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J249-9.2022-
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J249-9.2022-
招标项目:温岭市泽国镇 ZG110303 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开发全过程
工程咨询服务
招 标 人:温岭市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盖章)联系人:x先生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联 系 人:xxx(主代)、xxx、xxx(从代)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备案单位: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盖章)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2022 年 6 月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投标
5.开标
6.评标
7.合同授予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xxx监督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温岭市泽国镇 ZG110303 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开发已由温岭市发展和 改革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温岭市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招标人为温岭市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为 50220m²,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
R2;兼容商业用地 B1(其中 B1 不允许设置服务型公寓)。
2.2 招标范围:本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和 设计配合等)、招标代理(从项目立项至竣工全过程的施工、设备等招标、采购)、造价咨询(全部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全过程造价控制、结算审核等)、工程监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详见合同协议书。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1.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建筑行业甲级或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3.1.2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3.2.1项目总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 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专业)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并且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职称;
3.2.2设计负责人资格: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3.2.3造价咨询负责人资格: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专业);
3.2.4总监理工程师资格: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且无在建监理合同工程,具体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4);
3.2.5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均需独立配置,不得兼任。还须提供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在投标人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缴纳证明资料(2022年1、2、3月,且须到账)。
注:建设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同于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1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3.3.2联合体应明确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3.3.3联合体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超过2家;
3.3.4设计负责人由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由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委派,造价咨询负责人由承担造价咨询工作的单位委派。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下同)或登入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4.2 本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请各投标人关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的答疑公告,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本项目为全过程电子招投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 月 日 时 分前上传至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5.2 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至指定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招标公告发布
本次招标公告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与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
7.其他事项
7.1投标人未在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注册验证的,应先申办注册验证手续,具体办理要求请登陆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办事指南”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平台注册验证操作手册”中查询(或电话咨询0000-00000000)。
7.2 本项目为全过程电子招投标,参加投标企业必须办理CA数字证书,且CA数字证书必须与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各自公司绑定,否则无法制作、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CA数字证书办理详见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的“CA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办事指南”,或者联系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00-0000-000,服务qq:2330352291、2629667924。
7.3 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通过宁波xx开发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V2.0
(20211020)】”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操作手册可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资料下载”中下载。宁波xx技术支持:18067100830。
7.4 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xxxxxxx 000 x。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 | 温岭市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机构: | 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xxxxxxxxx 000-00 x | 地址: | xxxxxxxxxxx 00 xx xxxxx 0 x 000 x |
联系人: | x先生 | 联系人: | xxx |
电话: | 00000000000 | 电话: | 0000-00000000 |
传真: | 0576-86104033 |
2022 年 6 月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温岭市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xxxxxxxxx 000-00 x 联系人:郭先生 电话: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xxx 0 x 000 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温岭市泽国镇 ZG110303 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开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温岭市泽国镇 ZG110303 地块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本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为 50220m²,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 R2;兼容商业用地 B1(其中 B1 不允许设置服务型公寓)。 |
1.1.7 | 项目投资估算 | 约 168000 万元(其中建安费约 61371 万元)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和设计配合等)、招标代理(从项目立项至竣工全过程的施工、设备等招标、采购)、造价咨询(全部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全过程造价控制、结算审核等)、工程监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 服务,详见合同协议书。 |
1.3.2 | 服务期限 | 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贰年(或决算完成)并移交后止,其中设计服务期限:招标人确定修改意见后 10 天内完成方案优化及修改;方案确定 后 15 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 30 天内提 交施工图设计文件。 |
