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仲 裁 協 議 書
AE015
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請求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處理 案件,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及該協會之仲裁規則於該協會以仲裁解決之,並由該協會選定仲裁委員 2 名處理甲、乙雙方之爭議案件。
協議內容:
一、 依仲裁法第 44、45 條規定,仲裁判斷前和解或調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
二、 仲裁人作成之仲裁判斷,依仲裁法第 37 條規定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立協議書人
甲 方:身分證字號:電 話:
地 址:
乙 方:身分證字號: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