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编号:合同号 签约地点:上海市宝山区 签约时间:锁货时间 打印人:T 代码 打印日期:年-月-日 甲方 名称 甲方代表: 签章处日期: 乙方 名称 欧冶云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 签章处日期: 地址 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漠河路 600 弄 1 号 5 楼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工行宝钢国贸支行 账号 账号 1001153819004610860 税号 税号 9131000032458515D 付款类型 定金比例(%) 定金支付截止日期...
xxx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产能预售)
合约编号:合同号 签约地点:上海市宝山区 签约时间:锁货时间 打印人:T 代码 打印日期:年-月-日 | ||||||||||
甲方 | 名称 | 甲方代表: 签章处日期: | 乙方 | 名称 | xxx商股份有限公司 | 乙方代表: 签章处日期: | ||||
地址 | 地址 | xxxxxxxxx 000 x 0 x 0 x | ||||||||
联系人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传真 |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工行宝钢国贸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001153819004610860 | ||||||||
税号 | 税号 | 9131000032458515D | ||||||||
付款类型 | 定金比例 (%) | 定金支付截止 日期 | 见单付款滞纳 金率(%/月) | 发票最后付款 日 | 交货方式 | |||||
见单付款 | 0 | 发票开出后 个工作日 | ||||||||
准发期 | 运费结算方 式 | 超发费金额 (元) | 合同总重量 (吨) | 合同货款含税 金额(元) | 增值税金额 (元) | 合同货款不含 税金额(元) | 合同含税总金 额(元) | 跌价预警幅 度(%) | ||
一票制/代收 代付 | 15(改成取 值) | |||||||||
交货地点: | 收货单位: | |||||||||
合同子项明细 | ||||||||||
序号 | 钢厂资源号 | 产地 | 品名 | 规格 | 牌号 | 包装方式 | 订货量 | 含税单价 | 件重范围 | 技术标准 |
用途 | 产线 | 涂油量 | 板/卷 | 卷径 | 表面质量 | 表面结构 | 边部状态 | 厚度公差 | 宽度公差 | |
不平度公差 | 运杂费含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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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条款: | ||||||||||
合同条款(以下条款为格式条款,请在签署前仔细阅读,一旦签署代表知晓并同意相关条款):
1、自甲方在乙方平台(域名 xxxxxx.xxx)根据草约支付定金后,乙方根据草约内容向钢厂进行采购,采购成功生成本合同,甲方对合同文本确认后,本合同生效,甲方支付定金后 7 日内未对本合同确认,则默认系统自动进行确认。
2、交货公差:交货数量尾差通常为±10%,但货物以盒、卷、盘、张等方式包装的,交货数量尾差为±单盒(卷、盘、张),新试材为全部接收,对不符合卷重量要求的可交 10%的小/大卷。如单条子项订货重量小于等于 40 吨,则该条子项的交货公差为±20%。乙方为交易平台,不负责货物生产,实际交货数量以钢厂交付为准。
3、准发/交货期:本合同所指准发期为钢铁产品生产地准发时间,不含在途运输时间,实际准发时间以钢厂生产状况为准。/本合同所指交货期为钢铁产品运送至交货地时间,实际交货时间以钢厂生产状况为准。
4、技术条件:产品质量标准按合同注明的产品技术标准执行,如甲方有特殊要求,应在本合同中明确或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技术协议,并在本合同中注明,技术协议为本合同附件。
5、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5.1 钢厂自提:货物生产完毕后,货物所有权及毁损、灭失风险在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至乙方,同时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实物于钢厂厂内交付。
5.2 仓库自提:货物根据合同指定仓库入库,货物所有权及毁损、灭失风险在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至乙方,甲方支付货物款项并于平台进行过户后转移至甲方,实物于合同指定仓库内交付。
5.3 到站港自提:货物出厂后,货物所有权及毁损、灭失风险在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至乙方,同时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实物于合同指定到站港交付。
5.4 乙方代运货物:合同约定交付方式为仓库自提、到站港自提的为乙方代运货物。由乙方指定钢厂出厂管理部门或其物流代理机构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及收货单位,代为办理货物运输。甲方按合同约定承付费用。因运输原因导致货物灭损、延迟交付的,甲方自行与运输方交涉,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到站港自提货物的,视为甲方已委托交货地点代甲方收货,货物到达到站港时如出现接卸问题,由甲方负责与到站港进行协调,若车船抵达后 48 小时内无法安排接卸,乙方有权变更到站港,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虽有前述,以船舶报港时间为准,乙方亦有权就甲方的迟延接卸行为收取船舶在港作业滞期费:自货船抵达锚地/码头之日起的第四日开始(含当日),至甲方卸空所购商品之日(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乙方有权就该货船所载全部甲方所购商品,按 3 元/吨/天的费率,收取滞期费。
合同约定交付方式为仓库自提的,甲方选择的仓库仅作为参考。乙方可因风险、库容等原因变更仓库,若由于变更仓库导致增加相关费用,须提前告知甲方。 6、验货及质量异议:
6.1 货物发至甲方指定地点的,由甲方负责验收;货物发至乙方指定仓库的,甲方同意委托该指定仓库验收。
6.2 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方对数量、包装及外观质量有异议的应在货权转移或收到货物后 10 日内向乙方提出,逾期未提异议的视为合格。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等内在质量的验收以质保书为准;如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书面确认。
6.3 乙方应对质量异议向钢厂积极协调,最终结果以钢厂的处理意见为准。
7、见单付款合同:甲方应在“发票最后付款日”之前向乙方支付货款,逾期支付的,对超过“发票最后付款日”后的天数,甲方应从“发票最后付款日”起按合同规定“见单付款滞纳金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8、现款支付货款的,实际到帐日为乙方财务系统实际入帐日期;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实际到帐日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9、当合同存在可延期标识时,合同为可延期合同,即可延期至合同规定准发期的次月准发,具体准发时间以钢厂实际准发为准。
10、违约条款:
10.1 甲方超过发票日期 60 天仍未付清款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实际损失及实际花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本合同项下的交易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为提出索赔而发生的仲裁费、法院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进行赔偿,同时乙方有权解除双方合同中其它未履行的部分,并保留追溯权利。
10.2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在乙方要求其纠正后的一个月内没有纠正,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1、提货规定:甲方应遵守乙方的提货规定事项。
11.1 甲方到乙方指定仓库自提货物:甲方必须在提货单有效期内将货提完;逾期未提或未提完货,乙方可将货物转至其他仓库(库位)或在原仓库保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并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提货。
11.2 合同由乙方办理运输保险手续,保险费及出库费、仓储费、装运费、防护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2、因上游钢厂生产造成的延期交货及因上游钢厂指定承运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坏或运输延误,乙方应积极协调。
13、合同解除与变更: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甲方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通过平台发起或书面向乙方提出。乙方同意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变更费或解约费,具体金额按乙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不回复或不同意的,双方应按原合同执行。乙方提出的合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后方能执行。
14、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就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或终止达成一致。
15、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补充规定: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7、本合同与《产能预售交易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产能预售交易规则》及平台公告为准,最终解释权归平台所有。
18、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通过书面方式签署的纸质合同与通过乙方平台订立的电子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