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标的:武山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异地新建工程PPP项目。
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18-064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关于全资子公司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一、合同风险提示
(一)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1、本合同已报请武山县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
2、《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已签署并生效;
3、武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签发的、体现了甘肃金桥水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 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所注明的经营范围与《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所注明的项目公司经营范围在实质上一致,除非武山县县域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和乙方另行同意;
4、截至生效日期,《股东协议》之履行未出现违约情况;
5、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xx(双方应提供各自授权文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6、乙方已经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7、前提条件的放弃
经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双方书面签字一致同意,双方有权放弃以上任一前提条件,但双方对任何一项前提条件的放弃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
(二)合同期限:本项目合作期定为30年。其中建设期为1年,运营期为29年。
(三)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同时,合同的总投资额与上市公司实现的收入、净利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存在因市场环境变化导致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合同工程款回收分阶段
按比例执行,存在工程款回收较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二、合同签署概况
(一)签署时间:2018年8月31日。
(二)合同签订地点:武山县。
(三)合同当事人: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合同标的:武山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异地新建工程PPP项目。
(五)合同期限:本项目合作期定为30年。其中建设期为1年,运营期为29年。
(六)合同签署的背景与目的:为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甲方指定武山县县域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乙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内进行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养护维修、经营管理,并在合作期满时将本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指定机构。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取得经营收入以及政府提供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作为其回收投资和获得投资回报。
(七)投资金额:本项目估算总投资10982.04万元,包括建设投资及建设期贷款利息。项目实际投资额以项目竣工决算后审计金额为准,且不得超过批复概算。项目资本金之外的其他建设资金需求,由乙方负责通过债务融资等方式解决并承担项目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甲方应为乙方债务融资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本情况如下:
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全县城镇和村镇建设;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城镇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城镇雕塑、市容环卫工作;指导城镇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等。
交易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津膜科技”)、金桥水科发生业务往来,与津膜科技、金桥水科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为政府单位,具有较强的政府公信力,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标的:武山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异地新建工程PPP项目
(二)合同期限:本项目合作期定为30年。其中建设期为1年,运营期为29年。
(三)投资金额:本项目估算总投资10982.04万元,包括建设投资及建设期贷款利息。项目实际投资额以项目竣工决算后审计金额为准,且不得超过批复概算。项目资本金之外的其他建设资金需求,由乙方负责通过债务融资等方式解决并承担项目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甲方应为乙方债务融资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运作模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投资人,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本项目。
(五)收益来源:项目公司收入由经营收入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构成,政府所占股份在合作期内不参与利益分配。
(六)违约责任 1、违约认定
1.1 违约行为认定
1.1.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及乙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的行为均属违约。
1.1.2 本合同对违约行为有明确约定的,按相关约定认定违约行为。对任何本条款中未约定的违约事项的认定,均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所在地地方性法规解释与处理。
1.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2.1 本合同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明确约定的,按相关约定履行。
1.2.2 本合同未做出明确约定的,一方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自身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等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1.3 关于违约的其他约定
1.3.1 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对其违约不承担责任,但若该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尽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影响的除外。
1.3.2 按本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均不免除违约方对第三方的其他责任,也不免除对此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或当地的法律、法规对违约方进行的行政处罚或依法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1.3.3 如果损失部分地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地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
失。
1.3.4 本第1.3款规定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违约责任条款和违约情形。
2、 乙方投融资违约责任
2.1 乙方未按照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约定履行投融资责任,视为违约。除依约履行投融资义务外,还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每日5万元计算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20%),若违约情节严重,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中止合作关系。
2.2 甲方有充分理由相信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按计划完成融资工作将对本项目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在向乙方发出纠正通知60日后乙方仍无法提供有效融资方案及保证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在建设期的违约责任
3.1 除甲方同意的情况外,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经批准开始运营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乙方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函中提取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违约金。
3.2 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自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60日内予以改正,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提取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违约金。乙方自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超过90日仍未改正并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合作,同时全额兑取乙方的履约保函。