1.3.3 | 质量标准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能力、 信誉 | 资质要求:见招标公告; 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应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 | 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1、电子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工具安装程序【版本号: V2.0-20211020】;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前期文件。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17 日前。形式: 书面形式。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2022 年 月 日 时 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中下载澄清资料,无需向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投标人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中下载修改资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 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报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1.最高投标限价:1700 万元。 2.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价的90%作为风险控制价。 3.最高投标限价、风险控制价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三位四舍五入。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叁拾肆万元 2.交纳方式: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投标保证保险/转账(从基本账户转出) (1)交纳要求(转账): 户名: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行号: 313345400028) 账号:在本项目报名后,通过“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本项目中取得相应的虚拟子账号;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2022 年 月 日 16:00 时整 (投标截止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投标人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则应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系统自动生成的虚拟子账号。 (2)交纳要求(银行保函/投标保证保险): 须通过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保函平台提交,保函(保单)的出具日期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含当日)。 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中有效期(保险期间):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不得少于 9 个月(或者 270 日)。 银行保函格式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21〕11 号 )附件 1 的格式。保险公司保单中“特别约定”中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①. 本保单保险责任包含但不限于本保单所列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投标人须知 3.4.4”所列条款。②.保险人承诺,在投保人违反特别约定第①条约定的情形下,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理赔资料后的 10 日内支付,前述书面理赔资料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理赔资料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单的保险期间内;2)载明理赔的金额;3)载明投保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投保人或保险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被保险人发出的书面理赔资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投标保证金其他要求: (1)账号根据不同项目由系统随机生成(即虚拟子账号),此账号只能在本项目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交纳保证金,将会导致投标无效。 (2)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为确保投标保证金及时到账,请尽量提前交纳。 (3)投标人转账账号必须是企业基本账户,且在“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登记,否则系统将无法识别,将会导致投标无效。 (4)若采用电子保单的,则支付保单费用必须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 (5)如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备注: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 重新递交投标保证金。 |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份数要求 | 1、电子投标文件中资信标和商务标按相应要求用CA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 2、电子投标文件一份,包括资信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上传至温岭市公共资源 电子交易平台。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上传至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2022 年 月 日 时 分 2、开标地点: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厅( ) 【xxxxxxx 000 x】 3、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 4、投标人可通过“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大厅”实时观看直播。地址: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 |
5.2 | 开标顺序 | (1)开标顺序:投标时间截止后在开标厅进行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并依次开启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 (2) 开标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 CA 数字证书在各自的电脑 终端上的所有操作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或 5 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规定组建。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2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3 日(最后一日为工作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6.1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转账(或电汇)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户名:温岭市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33050166713509661888 |
7.6.3 | 支付担保 | 支付担保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银行转账(或电汇)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2% 开户行:(中标人开户行名称) 户名:(中标人名称)账号: |
9.5 | 投诉 | 投诉受理部门: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576-86143682 地址:xxxxxxxxxxx 000 x 投诉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 2013 年第 23 号令办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 先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
10 | 需补充的其它内容 | |
10.5 |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 开标时间开始后一个小时内完成解密,投标人必须及时远程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携带 CA 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解密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未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特别说明: 1、解密的 CA 数字证书必须与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一致,否则将无法解密。 2、延期后的 CA 数字证书必须及时在“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重新绑定,否则将无法制作、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造成投标人无法解密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或者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并告知在线的投标人。 |
10.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所有投标人的方案设计,均不给予投标人经济补偿。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7 | 知识产权 | (1)投标须知前附表 4.2.3 项规定退还投标文件外,否则招标人给予未中标人进行经济补偿后,投标文件不予退回。招标人有权在评标结束后公开展示获得补偿费用的所有投标方案成果,并通过传播媒介、杂志、书刊或其它形式介绍、展示及评价该方案成果,所有展示、推介、广告均不再向投标人支付费用。招标人有权在实施过程中参考使用已补偿过投标人成果的部分内容。 (2)投标人拥有技术标的著作权(版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 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技术标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3)若投标人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涉及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保证投标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 产权,否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建监理合同工程要求: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有在建监理合同工程﹝在建监理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发生下列情形的在建监理合同工程除外:
①符合台建〔2018〕110 号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即在温岭市行政区域内可同时担任不超过 3 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发生以上情形,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应作为资格标组成内容,投标截止日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视为瞒报、漏报,将不予认可。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同一专业工程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成员中不同成员分别承担不同专业工程的,以联合体成员各自的资质等级认定为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和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招标文件如有同意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报名,制作、上传、提交、解密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其一目前处于被限制投标(指凡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监察或检察部门作出限制投标的),或目前处于被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制投标(指被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限制投标区域包括温岭市行政区域的);
