至另一種貨幣,該貨幣兌換的費用及有關貨幣的滙率波動帶來的利潤或虧損,將完全歸於客戶。方正可將證券帳戶內的款項,按方正單獨酌情釐定為當時現貨貨幣市場匯率的匯率,轉換至及轉換自任何貨幣。上述轉換可為任何交易或計算客戶結欠的任何借方結餘或結欠客戶的貸方結餘而進行。
12.5 在不影響方正根據本條款第 17 條( 終止及違約事件)終止證劵帳戶的權利下,若客戶於六個月或以上並無交易活動,方正將通知客戶方正可就客戶的不活躍帳戶收取的每月維持帳戶的費用。該等費用的付款(如有)將會自動從證劵帳戶中扣除。
13. 留置權
13.1 在不妨害並附加於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方正在法律下享有的其它權利的前提下,客戶同意、接受及聲明如下︰
(a) 所有現在或將來存放於、持有於或轉移至證券帳戶的證券(不論為客戶或就任何目的可歸因於客戶),及/或所有現在或將來存放於、持有於或轉移至方正的證券(不論為客戶或就任何目的可歸因於客戶),及/或方正代客戶就任何目的已經或將會購買
、收購或持有的證券,連同與前述證券有關的所有其它進一步或替代證券、所有增益及所有已支付、應付、累計或衍生的權益、權利、款項、股息及分派、所有出售得益以及所有轉讓、處置或交易中所收的金額或款項;及
(b) 客戶在證券帳戶中的所有財產、資產、款項、資金、應收款項、金額、所有權、權益、權力、選擇權、利益及權利;
(上述 (a) 及 (b) 段所描述的財產統稱為「保留財產」)
均受以方正為受益人的留置權(「留置權」)所規限,作為以下各項的持續抵押:(i) 客戶妥為及準時履行及滿足本條款項下的所有義務及有關債務,及 (ii) 客戶應要求支付、償還、清償及/或履行任何現在或此後任何時間根據本條款、與方正訂立的其它協議或任何其它協議或文件、或因任何原因(不論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及以任何名稱、稱號或商號)應付、結欠或令方正招致的款項、資金、負債、義務及有關債務(不論過去、現在或將來,亦不論絕對或或然),連同相關利息及方正的法律費用及開支。
13.2 客戶不得在未經方正事先書面同意下,將方正為客戶持有的任何證券的權利、所有權、權益及申索權轉讓、轉移、按揭、質押、押記, 或設立或容許產生或存在任何留置權、抵押或其它形式的任何性質的產權負擔。
13.3 在方正認為適合的任何時候及/或違約事件發生時(按方正單獨主觀判斷),留置權立即可強制執行,及/或方正在不影響方正在本條款 或其它文件下的任何權利或權力,及無須通知客戶下,有權:(i) 隨時及不時撥用、支付、扣除、轉帳或抵銷構成保留財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金或款項,以支付、滿足或解除任何以留置權作抵押的款項、資金、負債、義務或債務,及/或(ii) 隨時及不時出售、處置、變現、轉讓、交易或買賣(而方正已獲授權就該等出售、處置、變現、轉讓、交易或買賣作出所有必要的事情)保留財產或其任何部分(由方正獨自酌情選 擇),不論全部或分批、透過經紀在聯交所或其它交易所買賣,或透過公眾或私人方式,或以方正獨自酌情認為合適的其它方式、代價(不論須立即或分期支付或交付,亦不論以現金及/或其它有值代價)及條款及細則進行,而無須就因此引致的任何損失對客戶負責。在不限制前述條文的一般原則下,方正謹此獲特別授權,可無須通知客戶而出售、處置、變現、轉讓、交易或買賣證券帳戶及構成保留財產或 持有於證券帳戶的所 有證券。
13.4 在任何根據本第 13 條(留置權)或本條款作出的出售、處置、變現、轉讓、交易或買賣中,若被出售、處置、變現或轉讓的保留財產少於全部保留財產,方正有權隨時及不時獨自酌情選擇任何一部分保留財產以作出售、處置、變現、轉讓、交易或買賣。
13.5 客戶同意,方正有全面及獨自權利及酌情權,以決定於任何時間及日期行使或強制執行方正根據本第 13 條(留置權)或本條款的出售、處置、撥用、變現、轉讓、交易或買賣的權利及權力。客戶無權向方正追討根據本條款作出的出售、處置、撥用、變現、轉讓、交易或 買賣所引起的任何損失,不論該等損失起因如何,亦不論任何保留財產的出售、處置、撥用、變現、轉讓、交易或買賣,是否本應可以 或可能透過押後或提前出售、處置、撥用、變現、轉讓、交易或買賣的時間或日期,而獲得較佳價格或價位。
13.6 根據本第 13 條(留置權)設定的抵押須為一項持續抵押,而不管帳戶的暫行付款或清償賬款或已履行全部或部分有關債務。在不影響上述的原則下,根據本第 13 條(留置權)設定之抵押於終止此等條款後仍維持及持續其有效性及作用,直至客戶全面履行所有有關債務為止。
13.7 根據本第 13 條(留置權)設定的抵押須附加於方正現時或將來就有關債務而持有或作出的任何其他產權負擔、擔保或彌償,且不對該等產權負擔、擔保或彌償構成影響其或受其影響,而方正可執行本第 13 條(留置權)設定的抵押而毋須事先追索任何該等產權負擔、擔保或彌償
。
13.8 根據本第 13 條(留置權)設立的抵押已變現的任何款項,可按照方正或其代名人獨自酌情決定的時間貸於暫記帳戶,而毋須在此期間應用上述款項或款項的任何部分以履行有關債務。
13.9 根據本第 13 條(留置權)設定的抵押不得因修訂或更改此等條款,或因客戶解散或無力償債而解除。倘客戶為一家商號且遭解散,該抵押須用作償付以商號名義產生的一切債項,直至收到解散的實際通知為止。倘解散僅因引入一名或以上合夥人所導致,則該抵押將會繼續,除當時已解散商號的負債及債務,該抵押須應用於由新合夥人組成的商號,猶如該商號並無出現變動。
14. xx及保證
14.1 倘客戶維持於方正的證劵帳戶及就證劵交易向方正發出指示,客戶向方正xx、保證及聲明:
(a) 客戶(如為個人)已年滿18 歲;
(b) 客戶(如為公司)是根據其註冊成立地之法律妥為註冊成立,且有效存續及具良好聲譽;
(c) 客戶並非美國人士,及不會收購或持有由美國人士實益擁有或為美國人士收購或持有已購證券或違反任何適用法律;
(d) 客戶具有所有及全部所需的權力、行為能力、同意及授權,以訂立本條款構成或預期的協議或任何證券交易,以及行使客戶在本條款項下的權利及履行客戶在本條款項下的責任。本條款合法、有效、對客戶具約束力及可根據其條款強制執行;
(e) 客戶已閱讀並完全明白本條款,而且客戶擁有足夠的財務知識及財力來遵守本條款;
(f) 客戶完全知道購買、收購或認購證券涉及的風險,客戶發出的所有指示及進行的證券交易,均以客戶本人的判斷為依據及由客戶自行承擔風險,不論客戶是否曾獲方正提供意見。客戶同意,除非方正與客戶為方正向客戶就本條款構成或預期的協議及交易提供意見而另訂書面協議,否則方正概不亦不得被視為向客戶提供任何意見;
(g) 客戶是所有指示及證券交易的最終發出人,並以已購證券及/或證券及證券帳戶的主事人及實益擁有人的身分,為其本身進行交易,除客戶外,其他任何人士對已購證券及/或證券及證券帳戶概無任何權益;
(h) 已購證券及/或證券僅供客戶個人投資目的,客戶不會將已購證券及/或證券或當中任何法律上或實益權益邀約出售、出售,或以其它方式轉讓予任何其他人士;
(i) 客戶在開戶表格內提供、給予或作出的所有資料、xx及保證在所有時候均為完整、真實及準確,方正在收到客戶就該等資料、xx及保證作出任何更改的書面通知前,可一直倚賴該等資料、xx及保證;
(j) 客戶已向方正披露及聲明可能影響方正是否根據本條款擔任客戶的代理人的決定之一切所需資料及文件;及
(k) 對於客戶指示方正出售或以其它方式處置的所有證券,客戶以實益擁有人身分擁有或將擁有妥善及無產權負擔的所有權。
14.2 客戶在開戶表格提供、給予或作出的資料、xx及保證,及客戶根據本條款、根據本條款或就證券帳戶訂立的任何協議而提供、給予或作出的資料、xx及保證如有任何變更,客戶須立即書面通知方正及使方正知悉。方正保留權利,在考慮該等資料、xx及保證的變更後,決定是否根據本條款接納指示。
14.3 客戶向方正承諾,作出或簽立方正合理認為為實施及執行本條款屬必要或合宜而要求客戶作出或簽立的任何行動、契據、文件或事情, 包括客戶簽立不可撤銷的授權書,委任方正出任客戶的合法代理人,代表客戶作出及簽立所有方正認爲有關實施或執行本條款所必要的行動、契據、文件或事項。客戶同意追認或確認方正作出的所有有關行動、契據、文件或事項。
14.4 客戶同意作出方正合理認為必須的行為及事項並簽立有關文件以追認或確認方正、其聯屬公司、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或任何彼等指示的任何其他實體適當行使任何本條款或任何根據本條款或就證券帳戶訂立的任何協議所授予的任何權利或權力。
15. 購買新上市證券
15.1 客戶授權方正(於應客戶指示時)作為其代理,就新上市公司的公開售股及╱或在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證券配售,申請認購或購買證券, 不論是單一或聯同其他客戶的申請或聯同方正的聯屬公司進行大量申購,以使客戶受益。客戶確認方正無需對於方正為客戶提供之有關公開售股及╱或配售的任何招股書及其他售股文件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或任何錯誤xx負上責任。
15.2 客戶確認及聲明,其向方正作出就新上市公司的公開售股及╱或在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證券配售申請認購或購買證券的指示之時:
(a) 客戶已閱讀及了解相關的招股書、申請表格及╱或其他相關售股文件,以及客戶之申購須符合有關招股書、申請表格及╱或相關售股文件(包括相關發行人確定證券最終訂價的酌情權)訂明之條款及條件,或在沒有任何書面售股文件的情況下,客戶完全了解相關認購╱購買的條款及條件;
(b) 客戶符合資格認購或購買證券並且會遵守或已遵守有關招股書、申請表格及╱或其他相關售股文件訂明的所有條款及條件, 或在沒有任何書面售股文件的情況下,客戶會遵守或已遵守相關認購╱購買的條款及條件;
(c) 方正擁有一切應有的授權以代表客戶作出有關申購。
(d) 方正代表客戶作出的申購,是由客戶或代表客戶(為客戶的利益)作出及有意作出的唯一申購,及客戶授權方正於任何申請表格(或以其他方式)向交易所或向任何其他適當人士作出相同的披露及保證;及
(e) 客戶給予方正按照有關招股書、申請表格及╱或其他相關售股文件對證券申請人要求作出的一切xx、保證及聲明,或在沒有任何書面售股文件的情況下,客戶給予方正按照相關認購╱購買條款及條件對證券申請人要求的作出一切xx、保證及聲明。
15.3 客戶確認相關證券發行人或賣方(或其代理人)會憑藉客戶根據第 15.2 條作出的確認及聲明,決定是否因應方正作為客戶的代理人而作出的申購,配發或分配證券。
15.4 客戶同意及確認相關證券發行人或賣方(及其代理人)擁有單獨酌情權,拒絕或接受方正代表客戶作出的申購,或只接納部份申購。如果客戶的申購遭拒絕或只獲部分接納,不論是否由於與客戶申購有關的原因所導致,在無嚴重疏忽或蓄意失責的情況下,方正及其聯屬公司均毋須就該等拒絕或部份接納而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責任。
15.5 如果方正代表其客戶作出大量申購,客戶同意如果有關申購只獲部份接納,方正擁有單獨酌情權,對按方正的基準挑選(方正擁有單獨酌情權)的客戶分配證券。
15.6 客戶進一步確認由一家從事證券買賣業務的非上市公司作出的申購,而客戶對該公司行使法定控制權,則該申購應被視為代表客戶的利益作出。
15.7 於接獲客戶的口頭或書面要約(「要約」)後,方正可按其單獨酌情權,透過向客戶發出列明貸款條款及其他詳情的書面接納通知(「接納通知」),向客戶授出一項專門用作客戶認購或購買於公開售股及╱或配售尋求上市的新上市證券(「新上市證券」)的貸款(「貸款」)。本條的條款及條件被視為對照要約納入接納通知。方正一旦發出接納通知,客戶應不得撤銷要約。
15.8 新上市證券的付款將以方正(或其代名人的名稱)的名義支付,但由客戶獨自負責支付及承擔風險。客戶確認客戶認購或購買新上市證券的申請(由方正或方正的代名人代表客戶發出)可能不獲相關證券的發行人或賣方接納,但客戶仍須支付貸款利息。
15.9 儘管申購是由方正代客戶發出,若由於申購不成功,發行人或賣方退還的任何性質付款(「退還款項」),而該款項不超過客戶結欠的貸款及未償還的款項,客戶對該等款項均無任何權利、所有權、利益或申索。
15.10 每筆貸款連同附帶之累算費用及利息將於以下兩者較早的情況到期償還:(i)於催繳時,或(ii)於新上市證券預定於交易所上市的當日。但是如果任何新上市證券申請不成功或只是部份成功,退還款項須即時用於償還欠付的貸款及附帶之累算費用及利息,無論其時是在接 納通知註明的償還日期(「償還日」)之前或之後。
15.11 客戶同意收款銀行、保管人或代名人可向方正即時繳付所有有關不成功申請的退還款項,及方正獲授權向收款銀行、保管人或代名人發出其認為適當的指示或採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行動以取得該等款項。
15.12 客戶謹此授權方正獨自酌情質押及賦予新上市證券(包括所有從中獲得的權利及權益)及所有與認購新上市證券有關的款項(包括退還款項)的任何性質的抵押權益,並以向方正就全部或部分貸款資金提供通融的任何第三方作為受益人。
15.13 客戶應簽訂及簽署所有轉讓書、受權書、委託書及其他文件,並執行所有方正要求的行動及事宜,使方正及任何有關人士可完全取得此第 15 條提及的抵押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完善方正的新上市證券擁有權或使方正以其代名人或任何相關第三方的名義獲授予該新上市證券。
15.14 客戶須按照接納通知訂明之息率,向方正繳付貸款利息,有關利息應就由客戶提取貸款當日(如接納通知所訂明)至最終償還貸款日期間按方正按365 天基準(或於接納通知內訂明的其他基準)確定之每日累算基準計算。
15.15 在沒限制第 13 條(留置權)的一般性的前提下,若客戶未有在償還日償還該貸款,方正擁有絕對權利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以方正認為合適及適當的方式及價格出售全部或部分新上市證券,及攤分其款項以償還尚未繳納的貸款、有關出售的費用及任何累計的費用及利息。客戶無權就有關出售造成的損失向方正申索。
15.16 客戶同意完全彌償及使方正、其聯屬公司及代理人不受任何對方正及其聯屬公司及代理人的申索、行動、責任及法律程序的損害,並承擔該等人士可能承受與此貸款有關的所有損失(包括法律費用)。方正及其聯屬公司及代理人在任何情況下毋須對客戶的任何損失及因透過或向其完成申請的任何商號或公司違約、破產、行動或疏忽招致的損失負責。
16. 場外交易
16.1 就任何客戶已進行或將會進行的場外(Over-The-Counter)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新證劵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客戶確認及同意:
(a) xx擔任客戶的代理人及並不保證該等場外交易之結算;
(b) 客戶之指示可能只有部分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倘有關證劵其後無法在交易所上市,已執行的交易將會被取消及成為無效;
(c) 如沽出證劵的客戶無法交付該等證劵,方正有權為客戶就此項已進行的沽售在市場(以當時市價)購入相關的證劵,以完成相關證劵交易的結算。客戶須承擔該等證劵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損失;
(d) 倘若(1)客戶向賣方購入證劵,而該賣方無法交付相關證劵及(2)未能購入相關證劵或方正行使單獨酌情權決定不根據本條款第 16.1(c)條規定購入相關證劵,客戶無權以配對價格取得相關證劵並且只有權收取為買入相關證劵所付的款項;
(e) 倘若購買任何證劵的客戶無法存入所需的結算款項,方正有權出售客戶的證劵帳戶內任何及所有證劵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經扣除結算證劵交易所有費用後的出售所得款項。然而,如客戶於該宗交易內屬於賣方,而該宗交易未能結算,則客戶只有權取得相關證劵,而並非相關證劵的出售所得款項;及
(f) 在不影響上文所載的原則下,客戶須自行承擔損失或開支,並須向方正負責就其及∕或其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損失及開支。
17. 終止及違約事件
17.1 方正或客戶可隨時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條款。此終止並不影響在終止日期或之前按照本條款已產生的任何義務。
17.2 一旦根據第17.1 及17.7(b) 條終止本條款,客戶在本條款項下應付予或結欠方正的所有款項立即到期及應付。即使客戶有任何指示, 但方正就按照本條款的條文進行任何證券交易的義務將告終止。
17.3 方正可在本條款終止後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按其獨自酌情認為必要的代價及方式,出售、套現、贖回、清算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已購證券的全部或部分,以首先償付方正因上述出售、套現、贖回、清算或以其它方式處置而招致的所有費用、收費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
),及在本條款項下應付予或結欠方正的所有其它款項及金額,及其它已經或正在累計應付予方正而未付的其它負債(不論實際或或然,現在、將來或其它);其次是償付客戶的其它債務,其風險及費用由客戶自行承擔,方正對客戶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17.4 在清償第 17.3 條所指的所有款項後剩餘的任何現金款項,應存入證劵帳戶(如有)或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以方正決定的方式退還給客戶。方正可將所有未套現或未處置的已購證券連同方正管有的任何相關所有權文件交付給客戶,客戶須單獨承擔交付涉及的風險及開支
。客戶因該項交付而招致的損失或損害,方正概不負責。
17.5 若按第 17.3 條運用現金收益及扣除款項後,證劵帳戶出現借方結餘,則客戶應立即向方正支付相等於該借方結餘的款項,連同方正為該款項進行融資的成本,及直至方正實際收到全額款項前按匯豐銀行就相關貨幣之當時最優惠或最佳貸款利率加百分之十(10%)的年利率計算的利息(判決之前及之後)。
以下任何一項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a) 客戶在被要求時或在到期日未能按照本條款向方正支付任何保證金或其它應向方正支付的款項或未能向方正提交文件;
(b) 在方正要求下或(如有特定協議)在方正要求後的 24 小時內,客戶未能清償任何帳戶的借方結餘;
(c) 客戶或任何人士提出客戶破產、清盤或類似濟助的呈請,或對客戶開展其它類似的程序;
(d) 客戶全部或重大部分的業務、財產或資產被申請或委任清盤人、破產管理人、受託人或類似人員;
(e) 客戶(如為個人)破產、死亡或被法庭宣告為不勝任;
(f) 產權抵押權人接管、扣押、執行客戶的全部或部分業務、財產或資產,或對其採取或強制執行其它程序;
(g) 客戶未能或承認未能於到期日償還債項;
(h) 持續履行本條款的任何部分變為或被聲稱為不合法;
(i) 客戶未能妥為履行本條款下的任何條款,及未能遵守任何市場、結算系統、政府、法定及監管機構及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機構之適用法律、規則、附例或規例;
(j) 客戶在本條款項下及任何文件內向方正作出的任何xx或保證是或成為不正確或具誤導性;
(k) 客戶訂立本條款所需的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被全部或局部撤銷、暫停、終止或不再全面具有效力及作用;