4、乙方在运营期的违约责任
4.1 违约责任及处理
运营期间,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接受绩效考核处理
乙方未按照国家污水厂及污水处理相关法规、规范及本合同约定的建设标准、运营标准及绩效考核要求提供公共服务,应当纠正,并按绩效考核计划与方案的相关约定接受绩效考核处理。
5、乙方在移交期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及本合同约定履行移交责任,应当纠正并根
据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违约金
6.1 一般违约事项违约金金额约定
6.1.1 一般违约事项为不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违约事项。
6.1.2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甲方因其一般违约事项应向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① 涉及工程建设进度管理,对项目时间、期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若甲方违约,则甲方应顺延乙方的时间、期限,增加的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②涉及金额、款项逾期支付的,若甲方违约,甲方应按1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向乙方承担逾期违约金,另有约定的除外。
6.1.3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乙方因其一般违约事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1.3.1 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双方根据本合同共同成立协调委员会,协商解决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6.1.3.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在合作期内出现的争议,应首先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就争议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一方有权将该争议事项书面上报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应对该争议事项予以解决。
6.1.4 协调委员会
6.1.4.1 协调委员会的组成
本项目PPP合同生效日期后九十日内,甲方、乙方应共同成立协调委员会,并依据本合同拟定议事规程,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甲方、乙方分别提名2名代表担任协调委员会的委员,且均可在任何时间经书面通知其他方后更换其委派的代表。各方应要求其提名的代表以诚信、公平公正的态度处理该委员会涉及的事务。
协调委员会设主席1名,协调委员会主席由甲方、乙方共同推举来自第三方机构的合格人员担任。推举不成的,则由政府直接指定独立第三方的合格人员担任。
协调委员会因本合同协调事宜所发生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共担。
6.1.4.2 协调委员会的决定和执行
协调委员会应尽最大努力解决甲乙双方提交的所有争议事项。协调委员会的
任何决定经全体委员的一致同意后方可通过。
协调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同时不得免除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亦不应损害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协调委员会的决定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做出,并由协调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
6.1.5 协调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双方应尊重和执行协调委员会的决定,但仍有通过司法程序最终解决上述争议的权利。
6.1.6 专家小组的调解
6.1.6.1 指定
若双方不能根据第6.1.4项规定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争议各方可同意将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由协调委员会一致同意决定的一个专家小组。如果协调委员会在争议各方发出提交专家小组的意向通知后的十五天内不能就专家小组人 选做出一致的决定,则政府方应委派一人担任专家,乙方应委派一人担任专家;或者如果争议各方在前述协调委员会指定专家小组的十五天期限届满后十天内 未能就此达成合同,政府方应在前述十天届满后5天内委派一人担任专家,xxx在前述十天届满后5天内委派一人担任专家,上述专家在受委派后的七天内,再指定第三名专家。如争议各方委派的专家未能在受委派后的七天内指派第三名专家,本第6.1.6项项下的专家小组调解程序终止。
为使委派双方共同接受的专家的程序更为便捷,协调委员会应选择和始终保留一份最新的、原则上能被各方接受作为专家的名单。
6.1.6.2 申诉
首先发出提交给专家小组意向通知的一方应向专家小组及另一方提交如下书面文件:
①争议的xx;
②该方观点的xx;
③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1.7 答辩
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十天内,另一方应提交:
①争议的xx
②该方观点的xx;
③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1.7.1 进一步的证据
专家小组可要求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证明和/或为作出决定约见其视为必要的人员。
6.1.7.2 决定
专家小组应在收到第6.1.7项规定的文件后的三十天内,以多数作出决定并将该决定通知各方,除非争议一方在决定之后三十天内根据第6.2款的规定发出将争议交付诉讼的意向通知,否则专家小组的决定对争议各方具有约束力。在一方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在最终诉讼判决作出之前,或诉讼临时判决撤销或改变专家小组决定之前,专家小组的决定仍然有约束力。
6.1.7.3 费用
聘请专家小组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双方承担各自向专家小组准备提交的材料和向专家小组xx意见的费用。
6.2 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的争议、分歧或索赔将以诉讼的方式解决。诉讼费用、律师x、执行费由败诉方承担。
在解决争议诉讼期间,除本合同中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各项条款。双方在此承诺且同意,在解决争议诉讼期间,不应影响双方履行本合同。
(七)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1、本合同已报请武山县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
2、《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已签署并生效;
3、武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签发的、体现了乙方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所注明的经营范围与《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所注明的项目公司经营范围在实质上一致,除非武山县县域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和乙方另行同意;
4、 截至生效日期,《股东协议》之履行未出现违约情况;
5、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xx(双方应提供各自授权文书作为本合同
附件);
6、 乙方已经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7 、前提条件的放弃
经甲乙双方书面签字一致同意,双方有权放弃以上任一前提条件,但双方对任何一项前提条件的放弃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
(八)结算方式:
1、 项目公司运营收入
项目公司收入由经营收入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构成,政府所占股份在合作期内不参与利益分配。
(1)经营收入
本项目经营收入来源主要为向用户端收取的部分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费中一同收取,居民收费单价按0.85元/m3计算,非居民收费单价按1.2元/ m3计算,居民和非居民污水处理比例分别为70%、30%。
(2)可行性缺口补助
本项目计算的政府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及向用户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覆盖了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合理回报。
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以年为周期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后运营期满1年后的30日内,第二次支付时间为距第一次支付时间相隔1年,以此类推。
(九)签署时间:2018年8月31日
(十)生效时间
1、 在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所述之所有生效条件成就之日;
2、在其他生效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全部尚未成就的生效条件已根据前提条件的放弃的规定被放弃之日,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合同金额占津膜科技最近一期(2017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7.35 %。本合同的签署及顺利实施,将对津膜科技相关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2、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合同的签订对津膜科技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津膜科技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津膜科技将严格按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披露后续进展情况。
2、备查文件:《武山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异地新建工程PPP项目合同》。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