(12)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 价 咨 询 负 责 人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其 一 目 前 在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网
(xxxx://xxxx.xxxxx.xxx.xx)上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3)投标人目前在信用浙江网站(xxxx://xxxxxx.xx.xxx.xx)上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本工程不组织踏勘现场。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本工程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若中标人自身无能力完成本项目部分专业、专项设计,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完成。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技术标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第 2.3 款和第 2.4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布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应经常浏览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由投标人自行查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足 15 日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相应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由投标人自行查阅,不足 15 日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相应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通过宁波杰瑞公司开发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导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后缀名为“.tdxe”。电子投标文件容量控制在 300M 以内。电子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1.1 资信标,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
(2)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3)温岭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
(4)温岭市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5)拟派项目管理团队人员配备表;
(6)温岭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7)联合体协议书(如有)【联合体协议书必须是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
(8)证书、其他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资质证书》上的有关内容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 jzsc.mohurd.gov.cn)中查询结果为准;
②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相关证书,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均需独立配置,不得兼任。还须提供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在投标人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缴纳证明资料(2022 年 1、2、3 月,且须到账),其他人员证书上不能反映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在投标人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③投标保证金为转账(或电汇)形式的,须提供投标人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能体现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材料);投标保证金为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形式的,须提供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
④对法院审核查明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尚未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屏蔽的,须提供由执行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如有);
⑤与资信评分所需的相关资料(若有)。
⑥其他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资料(若有)。
以上证书中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启用电子证书且投标人已办理电子证书的,可提供有效的企业、从业人员电子证书打印件。以上“(8)证书、其他资料”中除有特别说明外,必须是原件的扫描件,由于电子扫描件不够清晰而无法识别的,将会导致投标无效,请各投标人注意。
3.1.1.2 商务标,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
(2)投标函
3.1.1.3 技术标,包括下列内容:
(1) 封面:白色A3,不注明其它文字、图案或印章(招标编号、项目名称除外);详见第三卷投标文件格式。
(2) 目录;
(3) 设计方案;
(4) 招标代理实施方案;
(5) 造价咨询实施方案;
(6) 监理工作大纲;
(7) 全过程咨询团队管理方案。
编制要求:技术标采用暗标形式,投标人不得在技术标内容中标注或做任何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印章、商标等标识、标记。技术标宜控制在200页及以内(含封面)。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6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建设咨询内容所进 行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其相关服务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仪器设备设施费、各类专项评审费、会务费、评审专家费等,应委托人要求节假日期间安排人员在岗值班产生的加班费、管理费、保险费、规费、税金和利润等全部相关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还利息时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转账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还利息时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
有异议、投诉的,投标保证金根据异议、投诉处理结果办理。
3.4.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下列相应规定进行
处理: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其投标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
(3)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者漏报、瞒报、虚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建监理合同工程情况等行为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4)招标文件中规定其他可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5.2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须附项目负责人的证书;
3.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启用电子证书且投标人已办理电子证书的,则有效的电子证书具备与同名纸质证书相同效力。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标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相关资料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上传至“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
交易平台”。
4.1.2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接收人和递交人均需在收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4.2.5 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至指定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并通过“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上传至“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必须在开标时间开始后 1 小时内完成,否则视为未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由于网络故障、断电等非投标人原因无法解密的除外),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办法规定评标基准价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差错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7.1.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无效标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最后一日为工作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资格、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7.5 中标通知
7.5.1 中标候选人公示合格后,且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通知中标结果。
7.6 履约担保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3 支付担保: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递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以及一份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需要指派人员到场签约。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否决投标的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并依此否决全部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或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解释权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设计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2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的要求:/。