(l) 發生方正單獨認為可能危害其於本條款項下任何權利的任何事件。
17.6 若違約事件發生,在不影響方正對客戶享有的任何其它權利或補救方法及無須另行通知客戶的前提下,方正有權︰
(a) 立即結束證券帳戶;
(b) 終止本條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c) 取消任何或全部未完成指令或代客戶作出的任何其它通訊;
(d) 將方正和客戶之間的任何或所有合約平倉,或在相關交易所購買證券以填補客戶的任何空倉,或在相關交易所賣出證券以結清客戶的任何長倉;
(e) 處置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證券,並用所得收益以及客戶的任何現金存款償還欠方正的未清餘額,包括方正轉讓或賣出客戶帳戶內所有或任何證券或財産,或完整其所有權時所招致的所有成本、費用、法律費用及其他開支,包括印花稅、佣金及經紀佣金;
(f) 就代客戶進行的任何出售,借入或購買交收所需的任何證券;及
(g) 根據第27 條(合併及抵銷)合併、綜合及抵銷客戶的任何或全部帳戶。
17.7 在根據本條作出任何出售時:
(a) 若方正已合理努力地以當時市場價格出售或處置證券或其任何部分,方正則無須為其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b) 方正有權按其酌情權以當時的市場價格,為其本身保留或向其他人賣出或處置客戶擁有的所有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xx不會以任何方式承擔因此而導致的損失,並且沒有義務說明方正由此而獲得的任何利潤;及
(c) 如果賣出證券獲得的淨收益不足以彌補客戶欠方正的款項,客戶同意向方正支付其不足部分。
18. 不可抗力
對於因政府限制、任何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或市場實施緊急程序或暫停交易、內亂、實際或威脅的恐怖主義行為、自然災害、戰爭、罷 工
、天災或雙方控制範圍以外的其它情況直接或間接導致任何一方未能行事,而直接或間接引致對方蒙受任何損失,雙方一概無須負責。
19. 方正的重大利益
19.1 進行任何證券交易時,方正、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可能就證券交易、已購證券或關於已購證券的交易擁有重大利益、關係或安排。客戶同意,儘管有上述任何利益、關係或安排,方正仍可進行證券交易或代客戶進行交易。
19.2 客戶同意並授權方正從任何發行人、交易商及/或任何其他從事、有關及附帶於證券交易、已購證券或關於已購證券的交易的經紀、交易商及人士,接受及收取回佣、補貼、佣金、非金錢佣金、折扣、報酬、利潤、利益及薪酬。
19.3 客戶同意並授權方正從任何為客戶從事證券購買、沽售或其他交易的證券經紀及交易商,接受任何物品及服務,或與該等證券經紀及交易商簽訂非金錢佣金安排。就此目的而言,該等物品及服務可包括:研究及顧問服務;經濟及政治分析;投資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衡量業績表現);市場分析;數據及報價服務;與上述的物品及服務有關的電腦硬件及軟件;結算及託管服務,以及與投資有關的刊物。
19.4 客戶同意並接受,認購或購買金額的全數相當於證券交易中提述的有關證券或其任何部分的總價格(「證券款項」)與認購款項不同或少於認購款項(「認購款項」),並同意及接受方正從證券款項與認購款項的差價中賺取、取得、作出及收取利潤、利益、差價及收入。
19.5 客戶進一步確認並接受,本第 19 條所述活動可能影響已購證券的價值,或可能導致方正或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與客戶有利益衝突。在方正沒有欺詐或故意行為不當的情況下,方正或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有權保留根據或關於本第 19 條所述活動收取的任何回佣、補貼、佣金、非金錢佣金、折扣、報酬、利潤、利益或報酬,而就本第 19 條所述活動針對方正或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的任何申索(包括效果為使方正或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須就根據或關於本第 19 條所述活動收取的任何回佣、補貼、佣金、非金錢佣金、折扣、報酬、利潤、利益或報酬向客戶交代的任何申索),方正一概無須對客戶負責。
20. 方正的交易
20.1 客戶確認並接受,方正、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可以:
(a) 買賣證券、進行證券交易,或持有證券的長短倉或持有證券在經濟上的其它倉盤,或以其它方式與任何已購證券有關;
(b) 就任何證券交易或任何已購證券以主事人身分作為交易對手;
(c) 與任何已購證券的發行人(或其關聯人士)或交易商(或其關聯人士)存在投資、銀行往來或其它商業關係;
(d) 以包銷商、保薦人或其它身分涉及已購證券;及
(e) 將客戶與其他客戶的認購或買賣盤配對。
21. 交易建議
21.1 客戶確認及同意︰(a) 客戶就證券帳戶的所有交易決定完全承擔責任,而方正只負責執行、清算及進行客戶指示及證券帳戶的交易、買賣或證券買賣;(b) 對於任何與證券帳戶或其中的交易或證券買賣有關的介紹公司、交易顧問或其他第三方的行為、行動、xx或聲明,方正一概無須負責;及 (c) 方正、其董事、僱員或代理人給予的任何意見或資料(不論是否被徵求)並不構成進行證券交易的要約,方正亦無須就該等意見或資料負責。
22. 對證券的表現無須負責
22.1 客戶確認,客戶並未依賴方正作出以促使客戶訂立本條款及遞交開戶表格的任何聲明、意見、預測或其它xx。客戶在沒有依賴方正的情況下,已進行及將繼續進行對已購證券相關的發行人或交易商的信用、財務狀況、前景及事務的自行評估。方正自始或在持續的基礎上並無義務及責任向客戶提供與發行人、交易商及已購證券相關的任何徵信或其它資訊。
22.2 對於發行人或交易商未能履行與已購證券相關的義務,或對於發行人或交易商的財務狀況,或對於在任何組成文件中或根據本條款或就已購證券交付的任何文件中的任何資料、帳目、聲明、xx或保證的真實性、有效性、正確性、完整性或準確性,或對於方正根據本條款及開戶表格代客戶訂立的任何協議的簽立、效力、充分性、真實性、有效性、可強制執行性,方正一概無須向客戶負責。
22.3 方正並無責任檢查或核實任何證券的擁有權或所有權的有效性,亦無須就任何擁有權或所有權的缺陷負責。
22.4 在限制外資擁有證券的司法管轄區,除非客戶特別指示,否則方正並無責任確定證券擁有人的國籍或所寄存的證券的外資擁有權已獲批准。
23. 客戶資料
23.1 客戶須提供方正不時要求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客戶的財務數據。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能會導致方正不能開立或延續證券帳戶, 或不能設立、延續或提供證券交易或買賣服務。方正亦因此從日常持續的證券交易或買賣關係中收集客戶資料。
23.2 客戶同意盡快:(a) 向方正提供適當的財政報表;(b) 向方正披露有關客戶財務狀況的任何重大改變;(c) 提供方正合理要求的有關客戶的其它資料;(d) 若本條款所載的任何xx在任何方面不再真實、準確及正確,以書面形式通知方正;及 (e) 在第 17.6 條訂明的任何事件發生之時通知方正。
23.3 為了方正進行任何「了解你的客戶」的調查或在適用法律及法規下其他類似的程序,客戶須按方正的要求立即提供或促致取得方正合理要求的該等資料、文件、資訊及其他證據,作以下的用途:(a) 確認及核實客戶、客戶的實質擁有人、客戶的擁有權及控權結構, 及∕或宣稱是代表客戶行事的人士及其等授權;(b) 取得建立客戶及方正之間的業務關係的目的的資料;(c) 監察方正為客戶進行的證劵交易以確保該等交易是與方正對於客戶及客戶的業務及風險概要的認知相符及該等交易是與方正對於客戶的資金來源的認知相 符;及(d) 確認及檢查客戶為複雜、金額龐大或不尋常模式的,及沒有表面或合法目的的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24. 使用客戶資料
24.1 方正將把關於證券帳戶的資料保密,但獲授權對客戶進行徵信查詢,以核實所提供的資料,並可向下述人士提供上述任何資料:(i)方正的核數師、法律顧問、方正代客戶指示的經紀或交易商,(ii) 市場,(iii) 香港監管機構或任何其它監管機關,以符合彼等對資料的要求或請求,及 (iv) 方正的任何分行或聯屬公司或方正總行的任何集團公司,或方正的代名人或代理人,以履行本條款中的任何條款。xx無須就根據本第 24 條作出的任何披露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24.2 如客戶為個人,客戶同意受到方正的「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函」(「通函」)所約束,有關通函的副本已連同本條款提供。客戶亦同意其個人資料按該通函所列明的方式使用。
24.3 在不限制通函的通用性下,客戶進一步同意方正可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規例、法院命令或任何監管或稅務機關的要求或允許下,包括為了滿足了解你的客戶、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及其他類似的法律或監管要求,披露客戶的資料。
25. 責任及彌償保證
25.1 客戶同意,方正不會為客戶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法律責任(包括由發行人、交易商或其他經紀及交易商所執行的證券交易招致的損失或法律責任)而負責,除非該損失或法律責任是由方正或方正的相聯經紀或交易商的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的。
25.2 客戶對於方正在根據本條款履行其服務、或根據開戶表格採取的任何行動,或因客戶不遵從或違反本條款或開戶表格任何條文或客戶的任何義務,而對方正(或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獲授權人、代理人、僱員、代名人、聯絡人或代表)施加、使其招致或針對其提
出的任何及所有法律責任、義務、損失、損害賠償、罰款、訴訟、裁決、訟案、費用、法律開支及任何種類或性質的其它開支或墊付費
用向方正作出彌償保證,惟因方正或有關人士的欺詐、疏忽或故意失責而引致的則屬例外。
25.3 對於方正在第 28 條(強制執行)項下招致的所有法律責任、損害賠償、費用及申索,客戶須向方正作出全面彌償保證。
25.4 對於因買方或任何其他人士就客戶的證券所有權之不妥之處而向方正提出的任何申索,客戶亦須向方正作出彌償保證。
26. 共同及各別責任
26.1 若客戶由兩名或以上人士組成,
(a) 對客戶的提述應視為包括上述每一人士(「聯名客戶」),而每名聯名客戶在本條款項下的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共同及各別的;
(b) 任何聯名客戶的行為或不作為應視為所有聯名客戶的行為或不作為;
(c) xxx(但無須)按任何一名單獨行事之聯名客戶的指示行事,但每名聯名客戶須與其他聯名客戶就任何聯名客戶在任何證券交易及/或已購證券或本條款項下或有關本條款令方正招致的任何義務或責任向方正承擔共同及各別責任;
(d) 方正可自由地解除或免除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在本條款項下的責任,或與上述任何聯名客戶私下和解或接受上述任何聯名客戶的賠償或與之作出任何債務重整協議,而不解除或免除其他聯名客戶的責任或在其它情況下損害或影響方正對其他聯名客戶享有的權利及補救方法。任何一名聯名客戶的責任不得因其中一名聯名客戶的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解散而獲解除或免除。
(e) 任何須向客戶作出的通訊,可發送到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的最後已知地址;
(f) 本條款項下給予客戶的通知若送達任何一名聯名客戶,即視為有效送達;
(g) 任何聯名客戶的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解散概不影響本條款;
(h) 對一名或以上聯名客戶付款的索求須被視爲對所有聯名客戶的有效索求;及
(i) 本條款根據本條款第 17 條(終止及違約事件)由任何一名或以上聯名客戶或彼等的遺產代理人終止本條款,將不影響其他聯名客戶的持續責任(第17 條(終止及違約事件)須作相應解釋)。
26.2 本條款不會因任何聯名客戶死亡(而有其他聯名客戶尚存的情況下)而終止,在方正可對已去世之聯名客戶的遺產強制執行任何有關債務的前提下,已去世之聯名客戶在證券帳戶及結算帳戶中的利益將歸屬於尚存的聯名客戶。尚存之聯名客戶須在發現聯名客戶死亡後立即書面通知方正。
27. 合併及抵銷
27.1 方正可隨時及在無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不論任何帳戶結算或任何其它事項),把客戶在方正開立的所有或任何帳戶(包括證券帳戶)或在方正的任何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開立的所有或任何帳戶合併或綜合,以及把任何一個或多個該等帳戶中持有或為其持有的任何證券或應收款項或貸項款項抵銷或轉帳,用作或用於清償任何有關債務。在上述任何抵銷、合併、綜合或轉帳時,如需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有關兌換匯率為方正不可推翻地釐定為適用的匯率。
27.2 為行使抵銷權或清還有關債務的權利,方正可出售或處置證券帳戶或在方正開立的任何其它帳戶中不時持有或代其持有的任何證券、應收款項或款項。方正無須就上述任何出售或處置所取得的價格對客戶負責。
28. 強制執行
28.1 客戶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方正(但方正並非必須)以其真誠行使的單獨酌情權決定的方式,為及代表客戶行使本條款項下及/或與已購證券或權益有關的權利、補救方法、權力及酌情權、給予同意或批准,及/或採取或執行該等行動、行為、法律程序、訴訟或呈請, 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或徵得客戶的同意。
28.2 除非就代表客戶行事或其它原因而可能招致的所有申索獲得令方正滿意的十足彌償保證,否則方正無須就已購證券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28.3 客戶無權按照或根據本條款,直接向發行人及/或交易商及/或就已購證券或權益採取或強制執行任何行動、行為、法律程序、訴訟或呈請。
29. 通知
29.1 除非本條款另有規定,否則本條款項下任何一方給予另一方的通知須以書面方式作出,並寄送至對方的最後已知地址、電傳號碼或傳真號碼(視所屬情況而定),並且應視為在下列情況下生效:(i) 如採用郵寄方式,則在投寄後的兩(2)天(如屬本地郵件)或七(7)天
(如屬國際郵件)視為生效(如果該通知已填寫適當的地址並已適當地投寄);或 (ii) 如採用傳真方式,則在傳送之日當發送傳真的機
器印出輸送報告,指明傳真已按收件人的傳真號碼全部發出之時視為生效;或(iv) 如以專人送遞方式,則在送遞之日視為生效。此外,方正可以電郵方式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該等電郵於發出至客戶的電郵地址的同時被視為生效。
30. 分割條文
x條款中的每一條文皆為可分割及獨立於其它條文。如本條款中任何條文因任何原因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屬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該條文將僅在該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的範圍內無效,而並不影響本條款中其它條文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強制執行性或該等條 文在其它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強制執行性。
31. 轉讓
31.1 客戶不得轉移或轉讓其於本條款的條款下及/或任何證券交易的條款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除非獲得方正事先書面同意,否則客戶不得以上述權利設立或授予任何抵押,上述任何權利或義務亦不能轉讓或轉移,或用以設立抵押。方正可轉讓其於本條款下的任何權利而無須客戶同意。
31.2 在不影響本第 31 條的規定下,本條款對客戶及方正的繼任人、承讓人及遺產代理人(如適用)具約束力。
32. 修訂
如果本條款或根據本條款或與證券交易有關而訂立的任何協議或條款及條件有任何修訂,方正須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方正可酌情對本條款的任何條款進行修訂、刪除或替代或增加新條款,惟方正須在此等修訂生效前至少三十(30)天(除非此等改變非方正所能控制)向客戶發出通知,列出此等修訂、刪減、替代或增補。此等修訂(前述非方正能控制情況除外)應視為已納入本條款或有關條款及條件(如適用),並構成本條款或有關條款及條件的一部分。
33. 確認
客戶確認其已閱讀本條款,而本條款的內容已以客戶明白的語言向客戶充分解釋,客戶亦同意及接受本條款。
34. 不放棄權力
方正未能或延遲執行或行使本條款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權力,不得被視為方正放棄執行或行使有關權利或權力;方正豁免客戶的任何特定違約行為,亦不影響或損害方正對於任何其它違約行為或其後同類或不同類的違約行為擁有的任何權利或權力;單一或局部強制執行或行使本條款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權力,亦不會排除於其它或進一步強制執行或行使該權利或權力,或強制執行或行使任何其它權利或權力。就客戶的任何違約行為作出的豁免,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明確列明此意並經由方正簽署,方為有效。
35. 投資者賠償基金
35.1 如方正作出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十二部份所給予定義的一項違反及客戶因此而蒙受了金錢損失,客戶理解其於根據該第十二部份項下所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的索賠權利將按該第十二部份的規定受到限制。
36. 客戶披露權益責任
36.1 客戶請注意《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及當中披露若干持股量(包括公司及家族權益)的責任。其他披露責任可根據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或市場的規則及規例產生。
