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绍兴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绍职院”;英文译名为Shaoxing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学校域名为sxvtc.edu.cn。
附件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2年修订核准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单位的名称是绍兴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绍职院”;英文译名为Shaoxing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 x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x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x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x单位的住所地是xxxxxxxxxxxx000x。
第六条 x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八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xxx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三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工部等部门,设立纪检监察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学年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x单位的举办者是绍兴兴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 x单位开办资金:153746054.46元,由绍兴兴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捐赠153746054.46元。
第十八条 x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
(二)继续教育与培训;
(三)科学研究;
(四)技术研发与服务;
(五)社会服务等。
第四章 办学理念和培养目标
第十九条 办学理念:
办学理想与追求:办品质之学,向高端奋进。
办学目标:建设有特色高品质的职业技术学院,争取早日建成有特色高品质的职业技术大学。
办学宗旨:教育为人生奠基,办改变人一生的高职教育。
培养理念:专业成才,精神成人。
育人方针:品性为根,技术技能为用。
第二十条 培养目标: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章 专业设置和招生
第二十一条 专业设置:重点打造信息经济、现代住建、智能制造、轨道交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健康医养、教育服务等领域的特色专业或专业群,专业布局对接服务地方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招生: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或招生政策实施招生。每年具体人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实际确定。
第六章 教育形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二至三年,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同时,学校依托专业技术条件,积极实施学科技术技能培训,服务社会需求。
第七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x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11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校长经董事会聘任后自然成为董事会成员。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报告;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四)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六)罢免、增补董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八条 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合同、协议等;
(三)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四)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九)学校董事会其他授权。
第三十四条 x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4人。监事会设召集人1名,由全体监事推选产生。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产生,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董事、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董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成本和省物价部门相关政策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学校鼓励并接受社会各界赞助。
第四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学校举办者对投入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学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三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x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x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x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学生、教职工
第一节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三)在校期间,根据有关规定享有转专业的权利;
(四)依法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活动,并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公平地获得在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以及学校科研资助等发展机会;
(六)公正地获得学业成绩、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其他证书;
(七)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八)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处理进行xx、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财产等行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xxxx、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与校友。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三)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用设备和设施;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以育人为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良好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受理和处理学生的来访、投诉、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致力于打造师德高尚、业务精深、结构优良的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职工岗位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和其他福利制度,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个人发展提供保障。具体方案由校长在董事会批准预算范围内负责制定并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地获得自身发展及岗位所需的进修、培训等机会和条件;
(三)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四)公平地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复核、申诉,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行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聘约规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人师表,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业务水平;
(二)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重学生,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聘约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应用研究、社会服务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四条 名誉教授、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法律、政策、校规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六十五条 x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二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x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七条 x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x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九条 x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x章程经2022年4月8日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x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七十二条 x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