10.3 弄虚作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漏报、瞒报、虚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建监理合同工程;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0.4 违法违规资料移交
若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查取,请招标人将资料整理后在开标结束后及时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 | 初步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名称发生变更后,证书 中不一致的,须提供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项规定 | ||
解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 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 ||
串通投标 | 不存在本章第 3.1.5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其他 |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证书、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 ||
2.1.3 | 技术标初步评审 | 技术标编制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 |
其他实质性要求响应 | 技术标中无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且符合符合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 项规定 |
其他 | 不得在技术标内容中标注或做任何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印章、商标等标识、标 记。 | ||
2.1.4 | 商务标初步评审 | 商务标编制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函 | 按规定内容填写齐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 ||
投标报价 | 未超出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1、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2、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价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详见附件“评标细则”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办法前附表第 2.2 款规定的办法,按照附件“评标细则”规定的评分办法或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本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本办法前附表。
2.1.3 技术标初步评审标准:见本办法前附表。
2.1.4 商务标初步评审标准:见本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本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前附表第 2.1.1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递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前附表第 2.1.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3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前附表第 2.1.3 项、2.1.4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4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不按本章第 3.3 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不按本章第 3.1.6 项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投标文件的错误进行修正的;
(4)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5 串通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否决其投标,不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本项目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
将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否决其投标的处理结果。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4)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5)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或电子保单)的;
(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同一台电脑上制作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①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中的网卡信息一致,②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中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 ID 一致。】;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1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6)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17)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18)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9)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20)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1)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1.6 投标文件的错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其余算术错误按招标人要求进行修正。
3.1.7 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认定
在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要求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作否决投标处理,并且不允许通过澄清、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2.1 项。
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评审标准规定的投标文件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2 详细评审
3.2.1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确定的量化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计算相应得分。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2.3 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一、初步审查
评 标 细 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资格)、项目负责人资格等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本章 3.1 初步评审要求的,以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二、资信标分值计算(10 分)
资信标具体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见下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1 | 企业信誉、业绩 | 2 | 2018年1月1日(以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上的时间为准)以来企业获得“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 优秀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或“詹天佑奖”的,得2分。 【需同时提供委托合同和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如为联合体投 标的,牵头人满足可得分】 |
1 | 投标人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有“建筑”专业,备案的咨询服务范围同时包含“项目咨询”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得 1 分。 【须提供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截屏打印件加盖公章编入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或成员 满足可得分】 | ||
1 | 投标人2018年1月1日以来被中国招投标协会评为“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先进单位”5A级的,得1分。 【投标人应将上述信誉或者荣誉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编入投标文件 中,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或成员满足可得分】 | ||
1 | 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接过的单 个合同总建筑面积 1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类施工图设计项 目的,得 1 分。 【需提供委托合同;如为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满足可得分】 | ||
2 | 3.5 | 2.1 设计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得 0.5 分; 2.2 造价咨询负责人具有造价专业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得 0.5 分; 2.3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得 0.5 分; 2.4 除以上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人员外,拟派项目团队其他人员中: ①招标代理负责人:同时具有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专业)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得 1 分; ②合同法务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得 0.5 分; ③财务管理人员: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得 0.5 分;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人员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须提供在投标人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缴纳证明资料(2022 年 1 2、3 月,且须到账)。] | |