36.2 方正作為一家持牌法團,無責任提醒客戶一般或可能由任何客戶的指示產生的任何責任,或因任何交易或從任何持有或以其他方式經已產生的任何責任。該等披露責任是客戶的個人責任。xx無責任就客戶任何方式的持有或就該持有的任何時限發出通知,惟本條款訂明須發出的任何通知或聲明除外。方正毋須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未能或延遲根據任何有關責任作出披露或任何通知客戶有關執行任何指示的延遲或失責而引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或開支負責,而客戶須彌償方正因任何該等未能、延遲或失責而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或開支。
37. 管限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37.1 本條款及本條款項下的所有權利、義務及責任須根據香港法律解釋及受其管限。對本條款可能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或申索, 各方謹此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的管轄。
37.2 若客戶於香港並無營業地點或並非香港居民,則開戶表格列明的人士須擔任客戶的代理人,以代表客戶接收及確認收到任何香港法律程序文件通知。客戶同意,上述任何法律程序文件如已送達至開戶表格指明的該代理人的地址,即屬充分送達。如上述代理人因任何理由終止擔任代理人,客戶須盡快委任繼任代理人及通知方正。
方正證劵(香港)有限公司中央編號:BEC725
附表 - 風險披露聲明
x附表是附錄於方正與客戶所簽訂的證劵交易條款與細則並作為證劵交易條款與細則的構成部份。本附表中的風險披露聲明未能載列所有風險, 並且可能不時經由附加風險披露修訂或補充。客戶於全面了解所涉及的風險,並向客戶本身的顧問取得客戶認為適當的獨立意見前,應避免作出任何投資或交易。
1. 買賣證券的風險
(a) 客戶確認,證券價格可能及會出現波動,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客戶明白,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獲得利潤,反而可能招致損失。客戶應準備承受此項風險。
(b) 某些證券可能不容易變現,也不能確定交易員可隨時處理某些證券,且未必有適當的信息確定某些證券的即時價格。
(c) 任何過往的表現的xx未必是將來表現的參考。
(d) 當投資證券涉及外幣,滙率的變化可能影響證券價值的波動。
(e) 方正是根據客戶指示受權行動,且若客戶的指示因任何原因而不適時或不妥當或指示可能造成客戶損失的,客戶不能假設方正會警告客戶。
(f) 客戶可能面對所購入的證券的交付風險。因任何原因已購買的證券沒有以客戶的名稱登記或以客戶的代名人或保管人的名義登記亦有風險。
(g) 投資通常稱為衍生工具的證券(如可換股債券,股票掛鈎債券)需小心評估。該等證券或保證金可能使客戶蒙受各種期權有關的風險
,該等風險需在考慮投資前應充分理解。該等風險的一部份於下述內容描述(但請注意,所列表的風險並非毫無遺漏)。
2.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a)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須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b) 客戶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它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練的投資者。
(c) 創業板股份的現時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操作的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無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d) 客戶假如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買賣創業板股份的性質及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3. 投資新興市場的風險
客戶需要對投資新興證券市場的各項投資及風險進行小心獨立評估。該等風險包括(i)貨幣滙率問題,包括客戶使用之貨幣與證券涉及的各種外幣之間的滙率波動,及投資資本及收入從一種貨幣兌換另一種貨幣的關聯費用;及(ii)該等證券的所得的收入或利潤可能被徵收預扣稅。另外,若於此等資本市場中涉及一些與投資成熟的證券市場通常不會出現的情況,該等風險包括(a)不同市場之間的差異,包括某些外國證券市場的潛在價格易變性及流通性相對地不足夠;(b)缺乏統一會計、審計及財務報告標準、常規及披露要求,以及較低的政府監管規定;及(c)某些經濟及政治風險,包括潛在外滙管制規定及潛在的外國投資及資本滙回限制。
4.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在買賣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有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意見及熟悉試驗計劃。客戶應知道按照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5. 授權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寄予第三方的風險
x客戶提供授權書允許方正(或其代名人)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客戶則須盡快親身收取其帳戶的所有成交單據及結單並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發現任何差異或錯誤。
6. 在香港以外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方正(或其代名人)在香港以外收取或持有客戶的任何資產,均須受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監管。該等法律及規例與
《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該等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獲賦予的相同保障。
7. 貨幣風險
如需將合約的計值貨幣兌換為其它貨幣,則以外幣計值的證券交易的溢利或虧損(不論於客戶本身或其它司法管轄區進行買賣),將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8. 場外交易的風險
於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僅於特定情況下,商號獲准及方正可能獲准進行場外交易。與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或方正可 能是客戶所進行的交易的對手方。要平掉既有的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或評估風險可能相當難以或無法 進行
。基於上述理由,該等交易可能涉及更高風險。場外交易的監管可能比較寬鬆,或須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客戶於進行該等交易前,必須熟悉適用規則及有關風險。
9. 存放現金及財產的風險
如果客戶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它財產,客戶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無力償債或破產時的保障。客戶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已具體認明為屬於客戶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劃分,以供分配。
10. 佣金及其它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客戶應先清楚瞭解其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它收費。這些收費將直接影響客戶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客戶的虧損。
11. 在其它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的風險
在其它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客戶應先行查明有關其將進行的交易的所有規則。客戶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在客戶交易進行所在地的司法管轄區,迫使強制執行監管機構或市場的規則。在進行交易之前,客戶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其本身的司法管轄區及其它有關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的詳情。
12. 在香港之外發指令
如果客戶從香港以外的地區給方正發出指示,客戶同意保證及聲明該等指示符合發出指示的相關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的要求。客戶進一步同意如客戶存有疑問應諮詢相關司法管轄區域的法律顧問和其他專業人士。客戶接受在香港之外的地區發出指示可能需要向相關機關繳納稅收或費用,並客戶同意支付該等適用的稅收或費用。
13. 就證劵抵押品再質押提供授權的風險
(a) 客戶確認將客戶的證劵借出或存放於第三方的授權存在一定風險,同時方正的失責行為可能導致客戶損失其證劵。
(b) 向方正提供授權,容許其按照任何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
抵押品再抵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倉,以作為履行客戶的結算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c) 若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方正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其有效期,而該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此等限制將不適用。
(d) 另外,xxxx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客戶對於在現有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即在沒有其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e)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此等授權書。然而,方正可能需要有授權書,以作例如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容許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方正應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此等授權。
(f) 倘若客戶簽署授權書,並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可作出押記。雖然方正須就根據客戶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對客戶負責,但任何方正的失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g) 包括方正的大多數交易商均可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客戶並不需要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其證券被借出或質押,則客戶不應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此等現金帳戶。
14. 交易設施的風險
電子交易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的系統來進行交易指令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結算交易。然而,與所有設施及 系統一樣,它們均有可能暫時中斷或失靈,而客戶能夠就此獲得的賠償,可能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 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施加的責任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或有改變,客戶應向與其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詳情。
15. 系統失靈的風險
透過電子交易服務進行的證劵交易,需承受該電子交易服務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體和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引致證劵交易未能根據原來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16. 系統延誤的風險
基於難於預計的通訊中斷或擁塞及其他原因,電子交易服務可能不可靠,而通過電子交易服務所進行的證劵交 易可能受制於在傳遞和收取客戶指示或其他資訊方面出現延誤、在執行客戶指示方面出現延誤、或執行客戶指 示時的證券價格不同於發出客戶的指示時的當時價格、傳遞中斷或訊號消失,須承擔的風險是在通訊上可能出 現誤解或錯誤的情況,以及不可能取消經已發出的指示。對於客戶因該等中斷或延誤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 方正概不負責。若客戶並不準備承擔該等中斷或延誤的風險,客戶不應通過電子交易服務向方正發出任何指示。
17. 交易指示經互聯網處理的風險
藉互聯網進行通訊及資訊傳遞,有可能會因公共網絡有公共性或不受方正控制的其他因素而引致傳遞停頓、中斷、被截取、或資料傳遞失準。藉互聯網傳遞之通訊不能保證是完全安全的。通訊和個人資料可能會被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取得並客戶確認該等風險將由客戶完全承擔。客戶須了解並承擔經方正系統傳送出或傳進入方正系統之任何訊息及指示皆存在延誤、損失、失準、變動、受干擾或病毒入侵的風險。xx對此等情況所引起客戶之損失概不負責。
18. 不準確資訊的風險
通過方正的電子交易服務向客戶提供的資訊可由方正從第三方資訊提供者取得。雖然方正相信此等資訊可以信賴
,但方正和資訊提供者均不保證此等任何資訊是準確、完整或適時的。
19. 買賣衍生權證的風險
(a) 發行商違約風險: 倘若衍生權證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上市證券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持有的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衍生權證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非抵押產品風險:非抵押衍生權證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投資者須細閱衍生權證的上市文件。
(b) 槓桿風險:衍生權證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衍生權證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c) 有效期的考慮:衍生權證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衍生權證即一文不值。投資者須留意衍生權證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衍生權證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d) 特殊價格變動:衍生權證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e) 外匯風險: 若買賣衍生權證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計算單位,投資者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衍生權證的價格。
(f) 流通量風險: 聯交所規定所有衍生權證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不能進行買賣,直至委任新的流通量提供者為止。
(g)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衍生權證不應被視為長線投資工具。
(h) 波幅風險: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或跌,投資者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
20. 買賣牛熊證的風險
(a) 發行商違約風險: 倘若牛熊證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上市證劵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牛熊證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b) 非抵押產品風險:非抵押牛熊證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牛熊證是否非抵押,投資者須細閱上市文件。
(c) 槓桿風險:牛熊證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牛熊證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d) 有效期的考慮:牛熊證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牛熊證即一文不值。投資者須留意牛熊證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牛熊證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e) 特殊價格變動:牛熊證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f) 外匯風險:若投資者所買賣牛熊證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牛熊證的價格。
