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场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合肥师范学院
地址:xxxxxxxxx 000 x 邮编: 230061电话:00000000 传真: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滨湖校区部分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场地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校园自助售卖设备投放场地位于滨湖校区,使用面积共约 32
平方米,(具体位置见附件),该租赁场地用途为 自助售卖设备投
放 ,乙方必须按照该点设计用途使用租赁场地,否则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场地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场地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场地。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租赁合同采取 1+1+1 形式签订;合同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现第 年合同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 出租场地每年合同签订后应支付租金总额为¥ 大写 。
2 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应在接收场地之前付清履约保证金,并在之后相应的年份提前 拾 日付清后 一年租金。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建行合肥市城西支行,开户名:合肥师范学院 ,账号: 34001478608053004200)。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3.自助售卖设备所经营的价格不得高于巢湖市黄麓镇及xx生活超市店的价格。
4. 自助售卖设备只能经营招租文件指定的 饮品、预包装食品类
为学生提供生活服务方面的产品,超出产品经营以外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并承担违约责任;
5.自助售卖设备严禁售卖烟酒及含酒精的饮料。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租赁合同签订,三日内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 50000 元(大写:xxx整)。本合同终止时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扣除乙方违约责任及抵充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租赁场地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 叁日内将按现状及“场地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叁 日内返还该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交还甲方场地应当恢复至承租前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租赁场地发生的电费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3. 水电费收费标准为:根据《合肥师范学院水电管理与节能工作办法(试行)》通知中明确的商业经营类水电收费标准执行,并随合肥市供电、供水收费标准调整。(承租方中标后首次进场水电表具采用智能电表,电表品牌型号、规格按校方规定参数自行购买并安装、调试。设备供电线路铺设规格、线路在学校职能部门指导下进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第七条 场地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场地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场地xx的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相关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场地xx进行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经甲方同意后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场地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场地的转租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场地。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助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场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场地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学校建设需要被征用的;
3、该场地因甲方规划需要提前收回的;
4.因自然原因导致该场地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不适宜经营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 1、2 项解除合同,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乙方享有。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场地,经乙方催告后 20 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场地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场地: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 20 日的,及 20 日内未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费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场地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场地现状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场地或以其他方式将该场地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场地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违规经营(投诉经查实出售假冒伪劣、变质过期品、未贴标签、超范围经营等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次性扣除 1000 元,两次后解约),限期整改后再次发生的;
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场地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场地。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场地的,乙方可要求将合同有效期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甲方延迟交付的时间;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月租金的 1% 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 2、3、4、5、6 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 壹 个月租金额度的违约金;若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 1 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租赁场地时的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出租场地的,应提前 叁拾 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 壹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叁拾 日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 壹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 2 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场地及附属设施
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 原日租金
的三倍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合肥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场地进行改造,应以不影响其他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按照原合同签订程序签订。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4.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
方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合同法律效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甲方应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一份送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