3 | 项目总负责人业绩 | 1.5 |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项目总负责人身份承接过项目建筑面积 4万㎡及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业绩(工作内容至少包含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的得 1.5 分。 【投标人应将此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编入投标文件中,以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的时间和建筑面积为准,未提供或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注:由于电子扫描件不够清晰而无法识别的不得分,请各投标人注意。
二、技术标分值计算(65 分)
2.1 技术标评分细则:
序号 | 评审内容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缺项 | |
1 | 设计方案 (40 分) | 1.1 图纸整体编制质量、是否完整、明确等进行评审 | 3-4 | 2-2.9 | 1-1.9 | 0 |
1.2 总平面布置合理、日照分析可行等进行评审。 | 3.5-5 | 2-3.4 | 1-1.9 | 0 | ||
1.3 室外景观设计符合房产开发项目特 点,是否利于后续销售等进行评审。 | 3.5-5 | 2-3.4 | 1-1.9 | 0 | ||
1.4 建筑立面及重要视点效果图的全面性、美观性等进行评审。 | 7-10 | 4-6.9 | 1-3.9 | 0 | ||
1.5 户型配置合理,户内布局合理、利用 率高等进行评审。 | 8-12 | 4-7.9 | 1-3.9 | 0 | ||
1.6 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合理性、完整性及细化程度等进行评审。 | 3-4 | 2-2.9 | 1-1.9 | 0 | ||
2 | 招标代理实施方案 (5 分) | 3.1 招标代理及采购的实施方案、进度、重点、难点的控制 | 3.5-5 | 2-3.4 | 1-1.9 | 0 |
3 | 造价咨询实施方案 (8 分) | 4.1 造价咨询的质量保证 | 3-4 | 2-2.9 | 1-1.9 | 0 |
4.2 工程量清单、驻场跟踪审计的控制措施 | 3-4 | 2-2.9 | 1-1.9 | 0 | ||
4 | 监理工作大纲 (7 分) | 5.1 工程监理的质量保证体系 | 2-3 | 1-1.9 | 0.5-0.9 | 0 |
5.2 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进度的监管措施 | 3-4 | 2-2.9 | 1-1.9 | 0 | ||
5 | 全过程咨询团队管理方案 (5 分) | 6.1 全过程工程咨询团队的组织构架、分工、责职和管理团队人员配置、到位率响应情况 | 3.5-5 | 2-3.4 | 1-1.9 | 0 |
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标内容综合分析,视其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先进性和完善程度,经集体充分讨论后确定各项类别,然后在该类别的分值范围内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打分(保留一位小数)。对各评委的总分打分取算术平均分作为投标人的分数(保留二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对某一类别划档意见分歧较大的,可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
2.2揭晓技术标评标结果,依次对应投标人名称,并公布各投标人相应技术标得分。
三、商务标分值计算(25分)
3.1 判断是否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3.2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价的90%作为风险控制价。经上述评审后剩余有效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则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范围,其余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以下简称“计算范围内投标报价”)。
3.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3≤计算范围内投标报价家数<5 时,计算范围内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计算范围内投标报价家数≥5 家时,计算范围内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若报价相同的,则招标人直接指定去掉的投标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计算范围内投标报价家数少于3 家,以计算范围内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3.4商务标得分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25分。投标单位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高1 个百分点扣报价分0.4分,每低1 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25分为止。中间按直线插入法计算。
四、评标总得分的确定(满分100分,最后结果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资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五、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总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即总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总得分相同的,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次序:
(一)技术标得分高者;
(二)资信标得分高者;
(三)投标报价低者;
(四)招标人抽签确定。六、其他
除特别说明外,所涉及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招标合同格式)
项目名称:温岭市泽国镇 ZG110303 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开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委托人:
受托人:
订立日期:年 月 日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受托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温岭市泽国镇ZG110303 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开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
务
2.总投资:约 168000 万元(其中建安费约 61371 万元)
3.建设地点:温岭市泽国镇ZG110303 地块
4.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为 50220m²,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
R2;兼容商业用地 B1(其中 B1 不允许设置服务型公寓),同步建设相关配套设施。
5.资金来源:自筹
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本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 计、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和设计配合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
1.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设 计配合及相关评审等全过程设计工作;
2.招标代理(包括但不限于):从项目立项至竣工全过程的施工、设备等招标、 采购,招标策划、招标文件编制、招标过程管理、合同条款策划等工作;
3.造价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包括本项目所有建设过程中的涉及本工程的全 部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全过程造价控制、结算审核等,包括项目投资目标分析评估、项目概算评估及目标控制、联系单审核、材料询价定价、进度款审核、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等工作。
4.工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有建设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市政、机电及 人防等)的施工全过程及缺陷责任期监理(包含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
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监管、环境保护监 管等)以及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监理服务等工作。
三、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服务目标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四、项目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报酬约定
本项目的项目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合同价为¥ 元(大写: 元),即投标人承诺的总价。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专用条件及其附加协议条款;
3.通用条件;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资料和设备等清单。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或为本合同补充订立的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如监理合同等)均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服务期限: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 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贰年(或决算完成)并移交后止,其中设计服务期限:招标人确定修改意见后 10 天内完成方案优化及修改;方案确定后 15 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 30 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双方承诺
1.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受托人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2.受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承担工程咨询任务。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九、其他:本合同自工程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赋予定义如下: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工程咨询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项目投资责任和委托工程咨询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3)“受托人”是指承担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和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项目管理”是指受托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并承担相应工程咨询责任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策划、规划、设计、采购、施工、竣工、结(决)算、试运行过程及项目范围、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内容进行管理和控制。