(g) 流通量風險: 聯交所規定所有牛熊證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牛熊證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牛熊證的投資者或不能進行買賣,直至委任新的流通量提供者為止。
(h) 強制收回風險: 投資者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投資者亦須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i)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21. 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風險
(a)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市場行業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b) 追蹤誤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費用、改變相關指數/資產組合及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常見的複製策略包括完全複製/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綜合複製策略,詳細資料見下文。)
(c)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該價格差異是由供求的因素所引致,並且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出現有價格差異的情況。
(d)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
(e)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這並不能保證有活躍的交易。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其職責,投資者或不能進行產品買賣。
(f)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的對手風險:
(i)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探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其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
/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 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ii) 合成複製策略: 採用合成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 採取合成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1)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總回報掉期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的基準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2)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合成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
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進一步的風險是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 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抵押之款項,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22. 買賣股票掛鉤票據的風險
股票掛鉤票據是涉及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其回報是基於相關資產的價格表現而定。投資者購入股票掛鉤票據時已等同間接賣出正股的期權。投資者須注意以下幾點。
(a) 承受股本市場風險: 投資者需承受正股及股票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派息及公司行動之影響及對手風險。投資者並要有心理準備在票據到期時可能會收到股票或收到比其原本投資額為少的款項。
(b) 賠本可能: 如正股價格變動與投資者事前看法不同,投資者可能會損失部分甚至全部本金。
(c) 價格調整: 投資者應注意,正股因派息而出現的除息定價或會影響正股的價格及連帶影響股票掛鉤票據到期的償付情況。投資者亦應注意,發行人可能會由於正股的公司行動而對股票掛鉤票據作出調整。
(d) 利息: 股票掛鉤票據的孳息大多較定期存款及傳統債券提供的利息為高,但投資回報只限於股票掛鉤票據可得的孳息。
(e) 準孳息計算: 投資者應向其經紀查詢買賣股票掛鉤票據以及股票掛鉤票據到期時因支付∕收到款項而涉及的收費和費用。聯交所發布的準孳息數字並無將這些收費和費用計算在內。
23. 買賣人民幣的風險
(a) 人民幣貨幣風險: 目前人民幣並非可完全自由兌換,通過香港銀行進行人民幣兌換受到若干限制。就非以人民幣計值或相關投資非以人民幣計值的人民幣產品,投資或清算該等產品可能涉及多種貨幣兌換成本,且在出售資產以滿足贖回要求及其他資本要求(包括結清營運的費用)時可能需承受
人民幣匯率波動及買賣差價。中國政府規管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兌換。若中國政府有關規管人民幣兌換及限制香港與中國間人民幣資金流通的政策更加嚴謹,則香港的人民幣市場將可能受到進一步的限制。
(b) 匯率風險: 人民幣兌港元及其他外幣的價值會上下波動,並受中國和國際政治及經濟情況的變動以及多種其他因素影響。就人民幣產品而言,如果人民幣兌港元的價值出現貶值時,投資者以港幣計算的投資的價值可能會下跌。
(c) 利率風險: 中國政府近年已逐步放寬對利率的管制。進一步放寬管制利率可能增加利率的波動。對於投資於或可能投資於人民幣債務工具的人民幣產品而言,該等工具易受利率波動影響,而利率波動影響可能對該等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d) 提供人民幣資金的限制: 若客戶的帳戶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以認購人民幣產品,在符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則下, 方正可以協助客戶以其他貨幣兌換人民幣。但是,基於人民幣資金於香港流通之限制,方正不能保證可以協助客戶獲得足夠的人民幣資金。若客戶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方正可能對客戶之交易平倉,及如果客戶因為不能作出結算而蒙受損失會對客戶的投資造成不利影響。
(e) 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供應有限:對於未能直接進入中國內地投資的人民幣產品,它們可以選擇在中國以外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是有限的。此等局限可能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f) 不能保證的預計回報:某些人民幣投資產品的回報可能不受保證或可能只有部分受保證。投資者應仔細閱讀附於該等產品的回報說明的聲明,特別是有關說明所依據之假設,包括,如任何未來紅利或股息分派的聲明假設。
(g) 對投資產品的長期承諾:對於一些涉及長期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若投資者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
(如適用)贖回投資,在收益遠低於投資者所投資的數額的情況下,投資者可能蒙受重大本金損失。投資者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贖回投資亦可能要承受提前贖回∕撤回之費用及收費以及回報上的損 失
(如適用)。
(h) 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對於投資沒有任何資產擔保的人民幣債務工具的人民幣產品,投資者須面對該等產品相關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若人民幣產品可投資於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風險亦可能隨衍生工具發行人的違約行為而產生,因而影響人民幣產品的表現及令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i) 流通性風險:人民幣產品在相關投資變現時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尤其是若該等投資沒有活躍的二手市場及其價格有很大的買賣差價。
(j) 贖回時可能未能收取人民幣:贖回有大部份為非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的人民幣產品時可能未能全數收取人民幣。此種情況可能於有關貨幣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而發行人未能及時獲得足夠人民幣款項下發生。
24. 買賣債券的風險
(a) 發行商違約風險:發行商可能未能如期向投資者繳付利息或本金的風險。
(b) 利率風險:利率上升時,定息債券的價格通常會下降。如果投資者打算在到期日之前出售其債券,投資者所得的金額可能會低於其買入債券的價格。
(c) 匯率風險:投資者買賣以外幣定價的債券要承受匯率波動的風險。當外幣貶值時,投資者在把利息或本金的付款兌換成本幣時所獲得的款項將會減少。
(d) 流通量風險:投資者可能因為現金xx或打算將資金轉作其他投資的緣故而在債券到期前出售債劵。但是
,如果債券二手市場流通欠佳,投資者可能無法出售債劵。
(e) 再投資風險:假如投資者持有的是可贖回債券,當利率下調時,發行人或會在到期日前提早贖回債券。如果發生該等情況, 投資者需要將收益再投資債券,市場上其他債券的孳息率一般都會較原來的投資為差
。
(f) 股票風險:如果投資者持有的是可換股或可轉換債券,投資者也需要承受有關正股所帶來的股票風險。當正股的價格下跌, 債券的價格亦通常會隨之而下調。
25. 場外交易產品的風險
(a) 方正可能是以主事人身份與客戶進行場外交易。方正不保證任何投資資金盈利、最低收益及由第三方提供該場外產品之一切條款皆準確無誤。
(b) 進行場外交易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或評估風險承擔。場外
交易或會受到較少的管制又或須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客戶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事先了解適用的規則及有關的風險。
(c) 無抵押場外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人破產,客戶可以損失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無抵押,客戶須細閱相關文件。倘若發行人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劵的責任,客戶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及對發行人持有的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客戶需特別留意有關產品發行人及∕或保證人的財力及可信貸程度。
(d) 場外交易產品和其發行人有可能並無任何信貸評級機構給予評等,客戶須留意及自行評估場外交易產品的真正投資價值及發行人之償還債務能力。當場外交易產品的發行人及∕或保證人發生重大事件,該場外交易產品的評等可能會被調低。
(e) 當場外交易產品的發行人或所連結場外交易產品之交易所或證劵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偶發事件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收規則,將導致場外交易產品暫時無法交收或交收延誤。
26. 風險披露聲明確認
方正持牌人員已向客戶解釋過上述的風險披露聲明,及客戶已理解上述的風險披露聲明。
正證劵(香港)有限公司中央編號:BEC725
附表二 - 電子交易條款與細則
x附表是附錄於方正與客戶所簽訂的證劵交易條款與細則並作為證劵交易條款與細則的構成部份。根據本附表,方正同意在客戶的要求下為客戶的證劵交易向客戶提供電子交易服務(「電子交易服務」)以便客戶可通過電腦或在個人、家庭或小型商用兼容電腦中使用的電腦或電話傳送系統(包括可與電訊網絡接駁的裝有調制解調器、終端機或網絡電腦的互聯網設備)發出電子指示,並取得報價和其他資訊。倘證劵交易條款與細則的條款與本附表的條款相抵觸,以本附表的條款為準。
1. 定義及釋義
1.1 除另有規定外,在證劵交易條款與細則中給予定義的詞語用於本附表中應具有相同的涵義。
1.2 除文意另有所指,下述詞語應具有下述載明的涵意:
「存取代碼」 指登錄名字及密碼;
「資訊」 指任何交易或市場的資料、叫價和實盤價、新聞報導、第三方分析員的報告、研究資訊及與證券和證券市場有關的其他資訊;
「指示認收」 就一項指示而言(不管是指購買或出售證券或修訂或取消另一項先前已發出的指示),指方正就收到該項指示所作出的認收;
「登錄名字」 指客戶的登錄名字,配合客戶的密碼,以登入電子交易服務;
「密碼」 指客戶的密碼,配合客戶的登錄名字,以登入電子交易服務。
1.3 證劵交易條款與細則中提及的「指示」將被視為包括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的電子指示。
1.4 如客戶同意,方正可將在證劵交易條款與細則第 29 條中提及的「通知」由電子交易服務發出,及該等同意可在開戶表格中列明,或隨後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表明。由電子交易服務發送的通知將被視為已經在傳送時向客戶妥善發出
。
2. 電子交易服務的使用
2.1 客戶在與方正成功開戶後,方正將向客戶發出存取代碼,而電子交易服務亦隨即啟動。方正有權要求客戶按方正不時的通知,在方正執行客戶任何指示前存入現金和/或證券。
2.2 客戶同意:-
(a) 客戶須根據本附表及證劵交易條款與細則使用電子交易服務;
(b) 客戶為電子交易服務的唯一授權用戶。客戶須為方正發給客戶的存取代碼之保密、安全和使用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c) 客戶需對使用其存取代碼而通過電子交易服務輸入的指示承擔責任。xx獲授權(但無義務) 按其酌情權依據已接收之任何指示而行事,而並無責任核實該指示之有效性及/或真確性;
(d) 如客戶發現存取代碼有任何遺失、盜竊或未經授權使用,應立即通知方正;
(e) 如果錯誤的存取代碼被輸入超過三次,方正有權暫停提供電子交易服務;
(f) 所有發於方正的網站,或以其他方式通過電子交易服務及/或方正的網站提供的資訊僅供參考之用,於任何情況下均無約束力,亦不擬用作交易或任何其他用途;
(g) 客戶應支付因方正提供電子交易服務而須收取的所有訂購費、服務費和用戶費(如有的話),並客戶授權方正可從客戶的證劵帳戶中扣除該類費用;
(h) 客戶應向方正提供客戶的電子郵件地址,及立即通知方正客戶電子郵件地址的任何改動;並在客戶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接受方正的電子通訊;
(i) 客戶同意客戶透過電子交易服務就方正僅以電子交易服務向客戶提供任何通知、結單、交易確認書及其他通訊所作出的同
意,是對客戶有約束力的;
(j) 客戶應在電子交易服務的各個期間結束後立即登出電子交易服務;及
(k) 若雙方有任何爭議,以方正的記錄(包括電子記錄)為準。
3. 經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
3.1 在收到客戶的指示後,方正會發出一項指示認收。客戶同意,其收到一項指示認收並不保證客戶的指示將獲
得執行。若客戶將其指示輸入電子交易服務後的 5 分鐘內仍未收到指示認收,或倘若客戶收到的指示認收存有誤差,客戶應負責立即聯絡方正,以確認方正收到客戶的指示。客戶進一步同意,客戶未能收到指示認收並不一定表示方正不會執行客戶的指示。倘方正向客戶確認已執行客戶的指示但未有發出指示認收,客戶仍須負責結算該項證劵交易。
3.2 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適用的原則下,客戶確認並同意,一旦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後,未必能夠予以修訂或取消該項指示, 及僅能在方正尚未執行指示的情況下,才可修訂或取消指示。在這種情況下,方正將盡最大努力修訂或取消指示,但儘管客戶收到關於修訂或取消指示的一項指示認收,也不能保證該項修訂或取消一定會發生。若該項修訂或取消沒有發生,客戶仍須對客戶最初作出的指示負責。
4. 提供資訊
4.1 方正可通過電子交易服務向客戶傳遞資訊。客戶可能須就資訊支付費用。方正會從交易所、市場及傳遞資訊的第三方(統稱「資訊提供者」)取得資訊。
4.2 資訊屬方正、資訊提供者或其他人士的財產,且受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客戶除自用或在自己日常業務的過程中使用資訊外, 不得在其他方面使用資訊或其任何部分。
4.3 客戶同意:
(a) 未經方正及有關資訊提供者事先以書面方式明確表示同意,不會複製、再傳遞、傳播、出售、分發、發佈、廣播、傳閱或在商業上利用資訊作非法用途;
(b) 不會就任何非法目的使用資訊;
(c) 不會將資訊或其任何部分用於設立、維持或提供或協助設立、維持或提供買賣在聯交所上市的證券的交易場地或交易服務; 及
(d) 不會向第三方傳播資訊。
4.4 客戶同意遵守方正以書面發出的合理要求,以保障方正及資訊提供者在資訊及電子交易服務中的相關權利。
4.5 客戶應遵守方正不時就資訊的許可使用而合理地發出的指示。
5. 知識產權
5.1 客戶確認,電子交易服務和其中包含的軟件屬方正專有財產。客戶保證並承諾,客戶不應且不應試圖竄改、更改、取消編譯、逆轉設計或以其他方式更改電子交易服務的任何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任何軟件,亦不應在未獲批准的情況下試圖存取電子服務的任何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任何軟件。客戶同意,若客戶在任何時候違反本保證及承諾,或方正於任何時候合理地懷疑客戶已違反本保證和承諾,方正有權終止本附表及根據本附表所提供的電子交易服務。
5.2 客戶確認客戶通過電子服務取得的資訊可能是第三方專有的資訊或資料。客戶同意,除非事先取得此等權利的擁有人的批准,客戶不會上載、錄製、再製造或分發受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以及宣傳權和私隱權)保護的任何資訊、軟件或其他材料。
6. 法律責任和彌償限制
6.1 方正、其關聯公司、業務代理及資訊供應者對由於難以合理控制的情況而使客戶遭受的任何損失、開支、費用或責任概不負責,這些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a) 不在方正控制下,通過電話、電子或其他系統與方正進行通訊往來的延誤、故障(機械故障、電力故障)、失靈、停頓或不準確;
(b) 資訊供應者所提供的研究、分析、市場數據以及其他資訊的延誤、不準確、遺漏或缺乏;
(c) 未經授權下進入通訊系統、包括未經授權下使用客戶的存取代碼及/或帳戶號碼;及
(d) 任何法令、法例、規則、政府的限制、勞工糾紛、任何交易所或市場的正常交易被關閉或中斷、戰爭或軍事行動,或惡劣的天氣情況及天災。
6.2 在不損害本附表之任何其他條文之原則下,除非由於方正之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否則對於因提供電子交易服務及/或網站及/ 或取用其中的資訊或數據及/或行使或維持方正可享有之權力及權利而使方正招致之一切法律責任、索償、要求、損失、損害賠償、訟費、任何種類之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按全數彌償基準支付之法律費用) 或方正提出或針對方正提出之一切訴訟或訟案,客戶須向方正作出全數彌償。
6.3 客戶同意,如客戶違反了證劵交易條款與細則(包括本附表)、適用的法例或規例、或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對任何版權的侵犯、對任何所有權的侵犯以及對任何私隱權的侵犯,而使方正、其子公司、關聯公司、附屬公司、業務代理及資訊供應者遭受任何或所有索償、損失、責任、開支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按全數彌償基準支付之法律費用),客戶將就此作出抗辯,對其作出賠償及彌償保證,及保證方正其子公司、關聯公司、附屬 公司、業務代理及資訊供應者不會因此而招致任何損失。即使終止本附表,客戶在此的責任將仍然有效。
7. 終止電子交易服務
方正保留可在毋須任何通知、無須對客戶負責及基於任何原因下,包括但不限於發生對客戶的存取代碼及∕或帳戶號碼的任何未獲授權的使用、違反本附表或證劵交易條款及細則、方正未能繼續從任何資訊提供者取得任何資訊或方正與資訊提供者簽訂的一項或多項協議被終止,可於任何時候獨自酌情決定終止客戶取用電子交易服務或其任何部份的權利。
正證劵(香港)有限公司中央編號:BEC725
附表三 - 國際稅務規定
x附表是方正與客戶簽訂的證券交易條款與細則的構成部份。倘證劵交易條款與細則的條款與本附表的條款相抵觸,以本附表的條款為準。
1. 定義及釋義
1.1 除另有規定外,在證劵交易條款與細則中給予定義的詞語用於本附表應具有相同的涵義。
1.2 除文意另有所指,下述詞語應具有下述載明的涵意:
「適用法律」 指根據以下各項,所有對方正及∕或任何其他方正集團成員有約束力的,適用於方正及∕或任何其他方正集團成員,及∕或預期會由方正及∕或任何其他方正集團成員遵守的責任、要求或安排:
(a) 任何現有或將來,不論香港境內或境外,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
法或其他團體、機構、部門或機關、或自我監管或行業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協會的法例、法律、法規、規則、官方指令、命令、要求、法令、守則、準則或指引(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b) 任何現有或將來,因方正及∕或任何其他方正集團成員的財務、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本地或海外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團體、機構、部門或機關、或自我監管或行業機構管轄團體或組織內或與之有關的活動, 與本地或海外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團體、機構、部門或機關、或自我監管或行業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協會的合約安排或其他上述機構施加於方正及∕或任何其他方正集團成員的責任。
為免生疑問,本定義包括以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為依據,對方正及∕或任何其他方正集團成員有約束力,適用於及∕或預期會由方正及∕或任何其他方正集團成員遵守的任何責任、要求或安排。
「方正集團」 指由以下機構組成的集團:方正及∕或其控股公司、方正或其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以及各自的分公司、辦事處或單位,不論其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方正集團成員」 指方正集團的任何成員,包括每個成員的繼任人,受讓人和承讓人。
「保密資料」 指任何資料,一個合理的人會認為其是機密或屬專有性質的,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個人資料,客戶的帳戶資料和交易資料。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指:
(a) 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第1471至1474 條;
(b) 政府(包括香港政府)及監管機構之間任何與(a)段有關的任何政府間協議、承諾備忘錄、承諾書以及其他安排;
(c) 任何就(a)段簽訂或與(a)段有關的,方正與美國國稅局及∕或其他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議;及
(d) 任何在美國、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上述採用的法律、法規、規則、釋義或慣
例,
上述各項不時新增、修改、修訂或更換的版本。
「控股公司」 就任何公司或實體而言,指該公司或實體作為其附屬公司;「關聯公司」,就任何方正集團成員而言,指任何方正集團成員(單獨或連同任何其他方正集團成員)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百分之二十(20%)投票權的股本或相等權益的股本的任何其他有關公司或實體。
「美國國稅局」 指美國國稅局。
「人士」 指個人、企業公司、合夥企業、合資企業、信託、產業、非法人團體或其它團體。
「服務」 包括:
(a) 進行證劵交易;
(b) 開立、維持及結清證劵帳戶;
(c) 證劵帳戶的管理及操作;及
(d) 維持方正與客戶的全部關係。
「附屬公司」 就任何公司或實體而言,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實體;就此而言,「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50%)投票權的股本或相等權益的股本,或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擁有直接指導其政策和管理的權力。
「美國」 指美利堅合眾國。
2. 資訊的提供及披露
2.1 在不限制方正給予客戶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致顧客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函的一般的情況下,客戶同意方正,任何其他方正集團成員及其各自的代理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按適用法律所要求收集、儲存、執行及披 露任何保密資料予代表方正,任何其他方正集團成員以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向客戶收集或支付款項的人士,以及 本地和外地政府機關(包括但不限於稅務機關)。方正亦可能需要就客戶的直接或間接的股東或其他擁有人或權益 持有人
、受益人、財產授予人或信託的受託人的資料(如果客戶是一個信託) 作出呈報。儘管有任何適用的保密協議, 客戶的同意均具有效力。客戶現xx其已向任何第三者取得准許方正以及其代理人執行本條款中描述的行動所須 的任何同意和豁免,而且在未來客戶會於提供類似的資料給方正之前取得該等所需的同意和豁免。
2.2 客戶進一步確認方正並不一定會將其按照本附表第2.1條根據適用法律的要求披露資料一事通知客戶並同意客戶不會要求方正須在其披露資料之前或之後向客戶作出該等通知。
2.3 客戶同意向方正提供方正不時要求的所有文件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出生日期、國籍、為稅務居民的國家和相關納稅人識別號,以使方正、任何其他方正集團成員和∕或其各自的代理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可按照適用法律識別客戶。
2.4 客戶須確保向方正提供的所有資料應是真確、完備、準確且無誤導成份及如根據適用法律客戶的稅務狀況有任何變更,客戶須於變更的三十(30)日內以書面通知方正。客戶確認方正可能需要附加文件或其他資料處理任何有關變更,並同意提供所有方正需要的文件或其他資料。
2.5 如果根據適用法律,客戶的部份收入需要呈報而部份則不需要,方正、其他方正集團成員及∕或其各自的代理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在適當情況下,將呈報所有客戶的收入,除非方正能合理地確定需要呈報的數額。
3. xx及保證
3.1 客戶現xx及保證,已為方正提供方正可能需要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資料,以使方正及∕或任何其他方正集團成員能遵行適用法律的要求,而客戶同意,於方正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提出要求後七(7)日內,向方正提供所有方正要求的文件或其他資料。
4. 結束∕暫停帳戶及終止服務
4.1 除本文另有規定,方正可隨時在未有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
(a) 結束證劵帳戶;
(b) 全部或部份終止、撤回或撤銷任何服務;或
(c) 凍結或暫停證劵帳戶(及後解除凍結或暫停)或預扣證劵帳戶內的任何資產,
並且在上述各項情況下,於方正認為合適的時間內實行。在可行和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方正將給予客戶合理的事先通知(一般不少於十四( 14)日前)。儘管有上述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則毋須發出事先通知。該特殊情況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證劵帳戶或服務被用於犯罪活動或未能按方正滿意的方式予以維持,或如適用法律要求方正謀取該措施,或如方正需要遵守內部政策(客戶將獲事前通知)或監管機構任何適用的法令或制裁。客戶不可向方正追究就此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4.2 就本附表第4.1條而言,「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法律、監管、政府、執法、稅務或其他團體、機構、部門或機關、或自我監管或行業機構(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4.3 一旦結束任何證劵帳戶或終止任何服務:
(a) 客戶有關證劵帳戶的應付款項所有金額將立即到期;
(b) 與有關證劵帳戶及服務相關的所有未完成指示,均將視為已由客戶取消;
(c) 在證劵帳戶結束或任何服務終止後,倘以現金、匯票或本票或以方正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支付客戶,方正對客戶的任何付款責任將被視為有效且充分地履行;
(d) 除方正另行同意,已結束或靜止的證劵帳戶內任何無人申領的餘額均不予累計利息;
(e) 客戶須立即將屬於方正的財產歸還方正;
(f) 就已結束帳戶或已終止服務的貸方結餘而言,方正可按其可能認為適當的方式,向客戶退回該等款項或股票證書以履行對客戶的責任,包括以平郵方式向方正記錄所載的最新客戶地址發送支票、匯票或股票證書,當中風險由客戶承擔;及
(g) 方正可以(但並非必須)按其認為合適的價格及條款出售、變賣或動用證劵帳戶內任何投資項目或對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 且方正在並無嚴重疏忽、故意失責或欺詐的情況下一概毋須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客戶須就上述事項承擔費用。
4.4 客戶在證劵帳戶結束或服務終止或撤銷後對累算至證劵帳戶結束或服務終止或撤銷當日的所有服務費、費用、收費、支出及款項的繳付責任仍然有效。
5. 預扣
5.1 客戶特此授權方正,任何其他方正集團成員及其各自的代理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在適當的情況下,預扣或從任何款項或證劵帳戶內的所有(以現金或其他形式持有的)資產或其任何部分中收取任何所需的稅項或其他政府評估的稅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在適用法律下需要預扣或扣減的款額。
6. 不遵從事項
6.1 客戶確認若真未能根據方正的要求和需求提供準確和及時的資料,方正可能會視客戶為不合作及∕或有呈報的需要,並對客戶採取所有必要的行動以使方正滿足適用法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本附表第2.1條下規定的呈報責任
。
7. 責任及法律行動
7.1 就適用法律下准許的最大範圍內,倘損失不是由方正的嚴重疏忽、故意失實或欺詐引致,方正,方正集團成員及其各自的代理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毋須向客戶因根據本附表第2.1條遵行適用法律或方正,方正集團成員及其各自的代理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由於客戶或其他第三者提供的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而就評定客戶是否需要繳稅或有呈報稅務的責任作出錯誤的裁定而承受的任何合理的損失、費用、開支、損害賠償和責任承擔責任。
7.2 方正或任何其他方正集團成員可採取(或選擇不採取)任何其全權認為會滿足任何預防逃稅(不論是香港或其他地方)的責任的適當行動。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和攔截進出證劵帳戶的款項(特別是在國際轉移資金的情況下)、調查資金的來源或其預期收受人、與本地和國際稅務機關共享資料和文檔並從客戶的帳戶預扣收入及將收入轉移到有關稅務機關。如果方正或其他方正集團成員不信納在客戶帳戶進出的款項是合法的,方正有權拒絕處理。
8. 彌償
8.1 客戶謹此同意彌償方正及其董事、管理人員、僱員及代理人(「獲彌償人士」)因以下情況而引致的、就以下情況而產生的、與以下情況有關的或據以下情況針對獲彌償人士提出的一切損失、法律責任、成本、xx、訴 訟
、要求或開支:
(a) 客戶違反或被指稱違反本附表的任何條款及細則(不論是出於客戶的作為或不作為);或
(b) 客戶及∕或證劵帳戶在任何方面不遵守適用法律。
8.2 客戶進一步同意,方正有權從方正管有或控制的客戶資產或客戶在方正開立的帳戶中,扣起、保留或扣減方正釐定為足夠的有關部分或有關金額,以彌補客戶在本第 8 條下可能結欠的款項。
8.3 客戶承諾對遵守適用法律項下的規定而引致或涉及的任何事宜所產生的任何程序或調查向方正提供協助。在這情況下,方正如得知出現上述程序將通知客戶,除非適用法律禁止則另作別論。
8.4 儘管客戶不再是帳戶持有人或終止證劵帳戶,客戶應繼續受本第 8 條的規定約束。
9. 其他事項
9.1 客戶同意並承認,方正有權採取所有其全權認為必須和持續遵行所有適用法律的一切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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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中華通條款
1. 定義及釋義
1.1 於本中華通條款,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否則下述的文字及詞語將具有下列所述的含意:-
「A 股」 指在中國A 股市場(上海和深圳)而非聯交所上市和交易的、由中國註冊公司發行的任何證券。
「聯繫人士」 指設於香港或其他地方、與方正有關連之方正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之法人團體。
「平均定價」 指對基金經理在同一個交易日內交易的中華通證券,按每只中華通證券平均價格分配或適用於該基金經理管理的每一個基金。
「現金」 指方正根據本中華通條款收到及持有的人民幣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
「中央結算系統」 指香港結算營運的,用於結算聯交所上市或交易的證券的中央結算和交收系統。
「中華通」 指滬港通及/或深港通(視屬何情況而定)。
「中華通主管機關」 指管理中華通及與中華通有關活動的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香港證監會和其他對中華通具有管轄權、職權或責任的管理機構、代表機構或監管機構。
「中華通機構」 指提供中華通服務的交易所、清算系統和其他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香港結算、聯交所附屬公司、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國結算。
「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 指(i)香港和中國不時頒佈關於中華通或與中華通活動有關的法律
和規例;及(ii) 由任何中華通主管機關或中華通機構不時頒佈關於中華通或中華通有關活動的任何規例、規則、政策、守則或指引,但不包括中國證監會《中華通規則》。
「中華通市場」 指上交所及/或深交所。
「中華通市場系統」 指(a)由上交所營運的,用於在上交所進行上交所證券交易的系統及/或(b)由深交所營運的,用於在深交所進行深交所證券交易的系統(視屬何情況而定)。