(6)“专业咨询服务”是指工程受托人受托承担的投资咨询、设计技术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施工监理等一项或多项专业化咨询服务。
(7)“工程咨询机构”是指由受托人组建实施具体工程咨询工作的机构。
(8)“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9)“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工程咨询工作。
(10)“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由委托人另行补充协议增加委托工程受托人的工作内容或由于委托人项目决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使得项目停、缓建及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受托人的工作。
(11)“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2)“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3)“参建单位”是指委托人选择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或营业许可的单位。
第二条“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委托人提供项目建设全过程管
理咨询服务。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受托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
第六条受托人应组建能够满足工程咨询服务需要的工程咨询机构,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其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工程咨询规划或工程咨询专项计划,完成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报告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
第七条受托人应按批准或同意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项目成果。受托人不得在工程咨询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需超出范围变更,应遵循建设程序办理并报委托人决定。
第八条受托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受托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完成验收、竣工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移交,配合做好竣工结(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条受托人应在项目建成后,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工程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受托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咨询任务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移交。
第十二条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十三条在工程咨询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十四条 在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委托人或其他参建单位对对方的意见或要求甚至出现争议通过受托人协商的,受托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公正地进行调解,有效地维护委托人权益。当双方争议由政府监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或进入司法审判时,应当协助委托人收集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三章 委托人义务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策划和建设实施,并主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第十六条委托人应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金额向受托人支付工程咨询费。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与管理,向所有参建方支付参建合同款项。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受托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受托人。
第二十条委托人需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对受托人的请示和建议做出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委托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单位的各种实施指令均须通过受托人下达。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受托人的管理权利,以及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各参建单位。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应负责项目资金筹措,项目建设外环境协调,如建设过程中争取相关优惠政策、与当地居民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关系协调等工作均以委托人为主完成,受托人予以配合。
第四章 受托人权利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参建单位的建议权。
(2) 关注项目进展,应委托人所需,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建设外环境协调享有知情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参与洽商或审核项目参建合同。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 组织监理或相关单位审批建设组织或技术方案(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按照兼顾质量、工期和投资、安全的原则,向相关参建方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报告。
(6) 主持各参建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有权通过监理实施或独立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在涉及施工安全或人身健康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停工的,可先采取措施,事后向委托人报告。
(8) 通过监理或独立行使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或工程咨询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通过监理或独立行使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 征得委托人同意,按参建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对参建单位工作进度款项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工程咨询负责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参建单位款项。
(11)分包约定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第二十四条受托人有权按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报酬及其他奖励或参与项目投资节余额提成。
第五章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有订立所有与项目有关合同的权利,对受托人在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及参与洽商的项目参建合同拥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有权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受托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八条受托人调换项目负责人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交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三十条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工程咨询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就适应工程咨询需要提出增加受托人员的合理要求。
第六章 受托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托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且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委托人可以从工程咨询履约担保中扣除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除因受托人违约需承担违约罚金外,确因受托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对其他参建方违约或过失所影响建设质量、工期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受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合理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受托人不承担责任,且就相关事项应积极组织各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且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委托人有权就工程咨询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第三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委托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与受托人进行协商解决。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自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才正式生效。
第三十九条除不可抗力外,由于非受托人的原因使项目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工程咨询的时间相应延长。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报酬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四十条合同生效后,如果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受托人不能完成后续工作的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导致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经协商,受托人可暂停执行后续业务或经协商双方可终止合同。