「中華通證券」 指在任何中華通市場上市,可由香港和國際投資者通過中華通進行交易的 A 股。
「中華通服務」 指某一聯交所附屬公司向相應的中華通市場傳送交易所參與人下達的北向交易訂單以買賣中華通證券的訂單傳送安排服務, 以及其他相關支援服務。
「中國結算」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創業板股票」 指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並可由香港及國際合資格的投資者通過中華通進行交易的證券。
「結算參與人」 具有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所指含義。
「客戶證券規則」 指證券和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中華通路由系統」 指中華通項下用於接收和傳送訂單到中華通市場的交易系統以實現自動對盤和執行的中華通交易系統。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中華通規則》」 指由中國證監會頒佈、規定中華通的開通及運營的《內地與香港
證券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
「合資格創業板投資者」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中「專業投資者」的定
義下(a)、(b)、(c)、(d)、(e)、(f)、(g)、(h)或(i)段所指的「專業投資者」或者中華通主管機關允許或批准其透過深港通買賣創業板股票的其他類別投資者。
「ETF 基金」 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交易所參與人」 具有聯交所規則所指含義。
「H 股」 指由中國註冊的公司發行的並在聯交所上市的任何證券。
「中國」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中國上市公司」 具有附件第 13 段所指含義。
「中國居民」 指中國公民,並且不在中國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擁有永久居留權。
「非交易股票過戶」 指涉及中華通證券實益所有人變更的中華通證券過戶,且該過戶未通過中華通服務進行,亦未在中華通市場執行。
「北向交易」 指香港和國際投資者通過中華通進行的中華通證券交易。
「人民銀行」 指中國人民銀行。
「交易前檢查」 指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項下的要求和程序,根據此等要求和程序,如果投資者在其帳戶內沒有充足可用的中華通證券,中華通主管機關或中華通機構可以拒絕賣出指示。
「關聯人士」 指聯繫人士及其各別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監事、主要股東。
。
「人民幣」 指中國的法定貨幣,在香港可交付使用。
「外管局」 指國家外匯管理局。
「聯交所中華通規則」 指為執行中華通而經修訂的港交所規則,包括其不時修訂、補充、變更及/或修改的版本。
「聯交所附屬公司」 指聯交所的全資附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授權作為自動交易服務提供者,並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持牌提供中華通訂單傳送服務。
「滬港通」 指已經或將要由聯交所、上交所、香港結算和中國結算為實現聯交所和上交所市場互聯互通而制定的證券交易和結算互聯方案。
「深港通」 指已經或將要由聯交所、深交所、香港結算和中國結算為實現聯交所和深交所市場互聯互通而制定的證券交易和結算互聯方案。
「特別中華通證券」 指聯交所(在諮詢相關中華通市場後)不時接受或者選定的只適合中華通賣出訂單而不適合中華通買入訂單的相關中華通市場掛牌上市的任何證券及/或 ETF 基金。
「上交所」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交所規則」 指上交所關於在上交所進行證券上市和交易活動的規則、操作流程、通告和通知,及不時修訂、補充、更改及/或變更,由上交所為實施中華通而頒佈關於滬港通計畫的上交所規例。
「上交所證券」 指在上交所上市,可由香港和國際投資者通過中華通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及/或 ETF 基金。
「深交所」 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規則」 指深交所關於在深交所(包括創業板)進行證券上市和交易活動的規則、操作流程、通告和通知,及不時修訂、補充、更改及/或變更,由深交所為實施中華通而頒佈關於深港通計畫的深交所規例。
「深交所證券」 指在深交所上市,可由香港和國際投資者通過中華通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及/或 ETF 基金。為免生疑問,深交所證券包括創業板股票。
「稅費」 指所有可追溯、現時或將來的就(i)中華通證券或現金,(ii)根據本中華通條款執行的任何交易,或(iii)客戶有關的稅款、關稅、徵稅、課稅、收費、估稅、扣除、扣繳和相關責任,包括額外稅款、罰款和利息。
「交易日」 指聯交所開市為(a)香港和上海(就滬港通而言)或(b)香港和深圳(就深港通而言)進行北向交易的日子,「T 日」指交易執行日,「T+1」日指(視屬何情況而定)T 日之後的第一個交易日
,或在資金交收的情況下,第一個工作日((a)香港和上海
(就滬港通而言)或(b)香港和深圳(就深港通而言)的銀行通常開市營業日)。
2. 中華通服務範圍
2.1 方正將根據及受限於本中華通條款向客戶提供中華通服務。
2.2 方正可不時及毋需事先通知客戶,更改、修訂、縮減或撤銷中華通服務範圍。
3. 遵守法律及規則
3.1 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交易都受到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和所有其他該等適用法律、規例及規則的限制。
3.2 在不減損所有其他賦予方正的權利及所有其他客戶應履行的義務之原則下,x正在以下情況可按方正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執行客戶發出的任何指令或指示:
(i) 該指令或指示不符合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或方正得出合理結論認為該指令或指示可能與任何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不符,或方正在聯交所、中華通主管機關或其他監管機構要求下不接受該等指令或指示;
(ii) 對於任何北向賣出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方正按方正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客戶在發出該等指示時沒有足夠的證券完成交付義務或若提交該訂單將會使方正違反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項下的交易前檢查要求或其他相關要求(不論法律或監管);或
(iii) 對於任何北向買入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方正按方正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客戶在交收日沒有足夠的資金完成付款義務,方正及任何關聯人士不對由上述拒絕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風險承擔任何責任。
3.3 當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或任何其他相關交易所、結算機構或政府或監管機構通知聯交所、相關的聯交所附屬公司或香港結算,其合理相信客戶未能遵守或者已違反任何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於方正要求下,客戶應向方正提供方正合理要求的資料形式,使方正能夠協助相關交易所、結算機構或政府或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或任何中國政府或監管機構或當局)確定是否存在任何不符合或者已違反任何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的情況及/或不符或違反的程度。
4. 聲明、保證及承諾
4.1 客戶向方正聲明、保證及承諾(客戶的聲明、保證及承諾於下達或發出與中華通證券及/或中華通服務有關的指示的每一天重覆):
(i) 客戶不是中國居民或不是根據中國法律設立或登記的實體;若果客戶是中國居民,客戶使用客戶合法所有的、在中國境外的資金進行中華通證券投資;
(ii) 若客戶是根據中國法律妥為設立或登記的實體,客戶投資中華通證券是根據已獲中國主管監管部門批准的某一機制(包括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機制,如適用)或中國主管監管部門的其他批准進行的;
(iii) 客戶投資中華通證券不違反中國法律或規例,包括與外匯管制和彙報有關的法律規例;及
(iv) 客戶將僅在其為合資格創業板投資者時進行創業板股票交易;倘若客戶是代表相關委託人交易的中介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管理人、資產管理人、經紀行或落盤人)進行交易,將僅在每名該等委託人均為合資格創業板投資者時才進行創業板股票交易。
4.2 客戶進一步向方正聲明、保證及承諾:
(i) 客戶已閱讀並完全明白附件所列的風險披露聲明及其他資訊;
(ii) 客戶明白附件所列客戶的義務、包括違反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的任何後果;
(iii) 在沒有提供理由下,中華通證券交易可能於任何時候被暫停或禁止,及客戶中華通證券交易指令可能被拒絕;
(iv) 方正及聯繫人士不對客戶由於方正及聯繫人士就提供中華通服務的作為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於附件所列的任何風險因素的發生)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責任、法律程序、要求、成本及費用負責;
(v) 如果違反上交所規則及/或深交所規則或任何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所指的任何披露或其他義務,相關中華通市場有權進行調查,並且可以通過聯交所(或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或任何其他政府或規管機構)要求方正或聯繫人士(a)提供與客戶和任何在聯交所 中華通規則中提及的人士有關的任何資訊和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客戶的身份、個人資料和交易活動的資訊和材料,以及(b) 協助中華通主管機關進行與客戶或客戶交易活動相關的調查;以及如果客戶違反或未能遵守該法律、規則和規例,客戶可能遭受 監管調查及承擔法律及監管後果;
(vi) (為協助中華通市場對該等中華通市場進行的監管檢查、執行相關的中華通規則以及作為聯交所、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和相關中華通市場之間監管合作協定的一個組成部分)在相關中華通市場要求下,聯交所可以要求方正就方正代表客戶或其他人士下達的任何中華通訂單或進行的中華通交易,提供與客戶或聯交所中華通規則中所指的其他人士相關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客戶的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的資訊);
(vii) 倘若中華通主管機關意見認為存在嚴重違反上交所規則及/或深交所規則的情況,方正可能被中華通主管機關要求(a)向客戶發出(不論書面或口頭)警告;以及(b)停止向客戶提供任何通過中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的服務;
(viii) 除非方正已按其絕對酌情決定的方式向客戶確認,客戶向方正下達的北向買入訂單已交收,客戶將不可就該北向買入訂單所買入的相關中華通證券發出北向賣出訂單;客戶同意,方正或任何聯繫人士按照中華通主管機關或中華通機構(視情況而定)不時規定的期間及形式,向其提供、處理或分享與客戶及客戶的檔案有關的資訊(包括北向交易買賣訂單的種類和價值以及方正代表客戶執行的交易),包括就中華通主管機關或中華通機構(視情況而定)進行的調查或監察提供該等資訊;
(ix) 客戶將全權負責支付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要求的與中華通證券和該等證券股息或權益相關的所有費用、收費、徵稅和稅費,並遵守任何相關申報或註冊登記義務;
(x) 方正受限於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下保存記錄的要求,因此將會保存與客戶北向交易相關的記錄(包括電話、電子通訊記錄和帳號資訊)20 年或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要求的其他年限;
(xi) 中華通主管機關和其董事、雇員和代理人不對客戶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因
(a) 中華通證券交易或對中華通路由系統對中華通證券的操作;
(b) 任何對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的修改、制訂或執行;或
(c) 中華通主管機關為執行其監督或檢查義務或職能採取的任何行動,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損害負責或承擔責任;
(xii) 客戶知悉並將會遵守適用於客戶的任何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
(xiii) 執行客戶向方正發出的任何指令不會違反任何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
(xiv) 客戶明白並已評估及理解了與中華通有關的風險因素,以及客戶願意承擔與中華通有關的風險;
(xv) 客戶對任何可能對該中華通證券的有效性造成損害的事實,以及客戶有全權對此接受、處理和發出指示、授權或聲明並不知曉或不知悉;
(xvi) 不存在對該中華通證券不利的索償;及
(xvii) 除了聯交所規則或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明確限制外,不存在對該中華通證券轉讓的限制。
5. 交易操作
5.1 方正客戶的訂單將會受到公平及公正地處理。方正在處理北向交易訂單時,可能會將客戶的訂單與其他客戶的訂單合併處理。客戶明白客戶向方正下達的訂單可能無法執行或全部執行或僅能部分執行。
5.2 所有提交適用開市競價、收市競價(如有)或持續交易時段開始(下稱「開市 」)的客戶訂單或交易(下稱「客戶訂單 」)將由方正按照方正認為合適及能夠確保所有該等客戶訂單公平、平等的參與開市的方式進行操作。僅在方正系統將客戶訂單提交適用開市競價、收市競價(如有)或持續交易時段開始之時,方正方視所有該等客戶訂單已為方正收悉。
6. 遵守交易前檢查要求
6.1 客戶同意、確認及知悉,客戶將會遵守中華通主管機關、中華通機構強制要求的或方正不時通知客戶的與交易前檢查有關的所有及任何要求。
6.2 客戶且同意、確認及知悉在(由方正不時通知客戶的)截止時間前,客戶帳戶中有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以滿足於有關交易日任何擬作出的賣出訂單的交收義務。
6.3 如果於方正的合理意見認為在指定的(由方正不時通知客戶的)截止時間前,無論因何等原因,客戶的帳戶內沒有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以作交收賣出訂單,方正可以根據其自身的絕對酌情決定權(但非必要):
(i) 拒絕客戶的賣出訂單(部分或全部);
(ii) 使用方正在指定的中央結算系統證券帳戶內自有或方正代客戶持有的中華通證券以滿足客戶賣出訂單的交易前檢查要求。在此 情況下,因方正購入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客戶賣出訂單下未能及/或拒絕交付的等量中華通證券所產生或蒙受的任何費用、損 失或支出,客戶需按照方正根據方正的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的條款、價格(包括與之相關的費用和支出)和時間全數補償方正; 或
(iii) 採取任何方正認為為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相關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所必需或可取的行動以彌補客戶的差額(包括但不限於,採用方正通過其他途徑可得的中華通證券)。
(iv)
6.4 倘若客戶對分配給客戶所管理的基金的中華通證券發出賣出訂單,客戶承諾會確保在(由方正不時通知客戶的)指定的截止時間,客戶帳戶中有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分配給該基金足以交付相關交易日的該賣出訂單。客戶有全部責任確保客戶所管理的每隻基金符合其所適用的所有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
7. 交收和貨幣兌換
7.1 客戶確認及明白,北向交易均以人民幣交易及交收。如果方正在北向交易買入訂單交收前不能收到足額的人民幣資金以支付該筆中華通證券買單,交收將會延遲及/或未能作出。客戶將可能無法獲取所有權或取得賣出或轉讓該中華通證券的權利。當方正代表客戶持有任何資金時,若客戶沒有充足的人民幣資金支付任何中華通買入訂單或其他與中華通有關的支付義務,方正獲授權可將方正代客戶持有的任何幣種的資金兌換為人民幣以達到此支付目的。
7.2 無論現有條款如何規定,當根據本中華通條款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時,該兌換可由方正以合理的商業方式自動進行,無需事先通知客戶。根據本中華通條款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而造成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者成本(包括費用、收費及/或佣金)將由客戶承擔。