第四十一条当受托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工程咨询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取得对方同意后,经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十三条当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且委托人支付完所有工程咨询费用(包括正常工程咨询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九章 工程咨询报酬
第四十四条项目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报酬包括正常工程咨询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除正常工程咨询报酬金额在工程咨询合同协议书内明确外,附加工
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计取条件与方式应由合同专用条件另行约定。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应按照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方式、时间、分类、分期支付工程咨询报酬。工程咨询费的计算调整应在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四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咨询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八条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与受托人协商。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
付。
第五十条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进行的,或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委托人负责的材料、设备、工程实体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第五十一条受托人及其工程咨询机构成员不得接受本项目相关参建单位的任何非法报酬或非法经济利益。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选择以下方式(2)解决:
(1)提交指定仲裁机构仲裁。
(2)向项目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工程咨询履约担保按双方约定方式退还。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及其附加协议条款
第五条受托人应按工程咨询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提保,履约担保的提交形式及提交时间约定为:合同签订同时递交中标合同价 2% 的履约担保,递交形式: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办理即可)。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 个月
内归还(无息)。
第六条受托人的项目总负责人明确为:受托人向委托人报送资料、报告工程咨 询工作要求为:每月 2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
第八条资金使用计划要求为:下月所需资金,应在本月 20 日前书面报委托人。第十二条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受托人移交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
的物品的时间和方式为:30 日内书面移交。
第十六条委托人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条件: / 。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金额向受托人支付工程咨询费: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合同价为¥ 元(大写: 元)
1.合同签订后,30 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2.工程施工图审图完成,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至合同价的 20%(含预付款);
3.施工形象进度达到 30%时,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至合同价的 30%(含预付 款);
4.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达到 50%时,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至合同价的 40%(含预 付款);
5.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达到 80%时,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至合同价的 60%(含预 付款);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至合同价的 70%(含预付款);
7.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委托人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向受托人支付至不超过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审定价的 98%;
8.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付清余款(余款扣除绩效考核应扣的款项)。第十九条委托人授权常驻代表及授权: 。
第二十条委托人对工程咨询请示、申请、计划与报告的审批或作出决定,其形式及主要内容明确为: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请示、申请、计划与报告后 14 日内 以书面形式回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参建单位的各种实施指令均须通过咨询人下达。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在委托人委托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详见设计合 同、监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招标代理合同等。
第三十一条因受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详见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工程
造价咨询合同和招标代理合同等。
第三十二条因受托人责任赔偿:详见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招标代理合同等。
第三十五条因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除不可抗力外,由于非受托人的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工程咨询的时间相应延长,受托人不得要求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第四十四条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计取条件与方式分别为:☑附加工作报酬: 不计取 。
☑工作奖励: 不计取 。
☑投资节余分成: 不计取 。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分类、分期分批支付工程咨询报酬:工程咨询费结算的计算调整约定为:结算的工程咨询服务费按协议书第四条执
行,分期分批支付的款项依据付款当时的咨询报务费按比例调整支付。
第四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咨询报酬,不支付滞纳
金。
第四十七条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约定为:人民币。第五十二条争议协商不成的解决方式: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 2%,退还约定为:在竣工验收合格、
完成竣工结算审计,且完成城建档案资料归档以及各职能部门验收移交后,扣除违 约处罚后 30 天内无息退还。
附加协议条款:
附件 1:设计合同条款
附件 2:招标代理合同条款
附件 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款附件 4:工程监理合同条款
附件 5:项目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廉政合同
第二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温岭市泽国镇 ZG110303 地块规划条件)。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资信标
(1)封面
(2)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3)温岭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
(4)温岭市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5)指派项目管理团队人员配备表
(6)温岭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7)联合体协议书(如有)【联合体协议书必须是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
(8)证书、其他资料二、技术标
(1)封面
(2)目录
(3)设计方案
(4)招标代理实施方案
(5)造价咨询实施方案
(6)监理工作大纲
(7)全过程咨询团队管理方案三、商务标
(1)封面
(2)投标函
资信标
(封面)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注: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横线中填入具体职务,分别提供)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专业 | ||||
注册等级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设计年限 | 手机 | |||||
简历 |
注:1、投标人应如实填写,若隐瞒不报,后果自负。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2、温岭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
温岭市泽国镇 ZG110303 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开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温岭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
序 号 | 自查内容 | 招标文件 条款号 | 投标要求 | 自查情况 |
1 | 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是否符合 | 1.4.1 | 是 | |
2 | 是否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 构(单位) | 1.4.3(1) | 否 | |
3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 1.4.3(2) | 否 | |
4 |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 1.4.3(3) | 否 | |
5 |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 1.4.3(4) | 否 | |
6 | 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 1.4.3(5) | 否 | |
7 |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 1.4.3(6) | 否 | |
8 | 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 1.4.3(7) | 否 | |
9 | 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 控股或参股关系 | 1.4.3(8) | 否 | |
10 | 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1.4.3(9) | 否 | |
11 |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 约能力的情形 | 1.4.3(10) | 否 | |