7.3 客戶同意及確認,倘若客戶未能按時履行任何與中華通證券買入指示有關的付款義務,方正有權及可以於毋需事前通知客戶而即時採取方正認為合適的方式以減少或排除方正遭受或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採取任何措施賣出、變現、處置或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中華通證券),並且客戶應彌償方正並確保方正免受因行使上述權利而產生的任何責任、費用或其他損失。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方正無需對客戶因方正或方正的代理人根據本條款採取或未採取行動所導致的任何損失、價值減損或其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7.4 不論本協議條款如何規定,當方正認為人民幣的流動性不足,無法交收任何買入訂單時,方正可根據方正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客戶向方正下達的該買入訂單指示,且毋須承担任何因方正的該等拒絕而導致客戶可能蒙受或承受的損失或損害。
8. 銷售
8.1 一旦方正收到中華通主管機關或中華通機構要求方正根據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出售和清算一定數額的中華通證券之通知(下稱「強制出售通知」)時,方正有權向客戶發出相應的通知(下稱「客戶強制出售通知」),要求客戶在相關中華通主管機關或中華通機構指定的期限內出售和清算客戶在方正帳戶內的任何數額(由方正根據方正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該中華通證券。客戶承諾遵守任何該客戶強制出售通知,並且放棄全部及任何對強制出售通知的可執行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提出異議之權利。
8.2 就任何強制出售通知而言,客戶授權方正以客戶的名義,按照方正根據方正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價格和條款出售或安排出售該中華通證券。
8.3 當受限於強制出售通知的、客戶所擁有的中華通證券已經從交收相關北向交易買入訂單的結算參與人(下稱「原結算參與人」)轉移到另一結算參與人或託管人(下稱「受讓代理人」)時,方正獲授權以客戶名義向受讓代理人發出指示要求其將相關中華通證券歸還給原結算參與人,以使原結算參與人根據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進行出售和清算。客戶亦承諾通知受讓代理人此項授權,並且在需要時,客戶承諾指示受讓代理人依此執行。
8.4 若方正從任何中華通主管機關收到通知,要求客戶返還因違反短線交易獲利規則(如附件第 14 段所述)所得的任何收益,方正獲授權出售或安排出售客戶所擁有的任何數額的中華通證券。
8.5 除了及不損害上述的情況外,方正獲授權對客戶所擁有的中華通證券採取出售、轉讓或任何其他行動,若任何中華通主管機關向方正提出該要求,或方正根據方正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以上作為是為了符合任何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所必須或可取的。
8.6 方正及任何關聯人士對客戶或任何關聯人士根據本條款採取的任何措施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不承擔任何責任。
9. 客戶資訊及紀錄保存
9.1 若客戶指示方正代表客戶的客戶進行中華通證券北向交易(下稱「客戶交易」),客戶需要保存與客戶交易有關的任何客戶指示和帳戶資訊(該等記錄「客戶資訊 」)不少於 20 年(或方正根據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可能指示客戶的其他期限)。
9.2 (僅適用於中介人)客戶承諾並確認客戶已經採取措施:
(i) 要求客戶的客戶在第 9.1 中所指明的期限內保存或促使保存與該客戶交易的實益所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及
(ii) 使客戶有權在方正請求及指明的期限內獲得或披露與該實益所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或促使獲得或披露該資訊。
9.3 若方正收到任何中華通主管機關有關客戶交易的查詢,客戶須在要求下並在方正指明的期限內,向方正或相關中華通主管機關披露與客戶交易的實益所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或促使披露該資訊。
10. 彌償
10.1 除方正於本協議條款項下的權利之外,且在不損害任何該等權利的前提下,客戶將會按照全部彌償的基礎,彌償方正以及任何關聯人士
(以下統稱「被彌償方 」)因方正以及任何關聯人士就客戶交易或投資中華通證券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服務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申索、要求、行動、訴訟、損害、費用、支出、損失及所有其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i)在中華通下交易或持有中華通證券而產生的任何稅費支
出;(ii)附件所指任何風險的實現;(iii)因客戶所發出的指示使被彌償方產生的任何法律費用;(iv)因持有中華通證券而需要向任何清算系統支付的費用和開銷;或(v)因上述第 8 條而產生的任何費用。
11. 證券及期貨交易條款與細則的適用條款
11.1 證券及期貨交易條款與細則的條文經過適當變通後,將適用於中華通服務。
12. 語言
12.1 中華通條款風險披露和其他資訊
x附件並不是詳盡無遺漏列表,只是描述了與中華通有關的部分主要風險因素和其他重要資訊。客戶應確保客戶明白中華通和北向交易的性質、特性和相關風險,並仔細考慮買賣中華通證券對於客戶的個人情況是否合適。尤其,建議客戶於開始中華通交易前尋求獨立專業意見。除非客戶充分理解、有能力及自願承擔與中華通相關的風險,並有能力遵守相關的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則客戶不應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買賣中華通證券是客戶自己的決定。客戶確認接受下述載列的風險。客戶全權負責關注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變更,並遵守新的規定。方正不保證本附件中所列資訊是最新的,也沒有責任更新本附件所列相關資訊。
證券所屬地市場規則
1. 證券所屬地市場規則
對於中華通證券而言,中國為其所屬地,因此,中華通證券的投資者需遵守及受限於相關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若違反該規則和規例,相關中華通市場有權進行調查。
此外,香港的某些法律和監管規定將仍然繼續適用於北向交易。
交易及交收限制
2. 交易前檢查
對於交易所參與人發出的任何北向交易賣出訂單,聯交所需要審查相關交易所參與人是否持有足夠且可供使用的中華通證券以滿足該北向交易賣出訂單。該交易前檢查將會在每個交易日開始前進行。
於此情況下,客戶可能因聯交所或其他監管當局或機構所指定交易前檢查的相關要求,亦被禁止執行北向交易賣出訂單。此外,若相關中華通證券因任何原因延遲或未能過戶到方正任何結算帳戶,或若出於其他任何理由方正認為存在違反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的情況,客戶可能無法執行中華通證券賣出訂單。
3. 交收
北向交易將遵循 A 股股票的交收週期。以中華通證券交易交收為目的,中國結算將於 T 日在其參與人(包括作為其結算參與人的香港結算
)的證券帳戶記帳或扣賬,無需付款。方正現有交收安排可能與中國結算的交收安排不盡一致。除非方正同意墊款,此等交易的款項 交收將於T+1 日完成。xx可根據方正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提供交收墊款。在方正同意為中華通證券交易交收提供墊款的情況下,(i) 方正將保留在 T+1 日從香港結算收到的資金;並且(ii)客戶需要償還方正提供的超額墊款。
儘管中華通證券轉讓先於資金轉讓,中華通證券所有權直到在收到付款確認時才會讓與。因此,對於買賣單據而言,交收日應當為證券和現金都已交收的 T+1 日,或者,若購買是墊付的,交收日為證券發還日。
方正不保證會提供交收墊款,若方正決定提供交收墊款,方正可決定在任何時間終止該服務。
4. 限額
通過中華通購買中華通證券受制於下述限額控制。於此情況下,方正不能保證買入訂單能夠成功通過中華通承配。
每個交易日交易所參與人能夠對每個中華通市場執行的所有北向交易買入交易的最大淨額受每日額度所限制(「每日額度」)。每日額度有可能在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不時變動,客戶應參考聯交所網站和聯交所公佈的其他資訊以獲取額外及最新資訊。
聯交所和相關中華通市場也可能會對買入訂單設置定價及其他限制以避免虛假使用或申報每日額度。
如果由於違反每日額度或相關定價及其他限制導致北向交易購買受到限制、拒絕或暫停(包括已接受但未執行的任何訂單),方正將不能夠執行任何買入訂單,並且已經提交但未執行的任何買入指示將會被限制或拒絕。
相反,根據聯交所規則,不論是否存在超過每日額度的情況,投資者均可以賣出中華通證券。
5. 限制即日交易
中華通市場禁止即日交易。如果客戶於 T 日購買中華通證券,客戶僅可以於T+1 日或之後賣出。由於交易前檢查的規定,僅在T+1 日適用的(由方正不時通知客戶的)截止時間之後方正方可接受賣出於 T 日購買的中華通證券的訂單。
6. 禁止場外交易和轉讓
客戶、方正和任何關聯人士不能通過中華通市場系統以外的其他場所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或為該交易提供服務,並且除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指明情況或相關中華通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方正除根據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通過中華通途徑外,不能以其他方式撮合、執行或安排執行客戶任何買賣或轉讓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或使任何中華通證券的非交易股票過戶或結算指令生效。
禁止北向交易之場外交易和轉讓的規則可能延誤或干擾方正訂單對帳。方正不須對客戶因該規則引致或與該規則有關而承受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7. 落盤
根據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只允許有指定價格的限價訂單,買入訂單可以按照指定價格或低於指定價格執行,而賣出訂單可以按照指定價格或高於指定價格執行。市價訂單將不被接受。
8. 中華通市場價格限制
中華通證券的價格受限於前一個交易日收市價的±10%的一般價格限制。另外,風險警示板上的任何中華通證券受限於前一個交易日收市價的±5%的價格限制。價格限制可能會不時變化。所有中華通證券訂單必須在價格限制範圍內。任何超過價格限制的訂單將被相關中華通市場拒絕。
9. 中華通市場上市公司退市
按照上交所規則和深交所規則,若任何一個中華通市場上市公司(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除外)處於退市程序或因財務或其他情況出現運營不穩定,導致其證券存在退市的風險或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不當的損害的,該上市公司將被實施風險警示並被納入風險警示板。風險警示板的任何變化可能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發生。若一隻合資格進行中華通交易的中華通證券隨後被移至風險警示板,中華通的投資者僅被允許賣出該中華通證券而禁止買入。風險警示板的詳情請不時參考上交所規則和深交所規則以及其他相關資訊來源。
10. 實益擁有人的資訊
賣出訂單所賣出的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擁有人身份可被要求向香港結算及/或相關中國監管機構披露。
11. 修改訂單及喪失優先順序
與中國現有做法一致,若客戶進行北向交易並希望修改訂單,客戶必須首先取消原訂單,然後輸入新的訂單。因此,訂單的優先順序將會喪失。另外,由於每日額度餘額的限制,新訂單可能不會在同一交易日被執行。
12. 特別中華通證券
聯交所將會接受或指定不再滿足中華通證券合資格條件的證券(若該證券仍在相關的中華通市場掛牌上市)為特別中華通證券。另外,客戶因分派權利或權益、轉換、收購、其他公司行動或異常交易而獲得的任何(不合資格進行中華通交易的)證券或期權,聯交所也 將接受或指定其為特別中華通證券。客戶將僅可出售,但不得購買,任何特別中華通證券。
中國和香港法律問題
13. 權益披露
根據中國法律、規則和規例,如果客戶持有或控制一個在中國設立並在中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下稱「中國上市公司」)的證券
(以總額計算,包括同一中國上市公司在境內和境外所發行的證券,無論該持有是通過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或其他投資途徑)達到中華通主管機關不時規定的披露門檻,客戶必須在相關中華通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披露該等權益,並且客戶在相關中華通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內不得買賣該證券。客戶也必須根據相關中華通主管機關的要求披露客戶持股的任何重大變化。
當一家中國設立的公司同時擁有聯交所上市的 H 股股票和在某個中華通市場上市的 A 股股票時,若客戶持有該中國設立的公司的任何一類具有投票權的股票(包括通過中華通途徑購買的 A 股股票)超過(可能不時指定的)披露門檻時,客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分的規定有披露義務。當一家中國設立的公司在聯交所沒有證券上市,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分將不適用。
客戶有責任遵守中華通主管機關不時公佈的關於權益披露的規則,並安排任何相關申報。
14. 短線交易獲利規則
根據中國法律、規則和規例,若(i)客戶持有的某中國上市公司的證券超過中華通主管機關不時規定的門檻,並且(ii)在買入交易後六(6)個月內發生相應的賣出交易或反之亦然,則短線交易獲利規則要求客戶放棄/退還買賣某特定中國上市公司中華通證券所取得的任何收益。客戶(且客戶本身)必須遵守「短線交易獲利規則」。
15. 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
根據中國法律、規則和規例,對一個外國投資者可以持有單一中國上市公司的證券數量,以及單一中國上市公司所有外國投資者的 A 股最高總持股比例均設有限制。該等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可以按總額適用(即,包括同一發行人在境內和境外所發行證券,無論該等證券是通過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或其他投資途徑)。客戶負有全部責任遵守所有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不時規定的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由於諸如資金回流限制、交易限制、不利的稅收待遇、較高的佣金、監管申報要求和對當地託管人和服務提供者的依賴等因素,這些法律和監管管制或限制可能對中華通證券投資的流動性和表現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客戶投資或交易中華通證券可能遭受損失。
若方正發現客戶違反了(或合理認為若再執行北向交易買入訂單,則客戶可能會違反)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或若中華通主管機關對方正提出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因某個中華通市場發出強制賣出通知,若客戶未能遵守相應的客戶強制賣出通知,則為了確保遵守所有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方正將會根據上文第8條賣出任何中華通證券。在此情況下,在相關的中華通市場通知相應的聯交所附屬公司或聯交所外國持股總額已降至低於某一百分比之前,方正將不接受相關中華通證券的買入訂單。聯交所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對哪一位交易所參與人發出強制賣出通知以及所涉及的股數(這可能按照後進先出的原則),並且聯交所(或相關的聯交所附屬公司)的記錄將會是終局性的和不可推翻的。
另一方面,根據中國法律、規則和規例,當外國投資者持有單一中國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的總額超過一定的百分比(即「警戒水平」)並經相關的中華通市場通知相應的聯交所附屬公司後,聯交所及相關的聯交所附屬公司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儘快暫停接受相關中華通證券的買入訂單。在此情況下,方正可拒絕客戶的買入訂單直到外國投資者的總持股比例降至低於相關的中華通市場規定的百分比(下稱「許可水平」)。
單一外國投資者的限制設定為一家中國上市公司證券的 10%,所有外國投資者的 A 股持股限制總額設定為一家中國上市公司的證券的 30%(警戒水平和許可水平分別設定為一家中國上市公司證券的 28%和26%)。該等限額可不時更改,但方正沒有任何義務就此等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的變化通知客戶。
16. 稅費
方正xx建議客戶在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前,就客戶作出此等投資可能帶來的香港及/或者中國稅務後果徵詢客戶的稅務顧問的意見,因為不同的投資者的稅務後果可能不同。客戶將全部承擔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稅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資本利得稅或其他中國稅費,
並且需就方正或任何關聯人士因或有關客戶持有、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中華通證券而產生的所有香港及/或中國稅費向方正及 關聯人士作出彌償。方正概不負責就任何與中華通有關的稅務問題、責任及/或義務提供意見或處理該等問題、責任及/或義務,也不 會就此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
17. 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和其他市場行為規則
通過中華通進行的北向交易受中國關於禁止構成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和相關罪行的行為的法律、規則和規例所限制。這些限制的範圍和相應的香港法律規定可能不同。特別是,香港市場不當行為規則下的可適用抗辯在中國法律、規則和規例下可能不適用。若客戶不熟悉中國市場行為要求和限制,客戶應在通過中華通進行交易前諮詢專家意見。客戶確認,客戶在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時不掌握內幕資訊或促使他人取得。
18. 客戶證券規則
客戶證券規則規定了所有仲介人士及其關聯實體如何處理客戶資產。然而,由於通過中華通買賣的中華通證券並不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除非香港證監會或任何其他相關的中華通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否則客戶證券規則將不予適用。
19. 投資者賠償基金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所提供的保障並不包括中華通證券交易。與買賣聯交所上市的證券不同,當客戶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時,對於客戶因香港證監會持牌或註冊人士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客戶將不會受到投資者賠償基金的保障。
20. 中華通證券所有權
香港法律認可投資者的經紀或託管人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代其持有的證券的所有權益。該認可同樣適用於結算參與人通過香港結算代香港和海外投資者持有的中華通證券。另外,在中國(中華通證券是以香港結算名義登記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證券帳戶內),中國證監會
《中華通規則》明確規定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香港和海外投資者為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所有人。客戶需自行審閱港交所就中華通證券所有權發佈的材料和適用的中華通規則,因其可能會不時修改或補充。客戶也應諮詢客戶的法律顧問,對客戶作為中華通證券北向交易投資者的權利自行作出評估。根據中央結算系統規則,香港結算願意在必要時向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擁有人提供協助。港交所提請注意,任何實益擁有人如決定採取法律行動,有責任尋求其自身的獨立法律意見,以使其自身及香港結算信納存在訴因,並且該實益擁有人應願意進行該項行動以及承擔與該行動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向香港結算提供彌償保證及在有關程序中提供法律代表服務。詳情載於港交所的刊發資料。
結算機構風險
21. 中國結算違約風險
中國結算已建立一套風險管理體系和辦法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監管。如果中國結算(作為所屬地中央交易對手)違約,香港結算已經表示,其可(但沒有義務)採取法律行動或法庭訴訟,通過可行的法律途徑以及通過中國結算的清算程式(如適用),向中國結算追討尚未還清的中華通證券和款項。由於中國結算沒有向香港結算的保證基金作出供款,香港結算將不會使用香港結算保證基金彌補因結清中國結算持倉後的剩餘損失。反之,香港結算將按照相關中華通主管機關的規定,按比例向結算參與人分發所收回的中華通證券及/或款項。方正隨後分發的中華通證券及/或款項僅限於從香港結算直接或間接收回的。儘管中國結算違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投資者在進行北向交易前應注意此項安排和潛在的風險。
22. 香港結算違約風險
方正根據此等條款提供的服務也取決於香港結算履行其義務的情況。香港結算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者香港結算未能或延遲履行其義務都可能導致中華通證券及/或與之有關的款項無法交收,客戶也會因此遭受損失。方正及關聯人士對該等任何損失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其他營運風險
23. 無紙化證券
中華通證券以無紙化形式進行交易,因此,中華通證券不能以實物形式從中央結算系統存入及/或取出。
24. 企業行動的公告
任何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企業行動都將由相關發行人通過上交所網站及/或深交所網站(視屬何情況而定)和某些指定報章作出公告。香港結算也將會在中央結算系統中記錄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所有企業行動,並在公佈當日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儘快通過中央結算系統終 端機通知結算參與人有關詳情。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可參閱上交所網站及/或深交所網站(視屬何情況而定)以及官方指定報章和 網站(例如
: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亦可在港交所網站的「中國證券市場網頁」(或其不 時替代或接替的其他網站)查詢前一個交易日發佈的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企業行動。投資者應注意,(i)在中華通市場上市的發行人發 佈的企業行動公告僅為簡體中文,沒有英文譯本,並且(ii)在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按規定僅須在其企業網站及官方指定網站上作出某些 企業公告。
另外,香港結算將盡力及時向結算參與人代收並派發中華通證券的現金股息。一經收到股息,香港結算將在實際操作允許的情況下, 在同日安排向相關結算參與人派發現金股息。與香港關於聯交所上市股份的現行慣例不同,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有可能不能委任代表或親自出席股東大會。
任何企業行動的公司公告的準確性、可靠性和及時性是不能提供保證,並且方正以及任何關聯人士不承擔由於任何錯誤、不準確、延遲、遺漏或因信賴該等公告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導致的任何損失和損害的責任(無論是侵權或是合約還是其他的責任)。
25. 平均定價適用于基金經理的各個基金
如果客戶以基金經理的身份管理多隻基金或以資產管理人身份代表多個客戶,並客戶為客戶管理的多隻基金或客戶預先分配中華通訂單
,儘管這些訂單可能在同一交易日的不同時間執行,方正可對這些訂單提供平均定價。當平均定價適用時,每隻基金或每個客戶將以相同的平均定價獲配中華通證券(或其所得收益),該平均定價可能高於或者低於,若訂單被獨立處理並按照直接或間接提交給方正的順序的情況下該基金或客戶應該支付或收到的價格。方正及關聯人士不對任何該定價的不同或者因採用平均定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負責。
26. 披露資訊和公開交易資訊
為了出版、宣傳或公開分發匯總的中華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交易量、投資者簡介和其他相關資料之目的,聯交所可要求方正按照聯交所不時規定期間和該等形式提供客戶的檔案資訊、客戶通過北向交易買賣中華通證券的訂單種類和價值以及方正執行客戶的交易。為監督和調查的目的,聯交所可以將該資訊轉交相關中華通市場。
27. 客戶錯誤
方正及關聯人士不對投資者因基於投資者指示進行的任何交易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或者間接性損失、損害或費用負有責任
。方正不能對任何交易進行平倉,投資者也應當注意中華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限額限制。
中華通規則一般禁止任何場外交易或轉讓。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允許方正和客戶為了糾正一項交易而進行轉讓,儘管尚未澄清在何種情況下該轉讓可被允許。xx有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是否需要為了糾正任何交易錯誤而進行任何轉讓,但沒有義務進行。方正或任何關聯人士不對因該錯誤或任何拒絕為糾正交易錯誤而進行轉讓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
28. 中華通市場系統
聯交所或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在徵詢聯交所意見後)可以,在聯交所規則規定的特定情況下及/或聯交所認為合適的時候,及為了公平有序的市場利益以保護投資者,按照聯交所認為的合理的期限和頻率,暫時暫停或限制所有或部分中華通證券的所有或任何北向交易的訂單傳送和相關支援服務。在中華通證券被聯交所暫停交易的期間,客戶將不能在聯交所通過中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客戶需尤其注意,儘管聯交所暫停中華通證券交易,該中華通證券仍會在相關中華通市場繼續交易。在聯交所暫停中華通證券交易期間,客戶可能仍將受到由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引起的中華通證券價格波動的影響。
基於運營需要、惡劣天氣、緊急情況或其他任何情況,聯交所有絕對酌情決定權在任何時候並且無需事先通知,決定更改中華通服務的運營時間和安排,無論基於臨時還是其他。另外,聯交所或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在聯交所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永久終止提供中華通北向交易服務。
該暫停、限制或終止將會影響方正接受和處理客戶訂單的能力,建議客戶參考港交所網站和港交所不時公佈的其他資訊以獲取最新資訊。儘管中華通證券可以通過其他途徑進行交易,包括並不限於,中國投資者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但不能確保客戶的訂單能夠被接受和處理。
另外,聯交所規則規定,如果任何有相應 A 股股票為合資格中華通證券的 H 股股票在聯交所被暫停交易,但該 A 股股票沒有在相關中華通市場被暫停交易,該 A 股股票的中華通賣出訂單和中華通買入訂單的傳遞服務一般將照常可用。但是,聯交所可以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暫停或限制該服務,客戶下達買入訂單或賣出訂單的能力將因此受到影響。
中華通市場系統是為了通過中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而搭建的平臺。方正在相關中華通市場運營的中華通市場系統基礎上提供交易
服務。方正不對由任何中華通市場系統引起的延遲或故障負責,投資者需要承擔通過任何中華通市場系統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而產生的所有風險。方正及關聯人士沒有責任也不對客戶因中華通市場系統或通過中華通路由系統進行北向交易所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損害負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i) 暫停、限制或終止中華通服務或中華通路由系統,或無法接入或使用中華通路由系統或中華通服務;
(ii) 作出任何特殊安排,或為了應對緊急情況或意外事件而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步驟或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取消交易所參與人輸入的任何或全部中華通訂單;
(iii) 任何暫停、延遲、中斷或終止在相關中華通市場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交易;
(iv) 由於香港發出 8 號或以上暴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而造成的任何中華通證券的延遲、暫停、中斷、或訂單取消;
(v) 由於系統、通訊或連接故障、電力中斷、軟體或硬體失靈或任何超出聯交所、方正或關聯人士控制範圍的其他事件而造成的任何延遲或不能傳遞任何中華通訂單、或者延遲或不能發送任何訂單取消請求或提供中華通服務;
(vi) 方正要求取消的任何中華通訂單而由於任何原因沒有被取消;
(vii) 聯交所或任何中華通市場要求方正拒絕任何中華通服務指令;
(viii) 任何中華通市場系統或者方正、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或關聯人士賴以提供中華通服務的系統的延遲、故障或錯誤;以及
(ix) 由於超出聯交所、港交所、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方正或任何關聯人士控制範圍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由中華通主管機關採取/不採取任何行動或做出/不做出任何決定)而造成的任何延遲或不能執行中華通訂單或者任何錯誤執行或撮合中華通訂單。
如果發生上述第(v)段所述的延遲或未能發出任何訂單取消請求的情形,在該訂單已被撮合或執行的情況下,客戶仍有責任履行該交易的任何交收義務。
客戶確認港交所、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上交所、深交所、任何中華通市場附屬公司和其各自董事、雇員和代理人概不對該等任何損失負責或承擔責任。
29. 運營時間
聯交所有絕對酌情決定權以不時決定中華通服務時間,也有絕對酌情決定權隨時變更中華通的運營時間和安排,並且無需事先通知,無論是基於臨時還是其他情況。方正沒有義務通知客戶聯交所對中華通服務運營時間的任何決定。
當,諸如,在中華通服務停止運營期間有任何與中國上市公司有關的價格敏感資訊,該中國上市公司發行的或與之有關的中華通證券可能在相關中華通市場繼續交易,且該中華通證券的價格可能會劇烈波動。在此情況下,北向交易投資者直到下個交易日才能夠通過中華通交易該證券。
30. 供股
當客戶從一中華通證券發行人處收到任何形式的權益證券時,如果該權益證券:
(i) 是中華通證券,則客戶可通過中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
(ii) 不是中華通證券,但是是在某一中華通市場上市的人民幣計價證券,則客戶可通過中華通賣出該權益證券,但是不允許買入該權利證券;
(iii) 是在某一中華通市場上市的證券但不以人民幣交易,則客戶不可通過中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以及
(iv) 不在任何中華通市場上市,則客戶不可通過中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除非並且直到香港結算提供任何適當安排(如有)。也有可能不會提供該替代安排。
31. 碎股交易
中華通證券碎股交易僅適用於賣出訂單,並且所有碎股必須通過一個單一訂單賣出。完整買賣單位的交易訂單和不同的碎股賣出訂單撮合,形成碎股交易。完整買賣單位的交易訂單和碎股訂單在同一個中華通平臺上撮合,並受限於同一價格。訂單的最大數額為 100
萬股,最低上落價位統一為人民幣 0.01 元。
32. 賣空
如果有擔保賣空滿足相關中華通主管機關所列的要求,包括賣空訂單僅適用於可進行賣空的中華通證券、適當的標注該賣空以及受到高於前成交價規則的限制,可在適當的時候對中華通證券進行有擔保賣空,無擔保賣空中華通證券是被禁止的。中華通主管機關也可暫停進行中華通證券的賣空,如果賣空活動數量超過相關中華通市場指定的上限。客戶將對理解和遵守不時生效的賣空規則並對違反的後果負有全部責任。
33. 人民幣兌換
根據第7條款將任何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的任何兌換可能受到兌換限制。如果將相關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發生延遲,北向買入訂單的交收可能會延遲及/或無法完成。任何因該延遲或無法交收有關或所引致的風險、損失和支出將由客戶承擔。
投資中華通證券的相關風險
34. 投資中華通證券的其他相關風險
與中國相關的一般風險
中國是一個新興市場,具有以下一個或多個特點:一定程度的政治不穩定性、相對不可預測的金融市場和經濟發展模式、一個仍處於發展階段的金融市場或一個疲弱的經濟體。投資新興市場通常會帶來較高的風險,比如事件風險、政治風險、經濟風險、信用風險、匯率風險
、市場風險、流動性/缺口風險、監管/法律風險、交易交收、處理和結算風險以及債券持有人/股東風險。
股權風險
與投資短期或長期債券相比,投資中華通證券可能會有較高的收益。然而,投資中華通證券相關的風險也更高,因為中華通證券的投資表現取決於若干難以預測的因素。這些因素包括突然或持續的市場下滑可能性,以及與每個公司有關的風險。與任何股權投資組合相關的基本風險是其持有的投資價值可能突然及顯著下降。
一般法律和監管風險
客戶必須遵守所有的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並且,任何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變更都可能對市場情緒造成影響,從而影響中華通證券的表現。不能預測由該任何變更所造成的影響對中華通證券而言是正面還是負面。最壞的情況是,客戶可能損失大部分客戶對中華通證券的投資。另外,任何在中國法院提出的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將受中國的法律、規例和程序規管,不同於香港法院所採納的法律、規例和程序。
貨幣風險
人民幣在香港尚不能自由兌換,並受制於外匯管制和限制。特別是在香港通過銀行兌換人民幣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某一特定時間,投資者可能很難將人民幣兌換成為港幣或其他貨幣(反之依然),並且兌換也將會有兌換費用,該兌換費用和時間可能與客戶的選擇不符。
另外,人民幣對港幣和其他貨幣的價格可能會受到很多及不同因素的影響。方正不能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人民幣貶值將導致人民幣證券的市場價值和變現價格下跌。非以人民幣為基礎的投資者如果進行人民幣證券交易,而其隨後將人民幣收益兌換回港幣或其他基礎貨幣也可能會承受損失。
人民幣並不是自由轉換幣值,人民幣資金匯入和匯出中國境內也有諸多限制。如果由於外匯管制或其他限制,人民幣證券發行人不能將人民幣匯入香港或以人民幣進行分配,該發行人可能以其他貨幣進行分配(包括股息和其他付款)。投資者因此需承擔額外的外匯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中華通證券的流動性和交易價格可能受到中國境外有限可得的人民幣和兌換人民幣限制的負面影響。這些因素將會影響投資者的人民幣流動性,並進而不利地影響市場對中華通證券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