12 | 是否存在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 程师)其一目前处于被限制投标情形 | 1.4.3(11) | 否 | |
13 | 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其一目前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上被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的 | 1.4.3(12) | 否 | |
14 | 投 标 人 目 前 是 否 存 在 在 信 用 浙 江 网 站 (http://credit.zj.gov.cn)上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 1.4.3(13) | 否 | |
15 |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1.4.3(14) | 否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3、温岭市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
序号 | 自查内容 | 招标文件条款号 | 投标要求 | 自查情 况 |
1 | 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是否符合 | 1.4.1 | 是 | |
2 | 投标项目负责人目前是否处于被限制投标 | 1.4.3(11) | 否 | |
3 | 投标项目负责人目前是否存在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上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1.4.3(12) | 否 |
温岭市泽国镇 ZG110303 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开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温岭市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温岭市泽国镇 ZG110303 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开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温岭市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总监理工程师)
序号 | 自查内容 | 招标文件条款号 | 投标要求 | 自查情 况 |
1 | 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是否符合 | 1.4.1 | 是 | |
2 | 投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建监理合同工程状态存在下列两种之一情形的: (1)无在建监理合同工程; (2)符合台建〔2018〕110 号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即在温岭市行政区域内可同时担任不超过 3 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属上述(2)情形的,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 文件的同时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提交招标人。 | 1.4.1(4) | 应是(1)、(2)之一情形。自查应填写属何种情形 | 属情形 |
3 | 投标项目负责人目前是否处于被限制投标 | 1.4.3(11) | 否 | |
4 | 投标项目负责人目前是否存在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上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1.4.3(12) | 否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4、拟派项目管理团队人员配备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学历 | 专业 | 注册执业资格 (或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
注:1、投标人应当对填报的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2、项目配备人员须为投标人本企业在职职员,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相关证书,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均需独立配置,不得兼任。还须提供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在投标人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缴纳证明资料(2022 年 1、2、3 月,且须到账),其他人员证书上不能反映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在投标人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温岭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温岭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 (工 程项目名称)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本公司的投标资格已按照《温岭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和《温岭市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逐条自查,并如实填写;
四、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包括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5
项规定的情形);
五、不存在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投标或者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六、不存在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的行为。
如招标人需要调查了解的,本公司负责本次投标的主管人员将积极配合。主管人员: 手机:
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交易席位、记入信用评价、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6、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协议书
(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 自 愿 组 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 名称) 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中须上传经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成员单位公章后的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再由牵头人进行电子签章。
7、证书、其他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2)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相关证书,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均需独立配置,不得兼任。还须提供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在投标人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缴纳证明资料(2022年 1、2、3 月,且须到账),其他人员证书上不能反映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在投标人单位
(或其分支机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3)投标保证金为转账(或电汇)形式的,须提供投标人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能体现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材料);投标保证金为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形式的,须提供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
(4)对法院审核查明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尚未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屏蔽的,须提供由执行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如有);
(5)与资信评分所需的相关资料(若有)。
(6)其他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资料(若有)
以上证书中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启用电子证书且投标人已办理电子证书的,可提供有效的企业、从业人员电子证书打印件。电子投标文件中证书、相关资料必须是原件的扫描件。
技术标
(封面)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技术标内容格式自拟)
三、商务标
商务标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
投 标 函
温岭市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一、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 J249-9.2022- 的温岭市泽国镇 ZG110303 居 住兼容商业用地开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我单位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和发包人要求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下列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承担上述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投标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RMB¥: 元)的投标报价。(注:人民币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零、佰、仟、万,请规范书写)
2、服务期限: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之日起满贰年(或决算完成)并移交后止,其中设计服务期限:招标人确定修改意见后10天内完成方案优化及修改;方案确定后15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初步
设计审查通过后30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
三、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四、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承诺一旦我方的投标出现严重违规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而被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标的,将自觉接受贵方暂停或者取消今后我方参加贵方其他任何工程投标资格的处理。我方承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未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我方自动放弃投诉权利。
五、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六、我方金额为人民币叁拾肆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